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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的内在结构

时间:2022-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道德的内在结构“道德的内在结构”是“道德规范系统的内在结构”的缩略语,意指道德规范系统所包含的构成要素及其相互关系。道德规范系统的内在结构犹如一座大厦的内部结构,是立体的,可从横向与纵向这两个方位进行剖析,并由此得到道德规范系统的横向结构与纵向结构。其中的横向结构,反映的是道德规范所覆盖的不同生活领域;而纵向结构,则反映的是道德规范与道德规范之间的层级关系。

第一节 道德的内在结构

“道德的内在结构”是“道德规范系统的内在结构”的缩略语,意指道德规范系统所包含的构成要素及其相互关系。

道德规范系统的内在结构犹如一座大厦的内部结构,是立体的,可从横向与纵向这两个方位进行剖析,并由此得到道德规范系统的横向结构与纵向结构。其中的横向结构,反映的是道德规范所覆盖的不同生活领域;而纵向结构,则反映的是道德规范与道德规范之间的层级关系。

一、横向结构

道德规范都是用来指导人的道德生活的。道德生活不是另有特定时空的生活,而是符合道德要求的生活。人的生活按其场域看,有社会公共生活、职业生活和私人生活之分,于是分别覆盖这三个生活领域的道德规范,便被称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个人私德,它们共同构成了道德规范系统的横向结构。

1.社会公德

社会公德作为道德系统横向结构的一种构成要素或子系统,负责覆盖社会公共生活,是人们在社会公共生活领域中需要遵守的各种道德规范。社会公共生活有两个层次的含义,一指人在社会公共场所的活动,二指人为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的活动。与之相应,社会公德也包括公共场所的规范和公共事务的规范这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人不论在公共场所还是在公共事务中,都要与他人打交道,因为人是社会性动物,不能离群索居,只有在社会交往中,才能获得自身生存发展的条件。与人交往,可以有多种行为方式,但采取的方式不同,所得到的结果也会有所不同。善的行为方式可使人际关系和谐、社会安宁,让人得到善的交往结果;恶的行为方式则可使人际关系紧张、社会动乱,让人得到恶的交往结果。而社会公德就是让人际关系达至和谐的善的交往方式或行为规范。梁启超所谓“人人独善其身者谓之私德,人人相善其群者谓之公德”(1),也是在这个意义上说的。

属于社会公德的具体德目或具体道德规范非常之多,其中的很大一部分来自历史的积淀与传承,所以列宁说:现实社会中存在着“多少世纪以来人们就知道的、千百年来在一切行为守则上反复谈到的、起码的公共生活规则”(2)。如不撒谎、不欺诈、不偷盗、不抢劫、不骂人、不打人、不杀人、不当卖国贼,以及要爱国、要讲礼貌、要诚实待人、要礼尚往来、要敬老爱幼、要拾金不昧,等等,就都是已有千百年历史的公共生活规则。除了这些古老的社会公德之外,也有社会权威机构根据当代社会的实际需要而有意设计推行的新社会公德。像新中国建立之初在宪法中提倡的“五爱”,即“爱祖国,爱人民,爱科学,爱劳动,爱护公共财物”,在精神文明建设中提倡的“五讲四美”,在公民道德建设中提出的“爱国守法、明理诚信、团结友善”,以及一些地方政府为本地市民设计的“不随地吐痰、不乱丢废弃物、不乱穿马路、不乱搭乱建”等市民道德,就均属此类。

社会公德作为公共生活人际关系交往规范,调整的是两类社会关系,一是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一是个人与个人的关系。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中,社会公德通过规范个人行为方式,维护和促进的是社会公义。社会公义包括公共秩序、公共卫生、社会利益、民族利益、国家安全、国家主权、国家利益、生态环境等内容,因而包含有爱国爱民、遵纪守法、遵守公共秩序、讲究公共卫生、爱护公共财物和保护生态环境等内容的规范就成了其主要德目。在个人与个人的关系中,社会公德通过规范个人行为方式,维护和促进的是每个人的正当利益,因而包含有互不伤害、互尊互谅、互爱互助和拾金不昧、尊老爱幼、助人为乐之类内容的规范就成了其主要德目。

在不存在身份等级差异的公民社会,社会公德没有因人而异的阶级色彩,在公共生活中,任何人都是以同等的身份即公民的身份出场并相互交往,社会公德面前,人人一律平等。而在等级制社会则不同,人们在日常的公共场所的活动一般还不太讲身份等级差异,而政治性的社会公共事务则明显存在对不同身份等级的强调与区分,这时与之相应的社会公德就出现了“人有尊卑贵贱”、“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等因人而异的对待。

在构成道德规范系统横向结构的三要素中,社会公德的突出特征是具有普适性、共识性和稳定性。

普适性是指社会公德所含的道德要求在整个社会中适用于每一个人,而不因个人在种族、民族、族群、阶级、性别、年纪、出身、职业、家庭等方面存在差异而有所不同。也就是说,它的适用对象是所有社会成员而不是部分社会成员。

共识性是指能成为社会公德的道德规范,都是在社会中已经得到或能够得到所有社会成员的普遍赞同的道德规范,人们对其正当性不存在怀疑和争议,并且都把它当做判断社会公共生活中的个人行为是否符合道德的标准。

稳定性是指一种道德规范一旦成为社会公德,便会在该社会中长期存在并起作用,而不会轻易失效或消失。这表明,社会公德作为道德规范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它所包含的具体规范之数量只会越来越多。

不过也需特别指出,社会公德的以上三个特征,是就公民社会说的,而等级制时代剥削阶级为了自身利益而有意塞入社会公德中的那些具有因人而异色彩的阶级道德,则既不是普遍适用和人人赞同的,也不是长期有效的,它们会随着剥削阶级的消亡而消失。这些有阶级色彩的所谓公德,只是还在不断发展的整个公德历史中的一个阶段性现象。不仅如此,即便是在等级制社会中,它们也只是公德规范的少数,所以它们并不能代表整个社会公德的特征。

2.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是道德系统横向结构的第二种构成要素或第二个子系统,它作为与个人职业生活的对应,是指个人在其职业生活中需要遵守的各种道德规范。如果说职业是指在社会分工的前提下,个人运用某种专门技能所从事的能维系生计和施展才华的固定工作,那职业生活就是在职业工作时空范围内展开的各种活动。

每个人在开始他的职业生活时,都不可避免地要遇到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如何看待自己所从事的职业?二是如何扮演自己的职业角色?三是如何处理职业活动中的各种事务?由于并不是对这些问题的任意回答都能在实践中获得好的效果,于是职业道德作为职业生活的智慧,就承担起了负责向人们就这些问题提供正确答案的任务。职业道德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一方面能从思想上帮助从业者树立职业理想,端正职业态度,明确职业责任;另一方面能在实践中为从业者提供具体的做法或行为规范,用于其所从事的业务和对各种职业关系的处理。

被职业道德调整的职业关系分内外两个方面。外部职业关系即从业者与从业服务对象的关系。任何职业都会有自己的产品,只不过有的是有形产品有的是无形产品而已,而需要该产品的主体,便是从业者的职业服务对象。在有的职业中,从业者与从业服务对象是面对面的直接关系,如医生与病人、教师与学生、售货员与顾客之类;而在另一些职业中,从业者与从业服务对象则是不打照面的间接关系,如工人、农民和科学家之类从业者,就往往不与其产品的需要者直接打交道。这时尽管从业者只是在与物(包括无生命的物或有生命的物)发生关系,但这种关系背后仍然隐含的是人与人的关系,即从业者与需要其产品的服务对象的关系。内部职业关系即从业者与从业者之间的关系,它既体现为业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也体现为业内成员间的协作、合作关系。

职业是分工的产物,这说明职业道德只能是在有了职业的分工之后出现的。人类早在原始氏族社会就有分工,而最早因分工出现的职业大概就是氏族首领或酋长这种职业。在原始时代,产生首领显然是一个首要事务,否则氏族便群龙无首,无法统一行动。氏族首领通常都是被氏族成员推选出来的,负责领导管理氏族成员和主持掌管氏族的生产、分配、祭祀外交、作战等事项。由于其承担的职责重大,他的每项作为和决策是否妥当往往都事关整个氏族的兴衰存亡。于是,智慧、勇敢、公正、节制等品德便逐渐成为氏族成员挑选首领的考量标准和首领在履行职责时所需要具备的德性。因为只有让具备这些德性的人担当首领,才最有利于氏族的生存发展。原始人对氏族首领的职业德性从没有固定要求到形成“智慧、勇敢、公正、节制”之类的观念,有一个长期的过程,最初都是不自觉的,只是在有关产生氏族首领的经验积累到相当丰富的程度时才能被明确化。与之相似,人类以往的所有职业道德最初都是自发的,后经长期职业活动的经验积累才逐渐形成。在这个过程中,从业者与职业服务对象间的利益博弈也起了积极的作用。譬如商人本来都是唯利是图的,可后来为什么给自己提出了“诚招天下客”、“价格公道,老幼无欺”等道德规范?究其原因,就是只有如此才能给自己带来更多的商机和更长久的利益。

人类原始社会的社会分工不多,加之原始人的抽象思维能力和语言文字能力不够发达,并缺乏足够的文字记载条件,因而人类历史上用文字记载或表述的职业道德都出现在原始社会之后的文明时代。用语言文字将职业生活中长期积累的道德经验上升为道德智慧或概括成道德规范的人有两类,即思想家和业中人士。

在西方奴隶制时代,社会分工明显增多。柏拉图把当时雅典城邦中公民所从事的职业按照地位的高低分为九等,每等又有若干种。亚里士多德对希腊城邦职业的划分则是七种,即农民、工匠、商人、佣工、武士、司法人员和以其资产资助社会的富人。西方最早对职业道德进行理论论述的可能要算柏拉图。他认为,不同职业的人所需要的德性也不相同。国王是由金子做成的,其本性是理性,职能是管理国家,因而他所需要具备的品德是智慧;武士是由银子做成的,其本性是意志,职能是保卫国家,因而他所需要具备的品德是勇敢;农夫、工匠等劳动者是由铜铁做成的,其本性是情欲,职能是服从管理和为奴隶主服务,因而他们所需要具备的品德是节制。他还特别强调,这三种人要各司其职,各守其德,不轻易变动,不相互干扰,才算有正义。柏拉图的上述职业道德理论虽然荒谬并充满阶级偏见,但其国王智慧和武士勇敢的职业德性要求还是有道理的。希波克拉底则是古希腊时期最早用文字概括职业道德的业中人士,他的职业是医生,在著名的《希波克拉底誓言》中对医生提出了诸多在今天仍在沿用的职业道德要求,如尽力医治和扶助病人,治疗要以有益于病人为目的,在治疗期间要安排好病人的生活,要努力预防患者可能会遭受的损害和为病人保守隐私秘密,等等。

中国奴隶制时代的社会分工与职业划分更为细致。据先秦典籍《周礼·冬官考工记》记载,当时“国有六职”,即王公、士大夫、百工、商旅、农夫和妇功,“六职”之下,还有更进一步的划分,如“百工”又细化为攻木之工七种、攻金之工六种、攻皮之工五种、设色之工五种、刮摩之工五种、搏埴之工二种。我国对职业道德的文字概括也出现于先秦时期。政治家周公姬旦对政府官员提出了“敬德保民”的道德要求;既是教育家也是教师中人的孔子对教师提出了“学而不厌,诲人不倦”(3)、“不耻下问”(4)和“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5)等道德要求;军事家孙子对将帅提出了“智、信、仁、勇、严”的道德要求。(6)

不过,人类对职业道德有真正的自觉还是在有了“职业道德”这个概念的现代社会。这时不仅各种传统职业的道德要求都得到了全面系统的清理总结和补充完善,而且一种新的职业一经形成,立刻也会有相应的职业道德被跟进设计提出。与之同时,职业道德教育也被作为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重要内容在各个行业普遍展开。这些,都是传统社会所没有的情况。

职业道德在道德系统横向结构中的特征,主要显示为多样性、局限性和细致性。

职业道德的多样性是指职业道德的种类繁多。恩格斯说:“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7)事实的确如此。工人道德属于工业,农民道德属于农业,商人道德属于商业,服务员道德属于服务行业,公务员道德属于政府行政行业,军人道德属于军事行业,教师道德属于教育行业,医生道德属于医疗卫生行业,记者编辑道德属于传媒行业,运动员道德属于体育行业,文艺工作者道德属于文艺行业,科技工作者道德属于科技行业,等等。正因每种职业道德都归属于某个行业,所以职业道德有时也被称作“行业道德”。

职业道德的局限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职业道德只对从业者有效而对从业服务对象和非从业者无效,如要求服务员热情待客的职业道德就不适用于顾客;其次是每种特定职业道德都只要求在职业活动中履行,超出职业活动之外则不再要求,如下班回家就不需要按职业道德要求行事;最后是不同种类的职业道德之间一般不能随意相互套用,如为人师表的教师道德就不适用于非教育行业的从业者,救死扶伤的医生道德就不适用于非医疗行业的从业者。

职业道德的细致性是说职业道德所包含的要求往往比社会公德和个人私德所包含的要求显得更为详细具体。现代社会的职业分类既细且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将我国职业归为8个大类,66个中类,413个小类,1838个细类(职业)。既如此,与这些职业相匹配的职业道德至少也会有数十上百种。此其一。其二是说职业道德除了会有“为人师表”、“救死扶伤”、“勤政廉洁”、“热情待客”等较为抽象的要求之外,还往往会有对表情、神态、语言、语调、语速、态度、着装、姿势、动作和工作程序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并常常被以守则、条例、承诺、岗位责任的方式在从业场所明文公示。

尽管不同职业有不同的职业道德,但其中也会有相同之处,如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业务精湛、诚信守约、服务公众、贡献社会之类,就是每种不同职业都共有的职业道德要求,它们构成了职业道德的基本范畴或主要德目。

3.个人私德

个人私德即个人在私人生活中需要遵循的各种道德规范。在每个人的生活中,都存在一些与社会及绝大多数人无关或关系不大的事务,对这些事务个人也希望能给予合理的对待与处理,以避免盲目行事所导致的不好结果,而个人私德就是为满足这种愿望而出现的。

属于私人生活的事务包括两类。一类是与他人无直接关系的事务,如个人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作息时间、理财方式、消费方式、休闲方式、娱乐方式、兴趣爱好、情绪调整、人生态度、人格模式、发展目标,等等;另一类是只与一个人或极少数人发生关系的事务,如由性爱、婚姻、家庭、亲戚、邻里、朋友等构成的私人关系。与之相应,个人私德也有两类。与第一类私人事务相应的个人私德可谓“自我管理性私德”,与第二类私人事务相应的私德可谓“私人关系性私德”。

有人认为,道德是用来调节人际利益关系的,私人事务无须道德调节,所以个人私德的说法不能成立。这个观点值得商榷。不论哪一类私人事务,虽与社会无直接关系,但往往存在间接关系。因为不论个人对这些事务怎么处理,都会在客观上造成一个实际的结果,而这个结果总会对社会或其他人产生一定的影响。比如一个人的奢华消费方式虽说没花别人的钱,似乎与他人无关,但他所消费的物质产品却是有限的,于是他的过度消费就会导致这些产品涨价,影响到其他人,特别是穷人对这类产品的消费。又如一个人的结婚或离婚,也绝不是只与配偶有关,还会间接影响到他们的子女、父母、兄弟姊妹、亲戚朋友。因而私人事务实质上并不是完全与社会无关。这就决定了个人在处理这些事务时也不能恣意妄为,而是同样需要考虑社会公义及他人利益,同样需要道德智慧,同样需要形成一定的道德规范。费尔巴哈说得有理:“只有把对自己的义务认为是对他人的直接义务,只有承认我对于自己有义务只因为我对他人(对我的家庭、对我的乡村、对我的民族、对我的祖国)有义务时,对自己的义务才具有道德的意义和价值。”(8)退一步讲,即便只从个人立场出发考虑问题,也同样需要有“聪明的远虑”即道德的指导,因为并不是任意的生活方式选择、私人关系交往方式选择、发展目标选择和人格模式选择都同样有利于个人的身心健康、灵肉和谐与人格完善。

个人私德的来源大致有三。一是来自长期生活经验的总结,像勤俭持家、开源节流、朴实无华等规范的形成就是如此;二是来自社会的设计与推广,如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之类就是封建社会统治者的设计与推广;三是来自哲人或智者的人生反思,因为在古今中外的所有人生哲学中,都有关于“追求一种什么样的生活”、“做一个什么样的人”的主张。当然,一个普通人通过自己的人生体悟对处置某种私人事务得出的道德观点,如果在传播中能得到社会舆论的普遍肯定,也会成为一个新的私德规范。

在道德规范系统的横向结构中,时代性、地方性和易变性是个人私德的主要特征。

时代性是指每个历史时代都有不同的个人私德。就人格模式而言,原始时代崇尚为氏族担当大任的英雄,等级制时代强调对统治者的依附与顺从,资本主义时代则推崇凭个人单打独斗获得成功。再以家庭关系而言,中国封建社会处理家庭关系的基本道德规范是“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而现代中国社会的家庭道德则主张父子之间与夫妻之间的人格平等;还如在传统的自然经济社会形成的“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父母在,不远游”、“节衣缩食”和“新三年,旧三年,缝缝补补又三年”之类私德规范,在进入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之后便逐渐失效,不再被提倡。个人私德之所以会有时代性的特征,在于人们的生活方式、私人关系和人格模式等私人事务都要适应社会的生产方式,并以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为基础,同时还受建立在这种生产方式之上的社会制度与意识形态的左右,因而当社会的生产方式及其与之相适应的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发生变化时,负责指导私人事务的个人私德也势必随之发生变化。因此,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时期,社会对个人私德的要求也会有所不同。

地方性是指生活于不同地域的族群的个人私德也会有所不同,如勤劳是农耕民族的突出德性,剽悍是游牧民族的突出德性,冒险是海洋民族的突出德性。个人私德之所以会有地方性特征,是因为生产方式的不同不仅存在于不同时代之间,也存在于不同的地域或民族之间,所以才有“靠山吃山,靠水吃水”之说和农耕民族、游牧民族、海洋民族之类的分野。既然不同地域或民族的生产方式是不同的,那么他们的个人生活方式、私人交往方式和人格模式自然也会有所差异,这就出现了各种具有地方特色的生活习俗与个人私德。

易变性是指即便是生活在同一时代和同一地域的人们的某些具体私德规范也会时常发生变化。如当代中国,从谴责同性恋到理解同性恋,从视离婚为丑到视离婚为常,从多子多福到少生为好,从不讲休闲到注重休闲,从艰苦朴素到享受生活,均不过是一二十年间发生的变化。个人私德之所以会在社会生产方式未变的情况下出现某些局部或细节的变化,是因为某些与社会生产方式和社会根本制度关系不大的私德规范,会受社会的生产水平、经济状况、具体政策、观念革命和外来文化的影响而发生改变。像从多子多福到少生为好,就是计划生育政策与生育观念变革的结果;而从谴责同性恋到理解同性恋,从视离婚为丑到视离婚为常,则多半是受当代西方文化的影响;至于从不讲休闲到注重休闲,从艰苦朴素到享受生活,则主要是由生产能力的提高和经济的快速增长所推动的。

二、道德规范系统的纵向结构

不论是人类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各类道德规范系统,还是当代社会中存在的各类道德规范系统,其内部都有难以统计的众多具体道德规范,这些规范尽管都叫“规范”,却并不都是平行并列的关系,而是分属于不同的层级,并由此形成道德规范系统的纵向结构。道德规范系统的纵向结构大致可分为三个层次,即道德准则、道德范畴和道德原则。

1.道德准则

道德准则是指那种含有一种具体道德要求的规范,它具有以下特征。

其一,从道德准则在整个道德规范系统的纵向结构中的地位来看,道德准则处于表层地位,是数量最多也最常见的规范,因而亦可称之为“普通道德规范”或“普通规范”。

其二,从道德准则的语言看,道德准则一般都表述为一个句子,这个句子的含义比较清晰,常人都可理解。这个句子既可以是否定性的表述,通常含有“不”、“勿”、“不要”、“不应”之类的用语,也可以是肯定性的表述,通常含有“要”、“应”、“应该”之类的用语。如不自夸、不说谎、不骂人、不打人、不偷盗、不抢劫、不乱伦奸淫、不以势欺人、不乘人之危、不乱丢垃圾、不乱穿马路、不在公共场合喧哗,等等,都属于用否定性语言表述的道德准则;而要讲实话、要礼貌待人、要遵守交通规则、要讲究公共卫生、要为老弱病残让座、要爱你的邻居、要信守承诺、要助人为乐、要拾金不昧、要节约每一个铜板,等等,都是用肯定性语言表述的道德准则。

其三,从道德准则的指向看,道德准则多数是针对人的行为提出的道德要求,是有关人的行为的准则,以上所举那些道德准则,就都属于针对人行为的行为规范。不过也有一些针对人的心理提出的道德要求,即品质准则,如不怕苦、不怕累、不怕死、不嫉妒、不贪恋他人财物,以及要有同情心、要有羞耻心、要对别人的帮助心存感激之情之类,则均属于针对人心理的品质规范。

其四,从道德准则的来源看,有多种出处。其中,有的来自历史中的约定俗成,如不骂人、不说谎、要尊老爱幼、要礼尚往来、要按先来后到的顺序排队办事之类就是如此。有的则来自当代民间的约定俗成,如由当代村民或社区居民自发约定的各种乡规民约就是如此。也有来自各种社会权威的制定与提倡,如“五讲四美”和“市民守则”之类,由中国政府制定;“好好学习,天天向上”、“谦虚谨慎,戒骄戒躁”,来自毛泽东主席的提倡。还有来自古往今来的哲人智者、英雄模范甚或普通人的总结与创造,如“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杀身成仁”为孔子所创,“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舍生取义”为孟子所创;又如“精忠报国”为岳飞母子所创;“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为文天祥所创;“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为武松所创;“国家兴亡,匹夫有责”为顾炎武所创;“对同志像春天般温暖”为雷锋所创;“为党分忧,为民解愁”为吴天祥所创;而“冲锋在前,撤退在后”,“严于律己,宽以待人”之类,则是为不知名的普通人所创。不过,不论是什么人创造的道德准则若要成立,都需要一个条件,即被社会或一定人群认可、接受。否则就只能是个人的道德见解,而不是具有普遍意义的道德规范。正因道德准则的创造主体较多,并且道德准则成立的条件也不复杂严格,因而其数量甚多,不计其数,谁也说不清楚究竟有多少。

其五,从道德准则的内容看,存在相互交叉重叠的现象。我们经常看到,同一种道德要求,会有多种语言表达形式,或者反过来说也行,多种道德语句,表达的是同一种道德要求。如不自满、不自夸、不骄傲、不炫耀、不好大喜功、不居功自傲、不恃才傲物、不要吃老本要立新功等,虽说法不同,却都是劝人不要骄傲自满的意思。

2.道德范畴

与道德准则只含一种道德要求不同,道德范畴是含有一类道德要求的规范。中国传统道德中的仁、义、礼、智、信,忠、孝、廉、耻、公,温、良、恭、俭、让,勤、诚、节、贞、勇之类,和西方传统道德中的智慧、勇敢、节制、朴实、正直、公正、正义、感恩、博爱、慷慨、大方、自信、自爱、尊严之类,以及在各个民族的道德中都存在的爱国、诚信、仁慈、慷慨、诚实、忠诚、乐观、开朗、豁达、坚毅、进取、敬业之类,都属于道德范畴之列。它们均是对人含有一类道德要求或多种具体道德要求的道德规范。如中国传统道德的“孝”范畴,就包含着要子女对父母尊重、有礼、问安、侍奉、赡养、请教、唯命是从、子为父隐、送终、守孝,以及后人对先人、祖宗要供奉祭奠等多种具体道德要求。

道德范畴除了有表达一类道德要求的特点之外,还有其他特点。

从道德规范系统的纵向结构看,道德范畴处于整个结构的中间层次。一方面它要服从道德原则,是比道德原则要小、要次要的道德规范;另一方面它又是包含并能派生多种具体道德准则的道德规范,比道德准则要大、要重要。据此,我们也可以将其称为道德规范系统中的“重大道德规范”或“重大规范”。

从道德范畴的语言表述上看,道德范畴具有形式抽象、内涵丰富和易生歧义的特征。如上所示,道德范畴一般都是由一个字、一个词或一个词组表述的,与由句子表述的道德准则明显不同。这些字词虽形式高度抽象,从字面上通常看不出对人提出了什么样的道德要求,但内涵其实十分丰富,所包含的具体道德要求也相当多,只不过这些都需要再做进一步的解释才能使常人得以理解。既然如此,也就难免会因解释的不同而产生歧义的理解。如“义”,儒家之前是行事适宜于礼为义,儒家将其发展为对道德规范的尊奉与信守,墨家将其解释为利人、利天下,法家“唯法为治”,将其解释为行为适宜于法,后来在民间又流变出了“江湖义气”、“哥们义气”的含义。

从道德范畴的内容看,道德范畴的数量虽然也较难完全统计清楚,但比完全无法统计的道德准则还是要少得多则是不争的事实,这种状况客观上保证了每个道德范畴所包含的道德要求都互不相同。也就是说,道德范畴与道德范畴之间,基本不存在内容重复而表述不一的情况,这一点也与道德准则有所不同。

从道德范畴的指向看,道德范畴没有直接针对人行为的规定,均是直接针对人的心理提出的品质性道德规范,不像道德准则那样,既有直接针对行为的规定,也有直接针对品质的规定。不过从上面对“孝”范畴的分析可知,道德范畴所含的道德要求经过细化和解释,又会变成对行为的道德要求。

从道德范畴的来源看,无论是中国的仁、义、礼、智、信之类道德范畴,还是西方的智慧、勇敢、公正、节制之类道德范畴,最初都只能是由哲人或智者提出。因为这些高度抽象的范畴,若非哲人与智者经沉思而提炼、概括,实在难以出炉。因而道德范畴的来源只此一个,远不如道德准则的来源那么多。

3.道德原则

道德原则是含有根本性道德要求的规范。所谓“根本性道德要求”,就是比其他所有道德要求都更基本也更重要的道德要求。它体现为,在人的道德生活中,道德原则适用于所有的事务,而每个道德准则或道德范畴则只适用于一项事务或一类事务。

在任何一个道德规范系统中,道德原则均处于最基础的地位,是故亦称“基本道德规范”或“基本规范”,而系统内的其他所有道德规范,不论是处于表层的道德准则还是处于中层的道德范畴,都从属于道德原则。一方面它们的合理性证成,要以道德原则为根据;另一方面,它们也都要服从道德原则,与道德原则保持一致,否则就会被其从系统内剔除掉。所以,道德原则就是道德规范系统中创构并决定其他所有道德规范的规范。

道德原则在理论上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一类是价值性道德原则,如感官快乐主义的趋乐避苦原则,心灵快乐主义的心灵宁静原则,功利论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道义论的绝对履行道德义务的原则,神道主义的信奉神祇原则,人道主义的人道原则,个人本位的个人价值至上原则和社会本位的社会价值至上原则,等等,之所以将这些道德原则都纳入“价值性道德原则”的范围,是因为它们都对道德这种“善的为人处事方式”的“善”给出了自己的终极解释,这种解释不仅为各自的道德规范系统规定了一个明确的价值取向或价值目标,而且其本身也是衡量系统内各种具体道德规范是否能够成立的价值尺度。既然价值性道德原则是构建道德规范系统的价值出发点,那若该出发点不同,所构建起的整个道德规范系统的价值取向自然也就会有所不同,而建立在两个相互对立的价值出发点上的道德规范系统,在价值取向上也势必相互冲突。

一类是方法性道德原则。方法性道德原则不为人们的为人处事方式直接提供道德规范,也不为道德规范系统设定价值取向或价值目标,而只是提供一种推论各种道德规范的纯粹方法。运用这种方法,不仅可以为人们共同推论出一套含有多种道德要求的道德规范系统,而且也可以让一个人在各种具体的生活情境中,即使不知道该在此处运用什么样的具体道德规范,也基本上能知道自己此时应该怎么办。如:从“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移情原则”出发,就能推出与各种人打交道的为人处事方式;从两端取其中的“中庸之道”出发,就能推出所有的品质规范;而康德、黑尔等人先后提出的略有差异的“推论道德法则的可普遍化原则”,也都有这样的功效。

还有一类是综合性道德原则。综合性道德原则兼有价值性道德原则和方法性道德原则的性质与功能,一方面它为人的为人处事规定了基本的价值取向,另一方面也为人提供了推论具体道德规范的方法。综合性道德原则的典型,是存在于世界各大文明中的“道德黄金律”或“金规则”。中华文化的“金规则”是孔子提出的“忠恕之道”,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和“己欲立则立人,己欲达则达人”。西方基督教文化的“金规则”是:“对待他人如像你愿他人待你一样”和“你不愿他人怎样待你,你也不要那样待人”。伊斯兰教文化的“金规则”是:“你自己喜欢什么,就该喜欢别人得到什么;你自己觉得什么是痛苦,就该想到对别的所有人来说它也是痛苦”。虽然各文明的“金规则”在文字表述上不尽相同,但均蕴含有“己不欲为恶,己所欲为善”的价值取向。同时,它们也都给出了一种个人在不同情境中随时可以推论出应该的道德选择或具体的道德规范的方法。这一方法的实质是角色互换,由我推人,由人推我。就“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个“金规则”的否定性表述而言,它的由我及人、角色换位的推导方法是:在对自己要做的事情没有把握时,就要试着想一下,要是别人用这种同样的做法对自己,自己是愿意还是不愿意?若愿意,说明此事可行,若不愿意,说明此事必须放弃。而由此形成的道德判断,也就是被推出的道德准则。比如,在相互交流时,一个人若不愿意别人对自己说假话,就也不要选择对别人说假话,而“不说假话”也就由此成为与人进行言语交流的道德准则。显然,一个人只要真正领悟了这种方法的真谛,他纵然不去背诵各种具体的法律条文和道德戒律,也不论处于何时何地,都不至于做出不当之事。正因为“金规则”有如此简便易行、实用有效的妙用,所以它才被冠以“金规则”之名,才得以代代相传,经久不衰。

虽然运用方法性道德原则或综合性道德原则也可以推出一套道德规范系统,但完全凭个人推论往往会因个人欲望、喜好或见解的差异而出现不同的推论结果,导致道德规范的不统一或多元化,因而历史和现实社会中所存在的各种道德规范系统,都是以有明确价值取向的价值性道德原则为基础建构起来的,而方法性道德原则和综合性道德原则,则只起一种补充作用,为人们应对尚无相应具体道德规范的境遇所用,也为不知或忘记相应道德规范的人们所备。

由于价值性道德原则规定了整个道德规范系统的价值取向,并由此而决定其他所有道德规范,这就意味着,在每个特定的道德规范系统中,只会存在一个价值性道德原则。不然,就难免会出现价值取向的多元和各具体道德规范之间的不相容。倘若有人告诉我们某个道德规范系统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价值性道德原则,那就只能是他对该道德规范系统的价值性道德原则的提炼或概括出了偏差或未到位。

不过,鉴于道德规范系统内部又可划分为若干子系统,如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个人私德的子系统,或者是协调性道德与自为性道德的子系统,或者是在协调性道德中又划分出个人与社会的道德规范系统和个人与他人的道德规范系统,可知价值性道德原则也具有一定的层级性和相对性。这就是说,某个在整个道德规范系统中不是价值性道德原则的道德规范,在某个子系统中却可以成为价值性道德原则。反过来说就是,某个道德规范子系统的价值性道德原则,在整个道德规范系统中就不再是价值性道德原则,而只是价值性道德规范。因此,任何一个现实的道德规范系统,首先都会有一个统管整个系统的一级价值性道德原则或第一道德原则,然后会在各子系统中有分管不同子系统的二级道德原则,如果子系统内还有孙系统之分,就还会有分管孙系统的三级道德原则。

道德原则在语言形式上与道德准则一样,也是用句子进行表述的。只不过有的道德原则是用一组句子或多个句子表述的,像金规则,就是由一个否定性的表述句和一个肯定性的表述句组成的。

道德原则这种既具有最丰富内涵或推演性,又决定着整个道德规范系统命运的规范,在来源上与道德范畴相似,只能出自思想家的构思与理论论证。

三、纵横向结构的相互关系

道德规范系统的横向结构与纵向结构并不是两个相互独立、互不相干的东西,而是相互交织、相互包含的关系。这种关系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得到说明。

一方面,在构成道德规范系统横向结构的三个要素,即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个人私德中,也包含着构成道德规范系统纵向结构的三个要素,即道德准则、道德范畴和道德原则。换句话说就是,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个人私德这三个道德规范系统的子系统中,也存在着道德准则、道德范畴和道德原则的层次之分。即社会公德内部有社会公德准则、社会公德范畴和社会公德原则的层次,职业道德内部有职业道德准则、职业道德范畴和职业道德原则的层次,个人私德内部有个人私德准则、个人私德范畴和个人私德原则的层次。

另一方面,构成道德规范系统纵向结构的三个要素,即道德准则、道德范畴和道德原则,也分别包含着道德规范系统横向结构的三个要素,即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个人私德的内容。也就是说,处于道德规范系统纵向结构表层的道德准则,包含社会公德准则、职业道德准则和个人私德准则;处于道德规范系统纵向结构中层的道德范畴,包含社会公德范畴、职业道德范畴和个人私德范畴;处于道德规范系统纵向结构基层的道德原则,也包含社会公德原则、职业道德原则和个人私德原则。

此外还需说明,上述道德规范系统的纵横向结构,并不是剖析道德内在结构的唯一结论。如果剖析所采用的方式或标准不同,也会得到其他种类的道德规范系统的纵横向结构。例如第一章提到的协调性道德与自为性道德、禁令性道德与倡导性道德,也能构成道德规范系统的一种纵横向结构。其中,禁令性道德与倡导性道德由于分别代表底线道德要求和高线道德要求,有层次之分,构成的是道德规范系统的纵向结构。协调性道德与自为性道德则没有层次之分,前者是覆盖不同道德主体间关系的规范,后者是覆盖主体自身的规范,构成的是道德规范系统的横向结构。同样,这种道德规范系统的纵横向结构,也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相互交织的关系,并且,也是我们全面了解把握道德内在结构的另一条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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