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十八大报告论及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从涵盖类别和容纳层级的双重角度描述的。就涵盖的类别而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系统应当包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社会制度四种类型,它们各自处于经济基础(或者生产关系)、政治上层建筑、思想上层建筑、社会管理机制的位置。其中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比较完备,但是文化领域与社会领域的制度目前尚不健全。就容纳的层级而言,现行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已经划分出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具体制度的三大档次,整体比较齐全,但是三大档次在四个领域的搭配还有较大欠缺。下面我们以档次划分为主,进行分门别类的研究。
关于最高档次的根本制度,十八大报告只表述一条,即政治领域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国家政体的姿态出现的,因而它理所当然要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相配套。这里,我们务必要清醒地看到,尽管报告没有明点,但是毫无疑问,人民民主专政的内容注定已经纳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中。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与人民代表大会的政体组合起来,连同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共同构成我们的根本政治制度,那是天经地义、不言而喻的事情,无须多做任何解释。经济领域的根本制度应该是什么呢?按照一般的道理推断,应该是为社会主义奠定了根基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度。然而,由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水准不够,公有制度无法单独论列,因此报告未能够专门提及,现在我们只好把它安置于基本经济制度的主体成分之中。文化领域和社会领域需不需要根本制度呢?本人认为需要,不过二者确立的条件都不足。在思想文化领域,我们早就制定了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基本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指导方针,可其中根本制度的建设不可能急于求成。和谐社会的建设使命提出不久,社会领域的建设规律远未显现,目前还无法触及它的根本制度。
关于中间档次的基本制度,十八大报告认定了四条:一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二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三是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制度。其中的前三条都属于政治领域的基本制度,后一条则属于经济领域的基本制度。若将后两条的位置颠倒一下,四条基本制度便真的是按年龄排序了,确立的时间越长越显得成熟。实践证明,它们都经历了严格的实践考验,取得的效益也都比较理想。主体多元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确立于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经历的时间只有十六年,但它解放发展生产力的卓越功勋举国举世有目共睹。连同此前的十九年计算在内,改革开放三十六年来中国经济领域的辉煌发展业绩,当今的世界无人能及。文化领域与社会领域都需要根本制度,也都需要基本制度,然而与根本制度建设的必备条件大体一致,这两大领域基本制度的出台均尚待相当的时日。现实情况又令人欣慰,因为基本的文化制度和社会制度正处于充分的酝酿之中。
关于最低档次的具体制度,十八大报告列出四大项: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现行的经济体制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它是根据1993年10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创建起来的,具有依靠调控机制确保宏观平衡、依靠市场价格激发微观活力的双重效能。经过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乃至后来欧债危机的严峻考验,我们的新经济体制发挥了无与伦比的优越性,但今后它仍然需要持续地完善。由于政治领域的改革错综复杂、难度很大,由于文化领域、社会领域的改革起步较晚、相对滞后,所以到今天,相应的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管理体制都还未形成定稿。
在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序列中,又包含着一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2011年3月1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委员长吴邦国庄严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宪法为统帅,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七个部分法律组合在一起,划分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的三个层次。作为该体系统帅的宪法,是新中国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效力;作为该体系主干的七部分法律,均属于相关领域的基本法,它们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具有仅次于宪法的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作为该体系有机成分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均属于直接操作运行的具体法,它们分别由国务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该体系与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具体制度之间,不仅显示出相对独立的个性差异,而且保持着不可分割的共性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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