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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翻译的标准

时间:2022-03-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商务合同词语的准确商务合同翻译的“准确”原则首先体现在选词上。合同文本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文字形式的记录,因此合同文本的翻译不同于文学翻译,一般不讲究文采韵味,而要求必须准确严谨反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商务合同的专业性和兼容性越来越强,为了避免产生歧义,涉外商务合同的翻译必须把“准确严谨”作为首要标准。

第二节 合同翻译的标准

1)合同翻译的标准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商务合同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合同的内容也日趋精确和完善。合同的翻译人员要准确把握忠实与通顺的平衡点。由于两种语言之间的千差万别,有时,要忠实于原文,译文就难以做到通顺,而要想通顺,就难以做到忠实。当忠实与通顺发生矛盾时,我们认为通顺应让位于忠实。我国清末新兴资产阶级的启蒙思想家严复提出了“信”、“达”、“雅”的翻译标准。在这个标准中也是将“信”排在了翻译标准的首位。“信”就是忠实原文,准确不移,是作为翻译活动的最基本的要求。

合同文件的翻译不同于文艺作品的翻译,一般不讲求文采、韵味、修辞等。它要求把“准确严谨”置于首位,有时为避免产生歧义,有些词语的翻译必须保持同一种译法,特别是合同中的专业术语和关键词语都有着严格的法律涵义,翻译时绝对不可信手拈来。在翻译专业术语和关键词语时,一定要透彻地理解原文的精神实质,对原文的内容既不歪曲,也不随意增减。这里讲的“既不歪曲,也不增减”,绝不是讲只满足于字面上与原文的一致,而是指译文要准确完整地传达合同原件的精神实质。如“独占区域”,应译成“exclusive territory”,表示许可方不得再把同样内容的技术许可协议授予该地域内的任何第三方,就连许可人本身也不得在该地域使用该技术。而“exclusive contract”则译为“独家经销合同”。

英文合同翻译要求“忠实”和“通顺”的结合。因此英文国际商务合同的翻译在此基础上有自己特定的标准。译文要表达清楚,让读者看得明白。要尽可能的将“信”与“达”在翻译过程中完美地统一起来。

由于忠实原文是合同翻译基本的原则,因此正确地领会字、词、句就是合同翻译的基础。只有对合同中的字、词、句有了正确的理解,才能正确地翻译合同。

2)商务合同词语的准确

商务合同翻译的“准确”原则首先体现在选词上。准确选用译文词是以正确理解原文词为基础的。合同文本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文字形式的记录,因此合同文本的翻译不同于文学翻译,一般不讲究文采韵味,而要求必须准确严谨反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想做到译本准确严谨,首先要做到用词准确(Accuracy)。合同文本中的词语是合同文本最基本的单位,对某些关键词的疏忽或望文生义,可能会对合同的履行造成重大的法律责任或经济损失。选词绝不仅仅是从英语词典上找到对应词而已。它体现了译者的商贸专业知识和对汉英双语词汇的深刻理解。商务合同的专业性和兼容性越来越强,为了避免产生歧义,涉外商务合同的翻译必须把“准确严谨”作为首要标准。

例如,合同文本中经常出现这样一个条款“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可能会译为“to bear all legal and economic responsibilities arising therefrom”。译文确实反映了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意思,但不准确。合同中的“承担责任”是有条件的,即指合同当事人在违约时才承担法律后果,而不是无条件承担。而且,这里的“经济”指的应是财产偿负,“economic responsibilities”不准确。这个条款应译为:“to bear all legal and financial responsibilities which may arise”。

再比如:合同总价30%,计30 642美元(大写:三万零陆佰肆拾贰美元整),在收到出让方提交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三十天支付给出让方。原译文:Thirty percent of the whole contract price,counting 30 642 dollars(In capital,thirty thousand six hundred and forty two)will be paid by licensee to licensor not more than 30 days after receiving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from licensor and finding them authentic.

由于商务合同语言的专业性,合同起草者多会采用精练而准确的专业用词。译者或是因为不够细心,或是仅仅从生活常识的角度来理解合同中的专业用词,出现了译文中的错译。可以看出译文在理解的角度和处理上有以下几点错误:

(1)译者把“合同总价”中的“价”按照字面的意思理解为“价格”译成“price”,而合同中实际指的是“合同的总价值”,正确的翻译是,“total value”。

(2)译者把“大写”理解为“用大写字母”译为“in capital”。实际上,中文合同中的大写数字是指用汉字来表达阿拉伯数字的一种方式,在英文合同中的“大写XX”应译成“say或in words+用单词表达的数字”。英译金额须在小写之后,在括号内用大写文字重复该金额,即使原文合同中没有大写,英译时也有必要加上大写。在大写文字前加上“SAY或In Words”,意为“大写”;在最后加上“ONLY”意思为“整”。小写与大写的金额数量应一致。例如,总值:166 400.00美元(壹拾陆万陆千肆佰美元整)。

译文为:Total value:US$ 166 400.00(SAY ONE HUNDRED AND SIXTY-SIX THOUSAND FOUR HUNDRED US DOLLARS ONLY).

(3)实际上“不迟于三十天”,并不是“不多于三十天”,而是“不晚于三十天”,准确的译文应是“not later than 30 days”。

例如:“本合同签字之日一个月内,即不迟于12月15日,你方须将货物装船。”

译文为:Party B shall ship the goods within one month of the date of signing this Contract,i.e.not later than December 15.

因此“合同总价30%,计30 642美元(大写:三万零陆佰肆拾贰美元整),在收到出让方提交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三十天支付给出让方。”一文应改译为:

Thirty percent of the total contract value,accounting for US $ 30 642(SAY THIRTY THOUSAND SIX HUNDRED AND FORTY TWO ONLY)will be paid by licensee to licensor not later than 30 days after receiving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from licensor and finding them authentic.

合同翻译中概念表达必须准确,物与名所指必须正确。

例:“本合同于二零零四年三月三日签订,一式两份,每份用英文和中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原译文为:This contract was signed on March 3,2004;each copy was written in English and Chinese with two copies in each.The two texts have the same effect.

说明:在这个译文中我们可以发现几个错误。

(1)“一式两份,每份用英文和中文写成。”译者理解为合同一共有两份,一份合同用两种语言写成,“each copy was written in English and Chinese with two copies in each”。而实际上的意思是“本合同采用中、英两种文字写成,每种文字正本两份。”应译为“The Contract is made out on March 3,2004 in both Chinese and English,two originals for each language.”

(2)“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译者把两种文本按照字面的意思译为“two texts”,实际上是指两种语言的文本都具有同等的效力。一般译为“each language”或者“each version”。

例:“本协议用中、英文书写,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每方各执正本一份。”

译文应为:The Agreement is made out in Chinese and English,the two versions being equally valid.Each party shall keep one original of the Agreement.

因此“本合同于二零零四年三月三日签订,一式两份,每份用英文和中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一句应改译为:

The contract is made out on March 3,2004,in both Chinese and English,two originals for each language.Each language is legally of equal effect.

因此,合同中数码与单位表示要准确。

(3)“如贵方能将矿砂的报价降至每吨90法郎,我们可定购6 000 000至8 000 000吨。”

原译文:If you can reduce your price of iron ore fines to 90 franc per ton,we may be able to place an order of 6 000 000 to 8 000 000 tons.

说明:在一般的中国读者眼中,“法郎”就是法国的货币单位,就是英语“franc”,但“franc”在英语中并不仅仅表示“法国法郎”,瑞士、比利时、布隆迪、卢森堡等国的货币都以“franc”为单位。为避免混乱,译者若核准“franc”指法国法郎,就应写为:“French franc”,缩写是FF。其他国家的法郎写法应该是:瑞士法郎“Swiss Franc”(SF),比利时法郎“Belgian Franc”(BF),卢森堡法郎“Luxembourg Franc”(Lux F)。“计XX美元”应译成“namely XX US dollars”,在“dollar”前一定要加US,因为使用“dollar”的国家除美国外,还有加拿大、澳大利亚、埃塞俄比亚等国。当金额用数字书写时,金额数字必须紧靠货币符号,例如:Can $891 568,不能写成:Can $ 891 568。例如:“聘方须每月付给受聘方美元500元整。”

译文为:Party A shall pay Party B a monthly salary of US $500(SAY FIVE HUNDRED US DOLLARS ONLY).

因此“如贵方能将矿砂的报价降至每吨90法郎,我们可定购6 000 000至8 000 000吨。”一句应改译为:

If you can reduce your price of iron ore fines to FF90 per ton,we may be able to place an order of 6 000 000 to 8 000 000 tons.

根据以上的译文分析可以看出,译文中不准确的地方往往涉及到专业知识。为了能够准确地翻译商务合同,译者必须要加强商务基本知识的学习。商务翻译不仅仅是两种语言之间的简单的转换,更重要的是传递商务信息,如果信息不准确会导致严重的经济损失。

3)商务合同译文的完整

合同文件的翻译一定要保持译文的完整性,决不能只求保持原文与译文在词量上的对等。对一份合同或协议的译者来讲,只求保持原文与译文在词量上的对等,不注意译文的完整性,是对原文的不忠实,是一种失职的表现。在翻译实践中,有的译者犯“回避矛盾”的错误,碰到难点,不是去深入研究或求教行家,而是回避矛盾只求“译完”,这种行为需要力戒。

(1)“从5月1日起到10月31日止这一期间内交货,但以买方信用证在3月15日前到达卖方为限。”

原译文:Shipment during the period beginning on May 1 and ending on Oct.31 subject to Buyer’s Letter of Credit reaching Seller before Mar.15.

说明:以上条款交货期间包括5月1日和10月31日这两天,译文应加上“both date inclusive”;买方信用证到达日也包括3月15日这一天,因此介词“on”不能少。因此译成“Shipment during the period beginning on May 1 and ending on Oct.31,both date inclusive,subject to Buyer’s Letter of Credit reaching Seller on and before Mar.15.”才算完整。

(2)Payment:By irrevocable L/C at sight to reach the sellers 30 days before the time of shipment.

原译文:“支付: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装船前30天开到卖方。”改译为:“支付:买方应在装船前30天将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开到卖方。”

译文完全照原文字面翻译,从内容上显得不够完整,未能恰当体现出原文中买方和卖方的关系。改译通过添加原文表面没有、实际却隐含的成分使译文完整、内容清楚,体现合同文字的严密性,便于合同读者的准确理解。

(3)“如果上述专有技术和技术资料中的部分或全部被出让方或第三方公布,受让方对公开部分则有不再承担保密义务。”

原译文:In case part of or all know-how of the above mentioned technical contents have been published by Licensor or any third party,the licensee shall no longer be responsible for keeping the opened parts secret.

说明:这个条款中的“保密”应译成“keep secret and confidential”。译文中漏掉了一个“confidential”显得不够严谨;另外,在“In case part of or all know-how of the above mentioned technical contents have been published by Licensor or any third party”之后要增译一句“Licensee obtains evidence of such publication”,这样才使得这一条款完整,因为一方不承担保密义务必须有理由,对方要求时,必须出示足够的证据。

(4)The license includes that the translations into the local language maintain the content and spirit of the original text.

原译文:当地语言的译作与原作内容及精神必须保持一致。

译文改为:许可授权包括:“译为当地语言的译作与原作内容及精神与原著必须保持一致。”

在原译文中译者没有翻译“the original text”部分,虽然从意思上看也能说得过去,但是这不符合合同翻译中忠实原文的原则。因此,译文的翻译有不妥之处。

4)合同词语的规范与通顺

合同翻译的第二个标准就是“规范通顺”。这也就进入了严复先生翻译标准的第二个阶段:“达”。所谓“规范通顺”就是将理解了的东西,用通顺、合乎合同语言要求的中文或英文表达出来。合同语言不能有文学上的夸张和随意。因此要使合同语言达到“规范通顺”,首先要求合同的词语运用规范,符合约定俗成的含义。

例:The object of this agreement is for the PROPRIETOR to grant an exclusive license to the PUBLISHER to publish an edition of the ORIGINAL WORKS for the TERRITORY.License authorization refers exclusively to the present edition of the ORIGINAL WORKS,according to the copyright notice described in Schedule 1.

原译文:该协议的目的是业主独家授权给出版商来刊登原作品的版权。根据附表1版权声明所述,许可证授权专门是指现有的原作品修订版。对原作品以后的修订版被明确排除在本许可授权范围之外。

修改后的译文:本协议旨在由著作权人给予出版商在全世界范围内的独家许可,以使其在全世界出版原著某一版本。据附表1所描述的版权声明,许可授权仅涉及原著现有版本。

说明:原译文中出现了如下几个错误:

(1)“PROPRIETOR”一词原译者译成了“业主”,虽然字典上“proprietor”是业主的意思,但是对于本合同来说,这里的“业主”指的是“著作权人”。

(2)“publish”一词译者译成了“刊登”,这个译法不准确。“刊登”应该指的是在报刊杂志上发表的东西,这里应译为“出版”更合适。

(3)“exclusively”一词译成了“专门是”,而正确的译法应为“仅适用于”,如果译成“专门是”不通顺,不符合我们的语言习惯。

5)合同翻译中的常见错误

英文合同翻译中的错误各式各样,大体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对合同英语词或句的理解常常停留在字面意思上或机械对应上,对其本质的涵义了解不够准确;另一方面,释义或翻译表达上的差错屡屡出现,造成理解上的概念不清,内容混淆,定义含糊。

例如,在一篇材料中,“international business”这个词组被译为“国际贸易”(肖曼君,2000,52),这就值得商酌。因为在目前国内所使用的教材翻译中,有两种不同的说法,一种是“international business”;另一种是“international trade”。而一般的学者都不难发现,两者研究的内容和体系并非完全相同。前者从跨国公司的角度出发,除了涉及商品、技术和服务的交易外,还涉及国际投资及理论的相关内容。所以一般我们将“international business”译为“国际商务或国际企业”更恰当一些。而如果把后者译为“国际贸易”,而前者也译为“国际贸易”,就有些不妥了。

再比如,“deregulation”一词在《经贸英语知识》中的解释是撤消管制规定,“解除控制”(王学文,1998,125)。从英语构词学常识讲,该词的翻译应是没有错误的,因为“regulation”的含义是“管制、规定”,加上否定前缀“de-”,其反意自然就是“撤消、解除”了。但真正了解美国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的经济政策变化的人士都知道,当时美国为了摆脱危机阴影,改善经济状况,采取了多种措施以刺激经济,这其中就有美联储取消对存款利率最高限制的Q项条款,以改善美国资金大量外流的状况;允许美国国内银行跨州经营;放开对外直接投资管制等。所有这些,就某项政策而言,它的含义是“取消或修改”,但从整体而言,则是政策上的放松管制和减小控制,两者在程度上大小不同。了解这些背景知识,本书的译者就不会把这个词译为“撤消、解除”了。把“deregulation”这个词理解不恰当的远不止上面列举的书籍中的翻译文章,国内流行的国外经济学著作翻译中也存在这种理解错误。其中有一个译例为:

例:Since 1970 trade liberalization and deregulation have opened up international competition in a number of previously sheltered industries.

原译文:“随着贸易自由化的推行和对外贸易管制的逐步取消,很多原先被保护的行业也对国际竞争敞开了大门”(保罗·克鲁格曼,1999,123)。

说明:这里将“deregulation”也理解为“取消”。但实际情况是,美国的贸易管制从来就不是什么“逐步取消”,而是在“管理贸易”和“公平贸易”的幌子下,通过多种措施与途径,对自己有利的进行“自由”贸易,不利的进行保护和限制。这里的“deregulation”译为“逐步取消”不符合美国对外经济政策变化的实际情况,译为“逐步放松”才更符合美国当时的真实经济情况。

译文:随着贸易自由化的推行和对外贸易管制的逐步放松,很多原先被保护的行业也对国际竞争敞开了大门。

再如,“appeal”一词,其涵义须严格界定,否则翻译表达就难以妥帖。我们可以在《经贸知识英语》中找到这样的句子:

例:Firms that claim to have been injured by foreign firms who dump their products in the domestic market at low prices can appeal through a quasi-julicial procedure,to the Commerce Department for relief.

原译文:那些自认为被外商倾销所侵害的本国厂商可以通过半司法程序向商业部提出申诉,寻求救助。

译文:那些自认为被外商倾销所侵害的本国厂商可以通过准司法程序向商业部提出起诉,寻求救助。

说明:在这里,译者由于不清楚法律程序中起诉与应诉行为的含义及其区别,把属于起诉行为的“appeal”译成“申诉”,这显然是不恰当的。另外,把“quasi-julicial”译为“半司法程序”而没有翻译成正确的“准司法程序”,这是一个非专业与专业表达的差异。可见,词语涵义的专业界定是极其严格的,不熟悉专业内涵,就会造成翻译表达上的不精确。

在有的文章中将“Drawing Rights of IMF”和“Special Drawing Rights”都译成“特别提款权”,这两个是不一样的:“Drawing Rights of IMF”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款权”,这在基金设立时就有了;而后者是1969年特定设立的,与前者不是一回事。

普通提款权(General Drawing Right缩写为GDR)与特别提款权SDR相似,普通提款权也是分配给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成员国的。但与特别提款权不同的是,普通提款权是信贷,而特别提款权可以作为成员国现有的黄金和美元储备以外的外币储备。

普通提款权是为了解决会员国经常项目逆差而发放的,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最大限额为其份额的125%。普通提款权是基金组织用成员国所缴纳的份额向国际收支困难的成员国提供的资金。特别提款权无须另外缴纳。普通提款权由借款会员国用本币购买外汇,但须在规定期限内换回本币,属信用性质。

特别提款权与普通提款权有以下区别:

第一、特别提款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根据份额分配给会员国的一重资产,会员国可自由支配和使用。普通提款权是基金组织根据会员国交纳份额给予提款的权利,最大额度不超过所交份额的125%,其信用部分不能自由提取。

第二、使用特别提款权等于是在行使使用资金的权利,是一种支出,是资产的减少。使用普通提款权等于在使用取得信贷的权利,是重借入,是负债的增加。

第三、使用特别提款权后不用偿还。普通提款权通常三至五年后需要偿还。

成员国所持有的特别提款权超过其累计分配额时,可获得利息,不足部分则支付利息,利率按照五种货币的(美元42%,马克19%,日元13%,英镑13%,法国法郎13%)短期利率加权平均计算。

因此,“General Drawing Right”与“Special Drawing Rights”根本就不是一回事。再有,“real estate”主要包括“房地产”,但并不单指“房地产”,所以如果译成“房地产”不妥,应译为“不动产”。各国对动产与不动产的界定也是不同的。现在,国际上并不是单纯地把是否能移动及如移动是否造成价值的贬损作为界定动产与不动产的唯一标准,而是综合考虑物的价值大小、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等因素。例如,对于飞机、船只等,国际上通行将其界定为不动产。因为其价值较大、办理物权变动时要到行政机关进行登记等。

6)合同英语翻译错误的成因

尽管许多进行英文合同翻译的从业人员都具有深厚的英语基础,但还是不能够避免在合同翻译中出错,甚至会犯本质上的错误。之所以会造成这样那样的错误和疏漏,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原因:

(1)专业背景:在我国,部分从事国际贸易的业务人员并非经济类或法律类专业毕业,相当一部分是毕业于外语类专业。他们尽管在语言上有一定优势,在词语的专业涵义的把握上尚可,但对专业背景知识的了解上却有所欠缺。由于他们中大多没有接受过系统的基础经济及法律理论的培训,对实际业务中所涉猎的相关专业常识缺少深层了解,缺乏一定的专业背景知识,翻译错误的屡屡发生当然也就在所难免。例如,如果缺乏一定的专业背景知识,就很容易将“出口退税政策”译为“a tax refund policy”。从词义的表面对应讲,这样翻译没有错,但从专业角度看,就有问题了,因为“tax refund”并不指出口退税,而是一般的所得税退税,例如工商税,个人交过所得税后的退税。出口退税有一个专门的称谓,是“drawback”。还有,“rebate”这个词是“回扣、折扣”的意思,但如果缺少一定的专业背景知识,很容易就将“退税”译成“rebate”,而这显然不正确,退税应该是“drawback”。

商务合同翻译中会涉及到许多专业术语,这些词在合同中都有单一、明确的含义,不能理解为普通、常用的意思。如:“collection,confirm,acceptance,tolerance,more or less”,这些词通常分别理解为“收集”,“确认”,“接受”,“承受”,“大约”;而在商务合同中这些词可用作术语,其含义则分别为“托收”,“保兑”(confirmed L/C),“承兑”(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公差”和“溢短装”等。

例:The Seller shall present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required for negotiation/collection to the banks.

译文:卖方必须将下列单据提交银行议付或托收。

说明:这是支付条款中经常出现的句子,句中“negotiation”和“collection”是专业术语,如果理解为“谈判”和“收取”等常用意思,译文则会含糊不清,令人费解。而此处的意思应为“议付”和“托收”。

例:Partial shipment is allowed.

译文:允许分批装运。

说明:这是合同中有关货物装运的规定,如果把“partial shipment”译为“部分装运”,此条款则会出现明显的漏洞,合同一方可理解为只需部分发货,其余不装运亦可。而准确的译文则为“允许分批装运”,即卖方可以几次发货。其它如“telegraphic transfer(电汇)”,“usance L/C(远期信用证)”,“force majeure(不可抗力)”及“sales by sample(凭样品销售)”等专业术语的翻译更需谨慎,如果不了解一定的专业知识,即使查阅词典,亦很难把握其确切的含义。此外,合同中有许多表示机构、名称的用语,翻译时必须正确理解该词构词变化及在合同中的特定含义,不能张冠李戴。如:“consignor,consignee,shipper,carrier”这四个表示名称的词经常在装运条款及提单上出现,意思容易混淆,如把“shipper”理解为“承运人”或“船公司”,与“carrier”等同,实际上它们是完全不同的两家单位。“shipper”正确的译文应为“发货人”,与“consignor”意思相同。

商务英文合同翻译涉及法律、经贸、工程、金融、税收、保险、仓储、运输、海关、商品检验等各个领域的知识,在翻译过程中,如遇到不熟悉的内容,须尽可能地查阅相关资料或向内行请教,切忌望文生义。

例:The Contractor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the true and proper setting-out of the Works in relation to original points,lines and levels of reference given by the Engineer in writing and for the correctness,subject as above mentioned,of the position,levels,dimensions and alignment of all parts of the Works and for the provision of all necessary instruments,appliances and labor in connection therewith.

原译文:承包人负责根据工程的书面指示正确地开始工程,保证工程位置、面积、水平面及各部分组合的质量,提供工程所需工具、设备和劳力。(《涉外经济合同范本》,p.156)

说明:此段译文的内容涉及到工程测量,原译文中出现错误的原因主要是缺乏对一些基本测量术语的了解,如:“setting-out(放线)”、“original points(原始点)”、“lines(线)”、“levels(水平面)”以及“instruments(测量仪器)”等。

现改译为:承包商应负责按工程师书面提交的有关点、线和水平面的原始参数如实准确地进行工程放线,且如上所述,负责校准工程各部分的方位、水平、尺寸和定线,并负责提供一切必要的相关仪器、装置和劳力。

(2)文化差异:即便是许多毕业于与国际贸易直接相关的专业,具有扎实语言和专业基础的业务骨干也难免在涉外合同的翻译过程中出现各种疏漏,因为要做到对对方国家语言文化的深层把握是非常困难的。尽管他们掌握了一定的专业背景知识,但不同国家地区间的文化内涵、民俗风情都存在着巨大差异。有一些词语由于文化内涵的差异,其英语涵义与汉语涵义并不对等。因此,文化差异所造成的思维模式、传统观念等差异,使得对一份英文合同的理解产生差异,翻译错误自然也就难以避免。

语言结构在不同文化中也不一样。例如,欧洲国家语言更多地体现出生活经验,它是“actor-action”结构,主体的行为建立在客体之上,强调的是作为责任人的行为者。但是,美国印地安语(Hopi),则强调行为。可见,语言深深植根于文化之中。

由于文化差异而造成误译的案例也有很多。例如,很多人都熟悉的1972年《上海公报》中使用的“acknowledge”一词,中美双方的理解就不一致。我们译的是美方“承认”,而美方却只认为是“知道、获知”。

再比如,对于“I know it’s impossible,but can we do it?”这句话,一般理解为,“impossible”就是“cannot be done(不可能的)”,但美国商人却认为这只是“a strong way of saying ‘difficult’and assumed that with enough resources and commitment the job could in fact be done”。这是表示做事情有难度的一种方法,并且通过努力这个事情能够办成。可见,文化差异所造成的理解差异也是引发误解或误译的触点之一。

用“单位”指某人工作或服务的机构是中国特有的说法。不少译者望文生义一律将其译成“unit”,或许译文读者能根据语境推断出其意义,但该词的意义过于笼统,译文读者难免会感到陌生,甚至费解。译者应根据下上文将“单位”译成“employer”、“institution”、“company”等。

原文: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且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同意的……。

译文:Where any other closely related relatives or friends are willing to bear the responsibility of guardianship and with approval from the employers of the minor’s parents....

说明:“employer”既可指某个雇主,也可表示雇用的机构和公司,使译文读者更容易理解原文的意义。

(3)词义选择

众所周知,英语单词(包括词组)常有一词多义的现象,正确选择词义,是翻译过程中的重要一项。在翻译英文合同过程中,因词义选择不当而产生的错误很多。在《中国翻译》1998年第二期《谈谈商务合同的翻译》一文中有这样一段文字“...the Subcontractor...shall make available to the Contractor all relevant planning and reporting documents(daily,weekly and monthly progress reports,accident and security reports,payrolls,list of labor staff and expatriates)”。该文作者对“payroll”一词的译法提出己见,认为不能将它译为“工资单”,而应译为“计算报告”,因而该句子应译为:

“……分包商应向承包商提供所有相关的计划和报告文件(每日、每周和每月的进度报告、事故及安全报告、计算报告和劳务职员与外籍人员名单)”。

我们认为此种译法欠妥。外国法院就有关合同解释(interpretation)有一条规则:双方当事人如没有专门赋于特殊含义,单词均应被推定是按其通常含义使用(Words shall be presumed to be us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ir ordinary meanings unless they are given special meanings by the parties.)。很明显,为避免歧义,合同翻译也必须遵循此条规则。“payroll”译为“工资单”倘若不妥,可译为“工资总额表”或“工资总册”。合同翻译有别于文学翻译等,决不能随意赋于“payroll”本不具有的诸如“计算报告”之类的含义,另行规定除外。

此外,笔者还想就上段话中“subcontractor”和“contractor”的译法谈谈自己的看法。这涉及到单词词义的在特定语境中随上下文(context)而决定的问题。这正如在一般情况下,将“court of law”译为“法院”绝对不会招致非议。但当该词组与“court of equity”放在一起时,前者便应译为“普通法法院”,后者则为“衡平法法院”。同样,一般情况下将“contractor”译为“承包商”肯定正确,但当它与“subcontractor”(分包商)用在一起时,最好能将“contractor”译为“总承包商”,否则便有可能使读者犯逻辑概念混乱的错误(严格说来,分包商也是一种承包商)。

另外在英语的合同中经常会遇到“down payment”一词。很多人将其译为“定金”。这也值得商榷。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曾遇到一个合同中有这样一个条款“A down payment equal to fifteen percent(15%)of the contract price shall be paid by the Purchaser within fifteen days after the coming into force of this Contract.”。鉴于中文参考文本使用的是“定金”,笔者便建议用“deposit”或“earnest money”替代“down payment”,不想外商一听顿时大嚷起来,说他宁愿不成交,也不答应此种替换。究其原因,主要是“down payment”与“定金”的含义差别较大。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商品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卖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我国《担保法》还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且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准额的20%。当事人一旦以书面形式对定金作了约定并实际支付了定金,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在“Black’s Law Dictionary”中给“down payment”组所下的定义是:“The portion of purchase price which is generally required to be paid at time purchase and sale agreement is signed and generally paid in cash or its equivalent.”由此可知,“down payment”只是签订合同时支付的部分购价,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质押及担保的含义,也不会使买方能因卖方违约而获得双倍赔偿的权利。因此,为避免误导,最好将“down payment”译为“头款”或“首期付款”,尽管目前很多辞典都将它当做“定金”。

此外,依合同类别差异,单词或词组的译法也可能会有不同。如:“due diligence”在货运合同中多译为“克尽职责”,而在其它合同中则常译为“应有的注意”。

7)避免合同翻译中错误出现的对策

每一份英文合同的翻译对促成和确保每一笔业务的签定和顺利履行都是十分重要的。但要做到对每一份合同的翻译都准确无误并非易事,除了上面我们讲到的要注意部分的要求外,还应牢记合同英语翻译所应该遵循的四个原则:即语义忠实性原则、文化对等原则、功能对等原则和可接受原则。在这四个原则的基础上贯通理顺每一份合同所涉及的专业背景和文化背景,先将着眼点放在对原文的忠实、准确的理解上,然后再尽可能精确地翻译出每一项条款,尤其是具体条款的真正涵义。

为了准确翻译,避免理解歧义,业务人员往往在合同的一开始就使用大量的定义条款,把合同中的重要名词的含义加以界定,给予充分解释,以免日后发生分歧。这种在草拟合同时严谨的做法,对合同的翻译有很大帮助,并有助于双方顺利达成交易。

而理解对于翻译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翻译中理解常常是第一位的,没有对合同每一项条款准确、到位的把握和理解,就很难有忠实、精确的翻译表达。为此,仅有扎实的语言基本功在英文合同翻译中是远远不够的,更需要有一定的专业知识背景,以及对不同文化背景的了解。这样才可能尽力避免由于不具备一定专业背景知识,不了解文化差异所造成的合同翻译中的错误和业务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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