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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与历史一致的意蕴

时间:2022-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逻辑与历史一致的意蕴在前文中,我们叙述了马克思的辩证方法作为从抽象到具体的上升过程和这一上升作为矛盾进展过程的实质,但这些内容都还只是这一方法的内部逻辑规定,而这些逻辑规定与实在的历史过程之间的关系还未得到阐明,下面我们要着重考察这一关系,说明从抽象到具体的矛盾进展过程与实在的历史过程相一致原则以及这一原则的方法论意义。

四、逻辑与历史一致的意蕴

在前文中,我们叙述了马克思的辩证方法作为从抽象到具体的上升过程和这一上升作为矛盾进展过程的实质,但这些内容都还只是这一方法的内部逻辑规定,而这些逻辑规定与实在的历史过程之间的关系还未得到阐明,下面我们要着重考察这一关系,说明从抽象到具体的矛盾进展过程与实在的历史过程相一致原则以及这一原则的方法论意义。

1.“在一定限度内”逻辑与历史是相一致的

我们在前文已叙述过马克思对黑格尔辩证法的唯心主义基础与由此而来的绝对机体主义的批判和改造。马克思得出的结论是,以唯物主义为基础的辩证方法必须从现实出发,从有限的实在历史出发,把逻辑看做对历史的反映,而不是如黑格尔那样头足倒置地把历史视为逻辑的展开,并由此而发展存在着非有机的“真正的对立”,从而唯物辩证法的对象便与黑格尔的绝对有机的理念根本不同,而是现实的相对的有机整体。由此而引出的结论就是,历史的发展并不是如同一条不间断的河流一样的一个绝对连续的过程,而是一个由许多社会有机体的此消彼长所构成的包含了间断性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并不是一个社会有机体的不断的生长发展,而是有一些有机体死亡了,又有另一些有机体生长出来了,从这里我们便可以顺理成章地说,既然历史是由一些各自相对独立的社会有机体的交替生灭过程构成的,而每一个有机体的本质又各有不同,那么,我们便不能指望用一个统一的逻辑结构去反映全部历史,而只能对应于不同的社会有机体的生长灭亡的历史,以不同逻辑结构去把握它。这样,由“真正的对立”或“相对有机体”所得出的结论就是,马克思所说的逻辑与历史相一致,是指具有独特规定的逻辑结构与它所操纵反映的独特社会有机体的生灭历史相一致,而不是与任意的历史过程相一致,具体到《资本论》来说,便是指《资本论》的逻辑结构与商品生产社会,尤其是商品生产的最发达阶段资本主义社会的发生发展的历史过程相一致,下面我们将会看到,这一结论对于马克思的逻辑与历史相一致的原则,具有重大的意义。

目前人们对于马克思的逻辑与历史相一致原则的理解存在着很大的分歧,依笔者的浅见,这些分歧都与未能很好地把握马克思辩证方法的对象是与现实的相对有机整体这一事实相关。在争论中,认为逻辑与历史相一致原则成立的人,只引证恩格斯的关于“经济范畴出现的顺序同它们在逻辑发展中的顺序也是一样的”这个论述;[85]而认为这一原则不能成立的人则只引证马克思否定性的论述:“因此,把经济范畴按它们在历史上起决定作用的先后次序来排列是不行的,错误的。它们的次序倒是由它们在现代资产阶级社会中的相互关系决定的,这种关系同表现出来的它们的自然次序或者符合历史发展的次序恰好相反。”[86]这样一来,人们往往在无意中把马克思恩格斯对立起来了,似乎恩格斯是肯定这一原则的,而马克思是否定这一原则的,应该如何理解这一现象呢?的确,认为这一原则不能成立的人也有马克思的同样明白的论述,且也可以从《资本论》中找到许多逻辑次序与历史次序不相一致的例证。两方面的例证也都是同等确凿的。由于否定性论据的特殊的逻辑作用,这样,似乎要么就干脆否认这一原则,要么就只能承认它是一条有相当多反例、缺乏普遍性的原则,说一条原则缺乏普遍性,那实际上也等于否认了它作为原则的存在。但是,事实上,在这个问题上关于存在于马克思和恩格斯之间的不一致,都是由于人们对于马克思的这一原理的错误理解所造成的;而如果从我们上面讲过的,由“真正的对立”而引导出来的观点来看,则马克思和恩格斯之间不存在任何对立,他们那两段似乎相反的论述,完全是从不同的方面对这一原则的说明,在恩格斯那里,则特别强调截取了独特的社会有机体历史与反映它的独特的逻辑结构的对应性这一特征。仔细看来,马克思并未否定逻辑次序与历史次序的一致性,而只是把它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在这个限度内,从最简单上升到复杂这个抽象思维的进程符合现实的历史过程”[87]。这个“限度”就是所研究的那个社会有机体的限度,这就是说,一个关于某一社会有机体的逻辑结构,只能和该有机体的历史相一致,而不能和别的有机体历史相一致,在这个限度内看问题,逻辑与历史相一致这一原则则不存在任何反例,它完全普遍适用于马克思《资本论》的整个体系,至于人们所常常列举的关于地租在历史上出现的次序与在逻辑中出现的次序的不一致问题,从这一观点来看,也不成其为问题。因为与《资本论》的逻辑体系中的地租对应的是资本主义的地租,而不是封建主义的地租;资本主义的地租与封建主义的地租有某种联系,但毕竟具有不同的本质,毕竟是不同经济制度的规定,处于两种不同的“普照的光”的笼罩之下,所以马克思把资本主义地租放在《资本论》现在的位置,恰好说明了是逻辑与历史的一致,其他类似的范畴也与此理相同。

从这个观点来看,《资本论》贯彻了范畴的逻辑次序与范畴在历史上出现的次序相一致的原则。但仍需要强调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历史是指商品经济的发展历史,即一方面必须是商品经济有机体的全部历史,另一方面又必须把任何其他有机体的历史排除在外,《资本论》的对象虽然是资本主义经济,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是直接从简单商品经济发展而来的,资本主义经济与小商品经济之间的关系不同于资本主义经济同封建主义经济之间的关系。前者是同一有机体的不同发展阶段(尽管两个阶段的差异是如此之大),后者则是两个不同的社会有机体,从小商品经济中是可以自发地产生资本主义经济的,而从纯粹的封建主义经济中则不行,因此,对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历史的把握必须从简单商品经济开始,从历史上看,若没有前资本主义的商品经济的存在与发展,资本主义经济也就无从产生;从逻辑上看,若无对商品、货币等范畴的规定,也就无从理解作为范畴的资本,因此,必须把商品经济的全部发展看做同一个有机整体的发展,从这一观点来看,《资本论》中范畴的逻辑次序与其在历史上出现的次序是严格一致的。

首先,从《资本论》的最基本框架来看,商品、货币、资本和土地所有制这四大范畴的逻辑联系,构成了《资本论》范畴进展的基本线索。《资本论》中从商品到货币、再到资本、再到土地所有制的逻辑进展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历史中这些范畴出现的次序是完全一致的,在商品经济的历史上,商品先于货币而出现,货币只是商品交换中一般等价物在某一种商品上的对象化;货币先于资本而存在,资本是由货币转化而成的;资本又先于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而存在,土地所有制以及地租在历史上固然先于资本已经存在,但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和资本主义地租却是资本的创造物,而不是先前社会的直接遗留物。

其次,作为《资本论》中心范畴的资本的逻辑进展次序完全符合资本历史运动的次序,《资本论》中资本的逻辑进展次序是从“资本的生产过程”到“资本的流通过程”再到“资本主义生产总过程”,而在历史上,生产在本质上也先于流通,生产和流通又先于生产总过程,即剩余价值在资本主义生产者之间,以及在产业资本家、商业资本家、银行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之间的瓜分过程,在历史上,资本主义生产者总是先占有剩余价值,然后才与他人共同瓜分。在《资本论》中,逻辑也是先把资本主义生产当做全部剩余价值的所有者来考察,然后再考察剩余价值的瓜分过程的。

再次,在资本的基本形式产业资本内,其生产过程、流通过程和生产总过程之间也存在着历史先后性。因而在《资本论》中,先在第一卷和第二卷考察产业资本的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再在第三卷头篇考察产业资本的生产总过程。

又次,在产业资本的生产过程内,绝对剩余价值生产和相对剩余价值生产之间,简单协作、工场手工业和机器大工业三种生产方式之间存在着历史上的先后顺序,《资本论》中考察它们的逻辑次序与之相符合,孤立生产与再生产之间、简单再生产与扩大再生产之间也存在着历史先后性,理论的逻辑次序亦与之相符合。

最后,在产业资本的生产总过程中,利润在历史上早于平均利润,《资本论》按这一先后顺序考察了它们,等等。

所有这些,都表明《资本论》是严格地实行了逻辑与历史相一致的方法原则的。[88]

2.普遍性经由特殊化而达于个别性的矛盾进展是思维通过对历史过程的逻辑反映而对于现实对象的把握

在前文我们考察了马克思的逻辑与历史相一致的原则的适用范围和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是如何严格贯彻这一原则的,但这些内容都只是这一方法原则的表象,因为这两种次序的一致本身并不能说明什么问题,这种一致本身既不能表明它是唯物主义的(因为在黑格尔那里也是一致的),也不能表明它是辩证法的(因为经验论者也可以按历史表述的顺序安排自己的范畴顺序)。如果因为马克思认为逻辑是对历史的反映,恰与黑格尔相反,便认为这一原则的意义只在于它是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则——理论与实际相一致的原则的运用,这也是可疑的。马克思的辩证法固然包含了理论与实际相一致的原则,但这一原则却不为马克思主义所独有,而是一般唯物主义的一个基本原则,仅仅要求理论与实际相一致,远不能包含辩证法的内容,看来要把逻辑与历史相一致的原则作为一条既是唯物的又是辩证的方法原则,还必须寻求包含于其中的更为深刻的含义。

在黑格尔那里,真正深刻的东西是他认为绝对理念是一个具体之物,其发展过程是一个从抽象到具体的矛盾进展过程,即从最初的抽象普遍性,经过一系列中介环节的特殊化而达到具体普遍性(即个别性)的过程;最高的具体之物是由最低的抽象之物发展而来却以扬弃的形式保存着发展的所有中介环节的。他指出:“这种前进是这样规定自身的,即:它从单纯的规定性开始,而后继的总是愈加丰富和愈加具体。因为结果包含它的开端,而开端的过程以新的规定性丰富了结果,普遍的东西构成基础,由此不应当把进程看作是从一个他物到一个他物的流动。绝对方法中的概念在它的他有中保持自身;普遍的东西在它的特殊化中,在判断和实在中,保持自身;普遍的东西在以后规定的每一阶段,都提高了它以前的全部内容,它不仅没有因为它的辩证的前进而丧失什么,丢下什么,而且还带着一切收获和自己一起,使自身更丰富、更现实。”[89]逻辑过程如此,历史过程作为绝对理念之表现,亦复如此。这种结论包含着开端及中介,开端必然发展为最高的具体概念。过程与结果的相互反映的情况,我们称之为过程与结果的同构性。恩格斯所说的黑格尔的思维方式具有巨大的历史感,认为历史中有一种发展、有一种内在的联系,等等,也应该从这个意义上来理解,由此,黑格尔便提出了一个方法论结论:“如果我们能够以哲学史里面出现的各个系统的基本概念,完成剥掉它的外在形态和特殊应用,我们就可以得到理念自身发展的各个不同的阶段的逻辑概念了。反之,如果掌握了逻辑的进程,我们亦可从它里面的各主要环节得到世界现象的进程。”[90]马克思当然不会接受黑格尔由逻辑推演出历史的唯心主义观点。马克思所说的“历史”也不同于黑格尔的理念的发展史,而是实在的人类历史,首先是经济生活的历史。这是一个客观的自然历史过程,它是独立不倚的东西,逻辑只是对于它的反映。但马克思也不仅仅认为由历史而达于逻辑概念才有可取之处,而是从过程与结果的互相反映或者说同构性这一更为深刻的地方受到了启发。恩格斯说:“这个划时代的历史观(即‘历史中有一种发展、有一种内在联系’的观点——引者注)是新的唯物主义观点的直接理论前提,单单由于这种历史观,也就为逻辑方法提供了一个出发点。”[91]不过,马克思认为应该从历史中的过程与结果的同构性引出逻辑中过程与结果的同构来,而不是相反。历史应该是逻辑的基础,在历史过程与结果的同构性中,实现历史过程与现实对象的同构性。因此,我们应该从“历史中有一种发展、有一种内在联系”,亦即从历史过程与现实结果有同构性这一点去理解逻辑与历史相一致原则的深刻的方法论意义。

从这一观点出发,我们就会得出逻辑与历史的关系,首先是现实与历史的关系,或者说,逻辑与历史的关系的客观基础在于现实与历史的关系之中;说逻辑与历史相一致也就等于说现实与历史相一致。马克思辩证方法的对象是相对有机整体,而任何一个相对有机整体性的对象都不是开天辟地就存在的,而是发生发展而来的,即都是有它的生命历史的;它的现实存在是由它的历史的存在发展而来的。现实是历史发展的结果,现在的问题是历史上的有机整体的结构与现实的有机整体的结构的关系是怎样的呢?辩证法认为,在现实有机整体的结构里,历史上的有机整体的结构以其发展了的形式存在着。在有机整体发生之初,其结构是比较简单的,在其历史发展中,结构朝着复杂化、多样化的方向变化着,但这种变化是在保留原有结构的基础形式的条件下进行的。在发展中,有新的结构因素产生出来,而与原有的结构相协调而形成了一个有机整体的历史发展之链,而现实就是由这一链条的总和构成的。总之,现实的结构包含历史上的结构在自身之内,又使它们从属于自身。这样现实就像是积淀起来的历史,而历史就有如向后拉开了的现实,这关系又如同蚕的吐丝过程与蚕茧的关系,是一种互相映照关系,由蚕之吐丝过程可知蚕茧之结构,反过来由蚕茧的结构亦可推知蚕之吐丝过程。因此,逻辑与历史的一致,也就是现实与历史的一致。现实与历史的总和是一种同构关系,是互相映照的,或者用信息论的语言说,就是现实把历史的信息保存在自身之中,现实以其空间结构建立了与历史的时间——空间结构的同构关系,现实有如一条磁带,把历史的信息录制于自身之中,这就使我们可以由现实而知历史,或由历史而知现实,就像由录音带的录音可知过去的声音,或者反之亦然一样,关于这一点,马克思一方面认为,对现实对象的认识,不能不考虑到它的历史演变过程,不能不以“巨大的历史感作为基础”;另一方面他也指出:“人体解剖对于猴体解剖是一把钥匙。反过来说,低等动物身上表露的高等动物的征兆,只有在高等动物本身已被认识之后才能理解。因此,资产阶级经济为古代经济等等提供了钥匙。”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资产阶级经济的范畴包含着一种适用于一切其他社会形式的真理。[92]这就是说,可以由现实而知历史,或者加深对历史的理解。

但是,我们所说的由历史而知现实和由现实而知历史是如何实现的呢?是由关于历史的表象光照在现实的表象或者反过来由现实的表象而知历史的表象吗?不是的。历史过程与现实的同构只存在于其内部结构之中,而不存在于表象之中。因此,这一同构也就是关于历史过程的逻辑把握与关于现实的逻辑把握的同构。从而,由历史而知现实就是由关于历史的逻辑而知现实的逻辑,而逻辑又是反映着历史与现实的,也就是说是逻辑现实或历史本身的近似的把握。我们在前文中曾表明马克思的方法是一个从抽象到具体的矛盾进展过程,这就是马克思科学体系的逻辑结构;又表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是严格地贯彻了逻辑与历史相一致的原则的。这就是说,马克思科学体系的逻辑结构与对象的历史过程是相一致的或同构的。也就是说,马克思把商品经济这一相对有机整体的历史从逻辑上把握为一个从抽象到具体的矛盾进展过程,亦即一个由普遍性经过特殊化而达到个别性的矛盾过程,但历史与现实又是同构的。因而,也就等于说,马克思把商品经济这一相对有机整体的现实结构把握为一个内含普遍性与特殊性两个层次之间相互作用、相互渗透的矛盾结构。于是我们现在有了四个东西:历史、关于历史的逻辑、现实和关于现实的逻辑,科学研究的目的是要以逻辑把握现实,研究历史也终究是归于这个目的,虽然马克思也曾指出,对于历史的深刻理解,往往有待于对现实的理解,但总的来说,对于现实的直接把握却往往更为困难,因为对于一个有机整体来说,它的现实存在无非是两种情况,即或以不发展的形式存在,或以发展了的形式存在。一般说来,在对象处于不发展的状态时,由于其许多环节尚未展开,只显露出很简单的规定,因而,科学是很难对它有深刻理解的,而处于发展了的状态之中的对象,则又由于其环节得到了充分的展开,显露出了极其复杂的规定性,而使得科学很难以直接的方式适当地把握它。对于第一种情况,科学目前还未找到有效的解决方法,而只能等待对象的充分发展;而对于第二种困难,科学则找出了克服的方法。逻辑与历史相一致的原则便是一种有效的方法,以资本主义经济为例来说,作为一个社会有机整体,资本主义经济是高度发展了的商品经济,这便是(狭义的)政治经济学所面对的现实对象,这是一个庞大复杂而又浑圆的有机整体,是很难以直接的方法把它作为诸多环节统一的具体性来把握的。但根据逻辑与历史相一致的原则,却是可以用间接的、有中介的方式,即借助对历史过程的把握而把握的,因为既然如上所述,历史过程的总和与现实是同构的,那么通过与历史相一致的逻辑过程对历史的把握,也就等于把握了现实的有机整体。当然我们必须注意对历史过程与现实的正确理解,在这里,历史无非就是现实得以实现的历程,而现实即是历史的结果,在历史与现实之间并无一条界线,正如一个人的成长史与其现存状态无法截然分开一样,因此,历史过程与现实结果的区分只是一种理性的抽象。

其实,通过一定的中介环节间接地把握对象,这是科学研究中的一种极为普遍的方法,有人把它称之为“关系映射反演原则”。这一原则可简略地规定如下:令R表示一组原象(即要研究的对象)的关系结构(或原象系统)。其中包含着待确定的原象X,令M表示一种映射(按一一对应法则)。通过它的作用假定原象结构系统R被映成映象关系结构R',其中自然包含着未知的原象X的映象X'。若有办法把X'确定下来,则通过反演即逆映射I=M-1可相应地把X确定下来,这便是“关系映射反演原则”的基本内容,可用框图表示如下[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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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而易见,逻辑与历史相一致的方法原则是“关系映射反演原则”的一个特殊情况,当然,这是仅就逻辑与历史相一致原则也是借助于一个同构的中介来间接地把握对象这一点而言的,至于逻辑与历史相一致方法中所包含的深刻的辩证法内容则是普通的“关系映射反演”方法所没有的。现仍以商品经济这一社会有机体为例来说明,商品经济的现实有机整体相当于上述方法的原象R。对这一对象的直接把握相当于X;而商品经济历史发展的总和及对它的逻辑把握分别相当于上述的R'和X'。现在科学的目的是要把握作为现实的商品经济最高发展的资本主义经济有机整体的原象R,但由R到它的直接把握X的过渡却不易实现。因此,转而借助于R与作为商品经济历史过程总和的映射R'之间的同构关系,先行把握R',由于此处的R'是一个从相对简单到复杂的过程所构成的,对它的把握符合人类认识从简单到复杂的进程,因而是较易进行的,即从R'求作为对R'把握的X'是较为容易的,在得到了X'以后,进一步的工作是通过这反演过程M-1把X'转换成为对于对象的直接理解的X。这一环节在非数学化的社会科学中一般并不在理论体系中表示出来,一般不再区分X与X',但人们在理解上,却总是包含这一过程的,即是说,一般都是约定俗成地让这一反映过程在人们头脑里进行,这是社会科学与精密的数理科学的不同之处。此外,逻辑与历史相一致的方法自然也可以用于从对现实的把握求得对历史过程某一环节的把握上。马克思所提出的“资产阶级经济为古代经济等等提供了钥匙”[94]便是一例。这样做一般是为了求得对历史某一环节更为充分的理解。显然,这时,原象与映象的具体含义都变换了,由于《资本论》的目的是理解当时现存的资本主义经济,因而,它主要是运用以历史为中介而求得对现实的把握的方法。

一般说来,要对像资本主义经济这样一个复杂的社会有机整体有一个深刻而又全面的理解,离开逻辑与历史相一致的方法是根本不可能的,如果我们不把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矛盾发展的方法同逻辑与历史相一致的方法理解为三种各不相干的方法,而是当做同一辩证方法的不同方面的话,那么我们可以说,包含了从抽象到具体及矛盾进展作为自身环节的逻辑与历史相一致的方法,是把握像资本主义经济结构这样具有发展历史的复杂有机整体的唯一科学的方法。正是由于这一原因,马克思才在《资本论》各卷、《剩余价值理论》以及几部《资本论》手稿中多次批评资产阶级经济学的非历史主义;恩格斯也才特别强调地指出,“因此,逻辑的方式是唯一适用的方式。但是,实际上这种方式无非是历史的方式,不过摆脱了历史的形式以及起扰乱作用的偶然性而已。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进程也应当从哪里开始,而思想进程的进一步发展不过是历史过程在抽象的、理论上前后一贯的形式上的反映”等等。[95]但是,对于马克思这一以历史为中介把握现实资本主义经济有机整体的方法的意义,人们大多未予以充分理解,前面已指出在一些著作中,逻辑与历史相一致的原则仅仅被理解为理论与实际相一致的原理的运用,亦即仅仅被当做理论必须符合它所反映的实际这样一个任何科学理论的最起码的要求。这样一来,这一方法就成了一个任何一个朴素的或形而上学的唯物主义者都会提出的原则,何必还要出自黑格尔之手并由马克思再加以改造使之臻于完善呢?而在另一些著作中,马克思的这一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竟然被说成是逻辑的方法与历史的方法两种方法的结合、互相补充,这种理解明显地不符合恩格斯关于“逻辑的研究方式”实际上“无非是历史的研究方式”的论断,按照这种理解,逻辑与历史相一致的方法同样也失去了以历史为中介把握现实的意义,而成了一种表述问题的手法,从其中是看不到黑格尔、马克思和恩格斯所理解的那种关于有机整体的历史过程中“有一种内在联系”的辩证法的含义的。[96]很明显,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逻辑无非就是对于历史的把握,而历史又与现实同构,与现实有一种内在的联系,把握了历史就等于把握了现实,因而在马克思的逻辑体系中,是根本不存在逻辑的与历史的两种并列的或并存的方法的。逻辑的方法即是历史的方法,要不,怎么能说逻辑与历史的一致呢?

马克思所实际运用的辩证方法是一个包含诸多层次和环节的有机整体,为了能表现出这个方法的有机整体性,便必须借助于适当的理论结构或体系,过分形式主义地看重体系固然不对,但应该看到,一种思想若没有与之相适应的体系,就无法确切地把它表达出来,只要我们想一想马克思对于如何安排《资本论》中的诸多范畴花费了多少精力,就不会再对体系的作用过分地轻视了。《资本论》所具有的那种巨大的理论力量,离开了它那宏伟而又精密的体系是不可设想的。因此,我们应该对体系的作用有一个正确的理解,重视对马克思辩证方法体系的研究,努力为马克思的辩证方法寻求完美的表达方式。

把马克思的辩证方法表述为一个有机整体性的东西,这本身绝不是目的,而是为了使这一武器和工具能够得到适当的运用。方法的有机整体性本身要求对它的使用包含有机整体性。如果只有方法本身的有机整体性和表述上的有机整体性,而在实际运用上仍然以非有机的方式进行,那么所谓这一方法的有效性就仍是一句空话。从我们前面的讨论来看,至少对于马克思辩证方法的上述三个基本原则应该在运用中被当做有机整体来看待,即应该同时把有机整体性的对象把握为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矛盾进展以及逻辑与历史相一致的过程,或者说,应该以历史过程为中介,以把历史过程把握为由矛盾进展所决定的从抽象到具体的上升过程而实现对于现实有机整体性对象的把握。笔者认为,只有在这样的方式中去运用马克思的辩证方法,才能够得出科学上正确的结果来。

【注释】

[1][德]黑格尔著,杨一之译:《逻辑学》(下),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531~532页。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3页。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43页。

[4]古代哲学只讲一般和个别。至康德,特别是黑格尔,则提出普遍性、特殊性、个别性的三分法。黑格尔意义上的特殊性约略相当于过去所说的个别,而黑格尔意义上的个别性则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是一种包容了特殊性的具体普遍性。

[5]这里用直观和反思两个词来表示两种不同形态的辩证法。作为辩证法,两种形态有其共同之处,那就是承认变化,承认矛盾。但古代的自然哲学家尚未意识到超乎感性事物之上的普遍性的东西存在,只是直观地承认自然界的变动不居,他们所说的矛盾也只是有形物之间的对立,因此把他们的理论称之为“直观辩证法”。而巴门尼德的“存在”则是一个通过对直观反思而来的概念,它与“非存在”是一种相互映现的辩证关系。因此我们借用黑格尔“反思”这一概念来表示处理本质与现象、一般与个别两个层次之间关系的那种辩证法的特征。我们这样把辩证法划分为两种形态,与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和《反杜林论》中把辩证法划分为古代与近代两种形态是不矛盾的。恩格斯从科学与哲学史上是否承认自然界的变化这个角度把哲学划分为古代的朴素辩证法、近代的机械论和德国辩证法三个阶段,我们这里则从是否承认并考察本质与现象,一般与个别两个层次之间的关系上来划分。

[6][美]梯利著,葛力译:《西方哲学史》(上),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39页。

[7][德]黑格尔著,贺麟、王太庆译:《哲学史讲演录》第1卷,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253页。

[8]一般和个别的关系问题与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密切相关,但又不能归结为一个问题。本文的着眼点是辩证法问题,因此主要从一般和个别的关系这个角度进行考察。至于这两个问题之间的关系,可参阅汪子嵩的论文:《亚里士多德提出的哲学问题》(《中国社会科学》,1983年第5期)。

[9][德]黑格尔著,贺麟译:《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31页。

[10]《列宁全集》第55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305~307页。

[11]《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集》(上),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03页。

[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63页。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44页。

[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58页。

[1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76页。

[1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79页。

[1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76页。

[1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78页。

[19][德]黑格尔著,贺麟译:《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35页。

[2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55页。

[2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334页。

[2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338页。

[2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331~335页。

[2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315页。

[2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64页。

[26][英]洛克著,关文运译:《人类理解论》,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395页。

[2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63页。

[2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65~166页。

[2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1页。

[3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1页。

[31]《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集》(上),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11页。

[32]《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集》(上),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81~183页。

[33]《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集》(上),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83页。

[34]《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集》(上),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85页。

[35]《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集》(上),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73页。

[36]《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集》(上),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74页。

[3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6页。

[3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78页。

[39]实践范畴的导入,在逻辑上为辩证法引入了一个现实的基础、实在的出发点,使由此合乎逻辑地导出合理的辩证方法体系有了可能。但在历史上辩证思维是如何发生的,这个问题属于人类学和心理学问题。

[40]这是从另一个角度对辩证法对象的规定,与恩格斯关于“辩证法是普遍联系的科学”和“辩证法不过是关于自然、人类社会和思维的运动和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的规定并不矛盾。因为对于自然界的规律,也必须从人的实践这个角度去理解;而“被抽象地孤立地理解的,被固定为与人分离的自然界,对于人说来也是无”。

[41]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2册,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82页。

[42]本文之中关于“从具体到抽象”和“从抽象到具体”的规定,都是以马克思的上述规定为依据的,也只限于马克思所规定的意义。

[4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10页。

[4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8页。

[45]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2册,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81页。

[46]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2册,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83页。

[47]《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86页。

[48]恩格斯:《自然辩证法》,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218页。

[49]参见《爱因斯坦文集》第1卷,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315、541页;钱时惕:《论爱因斯坦关于“概念是思维的自由创造”的思想》,《自然辩证法通讯》,1981年第1期。

[50]关于感性对于人不能单独出现,感性认识阶段即知性认识阶段的论证,详见拙作:《认识过程的“四层次”“三阶段”说》,《争鸣》,1985年第3期。

[51]列宁在《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中也说过:“感觉是我们知识的唯一泉源。”(《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25页),但列宁此处的“感觉”一词具有不同于经验主义的含义。因为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应该把“事物、现实、感性”当做人的感性活动、当做实践去理解。而列宁也在这部著作中明确地指出:“生活、实践的观点,应该是认识论的首先的和基本的观点。”(《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42页)。可见,列宁这里在唯物主义的意义上的“感觉”一词,应该被理解为感性活动即实践的意思。列宁在这部著作中没有特别地突出感觉与实践的区别,是由这部著作主要是批判主观唯心主义的任务所决定的。但列宁无疑是很重视这种区分的。在《哲学笔记》中他关于实践的格转化为逻辑的格的论述,关于实践包含普遍性和直接现实性两个环节的论述,以及关于表象与思维的划分,都表明了这一点。

[52]皮亚杰关于心理学的研究,从科学上印证了这一观点。

[53]必须指出的是,普遍性、理性只能是一种存在于特殊性、感性中的内在关系,它本身只能够在特殊性的基础上存在,并不能脱离特殊性、感性而孤立地存在。

[54]这里还有一点需要说明,即我们上面所讨论的只有理性的辩证方法才是科学上正确的方法问题,是针对于对象是有机整体的情况来说的。但如果对象为非有机整体,或者可被视为非有机整体,则知性方法在科学研究中原则上还是可用的。尽管如此,作为科学上的知性方法,与作为日常经验意识中的知性方法,仍然是有重大区别的。作为科学上的知性方法,与把直接呈现的表象作为出发点,满足于描绘对象表面联系的前科学方法不同,它要排除别的事物对于所研究对象的影响,使对象处于纯粹的本然状态之中,以观察其本来面目。在科学中,这些观察也往往要以假设为前提,也就是从抽象到具体。但无论如何,这些假定的前提都是原则上可直观的个别之物,是借助于某些物质手段便可使之对人的感性呈现之物。因为非有机之物原则上只有一个层次,其中不存在辩证法所理解的具体普遍性,即只有不相干的杂多性这样一个层次,在这样的杂多性中,就只有抽象的共同点,而这些都未超出感官所能感知的范围;这些对象的性质,无论怎样难于为人的自身感官所直接感知,但总是在原则上可以借助一系列的物质中介而为人所感知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才把这些科学方法也算做知性方法,尽管它们与日常经验中的知性方法有着天壤之别。而在有机整体性对象的研究中作为基本假设或基本概念的东西,就原则上不是感官对象了。例如价值概念作为商品社会中生产关系的反映,无论借助何种物质中介都是不可能为感官所感知的。

[55]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2册,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80~185页。

[56]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20~23页。

[57]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23页。

[5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32~233页。

[5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5页。

[6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5页。

[61]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93页。

[62]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620页。

[63]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2页。

[64]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91~392页。

[65]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92页。

[66]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29页。

[67]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0页。

[6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636页。

[6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7页。

[70]“加和体”一词是系统论的术语,指各个组成部分之间没有有机联系的整体。

[71]有意思的是,西方一些科学哲学家,例如邦格,一方面坚决否认辩证法的矛盾观,另一方面又承认整体性事物的内层次间的超越性,即所谓的高层次从低层次的“突现”。殊不知,承认了事物的整体性,又承认了内部的两层次间的超越性,就等于承认了矛盾。邦格的有关论述可参见《科学的唯物主义》(英文版)。

[72]王鹏令认为,要把无限性理解为普遍性。这是一个深刻的见解。参见其《论时空的有限性和无限性》,《社会科学战线》,1983年第2期。

[7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96~97页。

[74]有意思的是,各种动物都有自己独特的营生方式,它们是各各特殊的,这也可以从某种意义上理解为一种分工,一种使动物生产片面化的分工。但动物的需要也是片面的、特殊的,因而动物便没有交换其活动的必要,各种动物也便不能在这种意义上构成一个有机整体。

[7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11页。

[76]凯德洛夫在该书中认为,一切已经定型的科学和学科中的教材都是按照从抽象到具体的方法写成的,因而也就是“按辩证的方法”写成的。参见[苏]凯德洛夫著,殷登祥等译:《论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三联书店1980年版,第110~112页。

[77]参见张世英:《论黑格尔的〈逻辑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29页。

[78]抽象劳动与具体劳动这一对范畴是比商品的价值与使用价值更为基本、更为一般的规定性,它不是从商品的二重规定引申出来的,而是从这二重规定中分析出来的,马克思说过,他的体系是建筑在劳动二重性的学说之上的。按照马克思对抽象劳动与具体劳动的规定,应该说劳动的二重性是普遍地存在于任何一种生产方式之中的,但只有在商品生产的条件下,抽象劳动才作为价值的实体。抽象劳动与具体劳动是为了说明价值与使用价值的来源而分析出来的,因此,作为体系的出发点仍是具有双重规定的商品。

[7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92页。

[80]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84页。

[8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95页。

[8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5页。

[8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96页。

[8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88页。

[8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3页。

[8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5页。

[8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0页。

[88]这一节中的部分内容参考了田光的论文:《〈资本论〉彻底贯彻了逻辑与历史一致的原则》(《〈资本论〉研究论文选》,福建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

[89]黑格尔:《逻辑学》(下),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549页。

[90]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1卷,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40~41页。

[9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2页。

[9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3页。

[93]参见徐利治:《数学方法论选讲》,华中工学院出版社1983年版,第3讲。

[9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3页。

[9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3页。

[9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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