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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的内在悖论

时间:2022-09-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可以说,真理是人类自我生存的完满性理想形象的对象化呈示。有如此关于“真理”的不同的理解,或许本身并不重要。由此两种看待,就形成了真理的相对论与绝对论之争。真理的相对性和绝对性相峙不已,也即是人类生存悖论在人类精神探索的最高问题上的体现。因此,真理的悖论已经不存在于它作为一种权力的范围的相对性与绝对性之间的分离,更在于真理被规定为真而它自身往往是假之间的悖论。

真理是人类精神探索中最高贵的课题,在人类精神探索的长河中,理性、本质、无限、崇高、完美、伟大等始终陪伴着她。可以说,真理是人类自我生存的完满性理想形象的对象化呈示。由于人类对真理的偏爱并从而导致我们对真理的如此定格,也就使真理往往成为人类生存的最高准则社会人生追求的最美丽的目标。虽然是这样,但是人们对真理的看待和恃有却因为具体的境遇和情景而不尽相同的,即形成“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的情感的出现。对于古代中国人来讲,“真理”即是自然宇宙和生命世界的本来状貌。世界是物质的,物质是运动的,运动是否定之否定的辩证过程,这就是唯物主义的真理观。对于唯物主义者来讲,真理应该是事物(世界)的基本规律。一加一等于二,三角形各内角之和等于180度,以及力学定律、相对论理论、量子理论等等均被视为是真理,因而真理属于实证的、实验的产物。有如此关于“真理”的不同的理解,或许本身并不重要。因为比较而论,人们似乎更关心“真理”的权力范围。自“真理”产生以来发展到今天,人们就“真理”的权力范围形成截然不同的两种看待:在一种看待中,真理的权力是绝对化的,即真理作为真理,一旦生成,它就成为一种绝对的权力而高悬于人的头顶,并从而绝对强求她所统辖下的人们去彻底地膜拜它、信仰它,并为它出生入死。在另一种看待中,真理的权力是相对的,真理之为真理,它的生成始终是以一种有限权力而奉献给人的。由此两种看待,就形成了真理的相对论与绝对论之争。这种分离性的看待和争论本质上是人对人自己的不同信仰的分离性抗衡,这有些近似于天帝与靡菲斯特之争一样。不论是天帝认为“人类”可以通过不断探索而实现走向超越自身的境界,还是靡菲斯特认为“人类是不可能通过不断探索而实现走向超越自我的境界”,他们的打赌都是高悬在没有一个必要的可靠的基础之上的,因而当他们都把浮士德作为赌注而放置于(人类文明历史这张)赌桌上,天帝和靡菲斯特掷骰子的结果是:浮士德在不懈的探索中,在寻求到人生的真谛的同时结束了生命。浮士德的探索的结局恰恰是给天帝和魔鬼的打赌留下的一个无法消解的悖论,或者说揭开了人类生存本身的悖论。真理的相对性和绝对性相峙不已,也即是人类生存悖论在人类精神探索的最高问题上的体现。因而人们也就自圆其说地把真理看成既是绝对的又是相对的,它之绝对是因为它是真理:凡真理就是永恒的理,永恒的真;反之,则不为真理。它之是相对,是在于真理虽然可以“放之四海而皆准”,但也必须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分为二的和实事求是的原则。这样,真理的绝对性是时间意义上的,属于真理的存在范畴;真理的相对性是空间意义上的,属于真理的功能范畴。当我们把作为时间意义的真理之绝对性和空间意义的真理之相对性分别派属于存在范畴和功能范畴之中,就自然把二者统一了起来。但这种统一仅是形式上的,并没有消除真理的绝对性和相对性之间的自身悖论。

进一步看,人类真理的悖论还并不仅仅表现在绝对与相对的问题上,还体现在真理自身的矛盾性上,即体现在真理的内在逻辑的不一致性上。在我们的生活中,逻辑的必然性和行为(运动)的辩证性,可以说是最为经典的真理,或者说,逻辑的必然性和辩证性是构成真理的基础。试看:

凡人都是要死的

阿凡提是人

所以,阿凡提必死

如上三段论是最经典的逻辑必然性的表述。在这一基本的逻辑的必然性中,大前提本身就是含混的、虚假的、有待证明的,但它却做了这个逻辑必然性中的绝对为真的尺度。在这个三段论中,大前提的虚假性恰恰体现在大前提中的“人”和小前提中的“人”的内涵构成的不一致性,即小前提中的“人”指阿凡提这一有机生命个体,而大前提中的“人”恰恰是指能直立行走的能创造符号表现自身的生物物种,或者说是指一种类型化的抽象生命形式。这一抽象的生命形式是对这一类型的所有生命个体的共同生命特质的抽取、概括形式,所以它并不存在“死”与否的问题。“生”和“死”都是相对个体生命才有意义和价值。因此,当我们企图把“死”这一生命世界中一种普遍存在的特殊生命状态用来衡量一类生命形式和个体生命形式时,这二者在事实上并不能构成一种必然的逻辑关系,因而“凡人皆会死”这一虚假的大前提也就不可能作为一种绝对为真的尺度来衡量小前提。换言之,大前提中的谓项“类人”和小前提中的主项“阿凡提”在内涵上并不构成周延,这种不周延现实地构成了逻辑上的自相矛盾。所以,对于一个虚假的有待证明的大前提是毫无意义的。当从一个无意义的大前提到一个有意义的小前提之间是推不出有意义的结论的。如果说如上的三段论也能构成逻辑的必然性的话,那么,这种逻辑的必然性并不属于真的范畴。不妨再看下面一个例子。

凡是反动派都是纸老虎

美帝国主义是反动派

所以,美帝国主义是纸老虎

在这个三段论中,大前提的判断本身就成问题,即反动派并不是纸老虎。而大前提的谓项和小前项的主项之间不周延,因为“纸老虎”是没有生命的玩具,而美帝国主义是一个国家,是一个充满生命活力和创造动力的国家,它由具体的人缔造,在事实上不是纸老虎。所以,美帝国主义并没有因为这个逻辑的三段论推论而成为必然逻辑的必然物,即并没有成为纸老虎,相反,它当上了“世界警察”。那么,如果就其逻辑推论本身找原因,恰恰是其大前提有待证明,即凭什么论判“凡是反动派都是纸老虎”?一个没有经过严肃的证明而获得普遍成立的大前提是不可能推出正确的结论的。又如:

人是生而自由的

萨特是人

所以,萨特必然自由

逻辑推论所形成的逻辑的必然性,确实可以让萨特如此,但假如萨特自己不愿意自由呢?或者萨特本身就没有自由呢?或者萨特的生活既自由而又不自由呢?结论的不可靠性在于大前提的虚假性。人生而自由吗?你为什么生于这样一个女人之腹而不生于那样的一个女人之腹?为什么生于此时而不生于彼时?为什么不使自己生而为男,而偏要生而为女……均表明了人生而是不自由的。然而这样的判断是正确的吗?能构成真理吗?

人是生而不自由的,

阿凡提是人

所以,阿凡提必然不自由

这样的推论为真吗?可靠吗?人到底是按照哪种逻辑的必然性来生活才是真的呢?才拥有真理性呢?

由此不难看出,逻辑的必然性原来是观念的幻相性。一切被视为是必然的逻辑都是以虚假其大前提为绝对为真的尺度的。因此,真理的悖论已经不存在于它作为一种权力的范围的相对性与绝对性之间的分离,更在于真理被规定为真而它自身往往是假之间的悖论。这一悖论不仅仅存在于逻辑推论(演绎)的必然性的荒谬上,还体现在逻辑运行的辩证性上。比如,在黑格尔的看待中,事物(世界)是一个三位一体的逻辑过程,即从“有”到“无”再到“变”的过程。即事物(世界)总是首先规定自身为正(如有、是等),紧接着就是对自我规定的否定,并走向对立(如非有、不是等)。这意味着第一个包含着第二个、第二个从第一个中产生出来,即事物的自我规定性包含着对自我的否定性并与它相同一。这样,一个东西,既可是(即有)又不是(非有),这个东西为何可能既是又不是呢?回答是在变中它既是又不是,因此“变”的范畴就解决了矛盾。即第一个范畴(是)和第二个范畴(不是)总是在作为这两个在前范畴之统一的第三范畴(变)中得到和解,这第三范畴包含它们的潜伏着的和谐与统一。这就是后来著名的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和否定之否定规律的整体运行的最初的也是最基本的形态。在黑格尔的辩证法中,“有”是最先被规定的,即最先被预设的,但这种预设的前提是什么?为什么世界“事物”先是“有”?难道不可以是无?或者既非有也非非有;或者是无与有这些概念所不能规定的?而“有”为什么被看成是自我规定?为什么要把“有”规定为“正题”?如此等等的问题如果得不到根本性的解决,辩证法作为真理同样有待证明,因为辩证法的所有的项都是主观预设的、没有任何证明的观念产物。然而,人们却确信它是“真理”,确信这是对世界(事物)的规律的把握,因而产生了真理是否为真理之间的悖论。

考察真理的内在悖论,最终可以归结到真理的修辞性。客观地看,真理只属于人,属于人类社会,属于人类的历史化的此在生存社会。社会的历史化的此在生存性,决定了其生存敞开的修辞性。真理就是在这样一种历史化的此在生存的修辞性这一大的背景中生成与敞开的。真理之所以能够成为真理,就在于它的修辞性:真理问题是一个修辞问题。因为修辞,真理才变成可能和现实;也因为修辞,真理才成为人类生活的精神原则。所以,真理是修辞的产物,并最终服务于历史化的此在生存。

抽象的看,真理属于知识论范畴,首先属于存在论范畴。但从生存论看,真理却属于修辞学范畴。真理是修辞学的真理。由于真理的修辞学性,使存在之真理获得了自在之真与认知之真的区分性。

客观地看,真理不过是真实的大道理,这是当我们一说到真理时,就要首先想到它的“真实”性的根本考虑。但是,被称之为“真实”的东西往往不是真理,因为真理虽然必须以真实为前提,必须要真实,然而就一般意义上讲,真实的东西必须有内蕴着使其成为真实的东西的道理,但真实的东西所蕴含的道理并不一定是大道理。只有蕴含大道理的那些真实的东西,才蕴含真理,才彰显真理。这就是真理就是真实的大道理的直白表述。并且,真实的东西并不一定是事物本身,因为当我们说某事某物或者某人及其行为“真实”时,这种“真实”却更多地是我们看待中的真实,而并不是其事物本身的真实,只有“真在”或者说只有“自在”本身才是真。真是自在本身。世界的自在性,事物的自在性,世界上所有生物物种的自在性,这就是真。

自在之真是存在的本来状况,亦即“它就是那样”。它的真值是唯一的“这一个”,舍此别无其他。也就是说,自在之真有三个特点:第一,它的真实性不需要它自身之外的因素的参与和辅助,因为它就是它自身;第二,它作为真是自在的,没有自身的反面参照系,换句话讲,它没有规定性;第三,它自身就是规定,它自身就是对自身的规定,并且,它在规定自身的过程中从不规定自身之外的它物,而且,在自在之真面前,也没有它物可供它规定。

自在之真,这是最高层次的真。除此之外,对人类世界来讲,还有认知之真。认知之真,这是人的参与的结果。认知之真,是人把自在之真纳入我之观照框架之中的真。由此不难看出:第一,认知之真的产生与存在,必须要凭借外物性力量的加盟才可能成为现实,而这个使其成为认知之真的外物性力量就是人,没有人的参与其中,认知之真是根本无法产生的。从这个角度讲,认知之真是人的主观能动性的产物,而不是物自身存在使之然,更不是物自身存在的特性,或者说是人的特性把自在之物的局部性突现与照亮的结果。就物的自在意义上讲,凡物都不存在特性的问题,物的自在就是物的全部,亦是物的整体,它具有不可分有性,一旦被分有了,它就不是这一物,由此也就失去了自在性。特性是分有的产物,而分有是人的观念参与自在之物的结果,或者说是人的某种分有观念对真在之物的幻象性投影。第二,认知之真的真实性,需要一个外力来参照,外力是决定此一认知之物是否为真的终极判据。当这一终极判据被改变,原先为真的认知之物,也可能会走向其反面而成为非真或为假。因此,第三,认知之真不是自己规定自己,而是它物规定自己,或者说是要受它物的规定。第四,它也受它物规定的同时规定着别物,这就是认知之真既受规定又规定着。这样,第五,认知之真一旦产生,就伴有其反面——假或非真。它的存在的真实性不是唯一的,而是多元的。它一旦为真的同时,另一个与它相对应的或者非真状态就同时产生,或显在或隐在,但无论怎样,它都会追随着它,直到它沦为它原先的反面为止。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真亦假来假亦真”的辩证关系与道理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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