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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自由与实质自由的关系

时间:2022-06-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4.3 形式自由与实质自由的关系形式自由给人们带来平等的自由,它的价值不在于允许你干什么,而是在于不允许别人对你做什么,即免予强制的自由,在本例中体现了财产权利的保护。阿马蒂亚·森用可行能力指标来衡量实质自由,更能使我们明白实质自由的内涵和价值。

14.3 形式自由与实质自由的关系

形式自由给人们带来平等的自由,它的价值不在于允许你干什么,而是在于不允许别人对你做什么,即免予强制的自由,在本例中体现了财产权利的保护。当然要实现形式自由除财产权利以外,还需要其他四项权利:第一,“一个受保护的社会成员的法律地位”;第二,“免予随意的逮捕”;第三,“自行选择工作的权利”;第四,“自行选择迁徙的权利”(W.L.Westermann,1945)。这四项权利来自于解放奴隶的法令,加上财产权利则已包括了保护个人获得形式自由的基本要素。这里的自由是古典意义上的自由,强调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对于新自由主义者来说,则强调垄断对人的强制以及国家在减少垄断方面负有的责任,认为国家应创造条件使市场和价格制度发挥最大的功能(米尔顿·弗里德曼,1986)。

这些权利围起了一个不易受别人干预的私人空间,人们在此范围内可以运用知识和智慧去追求自己的目标。人类社会关于生产的知识是分散的,没有人能获得关于生产的全部知识,只有给人们以自由,这些局部知识才能得到充分利用。从自然状态到市民社会,可以看出形式自由对财富创造的意义。

形式自由给了人平等的活动空间,在资源稀缺的世界上减少了人与人相互摩擦的内耗,避免了状态一显示的情况。然而个人能把这个空间填充到什么程度,则是每个人自己的事。对个人而言,不被禁止做一件对自己有益的事和拥有做事的能力同样重要。“一个社会成功与否,主要应根据社会成员所享有的实质性自由评价……拥有更大的自由去做一个人珍视的事:①对那个人的全面自由本身就具有重要意义;②对促进那个人获得有价值成果的机会也是重要的”(阿马蒂亚·森,2002)。

阿马蒂亚·森用可行能力指标来衡量实质自由,更能使我们明白实质自由的内涵和价值。一个人的“可行能力”(capability)指的是此人有可能实现的、各种可能的功能性活动组合。它不仅要考虑各人所拥有的基本物品,还应包括有关的个人特征,它们将决定基本物品多大程度上有助于个人实现其目标(Amartya.Sen,1985,1992)。例如,一个残疾人即便拥有较多的收入,与一个健康但拥有更少收入的人相比,可能有更少的可行能力,即实质自由。财富作为衡量一个人实质自由的指标是极不准确的,上面案例以财富多少作为衡量实质自由的指标是一种简化,即假设人的特征都相同。

可行能力指标揭示了实质自由是不可能用平等来要求的,即便实行财富的绝对平均化,人们的可行能力仍不会相同。但从社会保障的角度看,注重贫困者的可行能力,要比单纯地关注收入的转移支付更能增加低收入者的实质自由,从而增加他们摆脱贫困的能力。所谓“平等的实质自由”的说法是荒诞的,只有在形式自由的平等得以维持的时候,实质自由才会以有效率的方式持续增长。

实质自由不可以突破形式自由所设的界限。部分人的实质自由如果突破了形式自由所设的界限,意味着另一部分人的权利遭到侵犯,形式自由的平等一旦被打破,政府很容易借此扩张自己的权利。同时,权利被侵犯人的生产积极性会降低,最终是全社会福利水平的下降。16世纪前后,西班牙王权为了便于征税,赋予羊主团的垄断特权,破坏了可耕地的所有权。随着王权的财政困难加剧,侵占、没收或是单方面改变合同成为屡见不鲜的事情,最终影响了从事商业、工业以及农业的每个团体,结果人们被迫抛弃了生产性的职业。由于所有权得不到保障,经济停滞是不可避免的结果(道格拉斯·诺思、罗伯特·托马斯,1999)。

所以政府的自由必须受到宪法的约束,布坎南认为宪法是对“约束的选择”。美国宪法设计的科学之处在于它严密地堵住了国会和政府凭借立法权和行政权侵犯私人财产权的通道。这样,财产权利和基本人权一样,不是政府给予人民的,而是天赋的。所谓“天赋权利”就是政府没有权力侵犯,而只有义务保护的权利,从权利的起源看这是合理的,并且经济上是富有效率的。

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是自由导向的,实质自由就会有充分的发展空间。自由导向国家的治理原则是除去禁止的都是合法的、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非自由导向国家的治理原则是只有允许的才是合法的、人民的权利是有限的。只有自由导向的国家才能充分发挥自由的价值,使人民的实质自由得到扩展——自由离不开善的政府,善的政府也离不开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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