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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道德情感的结构与种类

时间:2022-02-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例如,在皮亚杰看来,一个人道德上的成熟,关键在于其对行为责任的道德判断及公正观念。情感源于人类的生存与发展需要。然而,人类在群体生活的过程中,更需要一些积极情感的参与。自然选择促成大脑产生新的情感类型,以削弱这些负性的基本
青少年道德情感的结构与种类_青少年的道德情感:结构与发展

一、道德与情感的关系

道德,犹如人类本质的高山神殿,使人类趋向高贵、圣洁。很长时间以来,理性统治着这个神殿,几乎成为道德的代名词。从苏格拉底、柏拉图开始,经斯多葛学派、笛卡尔、斯宾诺莎到康德,西方道德哲学史上,道德理性主义源远流长,脉络明晰。尽管有18世纪以休谟为代表的非理性主义的颠覆,但在大多数时候,道德的天平一直向理性倾斜,而情绪或情感往往被比作一个草率的仆人,在听清楚主人的吩咐前就已经跑开了,或是比作一只狗,一听敲门声就会狂吠,而不去搞清楚访客究竟是否朋友。人们崇尚理性,因为人们相信,没有什么真正的道德原则不是建立在纯粹理性之上的。理性是某种独立存在的东西,不易受到私人的、独特的经验等不确定性的影响,与理性相反,情感不仅仅是主观体验,而且还是某种外在的表达。

同样,即使道德心理学竭力将自己从道德哲学中分离出来,也依然义无反顾地投入道德认知的研究之中。例如,在皮亚杰看来,一个人道德上的成熟,关键在于其对行为责任的道德判断及公正观念。科尔伯格继承了皮亚杰的观点,始终支持理性主义。他说:“人格中的道德力量是认知的。情感的力量虽然也涉及道德决策,但情感既不是道德也不是非道德。当情感的觉醒被导入道德决策的时候,它就是道德的;当情感不是这样具有引导性的时候,它就不是道德的。道德的引导性的自我机制是认知。”[1]

然而,当我们把道德理解为人类精神系统的核心标志时,就不得不重视同样作为人的精神系统中起内部弥散性制约作用的情感。对于普通人来说,道德不是抽象纯粹的理性存在,而是丰富多彩的日常生活。在这种生活中,人们的心理与行为往往以重复性的实践为特征,从而“直接被那些世代自发地继承下来的传统、习惯、风俗、常识、经验、规则以及血缘和天然情感等所左右”[2]。休谟更是直接认为,理性是不适用于作为实践领域的道德的,“理性的作用在于发现真伪。真或伪在于对观念的实在关系或对实际存在和事实的符合或不符合。因此,凡不能有这种符合或不符合关系的东西,也都不能成为真的或伪的,并且永不能成为我们理性的对象。但是显而易见,我们的情感、意志和行为是不能有那种符合或不符合的关系的;它们是原始的事实或实在,本身圆满自足,并不参照其他的情感、意志和行为。因此,它们就不可能被判定为真的或者伪的,违反理性或符合于理性”[3]。道德生活的特性决定着我们的道德判断是价值判断而非事实判断,换言之,人们所做出的善恶判断,在于人们观察事实的理解和感受,即“应该”或“不应该”,而非“是”或“不是”。海特(Haidt,2001)以及诸多当代反理性主义者更是理直气壮地宣称,道德行为随情绪的共变比随推理的共变更多,如同“真理是不言自明的”那样,很多时候,人们的回答是“我不知道,我无法解释,我只知道那是应该的(错误的)”——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他们会明确地认为该禁止人类克隆,理由也许是最简单的:因为它令人厌恶。厌恶感很容易与我们对道德问题的意识交叉在一起,在历史上类似的情形有同性恋、异族间通婚等,今天,在许多人眼里,这些已经不再是不道德的了。所以,在通常情况下,打动人们的情感会比理性的据理力争所达到的效果更好。

情感与道德,就如同两条相互纠缠在一起的精神之索,各自独立,又不可分割。如果把情感理解为人与他者关系的体验,那么人类的情感系统几乎都与道德有关,例如幼儿的兴趣、好奇、冒险、格局感、秩序感、节奏感等,往往通过其社会化进程的演变,影响其对社会规范的认识和执行。尤其是那些比较积极、和谐的情绪基调,比如快乐、兴趣、好奇、专注,都可归于与道德有关的健康的情绪基调中。[4]至于依恋感、安全感、自我悦纳感以及由此产生的自尊、自爱、同情、怜悯、利他心、荣誉心、责任心及崇高感等更是与道德有着显而易见的联系。人类的情感系统之所以与几乎与道德有关,是因为当人们在与他者关系中体验到积极的、肯定的情感时,总是会希望继续保持这种体验,并通过特定行为维系和发展这种关系,不允许这种体验或者关系因为某些行为受到破坏;或者,当人们在与他者关系中体验到消极、否定的情感时,将努力消除、摒弃这种体验,并通过特定行为破坏和中止这种关系,这些就构成了人们从事与道德有关行为的动机,并促使人们将这种动机转化为实际的行动。社会学家温特沃斯等人(Wentworth et al,1994)认为,情感不仅在信息加工过程中具有关键性的作用,而且还能帮助人们更好地进行角色选择,接受他人的部署和安排,并使人遵从文化的指导,而事实上,道德规则若不能够激活大量的负性情感以惩罚违规者,道德将不复存在,因此,那些来自群体惩罚的恐惧和焦虑,以及与群体分离后的孤独感,会对社会控制具有重要意义,人们会因为这些情感而监督自我、他人和情境,以确保社会结构的维持。

情感源于人类的生存与发展需要。在愤怒、恐惧、悲伤、高兴等四种基本情感中,有三种情绪是负性的,而这些负性情感通常与人类初期的恶劣环境及人类的生存策略有着密切关系:面对猛兽与天灾的恐惧促使人类尽快逃避,而愤怒使人类在需要抗争时变得瞬间强大,悲伤既可以是自我保护或得到他人的帮助与支持,也加强了人对外部环境的适应性。不仅如此,四种乃至更多的基本情感具有跨文化的、一致的、独特的面部表情,从而使得人类得以从同类那里通过准确识别表情而知晓危险、保护自我。

然而,人类在群体生活的过程中,更需要一些积极情感的参与。情感社会学家特纳等人(Turner&Maryankki,2005)通过对黑猩猩社区的核心社会联系的考察后发现,母亲与幼子的关系、成年雄性之间的关系是社会性增强的基质。以母婴关系为例,当人类随着进化,脑容量增大后,胎儿在子宫内的孕育以及婴儿的成熟时间会相应增加,这就意味着母亲以及出生后的幼子的脆弱性增大;而成熟期延长,也意味着孩子对母亲的依赖性延长。进化视角的母婴依恋就可以被理解为人类成功的生存策略,并在后续的生存实践中,创造出更有凝聚力的社会关系。四种基本情感在混合基础上产生次级情感,而基本情感和次级情感混合以及不同的次级情感混合又可以生成更复杂的复合情感。自然选择促成大脑产生新的情感类型,以削弱这些负性的基本情感的力量,或者将这些负性情感转换为能够促进社会控制的复杂情感。例如,当高兴与恐惧混合时,可以生成如希望、感激、自豪等能用于加强与他人或社会的联系的情感,而悲伤与恐惧混合时,能产生如自责、内疚等有助于群体团结的情感。另外,这些情感的机能,显然与人类道德的本质是一致的。

实际上,情感表达模式的多样化、复杂化发展也反映出情感与利益、价值等道德范畴的关系。人类价值关系的变化不断地朝多样化、复杂化的方向发展。例如,同样是负价值的产生,可根据发生时间(过去、过去完成、现在和将来等)与主体利益相关性(正向相关性和负向相关性)的不同而有着不同的变化方式,因此,同样是痛苦,可根据发生时间以及主体利益相关性的不同而有着多种不同的变化模式:顾虑、失望、痛惜、痛心(主体利益的正相关),顾忌、妒忌、嫉妒、怀恨(主体利益的负相关)等。

与情感进化的观点一致,道德进化论也认为道德(良心)也是自然选择基础上的社会性本能的进化结果。这种社会本能最初仅仅局限在狭窄的家庭或部落的范围,如两性之爱与亲子之情。随着社会文明的进展,人类的同情心和良心逐渐发展为对全人类的普遍的“人道”和“博爱”,甚至发展到对其他动物的一种“泛爱”。在各种社会性本能面对各种情境产生冲突时,良心不仅起着指导作用,而且会通过回忆与反思形成经验和习惯,并重新转换为高级的社会性本能。综观人类发展过程,凡是利于人类发展的道德会不断地得以保留,而那些不利于人类发展的思想和行为则会被淘汰和抛弃。自然选择的机制决定了群体的发展方向,这种选择又过渡到对个体的选择,凡是把群体利益放在首位的个体成为群体的典范而被其他成员模仿,而不具有这种性质的成员则被团体所唾弃。因为“自私自利和老是争吵的人是团结不起来的,而没有团结便一事无成”,“社会与道德的种种品质就是这样地倾向于缓缓地向前进展而散布到整个的世界”。[5]从这点来看,尽管道德和情感在进化的内容与过程上可能存在不同,但本质上都是指向人际间和群体间的利益与发展。

梳理人类道德进化的历程,海特(Haidt,2007)认为,人类在社会生活中长期面临着各种适应性挑战,自然选择保留了那些能更好地繁衍与发展的共同行为基准,表现在五个基本不同的领域。道德领域之一是“伤害/关爱”,即保证自己基因得以延续的需要使人类产生保护和照顾弱小后代及亲属的动机,这使得人类在进化过程中关注并试图减少受苦和伤害行为,而相应的情感进化结果是人类形成了仁爱心和同情心,并憎恶残忍和侵犯。道德领域之二是“互惠/公平”,即人们在与非亲属他人合作时,对合作成果被掠夺的担忧进化成了惩罚欺骗者的社会规范,并随之产生了一系列的道德情绪,如愤怒、内疚等。道德领域之三是“内群体—忠诚”,即人们在与非亲属群体合作时,对群体合作成果被掠夺的担忧使个体对背叛群体者和欺骗群体者保持高度警惕,同时也要承诺自己忠于群体。忠诚感、爱国主义情感、英雄主义情感等都是以内群体为基础而形成的。道德领域之四是“等级/权威”,即在等级结构的群体中,统治阶级享有某些特权,同时他们也担任着保护群体内部成员的责任。因此,进化使得个体能辨识身份和地位的标记,一方面对在等级结构中比自己地位高的人表现出尊重和顺从,另一方面对在等级结构中比自己地位低的人提供保护和制约,例如人们经常对长者表现出景仰、敬畏和钦佩,并重视尊重、责任和服从等美德。道德领域之五是“神圣/贞洁”,即人类在进化过程中为了避免接触致命的细菌和寄生生物,形成了对疾病、致病菌和各种“不干净”的事物与人的逃避与厌恶,而在许多文化中,“不干净”则是由宗教来定义的。反之,那些灵魂能够主宰控制躯体的人则是贞洁、虔诚的,并被视为精神上崇高的、有道德的人。

“五基准”理论中道德领域与情感的对应关系在许多跨文化的研究中得到了验证,例如,对伤害领域的行为进行判断时,人们更多更强烈地体验愤怒;对违反纯洁道德领域的行为进行道德判断时,厌恶则是最为主要的体验。

作为适应机制而进化的人类情感,随着人类自身的演进,其对人类生存发展的功能也越来越多样化。朱小蔓(2005)认为,在德育的视野里,表现为四个方面的机制:(1)激化—动力机制:放大刺激信号,激活有机体行动,并以评价为中介,提供“体验—动机”状态,控制与调节神经中枢的活动,引导行为的走向。(2)认识—预测机制:情感构成主客体分化的必要条件,同时也构成认识发生最直接的材料,而情感意识还能以特殊的形式预见主体与世界的关系,预见人自身的趋向。(3)评价—选择机制:情感在评价构成中起着内部监控的作用,从内部世界反观自身,理解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意义关系,审度利弊,聚集心理能量,产生意志,使人的行为具有随意性、选择性和可控制性。(4)享用—保健机制:积极、正性的情感有助于建立人际联系,这种良好的人际交往又反过来增进人的美好感受,增强人对生命和生活的热爱,鼓舞人调动身心潜能,增进身心健康。朱小蔓进一步认为,情感在个体道德形成中具有特殊作用,表现在:(1)人对道德信息的接受以情绪的活动为初始线索;(2)人对道德价值的学习以情感体验为重要的学习方式;(3)人的道德行为的发生受情感的引发和调节;(4)人以情感为核心的动机系统作为个人道德发展的内在保证。

二、道德情感的本质特征

中外学者对于何谓道德情感有过多种表述。其中,一种比较典型的定义是强调情感的认知基础,认为道德情感是“基于一定的道德认识,对现实道德关系和道德行为的一种爱憎或好恶的情绪态度体验,它是一个人根据一定的道德标准,在处理相互道德关系和评价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时所体验到的心理活动”[6],或明确为个体“根据一定的社会道德规范评价自己和他人的行为时产生的一种内心体验”[7]。当然,这种定义容易被人质疑为将情感作为认知的副现象和逻辑判断结果的产物。另外一种比较和缓的方式是从情感的特性出发,认为既然情感是客观事物是否符合人的需要而产生的体验,那么与其他情感一样,道德情感也是人对客观世界的一种特殊反映形式,是人对客观事物是否符合自己的道德需要而产生的内心体验。因此,道德需要是道德情感的心理本质,它们是个体在内心自觉意识到遵守道德准则的必要性的过程中产生的,并逐渐成为一种“保证社会和谐与发展和个人实现自我肯定、自我完善而产生的对自律体系的倾向性”[8]。“一个人所具备的对道德需要的情感体验程度,反映了他对道德生活的基本态度和精神世界的面貌,表现出他的人格个性特征。”[9]朱小蔓(2005)也倾向于认同道德需要与价值体现作为道德情感体验的对象和前提,但她更强调从个体道德意识和道德活动两个方面来定义道德情感的本质,即具有一定道德意识的个体在从事道德性质的活动时产生的情绪反应和内在感受。

从心理学的可观测性或可操作性立场来看,要理解什么是道德情感,首先必须明确,在人类的情感系统中,该如何将某些情感识别为道德情感。当然可能有许多种方法,其中一种方法是先由哲学家明确什么是道德的,之后再将那些对违背道德或驱动道德(行为)的反应理解为道德情感。另一种方法是将代表个人利益和代表群体或社会利益的适应性反应区分开来,换言之,尽管所有的情感都是对感知到的周围世界的变化、威胁或者机遇的反应,但在多数案例中,情感似乎更多是对那些直接影响自身利益事件的反应,因此,如果要将道德情感与人类的情感系统有所区分,需要从情感的主要成分中把握道德情感的几个核心特征。

(一)无私的诱因

道德情感的第一个本质特征可以理解为利他或无私的诱因(disinterested elicitors)。某些情绪,譬如害怕和高兴,它们的出现主要是针对那些对本人发生的坏事或好事。尽管它们也出现在别人面临某种坏事或好事时,但这种反应似乎要求个体自我与他人存在着某种社会关系(例如为某位好朋友的成功而高兴,因为某位亲人的遭遇而害怕)。然而,也有很多时候,即使事件对自己没有切身的影响,也可能因为情境性的因素而临时地融入其他人的精神世界,例如,看恐怖电影时出现的害怕,听说一个不公平的故事而引发的愤怒,看到一张苦难中的儿童的照片而产生的同情。因此,我们不能因为多数时愤怒源于自己遭遇的不公平而将愤怒排斥在道德情感之外,也不能因为同情经常意味着悲天悯人而一定确定其为道德情感,关键是要看这些情感是由那些与自身利益有关的事物而诱发,还是由那些关乎他人的利益或社会的福祉而诱发。一种情感越倾向于被这样利他的诱因所触发,那么它就越多地被视为一种道德情感。

2.亲社会行为趋向

一般来说,情绪状态容易驱动某些行为作为对诱发事件的反应,它把个体置于动机性的认知状态,从而使个体不断加强某些目标关联行为的倾向(如报复、团结、安慰等等),而这些行为发生与否,以及它们对于他人乃至社会的意义或价值显然存在程度上的差异。以恐惧为例,恐惧使人无为、退缩,从这个意义上说,它显然很难被理解为道德情感,但恐惧又能使人因害怕惩罚而不敢做出有违道德与法律的事,从而又使其在具体情境中具有道德的意义。当然,从日常生活经验来说,内疚、同情等情感相比恐惧、悲哀自然更能促进个体的亲社会行为。因此,与道德情感的诱因利他性相对应,一种情感越是能驱动个体的亲社会行为,那么它就越多地被视作为一种道德情感。

图2‐1 两维特征基础上的道德情感例图

资料来源:海特(Haidt,2003a)。

将这两个特征结合在一起,可以形成一个两维空间(见图2‐1)。横轴意味着情感诱因的利他性维度,越高的程度代表越高的诱因利他性;纵轴代表着情感驱动的亲社会趋向维度,越高的程度代表越高的亲社会趋向。我们尝试着根据生活经验把一些情感纳入,尽管文化差异和个人认知、经历的差异导致每个人都有着自己的理解,尽管道德情感或非道德情感也很难做出精确的区分,但一些情感的定位是能够得到大致的确定的。例如,同情感、提升感、内疚感等显然是具有较高的诱因利他性和较高的亲社会行为趋向的“双高”特征的,而譬如沮丧、悲伤、高兴、害怕等在上述两个维度上都只有较低的程度。

事实上,每一种情绪或情感都有可能在其两个特征上承载着最高或最低的程度,这进一步说明了道德情感的情境性。比如,义愤在图中被展现在右上角,因为它不仅能在一个利他情境中被感受到,同时还附带着很高的亲社会行为趋向,但普通的愤怒被置于图中左下,因为它往往由个人受挫所引发,其自利性较强,可能还附带着破坏性较强的反社会行为趋向。

有两个问题是需要进一步解释的:一是道德情感的情境性,即很多时候,一种情感是否可以界定为道德情感并不取决于它的体验本身,更不取决于它的语言标签,而是取决于情境与结果。它是在什么情境中产生的?它能带来什么结果?一些罪犯也能体验到崇高的激情,并表现出牺牲自我和不计名利的举动,但这种激情是为了某个特定个人或某种不正确的信仰,而且由此激情驱动的行为结果是造成了对更多人的恶劣伤害,那当然就不能承认这是一种道德的情感。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将某种特定的体验界定为道德情感,而应该从诱因、背景、体验、反应、结果等多个方面进行考量,如同我们不应该不分情境地将勇敢、忠诚、仁慈等单纯定义为美德一样。二是道德情感的利他性,即尽管许多道德情感的始端都可能具有间接地有利于个体自我的可能性,但从根本上是有利于他人与社会的。然而,无论道德情感的负荷者是否能意识到,利他在短期内对自己是没有增益甚至有所损益的,但长期来说则是能获得他人和社会的积极回报的。这是他们和纯粹的经济人情感生活的差别,也是道德情感生生不息于社会的根本机制。

三、青少年道德情感结构与类别的构想

结构是系统诸要素之间的组织形态。广义上,道德情感本身是一个开放的情感子系统,几乎所有的人类情感都可能成为特定情境下的道德情感;从经验意义上看,我们可以从不同的侧面理解道德情感的结构及其成分,从而明确道德情感是一个多层次、多维度的整合体(见图2‐2)。

从情感内容层面看,道德情感反映了人们与自然、与他人、与社会、与自我等的关系,是对这一系列关系的体验。譬如,在与自我的关系中所产生的自我同一感,表现为自尊自爱、自信自豪、内疚羞愧、尴尬后悔等;无论是正性或是负性,都代表着个体在自我成长中的情感体验,代表着个体立足于社会与文化的现实感。在与他人的关系中产生的信任真诚、同情关怀、轻蔑拒斥、愤怒厌恶等,无论是正性或是负性,都代表着个体近体接触的人际道德生活中的情感体验,是美德与高尚情操形成的基础性情感。在与自然的关系中产生的秩序适度、尊重敬畏、神往迷恋、亲近爱护等体验,代表着个体与动植物的和谐以及对大自然的归属与皈依。在与社会的关系中产生的公正公平、责任使命、荣誉成就、团结合作等体验,都意味着个体与群体、社会的深度融合和休戚相关。

图2‐2 青少年道德情感三维结构框架

从情感形式层面看,道德情感在个体体验上,可以表现为直觉、想象、理性等三个层次,直觉性道德情感是由于对某种道德情境的直接感知而引起的体验,它的自觉性低,反应速度快,没有更多的意识参与,具有迅速的道德定向作用。想象性的道德情感往往是在联想起某些有道德意义的人或事件时激发的较自觉的情感体验。社会理性的情感体验则是能结合道德感性经验和理性认识,对道德要求及意义有较深刻认识的最概括、最自觉的情感体验。

从情感操作层面看,道德情感主要由感受觉察、理解体验、移情共感、表达表现、调控反应等有意识的操作过程及其技能所构成,这些技能代表道德情感在日常生活中的功能性运用。

相对来说,道德情感的种类区分更多的是依据其内容维度。不同学者往往根据自己的理解从不同角度或标准提出观点。其中,海特(2003a)根据这些情感的内在关系,采用联合家庭的隐喻提出四类较典型的道德情感。第一类是他人谴责(other‐condemning)的情感,如轻蔑、义愤、厌恶等,它们是个体因为他人违背道德规范而产生的消极体验;第二类为自我意识(selfconscious)的情感,如羞愧、尴尬、内疚、自豪等,它们是个体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给他人或社会带来的不利或有利的结果时而产生的消极或积极的体验;第三类为他人苦痛(other‐suffering)的情感,如同情、怜悯、移情等,它们是个体由于感知他人不幸的经历而产生的消极体验;第四类为他人赞颂(other‐praising)的情感,如感戴、敬畏、钦佩、道德提升感等,它们是个体见证他人的善行与伟大而产生的积极体验。坦格纳等人(Tangney et al.,2007)在充分肯定海特的有关界定的基础上,从自我意识情感和他人聚焦(other‐fo‐cused)情感进行具体分析,他们认为,与道德关联的自我意识情感尽管在评价上是指向自我的,但其引发因素仍然是无私的,如内疚就是典型的由损害他人利益引发的自我归因的情感;自我意识情感既可能造成对自我的消极评价,也能增强自我价值,强化道德观念和道德承诺,驱动道德行为。另外,在上述诸多道德情感的范畴中,存在着某些过程性强、行为意向突出的道德情感,如移情、内疚、感戴、提升感等,它们是人类道德情感系统的中心。

具体来看,上述分类所提及的许多道德情感品种,许多往往兼具诱因的利他性和亲社会行为趋向的特征,从而成为我们在探讨青少年道德情感发展问题时尤其需要关注的典型情感。[10]

例如,在海特的分类中,他人谴责的负性道德情感与特定的道德规范具有对应关系,而罗津等人(Rozin etal.,1999)提出了CAD三元(the CAD‐tri‐ad)假设,认为轻蔑同无礼、不守本分、破坏性等背德行为有关,愤怒同侵害人权和违背公正有关,厌恶同身体纯洁性的丧失有关。因此,轻蔑(contempt)、愤怒(angry)和厌恶(disgust),这样的CAD,可以对应于另一个CAD,即社群(community)、自主(autonomy)和神圣(divinity)。也就是说,轻蔑、愤怒和厌恶分别是由社会规范的违背、个人权利的侵害、纯洁或圣洁的玷污所引发的,因此,三种情感也就分别担当起道德秩序的各个层面的守护者,促使人们改变与犯过者的关系。其中,由于愤怒激发了人们恢复道德秩序的直接行动,并促使犯过者改正,因此它被认为是上述三种情感中最典型的道德情感。

羞愧和内疚都是人类高度社会化的自我意识情感,但一般上,人们认为两者“在道德上”并不等价,内疚是更具适应性的道德情感,更有利于个体以及他们的人际关系。坦格纳等人(Tangney et al.,2007)从五个方面比较了两者的适应机能:(1)羞愧可能会带来更多的否认、掩饰或逃离羞愧诱发情境的企图,从而导致人际距离;内疚则相应地带来忏悔、道歉等补救性行为。(2)内疚链接着他人取向的移情,促使自己纠正错误;羞愧则会导致个体对“坏的自我”的聚焦,妨碍形成对他人移情的能力。(3)具有羞愧倾向的个体更可能体验强烈的愤怒,并通过防御性的、外在化的指责使自己恢复控制感和优越感,或以破坏性的方式表达愤怒;内疚倾向的个体,往往会有更具建设性的情绪、认知状态和行为表现,他们通过他人取向的移情和承担责任以调节攻击性。(4)羞愧倾向与许多心理症候有关,如低自尊、抑郁和焦虑、饮食失调症候、伤后压力失调、自杀观念等;内疚被认为是更道德或更具适应性的情绪,但失调性内疚(maladaptive guilt)是由长期的自责和强迫性的反思形成的,往往是自我惩罚的源头。(5)羞愧和内疚都具有减少犯过和不恰当行为的可能性,但内疚更具有保护性功能,能更有效促使个体避免危险的、不合法的行为,面对过错承担责任并予以修缮,培育道德行为的毕生模式;羞愧很难提供如内疚那样更强的抑制机能,甚至有时候可能导致更多的问题行为。

提升感(elevation)是当人们注意到他人以特别善良的、值得称赞的,甚至是超乎寻常的方式履行道德行为时而产生的积极地开放自我、效仿美德的情感体验。提升感是被道德美所诱发的,如同社会性厌恶是被道德堕落所诱发的。慈善、善意的行动,虔诚以及自我牺牲似乎都会成为崇高感的诱发因素。如果说社会性厌恶是玷污了人类和动物的界限而引起的,那么提升感则是模糊了人与神的界限所引起的(如圣人)。厌恶使得人们隔离并避免接触,崇高使得人们敞开并寻求接近。西尔弗斯和海特(Silvers&Haidt,2008)用道德内容的视频诱发年轻母亲的崇高感,发现与控制组被试相比,崇高体验能促使母亲更多更细致的养育行为,包括对孩子增加拥抱和哺乳。在一项大学生的研究中,海特(2003b)采用现象学方法要求被试回想人类更高、更好的特性的表现,被试报告一种热烈的、喜悦的、灼热的激动充溢在他们的胸膛,促使他们向别人开放自己,帮助别人,从而使他们自己成为更好的人。从这点来看,提升感作为一种典型的积极情绪,特别适合用于培育人们拓展心智与建构美德的倾向。

感戴是当人们接受某种恩惠时所产生的积极情感体验,其对象可以是人,也可以是宇宙、神明、自然万物等。感戴之所以是一种情感,是因为其强烈的感激体验和回报冲动,这种体验和冲动是愉悦、积极的,不同于受人恩惠的亏欠感。感戴之所以是一种道德情感,是因为其来源于施恩者的道德行为促成了受恩者随后的道德动机(McCullough et al.,2001)。在助人行为需要付出代价的时候,感戴会比一般的积极情感更能增进这种行为;感戴不仅促使受恩者对施恩者本人的回报,而且还拓延到对其他无关的陌生人的亲社会行为(Bartlett,et al.,2006)。另外,感戴的表达还可以担当着道德强化物的作用,勉励着施恩者进一步的利他行为。一系列实证研究表明,感激能增强心理弹性、身体健康以及生活质量(Emmons et al.,2003),不仅有利于施恩者及其人际关系的形成与维护(A lgoeetal.,2008),而且也给感戴体验者和表达者带来快乐(A lgoe et al.,2009)。

道德自豪是一种长期受到忽视的积极效价的道德情感,是个体由于其行为结果具有较高的社会价值而产生的情绪体验。自豪能增强人们的自我价值,但更重要的是激励其随后的行为与社会价值标准保持一致。从这点来看,尽管自豪可能更多地对应于学术的、职业的、艺术或运动上的成就,但同样也激励人们履行并强化着自己对群体、社会的道德承诺。

敬畏是个体对“自我之上”和“高于自我”的人或事物所产生的崇敬、畏怯乃至顺应的复杂情感。在敬畏感中,“敬”与“畏”虽是一对矛盾的情感,但正是这种矛盾保持了一种情感上的适度张力,使得人们在追寻“超越于自我之上”“高于自我”的价值的同时能够反观自身、意识到自身的有限。可见,敬畏感的存在使得人们在纷乱的、变动不居的社会活动中能够始终保持对高尚价值的追寻以及对自身的不断审视、反思。敬畏的对象涉及自然或艺术之美、伟大的能力、崇高的美德、面临着的威胁和某种超自然的力量。在敬畏的对象面前,人们将会暂停行动甚至呼吸,赞美、钦佩,开放自己的心灵与思想。正因为这样,在宗教文化中,敬畏往往被视作为对上帝或神明存在的一种恰如其分的反应,这种反应通过某种方式被放大,从而使人们更易于接受他们听到的教导。从这个意义上看,敬畏是一种既能抑制邪恶,又能使人崇敬榜样、改造自我的积极情感。

这些较为典型的道德情感,固然可以纳入海特的情绪四大联合家庭里,也可以纳入朱小蔓(2005)的四大关系(即人与自我、人与他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中。我们认为,这些典型的道德情感还可以根据情感指向性分为自我指向的情感(对内)和他者指向的情感(对外),前者即为自我意识的情感,后者又可以根据道德主题和层次分为公正取向、关爱取向和崇高取向等三大类情感(见图2‐3)。自我意识情感是人们在社会交往中根据一定的价值标准评价自我或被他人评价时产生的情感,如内疚、羞耻、尴尬、自豪等,是立足自我、聚焦自我、改善自我的道德情感。公正取向的情感是个体在遵守和维护公正的社会活动中产生的情感,如义愤、厌恶、轻蔑和责任感、道义感等,是聚焦社会规则和公义的道德情感。关爱取向的情感是个体在社会交往中,着眼于人与人之间的相互联系和依赖关系,对他人需要做出反应时产生的情感,如信任、同情、怜悯、感戴等,是聚焦他人与关系的道德情感。崇高取向的情感是个体在社会活动中因遭遇、感知、效仿“高于自我”的人或事物时产生的情感,如敬畏、宽恕、提升感等,是建立在理想信仰基础上具有较高精神性的道德情感。

图2‐3 典型道德情感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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