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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的自由

时间:2022-08-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道德的自由道德的自由是指人具有遵循自己的道德原则行事的自由,它首先是一种“意志的自由”。这与康德的“意志自由”明显地不同。中国儒家的道德学说中带有明显的意志自由论的色彩。儒家道德上的自由观,也是人格上的自由观。

(二)道德的自由

道德的自由是指人具有遵循自己的道德原则行事的自由,它首先是一种“意志的自由”。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意志自由”说最为著名。但是,“有三千年之久,人们争论着意志是否自由的问题”(15)。意志是否自由的问题通常是在伦理学或道德学说领域里讨论的问题,因为意志是否自由即是说人自身的行为原则是自己自由决定的还是由先在的因素(如上帝)或外在的因素决定的。在西方思想史上,从古希腊罗马时代到现代都有主张“意志自由”者。亚里士多德是西方哲学史上第一个专门论述伦理学的人,从他某些论述中可以看出他有主张意志自由的倾向。他说:“实际上,善的人或有理想的人,本身就是这些事情的标准或权衡。”“一切德性的活动,都涉及到手段。所以德性依乎我们自己,过恶也依乎我们自己。因为我们有权力去做的事,也有权力不去做。”(16)基督教思想家们一般是否定“意志自由”的,因为如果承认人有意志自由的能力,就意味着否定了上帝和基督教教义存在的意义。但是在11世纪的法国却有一个经院哲学家异乎寻常地主张人行善与行恶完全是决定于人自己,这人就是阿伯拉尔。他认为,人的行为“忽而可称为好,忽而又可称为坏”的这种变化“并不在于那变化着而有关乎真和假的事物,而在于使事物变化因而得到某种情态的主体……”(17)卢梭是西方哲学史上少有的性善论者之一,而人为什么会行善在他看来完全不是外在的因素所决定,甚至不是理性决定。他说:“我们的行为之所以合乎道德,在于我们本身具有判断能力。”“由于我们的求善避恶不是学来的,而是大自然使我们具有这样一个意志,所以,我们好善厌恶之心也犹如我们的自爱一样,是天生的。”(18)人的良心是天生的,因此人据依行善避恶的道德原则不是依靠理性制定的,而是一种自由意志的体现。卢梭的这种意志自由的思想直接影响了康德,但是与卢梭将人的自由意志与人的理性划分开来不同,康德认为意志自由是理性的属性,抑或理性就是自由意志。他说:“道德既然是从自由所固有的性质引申出来,那么,就证明自由是一切有理性的东西的意志所固有的性质,自由不能由某种所谓对人类本性的经验来充分证明的。……我主张,我们必须承认每个具有意志的有理性的东西都是自由的,并且依从自由观念而行动。我们想,在这样的东西里有种理性,这就是实践理性,具有与其对象相关的因果性的理性。我们不可能设想,理性会有意识地在有关判断的事情上接受外来的干涉,因为这样,主体就不是把判断力的规定给予自己的理性,而是给予外在的动力了。理性必须把自身看作是自己原则的创始人,摆脱一切外来的影响。所以它必须把自身看作是实践理性,看作是有理性的东西的自身即是自由的意志,只有在自由观念中,才是它自身所有的意志,在实践方面,为一切有理性的东西所有。”(19)康德所谓的意志自由是指实践理性具有为自己确立行为原则的能力,也即通常所谓“人为自己立法”。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意志自由也就是意志自律,也即道德自律。与前人带有武断性主张意志自由不同,康德试图找到人的意志自由的根据,但他最终发现意志自由是不可通过经验材料证明的,于是他只好对之进行“悬设”。康德之后,存在主义的大师们(如萨特)也是“意志自由”的坚定信仰者。他们从“存在先于本质”的基本命题出发,认为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是自由的,也就是说自由是无任何条件的。这与康德的“意志自由”明显地不同。康德的“意志自由”可以说是“理性”的意志自由,其思想的灵魂是“人是目的,不是手段”。而存在主义者的“意志自由”则应该称作“非理性”的意志自由,因为他们所谓自由已经不是人为自己立法的自由,而是成了一种“生物的自发性”(20)。叔本华后来批评康德意志自由的理论时指出:“意志自由就在于,在个别的个体的具体情况下,即在既定的个人性格方面,每一次的意志动作,并不是必然地由这个人这时所处的外部环境所决定的,而是在这时既可以产生这样的结果,也可以产生那样的结果。”(21)这不像是对康德的“意志自由”的理解,倒像是对存在主义的“意志自由”的注释。康德之后,自由在费希特那里是自我意识的绝对的无条件的活动,在谢林那里是“绝对同一”的自我运动,在黑格尔那里是“绝对精神”的自我展现,总之在他们那里,自由既是对必然的认识,也是意志的自我立法,是合必然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

道德的自由也是一种人格的自由。“所谓人格就是有思想有智慧的一种东西,它有理性、能反省,并且能在异时异地认自己是自己,是同一的能思维的东西。”(22)人格是人类个体在道德上的自我表征,它首先表现为一种自我意识和自主性。所以,美国人格主义者鲍恩指出:“我们有思想、情感和意志,这是属于我们自己的;我们还有一种自我控制的手段,也就是自己支配自己的力量。所以在经验中我们知道有个‘自我’和相对的‘自主’,这个事实使我们成为真正的人格。”(23)

中国儒家的道德学说中带有明显的意志自由论的色彩。现代新儒家通常将孔子所谓“为仁由己”作为中国自由思想的起源,但是孔子的“自由”思想还是主要建立在“学”“知”“习”的基础之上。先秦儒家在道德学说上真正具有唯意志色彩的是孟子。他继承孔子“我欲仁,斯仁至亦”的观点,认为人天生具有“良知”“良能”(24),指出“万物皆备于我矣。反身而诚,乐莫大焉。强恕而行,求仁莫近焉”(25)。他主张“穷不失义,达不离道”(26),甚至“舍生取义”。陆九渊继承孟子的思想,认为“宇宙便是吾心,吾心即是宇宙”,所以“人惟患无志,有志无有不成者”(27)王阳明直接继承孟子的“良知”“良能”说,认为“知善知恶是良知”(28)。根据他的“知行合一”的思想,只要有了“知善知恶”的良知,就有了“为善去恶”的行为。这也就是说只要有了良知的自由、意志的自由,就等于有了行为的自由、实践的自由。这可以说是唯意志主义的自由论。

儒家道德上的自由观,也是人格上的自由观。儒家的道德观,根本上就是人格主义的道德观。其道德修养的目的不是“为人”,而是“为己”,即道德修养的目的不是在形式上让别人承认自己的行为合乎道德规范,而是在本质上成就一种高尚的人格——君子或者圣人。所以,孟子主张“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善天下”(29)。《中庸》《大学》等儒家经典中则主张“慎独”。

现代新儒家之所谓儒学中的自由思想,正是儒家在道德实践上自主、自律的主张,也即道德上的意志自由和人格自由。现代新儒家继承儒家这种包含意志自由和人格自由的道德自由观,认为道德的自由是人类其他一切自由的基础。唐君毅说:“道德之实践,内在于个人人格。”“人类的一切文化活动,均统属于一道德自我或精神自我、超越自我……”(30)牟宗三也指出:“不能植根于人之自觉之道德心灵中而由道德心灵以透显并反而能极成伦常孝弟,民族国家,自由民主,个性与人格价值的普遍性是虚幻的。”(31)在现代新儒家那里,道德的自由就是实践的主体、精神的实体,它是一切理论的和实践的活动的动力和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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