首页 百科知识 从翻译标准看翻译的伦理问题

从翻译标准看翻译的伦理问题

时间:2022-09-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传统的翻译标准大都是从道德性来要求译者的。结构主义译学范式把主体齐一化,只强调客体的一致性,而使翻译活动完全沦为工具理性控制下的活动,并将道德与伦理问题驱赶出了研究者的视野,直至解构主义译学范式阶段,才通过强调差异性和复活主体意识唤醒了人们的伦理意识。同时也是对非理性地认为翻译无标准的任意性行为的一种纠偏。

我国传统的翻译标准大都是从道德性来要求译者的。由于传统译论中人们往往只是把翻译活动看成认知式的理解活动,视为一种主客之间的关系,所以不会涉及主体间性及社会性问题,因此,这时的主体的概念并不带有相互主体性而是单子性的,而伦理问题自然也提不上议事日程。对于译者的要求更多的是从道德角度提出来的,是对译者道德自律的要求。例如,先于严复提出翻译标准的是马建中,他在《拟设翻译书院议》中提出“善译”说,以此作为一种翻译标准,正如罗新璋所评论的那样,马氏所谓“善译”,就是要求译者对原作“所有相当之实义,委曲推究”,“确知其意旨之所在”,而能“心悟神解振笔而书”,使“译成之文,适如其所译而止……使阅者所得之益,与观原文无异”。文字虽简短,论述颇精彩。其中谈到对原作的态度,译书的方法,行文的要求,和翻译的效果,颇能道出译事的精义要旨,只差没有提出核心的翻译理论——翻译标准。罗新璋,《翻译论集》,北京: 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5页。

后来严复提出“信、达、雅”的三字圭臬,其实也是对译者本身的律令条文,是要译者严格自律、修辞立诚。之后的许多人也都提出了一些相似的标准,但都如罗新璋所说: “往往都略师其(严复)意,大都也是三一律。好像孙行者还没跳出如来佛的掌心,……很少超出雷池一步。”罗新璋,《翻译论集》,北京: 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10页。

当然,这种对译者的道德自律中也包含着伦理成分,但仍不是伦理的内容。正如薛华所说: 道德一方面是不能脱离伦理的,它在肯定的和否定的含义上同伦理相关。另一方面,道德又是自律的,它对现存伦理拥有独立性,在其高级的和理想的发展中,道德使伦理道德化,它从高于现存社会规范、现存社会制度和社会组织的立场,来对待现存社会的规范、制度和组织。薛华,《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学》,沈阳: 辽宁教育出版社,1988年,第60—61页。

道德是有阶级性和时代性的,同时也具有文化性和民族性,这属于道德的个性方面;但道德同样有共性,正是因为有共性,道德才能从纵向的角度有可继承性,并在横向方面有融合的可能。正是因为前面一点,不同国家和文化中都有各自传承下来的道德传统,而且因为后者我们有可能寻求普遍性的道德,即普适伦理问题。但是,中国译学在传统上是以道德自律来讨论对译者的规范要求的,尚未涉及不同文化间的沟通时的伦理问题。结构主义译学范式把主体齐一化,只强调客体的一致性,而使翻译活动完全沦为工具理性控制下的活动,并将道德与伦理问题驱赶出了研究者的视野,直至解构主义译学范式阶段,才通过强调差异性和复活主体意识唤醒了人们的伦理意识。但也是因为解构主义范式那种“无标准的选择性”使翻译陷入了“怎么都行”的混乱状态,这也是非理性思潮的必然结果。但同时,后殖民问题和文化研究又使得交往不平等问题得以突显,这才将伦理问题终于摆到了译学研究者的眼前。所以说,伦理学在翻译中的热点形成是符合其学科内在发展逻辑的。

我们知道,道德具有民族性或文化内涵,不同民族会有不同的道德规范,但这种规范对其他文化来说未必是适当的,“即便一个人可以提出一种论点,也可以为一定的道德标准辩护,却无法说服在某一文化群体之外的某个人,因为能够被人们普遍接受或者可被用于评判某一论点的好坏的必要标准根本就不存在。”William Sweet, “Introduction: The Bases of Ethics and Ethical Foundationalism”, edited by William Sweet, The Bases of Ethics, Milwaukee: Marquette University Press, 2000, p.10.例如在中国,我们提倡在公交车上给老人让座,这是我们的道德要求和伦理规范;但在美国,被让座的老人则会感到不快,因为这就表示他已经是需要他人帮助的老人了,而在他们的社会文化语境中,老人往往被视为一种负担和拖累,所以并不提倡这一点,但是男士给女士让座却被视为是相当自然的。但是,这样的习俗在中国反而行不通,甚至有可能会被认为是别有用心。所以,道德习俗可能不同,但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点,即尊重老人,尊重他们的感受,只是采取的形式不同,所表现出来的形式不一样而已。这就说明在文化间交往中建立一种普适性的伦理是有可能的,因为它们有共同之处,但是也有困难,因为它们表现的形式不一样。

正是因为这一原因,随着全球一体化的速度日益加快,国际之间的交流日益频繁,各种文化之间的冲突逐渐取代意识形态之间的冲突的趋势也日益明显。那么,应当如何处理国际间的事物就很需要一种普适性伦理作为指导。1993年8月28日至9月4日,6 300多名宗教界领袖和神学学者在美国芝加哥召开了“第二届世界宗教会议”,并通过了《走向全球伦理宣言》,意在取得对普适伦理的一致性看法。当然,这只是一种通过对话与商讨,力图取得大体一致的看法,并不是订立一个法则让人们去遵守,但它的确有一定的学术和实践意义。

根据我国学者万俊人的观点,这种普适伦理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含意万俊人,《寻求普世伦理》,北京: 商务印书馆,2001年,第27—29页。:

(1)它是建立在人类社会之公共理性基础上的普遍伦理;

(2)它是一种普遍主义的底线伦理学或最低限度的普遍主义的伦理学,是世俗伦理;

(3)它应是跨文化跨地域的人们可以在其特定社会条件下共同认可和践履的公度性道德。

普适(世)伦理的这一构想的原则基础对译学研究,尤其是对翻译标准的重新制定有着很大的启发性,因为翻译是跨文化沟通的重要桥梁,它直接关涉不同民族之间的文化与思想的传播。如何保证这种传播是一种符合伦理的做法,那就要有一定的约制,即制定一种各民族都可以接受的标准,既有利于译入语社会又在传播异文化的过程中不侵害译出语民族的利益。它首先表现为一种理性的追求,这种理性是一种交往理性,是追求共识性真理的过程。这显然是对以往殖民时期,宗主国无视殖民地文化而随意改写和篡改其文化、历史文本的做法的反拨。同时也是对非理性地认为翻译无标准的任意性行为的一种纠偏。而传统的强调“忠实”、“信”和“等值”的翻译标准虽然也包括了道德内涵,但由于翻译活动实际情况的复杂性而无法应对,因为它们都是一种顶线标准,是一种不容许有任何变异和变化的所谓再现,这不但在理论上是不可能的,在现实中也是行不通的,因为各种影响翻译活动的因素有很多,如译者的主体因素,赞助人的目的要求,读者的不同喜好偏爱,翻译的不同用途,如用于电影脚本、戏剧舞台表演的、或编译或节选或精缩的,等等。翻译活动中的各种因素会从不同方面影响翻译,采用一种封闭式的、顶线或绝对性的标准无疑只是一种理想化的构想。那么,到底怎样的标准才是适合于当今多元时代又带普适性的标准呢?这就要求研究者放弃顶线的标准,而和普世伦理一样走底线标准的方向。吕俊所提出的建构主义翻译学正是从普适伦理的精神中汲取了营养,从而提出了底线的翻译标准。这种标准既有对翻译的共性要求,又有供译者根据具体要求而做出自由选择的空间。他的底限标准的内容是这样的: “(1)不违背知识的客观性;(2)理解的合理性与解释的普遍有效性;(3)符合原文文本的定向性”吕俊,《跨越文化障碍——巴比塔的重建》,南京: 东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307页。他的这三条标准是分别针对客观世界、社会世界和主体精神世界而提出的,而且根据他的解释,这样的底限标准是受普适伦理的启发而提出来的。他在书中写道: “正如目前世界各种文化交汇在一起,又各有各自的价值观、道德伦理观,所以各国之间不设立最高的道德伦理标准,而设立一个最低的、人人皆可接受的标准。”同上,第315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