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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形态的辩证法

时间:2022-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合理形态的辩证法在对实践辩证法的三种类型作了规定之后,我们便可以对其进行进一步的比较。但这种辩证法将理论全然地归结为实践,完全忽视了理论的相对独立性,则不可避免地有着其局限性。

三、合理形态的辩证法

在对实践辩证法的三种类型作了规定之后,我们便可以对其进行进一步的比较。既然如前所述,辩证法的实质即在于将诸多抽象的规定统一起来,即将普遍性和特殊性统一为个体性,以具体地把握现实事物,那么,我们便可据此实质而对诸种类型的实践辩证法予以考量。

思辨的实践辩证法的理论目标自然也是实现对于事物的具体把握,而且是在一个单一的理论内完整的把握。但既然任何理论体系都是有限的,而在一个有限的理论体系内不可能达到对于普遍与特殊、形式与内容、本质与现象、主体与客体等本质对立的克服,而若强行推进,则必导向自相矛盾或二律背反,而自相矛盾或二律背反便意味着失去对于人类活动而言最为重要的确定性,那么,思辨的实践辩证法就是不可能达到对于事物的具体的把握这一目标的。这也就是说,这种辩证法在人类生活中是无效的。当然,这种无效是指其对于所欲实现目标的肯定性方面而言的,但若从否定的或消极的方面看,则由于其以理性的二律背反揭示了理论的有限性,因而在防止理论的僭越方面亦有其积极意义。

实用主义的实践辩证法在对于事物的具体把握上,虽然在将诸多视角或规定综合为具体的实践知识上也不能达到理论所欲达到的单一视角中的统一性,亦即不能达到理论基于普遍性的确定性,但由于这种综合并未脱离具体生活境遇,而有着对于具体的实践而言的特定的确定性,因而在生活实践中自然有其重大效用。但这种辩证法将理论全然地归结为实践,完全忽视了理论的相对独立性,则不可避免地有着其局限性。特别是对于以科学为典范的理论活动几乎支配了人类生活各个方面的现代世界而言,对于理论独立性的忽视便不能不是一个极其严重的缺陷。无论我们如何评价科学理论的作用,其对于人类生活的支配却是不能无视的。

有限理性论的实践哲学则由于一方面否定了理论的完全独立性,另一方面又基于工具性生产劳动的超越性而肯定了理论活动的相对独立性,其辩证法便既包含了实用主义实践哲学在实践中的辩证法,又包括了实用主义所忽视了的理论之间以及理论与实践之间的辩证法,因而便具有最为充实的具体性,是能够比之实用主义实践哲学更为有效地实现对于事物的具体把握的。因而,有限理性论的实践辩证法便是一种最为合理的辩证法。

我们可以社会生活中最为重要的正义问题为例来看三种类型辩证法在如何具体地把握事物上的不同。正义是社会生活尤其是现代社会生活的首要价值,但同时也是一种综合性的、总体性的价值,如何把握这一总体性价值,不同的政治哲学有着不同的进路。若从方法论方面来看,这就是如何把握住构成正义价值的诸方面价值之间的关系问题。

若以思辨的实践辩证法来进行正义价值的建构,则必然只能是试图在一种单一的理论体系内以某一种基本价值为原则将正义价值建构起来。一般说来,这就是普遍主义的理论进路。这样一种理论进路,一方面,由于试图一劳永逸地将社会生活规定完毕,是不可能把握住经常处于变化中的社会生活之具体的;另一方面,就理论本身来说,由于试图将诸多互相冲突的社会价值在一个单一的理论内综合为一体,若将其逻辑贯彻到底,是必然要导向理论的自相矛盾的。

若以实用主义或功利主义的实践辩证法来进行正义价值的建构,则由于实用主义实践哲学否认理论的相对独立性,其一切确定性便只能来源于每一具体的生活实践之中。以这样一种方式建构的正义价值便也只能因着生活实践的变化而变化,无法达到一种相对确定的从而能够相对稳定地规范人们生活的价值准则

而从有限理性论的实践哲学立场出发,对正义价值的建构便要复杂得多。其总的方法论原则是从诸抽象的社会价值出发,而最终通过价值原则之间的辩证法或综合均衡而走向作为一种综合价值的社会正义。诸抽象的社会价值一般是从两个方面来规定的,一方面是从人类存在的基本样态即个体与社会两个方面的关系来看的基本价值原则,为权利与义务;另一方面是从人类基本需要所决定的基本活动领域来看的基本价值原则,为自由、公平、效率。正义价值的综合性体现在对各对立价值的折中上。首先是对权利与义务价值的折中,其次是对作为三大活动领域之价值的效率、公平和自由之间的某种方式的折中。但上述综合仍然只是一般意义上的综合,可以适合于任何社会,因而仍是抽象的。一种具体的、现实的正义观念必须考虑到人们的社会实践方式的差异,将上述综合进一步具体化。这里首先要考虑社会交往实践方式或社会组织方式的不同(可简化为共同体组织方式与市民社会组织方式之间混合比例的不同)对于正义价值的影响。由混合比例的不同,决定了一个现实社会的主要特征,即在任何一种社会中,正义的实现方式便都必定是混合的。进而,具体化到某一个混合型的社会之中,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社会正义的综合方式也必定有所不同,即均衡的侧重点可能有所不同。关于这一点,早年主张过一种抽象的极端自由主义的诺齐克在晚年却有过极其精微的观察和描述。他指出,“在政治领域中存在相互竞争的多元价值,这些价值都可以得到培护、激励和实现”,但“把所有目标协调一致的包容进来是不可能的”,这样,选民在某一时期只是倾向于追求其中部分价值,而这就造成了民主政治的一种之字形过程。[6]显然,这样一种辩证法对于正义价值是能够实现一种更为具体的把握的,它既不流于抽象的一般性,亦避免了全然依从于具体生活实践的机会主义,因而是一种更为优越的方法。

【注释】

[1]陈康:《论柏拉图的〈巴门尼德斯篇〉》,转引自[古希腊]柏拉图著,陈康译:《巴门尼德斯篇》,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410页。

[2]哥德尔关于一个足够丰富的系统内完全性和一致性不可兼得的不完全性定理,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视作康德二律背反理论的精确化证明,而从哥德尔不完全性定理对数学的巨大冲击,我们也可以想见康德在哲学上革命的意义。

[3][美]杜威著,傅统先译:《确定性的寻求》,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页。

[4][美]杜威著,傅统先译:《确定性的寻求》,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10页。

[5][美]杜威著,傅统先译:《确定性的寻求》,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27页。

[6]参见[美]诺齐克著,沈岿译:《政治的之字形过程》,《学术思想评论》第八辑《后发展国家的现代性问题》,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5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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