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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辨义利论

时间:2022-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义”和“利”的问题,是中国古代伦理道德哲学,尤是儒家伦理道德学说的一个重要问题。“利”有公利和私利之分,为国家、人民谋利为公利,为自家、己身求利为私利。从这种认识出发,孟子把行义与求利作为划分君子与小人的标准。因此,孟子十分重视、强调义利之辨,尚义而轻利。孟子力辨“义”与“利”的不同。然而,只求利欲,不顾道义,便会发生争夺,引起混乱,所以必须以义制利。

“义”和“利”的问题,是中国古代伦理道德哲学,尤是儒家伦理道德学说的一个重要问题。

“义”和“利”主要是指道德行为和物质利益而言,同时涵有动机与效果的内容。“利”有公利和私利之分,为国家、人民谋利为公利,为自家、己身求利为私利。儒家学历来重视“义”和“利”的问题,力倡公利,不谋私利。

“义”和“利”作为一对伦理道德哲学范畴,最先是由孔子提出来的。他说:“君子义以为质,礼以行之,孙以出之,信以成之。君子哉!”(《论语·卫灵公》)又说:“君子以义为上,君子有勇而无义为乱,小人有勇而无义为盗。”(《论语·阳货》)“义”是人的道德行为的价值尺度,合乎义者则积极行动,不合乎义者则不为之。因此,孔子极为主张“见义勇为”,为义而战。

在孔子看来,为义而为者则是君子,为利而争者则是小人。一个人为私利而苟且偷生,不能为保卫国家、民族利益而战,则为小人。如果能为保卫国家、民族利益而战,则为君子。所以说:“能执干戈,以卫社稷,可无效也。冉有用矛于齐师,故能入其军。孔子曰:义也。”(《左传》哀公十一年)据此,孔子将“义”和“利”对举,并以此作为划分、衡量君子与小人的标准。他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孔子力倡“见利思义”(《论语·宪问》),反对“见利忘义”,他自己则“罕言利”(《论语·子罕》)。孔子一生为人行事,不在谋求私利,而在追求道义,为利不动,为义勇为,意在做有道义之人。因此,孔子尚义而轻利。

孟子继承和发展了孔子尚义轻利的思想,比孔子更强调“义”的重要性。

孟子认为,一个人的言论、行动,必须以义作为标准,合乎义者而言、而动,否则不为。他说:“大人者,言不必言,行不必果,惟义所在。”“非礼之礼,非义之义,大人弗为。”(《孟子·离娄下》)惟义所在,为义而行,合义而动,否则不动,不顾其他。一切言行都以义为出发点和归宿地,则为大人、君子。反之,便为小人。

从这种认识出发,孟子把行义与求利作为划分君子与小人的标准。他说:“鸡鸣而起,孳孳为善者,舜之徒也;鸡鸣而起,孳孳为利者,跖之徒也。欲知舜与跖之分,无他,利与善之间也。”(《孟子·尽心上》)一个志行高尚的人,其语默动止,只在仁义而已,居求仁,行由义,便是大人、君子之德。“居仁由义,大人之事备矣”(《孟子·尽心上》),这就是志士仁人尚志之义。因此,孟子十分重视、强调义利之辨,尚义而轻利。当梁惠王问孟子:你不远千里而来,将以什么“利吾国乎?”孟子的回答是:“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王曰‘何以利吾国?’大夫曰‘何以利吾家?’士庶人曰‘何以利吾身?’上下交征利而国危矣。万乘之国,弑其君者,必千乘之家;千乘之国,弑其君者,必百乘之家。万取千焉,千取百焉,不为不多矣。苟为后义而先利,不夺不餍。未有仁而遗其亲者也,未有义而后其君者也。王亦曰仁义而已矣,何必曰利?”(《孟子·梁惠王上》)孟子认为,如果人们只讲利,不讲义,便为诱发国与国、家与家的、人与人的争夺、斗争,造成国家、社会的争斗和混乱,最终使国家危亡。如果以义相处,则会使国与国、家与家、人与人彼此和睦相处,和谐共生,相济互补,最终无敌于天下。

在秦、楚两国交战之际,宋牼将以交战对双方“不利”的道理,说服两国国君罢兵勿战。孟子不同意宋牼的做法,而主张以“仁义”说明之。孟子说:“先生之志则大矣,先生之号则不可。先生以利说秦、楚之王,秦、楚之王悦于利,以罢三军之师,是三军之士乐罢而悦于利也。为人臣者怀利以事其君,为人子者怀利以事其父,为人弟者怀利以事其兄,是君臣、父子、兄弟终去仁义,怀利以相接,然而不亡者,未之有也。先生以仁义说秦、楚之王,秦、楚之王悦于仁义,而罢三军之师,是三军之士乐罢而悦于仁义也。为人臣者怀仁义以事其君,为人子者怀仁义以事其父,为人弟者怀仁义以事其兄,是君臣、父子、兄弟去利,怀仁义以相接也,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何必曰利?”(《孟子·告子下》)孟子以“利”与“义”的两种不同表现、结果相对照,教人们尚仁义,轻利欲,以王天下,切不可求利欲,不讲仁义,而亡天下。孟子力辨“义”与“利”的不同。要人们尚义轻利,一再申明“何必曰利?”只有“仁义而已矣。”

荀子对先秦各家的义利观作了总结,尤其是对孔子、孟子的义利观,作了综合、去取,对“义”和“利”的问题,作了进一步的引申、发挥。

荀子指出,“义”与“利”是有区别的,人们必须分辨“义”与“利”的不同,从而采取正确的态度、方法,对待“义”与“利”的问题。他说:“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也。虽尧、舜不能去民之欲利,然而能使其欲利不克其好义也。虽桀、纣亦不能去民之好义,然而能使其好义不胜其欲利也。故义胜利者为治世,利克义者为乱世。”(《荀子·大略》)凡是人都有义利,都好义利,义与利是人之所两有者。人既“欲利”,又“好义”,故应当兼顾义利。

兼顾义利,并不是义利并重、平行,而是以义为重,以义胜利,以义制利,先义后利。荀子说:“不能以义制利,不能以伪饰性,则兼以为民。”(《荀子·正论》)又说:“国者,巨用之则大,小用之则小;綦大而王,綦小而亡,小巨分流者存。巨用之者,先义而后利,安不恤亲疏,不恤贵贱,唯诚能之求,夫是之谓巨用之。小用之者,先利后义,安不恤是非,不治曲直,唯便僻亲比己者之用,夫是之谓小用之。”(《荀子·王霸》)治国者不论亲疏贵贱,都一样关心恤爱,此为大用,先义后利;反之,则为小用,先利后义。荀子主张先义后利,为国大用而王天下,反对先利后义,为己小用而亡天下。

人不能只讲义,不讲利,更不能只求利,不顾义。因为利欲之求、之需,是人的本性之必然,是人的生命所必需,没有欲利之养,人的生命就不存在,人也就不成其为人。然而,只求利欲,不顾道义,便会发生争夺,引起混乱,所以必须以义制利。这样方可实现义利两有、兼顾。

荀子虽然主张“兼顾义利”,但是有重义之意,而把对“义”与“利”的不同态度,作为衡量君子与小人的准绳。所以说:“为事利,争货财,唯利之见,是贾盗之勇也。义之所在,不倾于权,不顾其利,重死而持义不挠,是士君子之勇也。”(《荀子·荣辱》)又说:“唯利所在,无所不倾,若是则可谓小人矣。”(《荀子·不苟》)持义不挠,见义勇为,为义而死,则为君子;唯利是图,为利而争,不顾道义,则为小人。

荀子告诫人们:要明义利,知荣辱,做君子,不可争事利,争货财,做小人。人人都好利恶害,求利欲之养,这是君子与小人共同的本性。其区别在于求之之道是否合乎道德礼义,合乎道德礼义者为君子,否则为小人。“好利恶害,是君子、小人之所同也,若其所以求之之道则异矣。”(《荀子·荣辱》)由于追求、获得利欲之道不同,而分为君子、小人,君子与小人所获取的荣辱,也是不同的。“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这种“荣辱之大分”(《荀子·荣辱》),人人都必须注意的,切不可只顾利欲,而不顾道义。荀子的以义为上、为先、为主,兼顾义利的义利观,是有其合理性的。

先秦时期儒家的义利之辨,为汉代以后的历代儒家学者所推崇、继承、发展。

董仲舒极为重视义利问题,并作了详细的论证。董仲舒主张明义利之辨,并以义为重。他说:“天之生人也,使之生义与利。利以养其体,义以养其心。心不得义不能乐,体不得利不能安。义者心之养也,利者体之养也。体莫贵于心,故养莫重于义。义之养生人大于利矣。何以知之?今人有大义而甚无利,虽贫与贱尚荣其行,以自好而乐生。原宪、曾、闵之属是也。人甚有利而大无义,虽甚富则羞辱大恶。恶深,祸患重,非立死其罪者,即旋伤殃忧尔,莫能以乐生而终其身,刑戮夭折之民是也。夫人有义者,虽贫能自乐也。而大无义者,虽富莫能自存。吾以此实义之养生人,大于利而厚于财也。民不能知而常反之,皆忘义而徇利,去理而走邪,以贼其身而祸其家。此非其自为计不忠也,则其知之所不能明也。”(《春秋繁露·身之养重于义》)生人之养,在于义和利,以义养心,以利养体,故应当义利兼顾、兼有,不可或缺,“心不得义不能乐,体不得利不能安”,人无道义则精神忧伤,没有物质利益满足则无法生存,无法生存就会起来造反,故要以利养育身体,维持生命。有了基本的物质利益,生活条件满足后,就要以道德教育使之明人伦道德,故要以义养心,使人有伦常秩序的合理生活。

然而,在养心、养体,即得义、得利的二者之中,则应当以“义”为重,“身之养莫重于义”。因为“体莫贵于心”,“故养莫重于义”。就是说,义贵于利,义重于利。一个人能舍利取义,虽贫而能安贫乐道,自得其乐;忘义而徇利,便会背理而趋邪,虽富而却贼身祸家。因此,要以义为重。董仲舒这里所讲的利,是指私利而言的。就此而言,他轻视利欲之求,而重视道义之养。

董仲舒轻视私利,而重视公利,他以儒家积极入世的思想为指导,而提倡圣贤君子要为天下兴利除害,以兴万民之利,建治世之功。他说:“考绩之法,考其所识也。天道积聚众精以为光,圣人积聚众善以为功。故日月之明,非一精之光也;圣人致太平,非一善之功也。明所从生,不可为源,善所从出,不可为端,量势立权,因事制义。故圣人之为天下兴利也,其犹春气之生草也,各因其生小大而量其多少;其为天下除害也,若川渎之写于海也,各顺其势,倾侧而制于南北。故异孔而同归,殊施而钧德,其趣于兴利除害一也。是以兴利之要在于致之,不在于多少;除害之要在于去之,不在于南北。考绩黜陟,计事除废,有益者谓之公,无益者谓之烦。名责实,不得虚言。有功者赏,有罪者罚,功盛者赏显,罪多者罚重。不能致功,虽有贤名,不予之赏;官职不废,虽有愚名,不予之罚。赏罚用于实,不用于名,贤愚在于质,不在于文。故是非不能混,喜怒不能倾,奸轨不能弄,万物各得其冥,则百官劝职,争进其功。”(《春秋繁露·考功名》)做官为政,意在为国为民兴利除害,以此为标准来考核为官者的政绩,论功行赏,有实功实绩者赏,不能只据虚名虚功而予之赏。实功实绩就是看其是否为天下万民兴利除害,以此兼利天下,有功于百姓者则赏之,为害百姓者则罚之,这样便会使百官尽职尽责,争进其功,爱利天下。做官为政者,以治世安民为事,以兴利除害为务,国家便会长治久安,百姓便能安居乐业,这就是兼利天下的公利。公利者,实为义也,所以应当以义为重。

董仲舒从重义轻利的义利观出发,对义利、事功问题,作了进一步的阐发。

董仲舒在《春秋繁露·对胶西王越大夫不得为仁》中说:“仁人者,正其道不谋其利,修其理不急其功。”《汉书·董仲舒传》中说:“夫仁人者,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此二处的“不急其功”与“不计其功”,虽然一字之差,但是其义相差甚远。“不急其功”是说仁人应以道义为先,不要急功近利,贪图功利;“不计其功”是说仁人应只讲道义,不计功利,不求功利。前者是讲道义、重道义而不放弃功利;后者是讲道义,重道义而不计求功利。前者出自《春秋繁露》,是董仲舒自撰;后者出自《汉书》,是班固所修。综观董仲舒的功利观,他并非不计功利,只讲道义。他所主张的“圣人积众善以为功”,“赏功罚罪”的“考功名”,使“百官劝职,争进其功”,以求“为天下兴利除害”。故“计功”而“不急其功”,更符合董仲舒的本意。当然,不可否认,由于“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出自《汉书·董仲舒传》,故对后世儒者的义利观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尤其为宋儒的“义利之辨”提供了理论前导、思想根据,而受到推崇,多有发挥。

当然,宋儒中亦有一些人力倡义利并重、并行的义利观,而与重义轻利的义利观,展开了论争,从而使宋儒的义利观呈现出多元并行,丰富多彩的思想局面。

李觏总结和吸取了前人的义利思想,提出了义利双行的义利观,李觏的义利观,既丰富和发展了前人的思想成果,又为其后继者反对理学家“舍利言义”的义利观,提供了思想依据。

李觏注重功利,提倡乐利,反对孔子、孟子、董仲舒等人的重义轻利思想,肯定这是过激之言,过失之词,不合人情,有害人生。因此,李觏反对世儒的非利、禁欲思想。李觏批评道:“愚窃观儒者之论,鲜不贵义而贱利,其言非道德教化则不出诸口矣。然《洪范》八政:‘一曰食,二曰货。’孔子曰:‘足食,足兵,民信之矣。’是则治国之实,必本于财用。盖城郭宫室,非财不完;羞服车马,非财不具;百姓群吏,非财不养;军旅征戊,非财不给;郊社宗庙,非财不事;兄弟婚媾,非财不亲;诸侯四夷朝觐聘问,非财不接;矜寡孤独,凶荒札瘥,非财不恤。礼以是举,政以是成,爱以是立,威以是行。舍是而克为治者,未之有也。是故贤圣之君,经济之士,必先富其国矣。”(《富国策第一》)李觏依据《周礼》的理财思想、措施,针对北宋中期在财政方面所存在的弊端、失误和当时世儒的“贵义而贱利”之谬,进行了批评。在批评的同时,阐发了贵义而不可贱利,治国而必须理财,理财方可富国强兵,告诫人们,尤其是当政者,国家、百姓的一切活动都“本于财用”,无财利则一切都无从谈起,都将一事无成。所以必须重财利而理财富国、足民。

李觏在批评世儒“贵义而贱利”,“何必言利”的同时,积极主张儒者应当言利,必须言利,言利是合情合理的,亦是儒家思想的要旨之一。他说:“利可言乎?曰:人非利不生,曷为不可言?欲可言乎?曰:欲者人之情,曷为不可言?言而不以礼,是贪与淫,罪矣。不贪不淫而曰不可言,无乃贼人之生,反人之情,世俗之不喜儒以此。孟子谓‘何必曰利’,激也。焉有仁义而不利者乎?其书数称汤、武将以七十里、百里而王天下,利岂小哉?孔子七十,所欲不踰矩,非无欲也。于《诗》则道男女之时,容貌之美,悲感念望,以见一国之风,其顺人也至矣。”(《杂文·原文》)人非利不生、不养,为什么不可以言利呢?这显然是驳斥孟子“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孟子·梁惠王上》)的说法。欲利是人生之情,合乎人性的,为什么不可言呢?言利求欲,只要符合“礼”的规定,以“礼”为之“节文”,不使之过度、过分,不贪、不淫,便是利于人生、合乎人性、顺乎人情的。如果不以“礼”来调节,超出“礼”的规定,就是贪和淫的罪过。如果把不贪不淫合乎“礼”的利欲,都视为不可讲、不可求,这便是贼害人生、不合人性、违反人情的。

李觏指出,孔子、孟子所谓不言利、不求利,其实并不是这样。李觏以孔子、孟子的言论、行动证明他们并非不求利欲,而是求大利欲。孔子的“七十从心所欲而不踰矩”,孟子的“七十里、百里而王天下”,都是求大利欲的明证。在李觏看来,利就是人之所欲,正因为是人之所欲,所以人们才有心所求,谋之所以得,于是才计之所熟;害则恰恰相反,所以不为人们所求、所谋、所计,而为人们所避、所远、所疏。虽然求欲、谋利,但是不可过度、无节,特别是在上为政的统治者,更不能求利欲无度、无节,而贪淫,要与万民同利欲。否则,就会引起盗贼,招致祸患,国灭家亡。所以李觏说:“与众同利则利良民,不与众同利则利凶人。凶人嗜利,盗之所由兴也。”(《庆历民言·释禁》)这无疑是向纵欲求利无度,掠夺财物的统治者发出警告,要他们与民众同利欲,不要像凶人恶狼一样敲剥民众,掠夺财物,贼害良民。否则,要逼民众造反,自食其恶果的。

李觏提倡利欲,讲求功利,并非否定、排斥道义。他是主张义利并行,相辅为用,以道义为主,以功利为辅。因此,李觏批评扬雄在《法言·学行》中说:“大人之学也,为道;小人之学也,为利”的观点。因为大人与小人、圣人与众人的性情、欲求是相同的,其区别在于大人、圣人知道求利欲过度必然招致祸患的道理,因而能做到求利欲而不过度,能以礼义节制之,故能得其利欲而不招致祸患;众人、小人则不同,求利欲过度,奢求而不知节制,则为贪、为淫,结果是以其多求利欲而毁亡于利欲,最终不得利欲。尤其是最高统治者更要认识此理,而要“损欲”,不可“多欲”招祸。李觏以历史事实说明了这个道理。他说:“形同则性同,性同则情同。圣人之形与众同,而性情岂有异哉?然则众多欲而圣寡欲,非寡欲也,知其欲之生祸也。五霸莫盛于齐桓公,以内嬖亢夫人者六,竖刁以自宫爱,易牙以蒸子幸,终于五公子争立,死六十七日而殡。七雄莫大于秦始皇,以殿阿房,葬骊山,终于项籍燔其宫室,牧儿烧其藏椁。祸生于欲,诚足畏也。如使欲而无祸,尧、舜固为之矣,何自若如是?……圣人寡欲,故能得所欲;众人多欲,以所欲奉他人耳。……夫能损上益下,与百姓偕乐,其谁曰不可?”(《庆历民言·损欲》)李觏指出,众人之所以多欲求利,是由统治者剥削、搜刮造成的。因为众人以其所欲奉他人,即奉献给统治者、剥削者,故不得多求欲利。据此,李觏主张欲利不可过度奢求,不可无节制的贪得无厌,特别是最高统治者更应当这样,过分追求欲利,最终必然招致祸患,齐桓公,秦始皇就是明证。因此,李觏告诫统治者要“损欲”,做到“损上益下,与百姓偕乐”,这是他的思想宗旨。

邵雍讲究义利之辨,其思想主旨是尚义轻利,贵义贱利。他说:“天下将治,则人必尚义也。天下将乱,则人必尚利也。尚义则谦让之风行焉,尚利则攘夺之风行焉。”(《皇极经世·观物内篇》)又说:“君子喻于义,贤人也。小人喻于利而已。义利兼忘者,唯圣人能之。君子畏义而有所不为,小人直不畏耳。圣人则动不逾矩,何义之畏乎?”(《皇极经世·观物外篇》)邵雍指出,就国家而言,人们尚义则谦让之风盛行,国家则治;人们尚利则争夺之风兴起,国家则乱。因此,以尚义与尚利作为国家治乱的表征。就做人而言,喻于义者为贤人,喻于利者为小人,义利兼忘者为圣人。邵雍把儒家的圣贤观与道家的圣贤观融为一体。儒家以重义贱利为圣贤,道家以义利兼忘为圣贤,邵雍则兼而论之,并以义利兼忘为人生的最高境界。

张载重义亦言利,主张唯义而为,在所不辞,故以义为上、为重。“爱人以德,喻于义者常多,故罕及于利。”(《正蒙·三十篇》)因此,张载要人们择义、言义、信义,不要追利、求利、逐利。他说:“处随之初,为动之主,心无私系,故能动必择义,善与人同者也。”(《横渠易说·随》)又说:“信近于义,犹言言近于义;则信可复也,复,践也。”(《张子语录》上)不仅要言义、信义,而且要见义勇为,积极行义,行义达道,方为君子。所以说:“有所不为而后可以有为,不为,不为不义也,不为不义则可以为义”(《张子语录》上)又说:“君子行义以达其道,精一于义,使不思而得,不勉而中,如介于石,故能见几而作。”(《横渠易说·系辞下传》)君子择义而行,见义勇为,精一于义,不为不义,要固守这样高尚的道德,就要长期修养自己,反复践行道德。因为义为内,利为外,故要内外双修、共求。如此方可达到“精义入神”的境界。张载说:“精义入神,事豫吾内,求利吾外也;利用安身,素利吾外,致养吾内也。穷神知化乃养成自然,非思勉之能强。”(《横渠易说·系辞下传》)内修义于己,外求利于物,由内及外,养成自然,便可以穷神知化,精义入神。

张载所言之利,不是一己之私利,而是天下之公利,为天下之公利,则为义。因此,他认为,君子之德,不私其身,而以天下为公。他说:“仁统天下之善,礼嘉天下之会,义公天下之利,信一天下之动。”(《正蒙·大易篇》)又说:“利,利于民则可谓利,利于身利于国皆非利也。利之言利犹言美之为美,利诚难言,不可以概而言。”(《张子语录》中)为民之利则为公利,对此公利,不仅要言之,而且要行之;为己之利则为私利,对此私利,既不可言,更不可行。

张载明确分清利民之公利与利己之私利的界限,进而主张为了万民公利要积极入世,出山为民。“人之出处,则出而足以利天下亦可以出。”(《张子语录》上)为天下之公利与为一己之私利而出处,是衡量君子与小人的标准。所以说:“报者,天下之利,率德而治。善有功,不善有沮,皆天下之利也。小人私己,利于不治,君子公物,利于治。”(《正蒙·有司篇》)圣贤君子,“无私无我”,故能“功高天下”,为天下万民之利而积极勇为;小人私己,为一己之私而营营苟苟,故使天下混乱。张载要人们明确公利与私利的不同,告诉人们要做君子,不做小人。

程颢程颐十分重视义利之辨,并对义利问题,作了具体的阐述。程颢说:“大凡出义则入利,出利则入义。天下之事,惟义利而已。”(《河南程氏遗书》卷十一)程颢认为,义与利是相互对立的,非义则利,非利则义。天下之事,人生行事,只在分清义利而已。

程颐对义利之别,多有所论。他把义与利视为公与私之分。他说:“孟子辨舜、跖之分,只在义利之间。言间者,谓相去不甚远,所争毫末尔。义与利,只是个公与私也。才出义,便以利言也。只那计较,便是为有利害。若无利害,何用计较?利害者,天下之常情也。人皆知趋利而避害,圣人则更不论利害,惟看义当为与不当为,便是命在其中也。”(《河南程氏遗书》卷十七)利只有一个,只是由于不同的人所用不同,而有义与利、公与私之别。如果只为私己而无度奢求以失公道,便是利;如果为满足正常的生活要求,不损害他人之需要,则为义。就是说,损人利己者为私利,合乎公理者为公义。因此,要合理取利、适度取利。程颐说:“天下只一个利,孟子与《周易》所言一般。只为后人趋著利便有弊,故孟子拔本塞源,不肯言利。其不信孟子者,却道不合非利,李觏是也。其信者,又直道不得近利。人无利,直是生不得,安得无利?且譬如椅子,人坐此便安,是利也。如求安不已,又要褥子,以求温暖,无所不为,然后夺之于君,夺之天父,此是趋利之弊也。利只是一个利,只为人用得别。”(《河南程氏遗书》卷十八)人无利益之满足,便无法生存,所以人必然有利益之求,然而求利无度,贪得无厌,便会浸夺他人之利,为一己之利而不断求利、趋利、夺利,则必然造成各种社会弊端,以至于争夺混乱。依据这个理由,程颐主张利不可无,不可不求,但不可求之无度,贪求不已,而要正确对待,合理取舍。

程颐指出,合理、适度取利,求利的标准是公理,符合公理、正理之利,大家共同遵守这个标准而取利、求利,既不损人,又能利己,不侵夺他人的义取之利,就是合理的取利、求利,所以说:“理者天下之至公,利者众人所同欲。苟公其心,不失其正理,则与众同利,无侵于人,人亦欲与之。若切于好利,蔽于自私,求自益以损于人,则人亦与之力争,故莫肯益之,而有击夺之者矣。云莫益之者,非其偏己之辞也。苟不偏己,合于公道,则人亦益之,何为击之乎?既求益于人,至于其极,则人皆恶而欲攻之,故击之者自外来也。人为善,则千里之外应之。”(《周易程氏传》卷三)人人都以公理为准则取利,出以公心,合乎道义,不为偏私利己而夺取他人之利,便能共同取利。否则,为了自己取利而侵夺他人之利,争夺不已;攻击不止,便两败俱伤,都不能得利,故要以公理、道为准则,合理取利,共同得利。

程颐认为,要做到合理取利,共同享利,就必须具有利人之心,以义取利,不可有私己利心,唯利是图,不择手段。这就是:利“不独财利之利,凡有利心,便不可。如作一事,须寻自家稳便处,皆利心也。圣人以为利,义安处便为利。如释氏之学,皆本于利,故便不是。”(《河南程氏遗书》卷十六)利心不可有,利益不可无。合理、和义之利,便是与众同利,这种公其心而不失其正理之利,就是义。因此,对“利”要区别合理与不合理、和义与害义、公利与私利、公心与私心之利的不同,不能一概而论。程颐说:“阴为小人,利为不善,不可一概论。夫阴助阳以成物者君子也,其害阳者小人也。夫利和义者善也,其害义者不善也。”(《河南程氏遗书》卷十九)对义和利要作具体分析:和义之利为善,害义之利为恶,人要向善去恶,就要求和义之利,去害义之利。前者为君子,后者为小人。如此说来,不能以言利不言利、求利不求利作为衡量君子与小人的标准,而要具体分析其所言、所求之利是否合理、和义。以公心、合公理而求利者,则为君子,不为小人。所以君子亦可言利、求利。这就是:“‘利贞者性情也’,言利贞便是《乾》之性情。因问:‘利与以利为本之利同否?’先生曰:‘凡字只有一个,用有不同,只看如何用。凡顺理无害处便是利,君子未尝不欲利。然孟子言何必曰利者,盖只以利为心则有害。如上下交征,利而国危,便是有害。未有仁而遗其亲,未有义而后其君。不遗其亲,不后其君,便是利。仁义未尝不利。’”(《河南程氏遗书》卷十九)为利而利,大有其害,此利不可言、不可求;尚义而利,以仁求利,大有其益,此利既可言,又可求。程颐的义利观,是全面而合理的。

南宋时期,由于社会矛盾的激化,理学思想的发展,理学家对义利问题格外重视,并展开了激烈的讨论、论争。朱熹在给其老师李侗的书信中说:“熹向蒙指喻二说,其一已叙次成文,惟义利之说见得未分明,说得不快。今且以泛论时事者代之,大略如中前书中之意。……义利之说乃儒者第一义,平时岂不讲论及此?”(《朱熹集》卷二十四《与延平李先生书》)朱熹把“义利之说”视为“儒者第一义”,而极为注重义利问题,深究义利之辨,力倡重义轻利之说。与此同时,陈亮、叶适则继承李觏的义利思想,主张义利并重、并行。因此,朱熹与陈亮、叶适就义利问题展开了一场讨论、论争。

朱熹对义利问题极端重视,深究明辨。他说:“请逐日那三五分功夫,将古今圣贤之言剖析义利处反复熟读,时时思省义理何自而来,利欲何从而有,二者于人孰亲孰疏,孰轻孰重,必不得已,孰取孰舍,孰缓孰急。初看时似无滋味,久之须自见得合剖判处,则自然放得不矣。舍此不务,纷纷多言,思前算后,展转缠缚,一生出不得。”(《朱熹集》卷五十四《答时子云》)在朱熹看来,千古圣贤之言,圣经贤传之旨,就是教人分清义利的亲疏、轻重、取舍、缓急的区别。人明白了这些道理,就会了解人生的意义,以及如何处理人生的问题。因此,朱熹十分着力用心,并反复阐发义利的思想涵义,告诉人们如何对待义利问题。

关于什么是“义利”,朱熹在注释《论语·里仁》的“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时,说:“义者,天理之所宜。”“利者,人情之所欲。”(《论语集注》卷二)朱熹把“义”与“利”同“天理”与“人欲”联系起来,结合起来,并以此作为区分君子与小人的标准。

朱熹认为,君子能分明义理,注重义理;小人只注重利害,计较利害。他说:“义者,宜也。君子见得这事合当如此,去那事合当如彼,但裁处其宜而为之,则无不利之有,君子只理会义,下一截利处便不理会。”“小人只理会下一截利,更不理会上一截义。盖是君子之心,虚明洞彻,见得义分明。小人只管计较利,虽然毫底利也自会理得。”(《朱子语类》卷二十七)“义”为合乎天理之宜,合当如此,合乎天理当做者为宜,亦为义,不合乎天理,不当做者为不宜,亦为不义。所以君子要明确事情的当做与不当做,即合与不合乎义,合乎义则当做,不合乎义则不当做,这便是合乎天理之义了。“君子只得个当做与不当做,当做处,便是合当如此。……君子则更不顾利害,只看天理当如何,宜字与利字不同,仔细看。”(《朱子语类》卷二十七)“利”为人情之欲,人欲之私,计较利害,取之为己。小人不明、不顾当做与不当做,只计较对自己有利无利,为利而取之,却不顾天理、道义。“且如有白金遗道中,君子过之曰:此他人物,不可妄取;小人过之,则便以为利而取之矣。”(《朱子语类》卷二十七)朱熹力主“义利之辩”,把重义与取利作为衡量君子与小人的标准。

朱熹从“义利之辨”出发,得出“重义轻利”的思想。他十分赞同,极力推行董仲舒“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的义利观。他说自己“平生为学,见得孟子论枉尺直寻意思稍分明。自到浙中,觉得朋友间却别是一种议论,与此不相似,心窃怪之。昨在丹丘,见诚之直说义理与利害只是一事,不可分别,此大可骇。当时亦曾辩论,觉得殊未相领,至与孟子、董子之言例遭排摈。……熹窃以为今日之病唯此为大,其余世俗一等近下见识,未足为吾患也。”(《朱熹集》卷五十三《答石天民》)为此,朱熹对孟子、董仲舒重义轻利的义利观,十分推崇,反复阐扬,认真践行。他把董仲舒“正其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作为《白鹿洞书院学规》,肯定这是“处事之要”(《朱熹集》卷七十四《白鹿洞书院揭示》),要弟子们以此规范自己,亲行践履。他还阐释道:“‘正其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春秋》大法,正是如此。今人却不正其义而谋其利,不明其道而计其功。”(《朱子语类》卷八十三)朱熹这里所说的“今人”与前面所说的“浙中”学者议论,是指以陈亮为代表的“永康学派”和以叶适为代学的“永嘉学派”。

因为在朱熹看来,永康之学和永嘉之学都是“专去利害上计较。”(《朱子语类》卷三十七)对于朱熹的批评,陈亮、叶适进行了反驳,双方展开了一场论争。宋孝宗淳熙十二年(公元1185年),陈亮访问朱熹之后,他们在以后的三年中,彼此有过多次书信往来,就义利等问题,展开探讨、争论,这就是历史上有名的“王霸义利之辨”。

朱熹批评陈亮的“义利双行”之论,是在“利欲场中头出头没”,他要陈亮放弃这个理论,改信“醇儒之道”。他说:“观老兄平时自处于法度之外,不乐闻儒生礼法之论。……老兄高明刚决,非吝于改过者。愿以愚言思之,绌去义利双行、王霸并用之说,而从事于惩忿窒欲、迁善改过之事,粹然以醇儒之道自律,则岂独免于人道之祸,而其所以培壅本根、澄源正本,为异时发挥事业之地者益光大而高明矣。”(《朱熹集》卷三十六《与陈同甫》)在朱熹看来,陈亮所主张的事功之学,朱熹目之为“义利双行、王霸并用之说”,不符合儒家的“礼法之论”,不为“醇儒之道”,这是一种过错,所以朱熹叫陈亮绌去此论,迁善改过,以醇儒之道自律,做一个醇儒,这才是培根固本、正大光明之业。

针对朱熹的批评,陈亮公开倡导自己的功利之学,标明自己是一个功利主义者,大胆地打出功利主义的旗帜,并与朱熹的“儒生礼法之论”、“醇儒之道”划清了界限。陈亮在回复朱熹的书信答道:“研究义理之精微,辨析古今之同异,原心于秒忽,较礼于分寸,以积累为功,以涵养为正,睟而盎背,则亮于诸儒诚有愧焉。至于堂堂之阵,正正之旗,风雨云雷,交发而并至,尨蛇虎豹,变见而出没,推倒一世之智勇,开拓万古之心胸,如世俗所谓麄块大脔,饱有余而文不足者,自谓差有一日之长。而来教乃有义利双行、王霸并用之说,则前后有布列区区,宜其皆未见悉也。海内之人,未有如此书之笃实真切者,岂敢不往复自尽其说以求正于长者!”(《陈亮集》卷二十《甲辰答朱元晦书》)其实,陈亮自己并没有提出“义利双行、王霸并用之说”,这是朱熹在给陈亮的信中概括出来的,陈亮对此并不表示反对,他要摆开堂堂之阵、举起正正之旗,与朱熹就王霸、义利问题进行公开的论辩。从陈亮的整个思想旨意和他与朱熹的论辩中,可以看出陈亮是主张和赞同“义利双行、王霸并用之说”的。

陈亮在把宋代道学和事功之学作了分析、对比后,表明自己要提倡事功之学,做一个对国家人民有利的、讲求实事实功的英雄,而反对空谈“义理”、“心性”,对国家人民无用的醇儒。由于陈同以功利的英雄,否定了理学的醇儒,因而使功利之学在当时得到了发展。这就使朱熹对功利之学产生了恐惧和担忧。朱熹惊呼道:“陈同甫学已到江西,浙人信响已多,家家谈王霸。……可畏,可畏!”“江西之学只是禅,浙学却专是功利。禅学,后来学者摸索,一上(旦)无可摸索,自会转去。若功利,则学者习之,便可见效,此意甚可忧!”(《朱子语类》卷一二三)所谓“江西之学”,是指陆九渊兄弟的心学;“浙学”是指陈亮、叶适为代表的功利之学。在朱熹看来,心学虽然近于禅学,但是却没有功利之学可畏、可忧。因为禅学空寂无可捉摸,不关实用,久而久之,人们便不诚信;而事功之学,关涉实用实例,能解决国家人民的现实问题和家庭个人的实际问题,能使人们心悦诚服,笃信忠行,引起反响,所以使朱熹深感事功之学比近禅的心学,更为可怕、可忧。于是朱熹以“重义轻利”的“义理”之学,极力反对陈亮的注重实事实功的“事功”之学。

朱熹在批评陈亮“在利欲场中头出头没”(《朱熹集》卷三十六《答陈同甫》)的同时,又批评叶适“永嘉学问,专去利害上计较”(《朱子语类》卷三十七),因而是“大不成学问”。叶适对朱熹的批评,进行了反驳。叶适说:“‘仁人正谊不谋利,明道不计功’,此语初看极好,细看全疏阔。古人以利与人而不自居其功,故道义光明。后世儒者行仲舒之论,既无功利,则道义者乃无用之虚语尔。然举者不能胜,行者不能至,而反以为诟于天下矣。”(《习学记言序目》卷二十三)朱熹之所以批评叶适,叶适之所以反驳朱熹,就在于他们的义利观不同。朱熹力主“重义轻利”,叶适则力倡“义利双行”,故发了争论。

综观叶适的思想,我们可以看出,他针对南宋偏安政权的“积贫积弱”、“内忧外患”之势和理学家空言“义理心性”之学,便积极主张理财富国,富国强兵,故言义言利,言利为民,反对空疏之学。

叶适指出,理财为国为民,言义求利是符合圣贤之道的仁义之举,并非小人之行。所以说:“理财与聚敛异,今之言理财者,聚敛而已矣。非独今之言理财者也,自周衰而义失,以为取诸民而供上用,故谓之理财。而其善者,则取巧而民不知,上有余而下不困,斯其为理财而已矣。故君子避其理财之名,而小人执理财之权。……而上之任用亦出于小人无疑,民之受病,国之受谤,何时而已!……古之人,未有不善理财而为圣君贤臣者也。若是者,其上之用度,固已沛然满足而不匮矣。后世之论,则以为小人善理财而圣贤不为利也。圣贤诚不为利也,上下不给而圣贤不知所以通之,徒曰‘我不为利也’,此其所以使小人为之而无疑欤!”“然则奈何君子避理财之名,苟欲以不言利为义,坐视小人为之,亦以为当然而无怪也!徒从其后频蹙而议之,厉色而争之耳。然则亡者固如是耶?”(《水心别集》卷二《财计上》)叶适认为,千古圣贤都是理财讲利的,就是大禹、周公亦是“以天下之财与天下共之者”(同上),正因为注重理财,讲究义利,才使国足用,民足食。如要把理财求利视为小人之事,以“不言利为义”、“不理财为上”,这是一种腐儒之见。当然,言利、理财,不是追求一己私利的聚敛财富,而是为国为民谋利;为国为民谋利,就是道义,这种道义就在功利之中。所以说无功利的道义,不过是空言虚语而已。所以真正有道义的圣贤君子,都应当言功利、重理财。而不使小人专理财而求利之权。从而聚敛财富,故作非为。叶适的义利观,与陈亮是一致的,而且是合理的。这在南宋内忧外患之时局,尤其有积极的意义。

明代中期以后至明清之际,许多儒家学者在讨论明朝衰败的原因和总结明朝灭亡的教训时,而认为“重义轻利”、“空言道义”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从而使他们对义利问题,展开了进一步的讨论,并对义利统一、义利并重学说,作了具体的阐发。

黄绾认为,千古圣贤之传,万古圣学之旨,则是“人心惟危,道心惟微,惟精惟一,允执厥中”的“十六字心传”,而“喜、怒、哀、乐未发而得其中者,人心之精也;喜、怒、哀、乐发而皆中节而得其和者,道心之一也。精则中,中则一,一则和也。”(《明道编》卷一)这是说,人的物质利益之求是人心,求而得其中节而和者是道心,而道心在人心之中,欲利的合理满足便是圣学中道之旨,亦是千古圣贤相传之要。

在黄绾看来,长期以来,由于一些学者不了解“圣人传心之学”的真谛,不理解“道心在人心中”的主旨,而使此学旨意不明,相传有谬。基于这种认识,黄绾对义利之学,作了具体的阐发。他说:“盖以圣人之学,不为则已,为之必要其成;学而不成,不如无学。故曰‘五谷不熟,不如荑稗。’若无功效,更说何学?此功效所以决不可无,工夫所以决不可错用。若错用而不求功效,此听谓毫厘之差,千里之谬,所以必堕于支离空虚而无归也。予岂得已而言之哉!”(《明道编》卷二)这是说,圣人之学的出发点和归宿地都是在讲义利、求功效,这是圣学一贯之旨。如要没有功效,何以为学?不求功效而错用功,白费力之学,则是差之毫厘,谬之千里的支离空虚而无所归宿的无用之学。这种学说,既不辨义利,又违背圣人之教,从而产生各种流弊,为害社会,败坏学风。为了掌握圣学之旨、为学之要,就必须辨别义利之间的关系,明白取义取利的道理,从而正确对待义和利的问题。黄绾说:“学者莫先于自守,然此事甚难;至于有守矣,或失其中,而饥寒切身,又切父母妻子,于是情不能堪,或有所取,或有所求,义利之间,分毫不辨,则辱身致咎莫甚焉。谚所谓‘要一钱,不值一钱’,如之何则可?且此理不明已久,往往见前辈为非利则为名,为利固不可学,为名又可学哉?吾见凡为名者,虽祖父田园,居官常禄,亦多轻视,散而不蓄,以有用之物,置无用之地,以和义之利,恣无益之费,曰某人贫无卓锥,曰某人死无以敛,务为好名之举,久之,或不能自给者多矣。至其子孙与其后学,无以为守而靡所不为,此皆务名之过,决非圣人中道。君子为学,岂不治生,岂无所取,皆视其分所当为,义所当得,力所当勤,有所当俭者,尽者心而已,此孔门所以有‘游艺’之训,《大学》所以有生众食寡、为疾用舒之道也。于此而知盈缩节约之方,常留有余,以待公私缓急之需,则财可足,虽不至于丰余,亦可免他日饥寒之患、求人滥取之失矣。如此则守可终身,子孙后学皆有所赖而有恒心也。若夫始于好名,终则丧行,吾不取也。饥寒于人最难忍,至若父母、妻子尤人所难忍者,一日二日已不可堪,况于久乎?由此言之,则利不可轻矣。然有义存焉。今未暇他论,姑以其至近者言之,如父母之于子,子之于父母;夫之于妻,妻之于夫,可谓一体无间矣。然于取与之际,义稍不明,则父母必不乐其子,子亦不乐其父母矣;夫必不乐其妻,妻亦不乐其夫矣。由此言之,则义岂可轻乎?二者皆不可轻,如之何其可也?君子于此处之,必当有道矣。此皆学问之不可不讲者。”(《明道编》卷二)黄绾在这一大段话中,总结分析了前人的义利思想,全面阐明了自己的义利观点,他一反过去儒家学者的“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的思想,肯定“义”和“利”二者应当并重,皆不可轻,不能只重“义”而轻“利”。他认为,这是“天性人情之真”,亦是“圣人之学”的宗旨。因此,他对义利问题作了具体的分析、论证。

综观黄绾的义利思想,其主要内容是:第一,利不可轻。他分析了“非为利则为名”之误,这种以“为名”不“为利”而“自守”的人,由于对义利之理不明、不辨,不知利对于人的重要,只图虚名而不知理财,故轻视财物,散而不蓄,用非所用,浪费财物,最终使自己“不能自给”,陷于“饥寒之患”,使子孙:“无以为守”。当饥寒并至难忍之时,便会有“求人滥取之失”。这种“始于好名,终则丧行”、“矫激沽名”之行,“皆非君子之道”,故不可取,亦不可行。由此可见,“利不可轻矣”。第二,义不可轻。如果人们“孜孜为利”、“取与无义”,只顾自己取利享受,不顾父母与子女、夫与妻、人与我之间的道义,结果必然发生矛盾,产生怨恨,而有失德之行出现。由此可见,“义岂可轻乎?”第三,义利皆重。舍利人无法生存,丧失操守;舍义人相互争夺,家庭不合,所以“义”与“利”“二者皆不可轻”。第四,取之有道。“义”与“利”二者都不可轻,而要并重,然取之必有道,“君子于此处之,必当有道矣”。“道”为君子之道,圣人之道,即“适中之道”,“圣人中道”。以此道取之,则无弊可言。黄绾说:“人之用财,固不可奢侈浪费,亦不可悭吝鄙啬;人之生财,固不可孜孜为利,亦不可矫激沽名,皆非君子之道。君子之道,辞受、取与视其义,治生、作务视其道,如此则守可以终身,教可以行于世,此圣人之道所以为无弊也。反此,则弊有不可胜言者矣。”(《明道编》卷二)不走极端,不执一偏,以圣人之中道生财、理财、用财,便可守身、行世。第五,游艺之道。黄绾依据“义”与“利”“二者皆不可轻”和“取与之道”为“圣人中道”的原则,把“游艺之道”作为“圣人之道”的一个重要内容,反复强调申明,叫人不可不知此道。他说:“宋儒云:‘求士于三代之前,惟患其好名。’此言甚有弊。盖圣人之学,以志道、据德、依仁、游艺为务,才云好名,则必为名所夺,而不知有道、有德、有仁、有艺矣。此后世所以人才之衰,风俗之坏,皆由于好名,好名可不为深戒哉!”(《明道编》卷三)又说:“行之于身,无不中节,谓之道;成之于身,温、良、恭、俭、让,谓之德;全其仁、义、礼、智、信于心,谓之仁;切于民生日用,衣食居处必不可无,谓之艺。故道曰志,德曰据,仁曰依,艺曰游。此乃圣学之所有事者也。”(《明道编》卷一)黄绾指出,由于人们只知求名,只讲道、德、仁、义、礼、智、信,为名所夺,沽名钓誉,不讲民生日用,衣食住行之艺,结果败坏了风俗,毁坏了人才;相反,则只求利欲,不修道德,不讲道义,结果是流弊丛生,祸患不断。他认为,只有道义、技艺并重、双修,才是圣人之学、圣人之道。

因此,黄绾针对宋、明儒者重名轻利、尚义贱利之弊,而强调游艺之道乃圣人之学、圣人之道。为了证明这个道理,黄绾援引陆九渊之言,以深耕易耨之法证之;“象山言:‘吾家治田,每用长大钁头,两次锄至二尺许深,一尺半许外,方容秧一头。久旱时,田肉深,独得不旱。以他禾穗数之,每穗谷多不过八九十料,少者三五十料而已,以此种禾穗数之,每穗少者尚百二十粒,多者至二百余粒。每一亩所收,比他处一亩不啻数倍。盖深耕易耨之法如此。’此与《汉书》赵过论代田之法亦合,乃孔门论游艺之道如此,学者不可不知。樊迟因不知夫子游字之意,欲舍道、德、仁而专志为农圃,故云小人。吾因家用不给,思之乃觉其理,因推而试之于树艺畜牧,颇有验。”(《明道编》卷二)道理很简单、明白,种田、树艺,就是为了收获取利,不是空言道德仁义所能收获取利的,所以要讲究游艺之道;如果不知“游”字之意、游艺之道,舍道德仁义而专志为农圃,孜孜为利,亦不是君子之行,圣人之道,只有讲游艺之道,明游艺之技,义利并重、双求,方为圣人之道。黄绾以陆九渊的深耕易耨之法获得好收成说明义利并重之理,并且以自己“树艺畜牧”的实践,验证此理。从而告诉人们要义利并重,道、德、仁与艺并修的道理,这才是圣人之学、圣人之道。黄绾的理论说明和实践证明,都是合理而可取的。

吴廷翰从“性即是气即是生”的人性理论出发,说明了“义”与“利”是统一而不可分离的义利观。他说:“义利原是一物,更无分别。故曰:‘利者,义之和也。’又曰:‘利物足以和义。’盖义之和处即是利,必利物而后义乃和。后人只见利是便宜的物,不知从义上来,遂不向义上求取,而义利始分,君子小人始别。然凡利不从义来者,皆非圣人之所谓利也。故曰:‘国不以利为利,以义为利。’然专言义而不知利之为义,则义反失之,而非圣人言义之本旨。《易》曰:‘利用安身。’又曰:‘利用出入。’故舍义而言利者,必有人欲陷溺之危;舍利而言义者,亦无天理自然之安,义利亦只是天理,人欲不在天理外也。”(《吉斋漫录》卷下)吴廷翰认为,义和利不是相互排斥、截然对立的关系,而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对立统一关系,利为义之和,义之和处便是利,利物而后义乃和,利从义上来,以义而取利则利之为义,这便是圣人言义利之本旨;舍义而言利、取利,必陷溺于利欲之危,舍利而言义、取义,则义无着落、不自安。只有以义取利,取利不舍义的义利统一论,才是圣人立义之旨,故不能将义与利分离开来。究其实“义利原是一物,更无分别”。同样,“义利亦只是天理,人欲不在天理外也”。吴廷翰主张以义取利,言利不舍义的义利统一观,无疑是合理的。

王夫之对义利关系,作了精辟的论述。其思想宗旨是:义利有别,离义无利,义以制害。他说:“立人之道曰义,生人之用曰利。出义入利,人道不立;出利入害,人用不生。智者知此者也,智如禹而亦知此者也。鸣呼!义利之际,其为别也大;利害之际,其相因也微。夫孰知义之必利,而利之非可以利者乎?夫孰知利之必害,而害之不足以害者乎?诚知之也,而可不谓大智乎?……由此言之,出乎义入乎害,而两者之外无有利也。《易》曰:‘利物和义’,义足以用,则利足以和。和也者合也,言离义而不得有利也。天之所以厚人之生、正人之德者,统于五行而显焉。……义之所自著,害之所必远,始于五行昭其义,终于六极示其害。禹以是治九年之水,故曰‘智莫有大焉’也,务义以远害而已矣。天之生水也,非以为利也,其义之润下者不容已也。义之润可以泽物,义之下可以运物,于是乎细人见以为利而邀之。见为利则不见为害,而恶知其润下之过,适以为害也哉?制害者莫大乎义,而罹害者莫凶于利。于义不精而乘之,于害不审而撄之,于是乎爱尺寸之土,以与水争命于污下;狎滔天之势,以与水朋虐于中原。……义之所自正,害之所自除。无他,远于利而已矣。……盖义之本适于用者,虽乖沴忒行而性不易,则利固存焉。害之尤者,利亦或从而大。于是乎以害为利,以害之尤为利之大;细人乃颠倒惛瞀,自困于利之中以亟逢其害,斯智者之所大哀也矣。……制以义,害不期远而远矣;违其害,害有所不能违矣;贪其利,则乐生人之祸而幸五行之灾也,害之府也。……远害而害不胜远,则莫若损利而不贪。……智愚之分,义利之别;义利之分,利害之别。民之生死,国之祸福,岂有爽哉!”(《尚书引义》卷二《禹贡》)王夫之通过考察大禹以来中国历代治水之得失,具体阐明了他对义与利的看法。主要思想观点为:(一)义为立人之道,利为生人之用。人无道义不立,无利欲不生,为利无义,人道不立,出利入害,人用不生。就此而言,义利有别,彼此相因。(二)义利和合,取物为用。义利之间,相和为用,利物和义,义足以用,利足以和,和者合也,义利和合,裁物为用,“离义而不得有利也”。(三)见利见害,以义制害。智慧之人,见利的同时要见到害;愚蠢的人则只见利而不见害,故受其害。人类要以自己的大智大勇,以义之正,远害之害,制害之害,“制害者莫大乎义”,“制以义,害不期远而远矣”。(四)求利不贪,自得其利。人求利不可唯利是图,贪得无厌,求利贪利,必招其祸,以义自正,除害得利,“义之所自正,害之所自除”,如此“则利固存焉”。总之,要明确义利之分,利害之别,离义无利,以义制害,这便是智者的义利观、利害观。

颜元对义利思想进行了总结,在批评董事仲舒“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等重义轻利思想的同时,阐明了义利并重的义利观。他说:“以义为利,圣贤平正道理也。尧、舜‘利用’,《尚书》明与‘正德’、‘厚生’并为三事。利贞,利用安身,利用刑人,无不利。利者,义之和也。《易》之言‘利’更多。孟子极驳‘利’字,恶夫掊克聚敛者耳。其实,义中之利,君子所贵也。后儒乃云:‘正其谊不谋其利’,过矣!宋人喜道之,以其文空疏无用之学。予尝矫其偏,改云‘正其谊以谋其利,明其道而计其功。’”(《四书正误》卷一《大学》)又说:“郝公函问:‘董子正谊明道二句,似即谋道不谋食之旨,先生不取,何也?’曰:‘世有耕种,而不谋收获者乎?世有荷网持钩,而不计得鱼者乎?抑将恭而不望其不侮,宽而不计其得众乎?这不谋、不计两不字,便是老无、释空之根;惟吾夫子先难后获、先事后得,敬事后食三后字无弊。盖正谊便谋利,明道便计功,是欲速、是助长;全不谋利计功,是空寂,是腐儒。’公函曰:‘悟矣。请问谋道不谋食。’曰:‘宋儒正从此误,后人遂不谋生,不知后儒之道全非孔门之道。孔门六艺,进可以获禄,退可以食力,如委吏之会计,《简兮》之伶官可见。故耕者犹有馁,学也必无饥,夫子申解不忧贫,以道信之也。若宋儒之学不谋食,能无饥乎?’”(《颜习斋先生言行录》卷下《教及门第十四》)颜元全面系统地阐发了自己的义利观。其主要内容是:(一)义与利是统一的、并重的,以义为利是圣学之道,人无利不生,得利方可以为生、安身,所以说:“利者,义之和也”。然而,求利不可过,过亦害其生,为求利而聚敛财富,肆无忌惮,为富不仁,则必招其害。颜元说:“贪利之人,肆然无忌,纵其心以图自便,毫不恤乎人,恣其计以营自利,全不觉其害。夫子箴以‘多怨’二字,以见快乎一己之欲,必伤乎众人之心,虽获一时眼前之利,实伏日后不可测之灾。正就其肆贪之心顶门一针,使他少有顾忌,便不至‘放于利’矣。”(《四书正误》卷三《论语上·里仁》)据此,颜元反对“为贪利则不受命,为富则不仁也”(《四书正误》卷三《论语上·子罕》)的无道义行为,主张分清“义利之间”的关系,做到“以义为利”,“以义取利”,这就是“正其谊以谋其利,明其道而计其功”的涵义。(二)所谓“正其谊不谋某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是“空疏无用之学”。颜元认为,从董仲舒以来的后儒所持此论,不过是“腐儒”之论而已,与儒家圣贤之学不相符,而“是老无、释空之根”。就是说,这样理论与道家的“以无为本”、佛教的“四大皆空”的说法同出一辙。因此,颜元极力反驳这种空寂之说和腐儒之论。(三)矫正理之偏,指导人们正确行动。颜元深知宋明以来空疏之学的流弊,给人们思想和社会生活带来的危害,所以他要以儒家圣贤之学,矫正腐儒之偏,要人们知“孔门之道”,以六艺为学,如此则“进可以获禄,退可以食力”,以义求利,而为君子,不为小人。颜元的义利观,既有合理性,又有总结性,使中国古代的义利论,有了较为合理的解决。

中国儒家的义利之辨,是把义利作为一对道德范畴而展开论述、争论的。这种论述、争论,经过了几千年的历史过程,随着历史的发展,争论的展开,认识的深化,而使之日趋全面深入,日臻完善合理。

从中国古代义利之论的思想发展的长廊中,我们可以清楚地认识到:不论是义利相别为二论,还是义利和合的统一论,亦或是义利兼顾并重论,都旨在探索、揭示“义”和“利”的真正关系究竟是什么,告诉人们应当如何去处理“义”和“利”的关系,要人们做个有道义的君子,不做唯利是图、损人利己的小人。

人作为现实社会生活中活生生的人,为了安身立命,求生立世,便始终有个“义”和“利”的问题伴随一生,如何对待、处理“义”和“利”的问题,确实是人们必须严肃谨慎选择的问题。人不可见利忘义,唯利贪利,贪得无厌,不择手段,为富不仁,取财无道;亦不可空言道义,不计功利,不讲事功,坐而论道,不做实事;而要以义为上,以义和利,义利兼顾,义利并重,在道义的指导下,积极奋进,力求功利,则应当大力提倡,显扬的;为个人一己之私利而贪功求利、贪污腐败的丑行恶举,则必须坚决反对,挞伐的。这两种义利观,实则是两种是非观、道德观,亦是每个有良知的人所必须抉择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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