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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与财产

时间:2022-08-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农民家庭收入、支出与财产 ——来自珠江三角洲一个村庄的实证调查胡必亮[1]雁田村是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下属的一个行政村,位于我国经济发展最活跃的珠江三角洲地区的核心地带,距离深圳和香港都很近,交通十分便利。这3个家庭共有人口20人,劳动力6人。该户共有5口人,2个劳动力,从集体得到了2000元的补偿。

农民家庭收入、支出与财产 ——来自珠江三角洲一个村庄的实证调查

胡必亮[1]

雁田村是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下属的一个行政村,位于我国经济发展最活跃的珠江三角洲地区的核心地带,距离深圳和香港都很近,交通十分便利。由于这一带的水、热条件十分适合农业生产,因此这里曾经是我国粮食生产特别是水稻生产的重要基地之一。改革开放以来,因为大量外资不断地进入这一地区,带动了世界加工制造业在这里不断聚集,特别是电子产品的生产与加工在这里聚集发展的速度尤其快,从而直接促使东莞市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电子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得以迅速崛起,整个地区在三十年的时间内就迅速地完成了从农业生产基地(主要是水稻和甘蔗生产基地)到加工业生产基地(主要是以电子产品为主的出口加工业产品的生产基地)的转化。工业化在这一地区的快速发展,直接引起了大量劳动力和人口向这一地区的集聚和集中,进而城镇化进程得以在这一地区快速推进。相应地,整个地区的城乡治理结构与治理方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

作为地处其中的一个行政村,雁田在这些方面也都表现出了许多值得我们深入研究的现象与特征。本文试图通过对外资大量进入该村后对农村家庭收入、支出与财产方面产生了怎样的影响做些初步的实证研究与探讨。

一、研究背景

1995年3—4月份,我们曾经对广东省东莞市雁田村进行过一次比较系统的调查,我们当时关心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农民收入问题。[2]2008年7月,我们再次对该村农民收入问题进行了调查。[3]本文分析的基础就是我们从这两次实地调查中所取得的农户家庭经济数据。

1995年的农户收入调查采取的是抽样调查方法。我们当时从每个村民小组抽5个样本农户,其中2个家庭经济状况比较好的农户,2个家庭经济状况处于中等水平的农户,1个家庭经济状况比较差一些的农户。这样,我们从全村的9个村民小组中共抽样调查了45个农户。由于一份问卷无效,实际得到有效问卷44份,占当时雁田村户籍总户数(682户)的6.5%;样本人口224人,占当时全村总人口(2786人)的8.0%;样本户户均人口5.1人。

我们2008年也采用了抽样调查的方法,从当时全村761户具有该村户籍资格的农户中抽选了39户,样本农户占全村总户数的5.1%;样本户总人口184人,占当时全村户籍总人口2988人的6.2%;样本农户户均人口4.7人。2008年,我们也是从每个村民小组抽样4~6户,但只调查了9个村民小组中的7个小组,有两个村民小组没有调查。有一点让人感到比较遗憾的是,由于找不到1995年抽样调查的原始资料了,因此我们2008年所抽选的农户不一定就是我们1995年所抽样调查的农户,其中有些户是相同的,但也有一些户是不相同的。

我们在1995年调查农户收入时,了解到的是1994年的情况;我们2008年7月份的农户收入调查所了解到的是2007年的情况,两者在时间上相差13年。

二、农户家庭收入来源、结构及其差异

如果将1995年年初与2008年年中的农户调查结果进行比较的话,我们会发现有些现象是相同的,但也有许多不同的地方。最大的相同之处在于不论是1994年的农户数据,还是2007年的农户数据,都显示出农业已经不再是雁田村民创造收入的主要来源了。不过,这两个年份的数据也显示出这种现象所表现出的程度上的差异性。当然,更多的是两组数据所表现出的许多不同之处与不同特征。

(一)农户家庭收入来源与结构

1995年的调查结果表明,在44个抽样调查的有效样本农户中,有3户的农地早在1985年就被村集体收回了,共涉及农地58亩,其中水田52亩,旱地4亩,自留地2亩。这3个家庭共有人口20人,劳动力6人。除了其中一户得到了2400元的补偿外,其他两户对于他们从村集体得到的补偿费已经记不清楚了。另外有1个农户的土地是被村集体于1987年收回的,共19亩地,其中水田14亩,旱地5亩。该户共有5口人,2个劳动力,从集体得到了2000元的补偿。其余40户的农地都是在1988年到1992年间被村集体逐渐收回的。其中:有10个农户的农地是1992年被村集体收回的,所占比重最大;各有7个农户的土地分别于1988年和1990年被村集体收回;有6户的农地是1991年被收回的;有2户的农地是1989年收回的;有8户记不清他们的农地究竟是哪一年被收回的了,但很确定是在1988年到1992年期间被收回的。几乎所有的被调查户都记得,他们是从村集体得到了一些补偿的——有的人说是每亩得到了300元的经济补偿,有的人说是每人每年得到了180元的补偿,有人说是每户得到了300元的补偿,等等(王晓毅、张军、姚梅,1996:71~73)。总之,主要经过5年的时间,雁田村民的农地被全部回归村集体集中使用和管理了。当时村集体给予了农户一定的经济补偿,不论补偿是否合适,村民当时都是接受的,村民和村集体之间没有因此而发生任何冲突和矛盾。主要原因是从1980年开始,境外投资者在雁田开办“三来一补”加工厂,优先吸收了不少当地劳动力在企业就业。于是当该村的土地于1982年分配到各家各户后不久,1983年村里就有4户主动要求将自己种植的农地转包给亲戚朋友耕种,基本条件就是要求对方代交农业税,或每亩包干交220~400元不等的转包费给转包户(王晓毅、张军、姚梅,1996:70)。

农地收归村集体后,村民的收入自然也就不再主要从农业部门创造出来了,而必然是从非农业部门产生。基于当时的情况,我们的同事们用了“新兼业化”这样一个术语来表示当时雁田村村民以企业就业为主、同时兼营自己家庭经济中的各种其他经营活动的情况。这些兼营性经营既包括了农业经营,也包括了工业和第三产业经营。之所以用“新兼业化”这个词,是以此区别传统意义上的“兼业化”所表达的农民以农业为主兼营各种非农经济活动的现象。在我们当时所调查的44个样本农户中,尽管其户主基本上都在企业担任厂长或其他管理工作,或在村里任职,但其中有7户同时经营着一定数量的果园,有3户同时从事家庭养猪业,有16户出租自己的房屋收取租金等(王晓毅、张军、姚梅,1996:81)。正因为这样的兼业经济模式的存在,当时雁田村民的收入来源表现出了明显的多元化特征(表1)。

表1 1994年44个样本农户家庭收入来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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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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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王晓毅、张军、姚梅,1996年第84页。

基于表1,如果我们将当时的农户家庭经营按照收入的基本分类方法进行分类的话,44个样本农户1994年的收入来源结构大致是这样的:首先,家庭经营性收入(包括畜牧和水产养殖、水果种植、建筑、采石与加工、商业运输、修理等六项)为227.8万元,占总收入的38.5%;其次,工薪收入(包括在“三资”企业就业所取得的收入、在村委会从事管理工作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在村教育和医疗卫生部门工作所取得的收入共三项)为169.4万元,占总收入的28.6%;最后,财产性收入(在这里仅仅指农户家庭私房出租的收入)为195.1万元,占总收入的32.9%(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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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1994年44个样本农户的家庭收入结构

资料来源:根据表1归类计算。

表1所提供的财产性收入没有涉及利息、股息和从集体分红所得到的收入,而仅仅只有房屋出租一项收入,因此我们无法将财产性收入进行全面计算。实际上,当时农户家庭收入中是有利息和股息收入的,也有从集体经济中的分红所得。但由于这样的收入在当时数量都很少,所占比重甚微,所以同事们在计算时也就忽略未计了。关于另一项家庭收入即家庭转移性收入,也可能由于相同的原因,我们当时也未能给予重视,同样也没有将这项收入放到当时的分析和计算之中。

尽管如此,我们仍然可以从1994年的农户家庭收入结构中发现两个重要特点:一是尽管当时农地已经上收到村集体了,但村民的家庭经营性活动仍然比较普遍,家庭经营性收入占了总收入中最多的份额(38.5%);二是房屋出租(44个样本户中有16户出租自己的房屋给外来人口住居,占样本户总数的36.4%)已经初步显示出了其对于增加农户家庭收入的特殊重要性(当时就已经占到了家庭总收入的32.9%)。

13年后,雁田村农户家庭收入结构究竟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呢?在讨论这一问题之前,我们应该首先看到,有些前提条件和基本情况在13年间已经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譬如说投资于雁田村的外资企业的规模更大了(数量不一定更多了),到雁田村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外来商业经营者的人数更多了,到外资企业打工的外来工也更多了,这些都直接给雁田村民带来了更多出租自己私房获取更多收入的机会;经过十几年的发展,雁田村集体经济实力也比以前更强大了,集体分红从以前占村民家庭收入中一个很不起眼的极小比重变得比较重要了;村里的基础设施条件也有了更大改善,为农户家庭更多、更深入地进入非农经营提供了更好的物质基础等。但有些基本前提却仍然依旧,譬如说农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仍然掌握在村集体手里等。正是在这样一些变化了的和没有变化的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我们非常有兴趣观察一下作为重要结果之一的农户家庭的收入来源和结构发生了一些什么样的变化。

当处理我们2008年7月份从雁田村实地调查中取得的农户家庭经济数据时,我们首先感觉到用于分析和计算农户家庭收入的一些指标的权重发生了非常明显的变化,譬如说13年前的数据所显示的经营性收入在农户家庭收入中所占比重是十分重要的,但现在不重要了;13年前农户从村、组两级集体所分得的红利在家庭财产收入中的比重很少,可以忽略不计,但现在不仅在财产性收入中占了很大一个比重,甚至在农户家庭经济总体中也占了一个相当重要的份额。

经过对雁田村39个样本农户2007年家庭收入来源与结构的问卷调查,我们得出了下面这张分析表(表2)。

表2 2007年39个样本农户家庭收入来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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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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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其中有1户从事2项家庭经营活动,所以参与家庭经营总户数为7,而不是8。

**由于1个家庭通常有多于1名劳动力就业,因此这里的36并不是下面各项之和。

***由于1个家庭有多种财产收入来源,因此这里的39也不是各具有不同财产收入来源的户数之和。

****我们认为每户都是有利息收入的,但大部分被调查者不愿意告诉我们这样的信息,因为告诉了利息收入基本上就等于告诉了其家庭存款数量,而多数家庭是不愿意告诉别人其家庭存款数的。

*****转移性收入主要包括:①家庭非常住人口带回或寄回收入;②亲友赠送;③救济金;④救灾款;⑤保险年金;⑥退休金;⑦抚恤金;⑧种粮补贴;⑨良种、农机、农资补贴;⑩其他补贴。对于雁田的某些村民而言,主要是村民小组发的老人金或其他补贴,所以数量很少。

资料来源:作者根据雁田村实地调查数据整理、计算。2008年7月。

比较表2和表1,我们发现:在样本农户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方面,来自于工资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的部分占家庭总收入的比重实际上并没有发生大的变化——1994年样本农户的工资性收入占其家庭总收入的比重为28.6%,2007年占31.9%;1994年样本农户的转移性收入占其家庭总收入的比重被我们忽略掉了,2007年所占比重为2.2%,基本上也是可以被忽略不计的。但样本农户的家庭经营性收入与财产性收入在1994年和2007年却发生了巨大变化——2007年样本农户家庭经营性收入占农户家庭总收入的比重比1994年减少了27.7个百分点(2007年仅仅只有10.8%,而1994年为38.5%);相应地,2007年样本农户家庭的财产性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比重则比1994年增加了22.2个百分点(2007年为55.1%,而1994年则只有32.9%)(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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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2007年39个样本农户的家庭收入结构

资料来源:根据表2。

这种变化得以发生,主要体现在两个重要因素发生了变化:一是农户家庭经营性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减少了近28个百分点;二是农户从村、组两级集体所分得的红利占其家庭总收入的比重从一个可以忽略不计的很小的数字逐渐增加到了接近23个百分点。这就是13年间农户家庭收入来源与结构所发生的最大变化。这表明雁田村民家庭收入增长既越来越不与其家庭经营活动相联系,也越来越不与其家庭成员的就业和劳动相联系,而是越来越依赖于其房屋出租收入和从集体所得到的分红收入(即家庭财产性收入)了。

需要说明的是:从分析技术角度讲,2007年的数据与1994年的数据基本上不具可比性,因为在计算2007年样本农户家庭收入时采用的项目要比1994年多一些,如家庭转移性收入、家庭从集体的分红收入等项目在2007年的计算中是有的,但这样一些项目在计算1994年的农户家庭收入时是没有的。原因在于当时这些项目的数量都很小,在考察农户家庭收入时,即使当时对这些项目忽略不计,也不会太影响人们对农户家庭收入状况的总体判断;但现在的情况就完全不同了,如果现在对这些项目忽略不计的话,所得出的基本判断就可能完全是扭曲的。实际上,我们在计算2007年的收入时,也将有些收入很少或只有很少人经营的项目(如股票投资收入)计入到了我们的收入统计中。正因为如此,我们倒觉得这两个年份的数据也具有一定的可比性,因为当时忽略了可以被忽略的,现在也忽视了一些可以继续被忽视的,但我们现在没有忽视那些过去被忽视了的而现在不应该被继续忽视的变量和指标。

从样本农户的家庭财产性收入结构来看,我们在计算1994年样本农户的家庭财产收入时,只计算了农户私人房屋出租的收入,没有将其他各种财产性收入计算进来,主要是考虑到当时农户家庭除房屋出租收入以外的其他财产收入都非常少。2007年的情况则发生了很大变化——主要是村民从村、组两级集体组织所得到的分红从1994年非常小的一个数字迅速增加到了占农户家庭总收入的22.9%的比例,从而出现了农户房屋出租收入(占农户家庭总收入的31.9%)和农户从集体取得分红两项在农户家庭财产收入中占99.5%的绝对优势的格局,前者占了58%,后者占了41.5%,另外的0.5%来自于利息收入(图3)。正因为如此,我们将只有两个样本户才有的很少的股票投资收入忽略未计。

图3 2007年39个样本农户的家庭财产收入结构

资料来源:基于表2。

因此,从抽样调查的39个农户家庭收入来源的情况来看,2007年这些农户家庭收入中超过50%的份额是来自房屋出租收入和从村、组集体的分红(31.9%+22.9%=54.8%),31.9%的比重来自家庭成员的劳动收入,只有10.8%来自家庭经营性收入,另外的2.5%来自其他收入(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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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房屋出租和村、组集体分红决定农户家庭收入增长(2007)

资料来源:基于表2。

房屋出租主要是租给那些在雁田为外资企业打工的外来工以及在雁田村从事商业经营的商人居住的,而村、组两级集体分红主要源于外资向集体所缴纳的各种费用(包括厂租、土地使用费、外汇留成和综合服务费),而雁田村民的就业与劳动机会也是与外资在雁田的发展壮大密切相关的,因此我们可以大致作出这样一个基本判断,即2007年雁田村家庭收入来源对外资具有很大的依赖性,村民收入增长主要是依靠外资企业在该村的发展所带动和提升的。也就是说,雁田村民的家庭经济也主要是构建在外来性收入基础上的,真正意义上的家庭自营性收入所占份额非常少,只有10%左右。

(二)农户家庭收入差异

通常来讲,在以家庭经营性收入为主的收入结构之下,农户之间的收入差别一般比较大,因为每个农户家庭成员的经营能力以及支持家庭经营性活动的物质资本、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在农户之间存在比较大的差异性。那么,在雁田这样一个家庭经营活动不活跃、家庭经营性收入占总收入比重很低的村庄,农户之间的家庭收入差距又是怎样的呢?

从1994年的情况来看,根据我们同事提供的资料,1994年44个样本农户的总收入为592.3万元,户均收入13.5万元。其中超过13.5万元这个平均收入水平的农户有13户,占样本户总数的29.5%;家庭年收入低于13.5万元这一平均线的农户有31户,占样本户总数的70.5%。家庭年收入超过20万元的有7户,占样本户总数的15.9%;超过30万元的农户有4户,占9.1%;超过50万元的农户有2户,占4.5%。家庭年收入最高的一户为90万元,最低的一户则只有1万元,最高收入是最低收入的整整90倍。有12户的年收入低于5万元,占样本户总数的27.3%(表3)。

表3 1994年44个样本农户的收入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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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作者根据王晓毅、张军、姚梅著《中国村庄的经济增长与社会转型:广东省东莞市雁田村调查》一书第75~76页表3.5计算整理。

从年收入超过30万元的4个农户的家庭经营活动情况来看,这些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其家庭本身的经营性活动,而不是来自于房屋出租或在工厂就业的收入(表4)。以样本户中最富裕的家庭户为例,1994年其家庭总收入为90万元,其中40万元是其房屋出租的收入,另外的50万元则是其户主从事建筑业务的收入,主要是通过承包雁田村里的一些建筑工程项目取得的收入。样本户中另一个年收入超过50万元的农户1994年的家庭总收入为51.5万元,但他家并没有任何房屋出租收入,主要是通过与村里另外2人联合兴办水泥厂所取得的收入,当年从水泥厂所获得的收入一项就达到了50万元,另外的1.5万元是他从事运输业的收入。相反,1994年样本户中收入最低的3个农户基本上都只有从工厂就业中取得收入这一项,既没有房屋出租收入,也没有或只有很少的一点家庭经营性收入(表4)。那些至少能够从两种收入渠道(如有一些房屋出租收入,再加上从工厂就业中取得一些收入;或从家庭经营性活动中取得一些收入,再从工厂就业中取得一些收入等)中取得收入的农户的家庭收入基本上可以达到一年10万元左右。

表4 1994年样本农户中最高收入户与最低收入户之收入来源比较(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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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作者根据王晓毅、张军、姚梅著《中国村庄的经济增长与社会转型:广东省东莞市雁田村调查》一书第75~76页表3.5计算整理。

从2007年的情况来看,39个样本农户的总收入为998.2万元,户均年收入25.6万元,比1994年44个样本的户均收入(13.5万元)高出89.6%。在39个样本农户中,高于25.6万元这一中位收入线的农户只有12户,占30.8%;低于这一平均水平线的农户有27户,占69.2%。这一情况基本上与1994年相同,也就是说,大约只有三分之一的样本户的收入水平高出样本户总数的平均收入水平,三分之二的样本户的收入则低于平均收入线。

2007年样本户中收入最高的一户的家庭总收入为79.4万元,最低的一户的家庭总收入只有8.3万元,最高收入是最低收入的9.6倍。很显然,2007年农户之间的收入差距比1994年缩小了许多,这一方面与样本户选择有关,另一方面也受村民从集体分红中取得的收入大幅增加和村民从自我经营性活动中所取得收入的份额大幅下降的直接影响。

1994年,绝大部分样本户的年收入在20万元以下,占了样本户总数的84.1%。2007年,样本户的收入水平更多地集中在30万元以下,占了71.8%。如果我们试图观察2007年80%~85%的样本户的收入情况的话,那么就必须将收入线往上推到40万元左右;如果我们取20万元来划分样本户的话,2007年低于20万元的户只占样本总户数的43.6%(表5)。这说明尽管2007年样本户中的最高收入户的收入水平尚不及1994年样本户中最高收入户的高,但2007年绝大多数样本户的收入水平比1994年大多数样本户的收入水平有了相当程度的提高。

表5 2007年39个样本户的收入分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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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实地调查数据。2008年7月。

观察2007年具有高收入水平的样本户与收入较低样本户的基本特征,我们发现最高收入户与最低收入户在很多收入项目上的差距并不大,譬如说从集体取得的分红、家庭的利息收入和家庭的转移性收入在这两个群体中的差别都很小。从家庭经营性收入来看,样本户中收入最低的4户都没有任何家庭经营性收入,样本户中收入最高的4户中有2户有自己的家庭经营性活动(一户既从事渔业经营,也从事工业经营,该户从渔业经营中取得收入15万元,从工业经营中取得收入50万元。不过,这样的情况在雁田并不普遍,属于特殊情况。另一户从事个体工业经营,年家庭经营收入10万元)。我们在前面的讨论中已经提到过,39个样本户从事家庭经营性活动的总收入只占这些样本户全部收入的10%多一点,因此像一个家庭就通过其经营活动创造了65万元收入的情形也实属例外。因此我们不能认为造成收入差距的主要原因在于家庭经营性收入方面。从就业收入来看,高收入组有一户的年工资收入高达38.7万元,这是因为该户户主是村委会的一名主要干部,他2007年的年薪(包括奖金)为30.6万元。这当然也应该属于一个特例。将这些特殊情况都一一排除后,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基本判断,即引起2007年样本户家庭收入差距的主要原因在于房屋出租收入方面的差距——4户高收入家庭都有房屋出租收入,其合计的房租总收入为64.7万元,平均每户房租收入16.2万元;4户低收入家庭中有3户有房租收入,一户没有房租收入,3户合计房租收入为8.1万元,如果我们按3户来计算平均值的话,每户房租收入就只有2.7万元。因此,高收入户的这项收入是低收入户的整整6倍(3个低收入户的平均水平),这与高收入户的总收入是低收入户的6.5倍的差异基本相吻合(表6)。

表6 2007年样本农户中最高收入户与最低收入户之收入来源比较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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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实地调查数据。2008年7月。

通过以上比较,我们可以初步得出结论:1994年样本户中高收入户与低收入户之间的收入差距主要体现在这两个群体的家庭经营差异方面,而2007年这两个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则主要体现在房屋出租的差异方面。

三、农户家庭支出及其结构

雁田村农户家庭支出主要包括三个大的方面:一是农户作为基本生产单位会涉及一些生产性支出;二是农户作为特定消费单位的生活性消费支出;三是农户的一些其他支出,包括转移性支出、财产性支出等。我们1995年调查雁田村农户时,基本上没有涉及农户的生产性支出和其他支出的问题,因此现在可供比较的只有农户的生活消费支出数据。我们讨论的重点也将放在农户的生活消费支出方面,但也会根据所取得的有关农户生产性支出和其他支出的数据对这两方面的情况做些简单的分析。

(一)农户的生活性消费支出

在抽样调查农户的生活性消费支出时,我们1995年取得的1994年的相关数据包括12个方面的生活消费,即主食、副食品(包括肉蛋奶、蔬菜、烟酒等)、酒楼、衣着、燃料、医药、百货、书报、学费、交通、水电和电话消费。我们2008年调查2007年农户的生活消费时,主要了解到了农户的食品消费(包括主食、副食品、肉蛋奶、蔬菜、烟酒、酒楼消费等)、衣着消费、交通和通信消费、医疗保健消费、家庭设备/用品消费、文化教育/娱乐消费、服务消费、水电消费、燃料消费和汽油消费等方面的情况。

比较1994年和2007年的农户消费品构成,我们发现2007年的数据中的汽油消费是1994年数据中所没有的,主要是因为当时村里只有比较少的人拥有自己的私人汽车,因此我们当时就没有对汽油消费予以更多关注。另外,2007年数据中的“服务消费”也是1994年数据中所没有的,但2007年的这项消费额很小,几乎可以忽略不计。2007年的数据中还有一项被称为“家庭设备/用品消费”的项目尽管在1994年的消费项目中没有完全相同的名称,但基本上可以等同于“百货”消费,而且“百货”消费这一项在2007的农户消费项目中是没有的。因此,我们认为尽管这两个年份的农户家庭生活消费数据并不完全可比,但还是具有相当程度的可比性的。

根据我们1995年的调查,1994年雁田村44个样本户包括上面所提到的12项生活消费的总支出为190.8万元,户均生活消费4.3万元(王晓毅、张军、姚梅,1996:101)。我们2008年的调查结果显示,2007年39个样本户的生活消费总额为310.1万元,户均生活费开支7.95万元,即近8万元,是1994年的1.8倍。如果将家庭汽油消费(22.6万元)和服务消费(3.5万元)两项开支减去的话,2007年样本户的生活消费总支出为284.1万元,户均7.3万元,是1994年的1.7倍。由此可见,由于汽油消费和服务消费在农户生活消费中所占比重很小,因此不论是否从农户总生活消费中减去这两项消费,实际上对我们分析和比较2007年、1994年农户家庭生活消费的影响并不大。为了增强可比性,在下面的讨论中将不把这两项消费包括进来。也就是说,以下当我们提到农户生活消费时,都是指没有包括村民的汽油消费和服务消费的生活消费。

比较2007年和1994年样本户生活消费结构,我们首先发现这些农户的食品消费占其总的生活消费的比重有了明显的下降——1994年由粮食消费、副食品消费和酒楼消费构成的食品消费占总消费的比重为51.7%,而这一比重到2007年已经降到了40.5%,13年间共下降了11.2个百分点,平均每年下降0.9个百分点。其次,我们也发现这些样本户的衣着消费占其总的生活消费的比重也有所下降——1994年占10.6%,2007年只占7.7%,下降了2.9个百分点。相应地,除了吃、穿两项生活消费以外的其他各项生活消费13年间则增加了14.1个百分点,其中增加最多的是文化教育/娱乐消费所占比重,增加了5.3个百分点,然后是水电费增加了3.8个百分点,医疗卫生方面的支出比重增加了3.4个百分点。此外,家庭用品(百货)、燃料、交通通信占生活消费的比重也有少许增加,但增加的比重比较小(表7)。

表7 2007年和1994年农户生活消费结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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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这里的副食包括肉蛋奶、蔬菜、水果、烟酒等消费项目。

**这里的食品消费包括谷物、薯类、豆类、肉蛋奶、蔬菜、水果、食用油、酒楼、烟酒等项消费。

***2007年的类似项目是“家庭用品”。

资料来源:1994年数据见王晓毅、张军、姚梅著《中国村庄的经济增长与社会转型:广东省东莞市雁田村调查》一书,山西经济出版社1996年出版,第101页表3.15;2007年数据为作者2008年7月从实地调查中取得的数据。

从这样的生活消费变化趋势来看,我们认为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方面。积极的一面表现为样本户的文化教育/娱乐消费支出增加最多,说明村民在改善人力资本条件、提高自身素养和品味以及在追求生活享受方面有了相当程度的改善与提高,即村民的生活质量有了相当程度的提高;消极的一面则可能同时也表明村民的生活成本有所上升,因为他们现在在支付水费、电费、燃料、医疗卫生和交通通信等方面必须比以前付出更多。

不论是1995年的实地调查,还是2008年的实地调查,我们所取得的数据都表明不同农户之间在其生活消费支出方面存在着比较大的差距,而这样的差距的存在与不同村民之间在收入上的差距的存在有着一定的联系,但同时也有一些现象的出现却不完全是以收入为基础的。

表8的左半部分是我们的同事整理出的1994年几个样本农户的收入与他们的生活消费支出的数据,右半部分是根据我们依据最新的实地调查结果而整理出的关于2007年几个样本农户的收入和他们的生活消费支出的数据。我们发现这些数据所反映出的现象非常有意思。

首先,最明显的当然是高收入户具有相对比较高的生活消费支出,低收入户则具有相对比较低的生活消费支出。譬如说,1994年样本户中的最高收入户的家庭总收入达到了90万元,该户当年的生活消费支出也相应地高达20.3万元,另外的4个高收入户的年家庭生活费支出也都在4万元以上;但当年5个最低收入户中的4户的年生活费支出都在2万元以下,只有1户的生活费支出达到了3.1万元的水平。

表8 农户的生活消费支出与其收入之间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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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1994年样本户的家庭总收入和生活消费支出数据分别见王晓毅、张军、姚梅著《中国村庄的经济增长与社会转型:广东省东莞市雁田村调查》(山西经济出版社1996年出版)第75~76页表3.5和第106~108页表3.16;2007年数据为作者2008年7月从实地调查中取得的数据。表中的生活消费与收入比值是作者根据分析需要计算的一个系数。

其次,从农户家庭生活消费支出占家庭总收入的比值来看,第一,不论是1994年,还是2007年,样本户中收入最低的农户的这一比值都比高收入农户的比值高出许多。譬如说1994年样本户中5个最低收入户的这一比值的平均值高达78.7%,收入最少的那一户的这一比值甚至达到了130%,而同年5个最高收入户的这一比值的平均值只有16.3%,2007年的这一比重的平均值分别为56.4%和23.8%。第二,低收入户和高收入户这两个群体在其家庭生活消费支出占家庭总收入比重变化上表现出了高收入户群体的比值呈增加趋势,而低收入户群体的比值呈减少趋势的现象。如1994年5个高收入户的这一比重的平均值只有16.3%,2007年增加到了23.8%,13年间共增加了7.5个百分点;相反,5个低收入户的这一比重的平均值从78.7%下降到了56.4%,13年间共减少了22.3个百分点。

最后,2007年样本户中最低收入组的5个农户中没有一户的家庭生活消费支出占家庭总收入的比重低于5个最高收入户中任何一户的这一比重,而且整体上两个群体的平均值仍然相差32.6个百分点,主要是低收入户不得不将其收入的绝大部分继续用于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方面。因为我们这里比较的是家庭生活消费支出与家庭总收入的比重,并不是将家庭生活消费支出与家庭纯收入进行比较。如果前者的比值仍然高达50%以上,那就说明家庭的全部纯收入基本上都用到家庭生活消费方面了。这表明进一步提高低收入户的收入水平以及进一步降低这一比值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同时也说明进一步改进公共产品提供的方式和方法,使这部分低收入者能以比较低的成本享受公共服务即使在这样一个比较富裕的村庄也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关于这方面的内容,我们将在下一部分做比较详细的讨论。但我们仍然需要在这部分的讨论中弄清楚除了生活消费之外的其他消费的情况是怎样的。

(二)农户的其他消费支出

前面已经提到过,农户作为一个基本的社会单位,除了具有生活消费功能外,还有生产功能和各种社会功能。相应地除了生活消费外,农户家庭还会有生产消费和各种社会消费。由于没有关于1994年雁田村农户的生产消费资料,但我们得到了关于当年样本户的人情消费的一些资料,基于2008年取得的样本户在2007年的生产消费的资料,同时结合1994年的人情消费情况,我们主要对2007年样本户的其他消费情况做些初步讨论。

在抽样调查的39个样本农户中,2007年只有8户参与了一定程度的生产经营活动,仅占样本户的20.5%。有一户从事果园经营的家庭除了将自己生产的荔枝、龙眼等水果免费送朋友外,完全没有收入,因此我们只能计算7户的家庭经营性收入。2007年共计108.2万元,户均经营收入15.5万元。实际上,户与户之间家庭经营性收入的差距是很大的,最高一户的年家庭经营性收入高达65万元,但有的户的年家庭经营收入只有3万元,或者5万元。在这7户中,有一户主要经营林业,但同时也从家庭小商店经营中赢利1000多元,我们将这户归类为林业经营户;另有一户既经营工业和建筑业,同时也经营渔业,但其收入的绝大部分来自于工业和建筑业,因此我们将这户归类为工业经营户。经过这样的分类后,8个样本户中有3户经营林业,3户经营商业服务业,2户经营工业和建筑业(表9)。

表9 2007年8个样本户的家庭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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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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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作者实地调查数据。2008年7月。

从表9中至少可以看出两个问题。一是8个从事家庭经营性活动的农户的家庭经营成本平均来看并不高,只占这8户家庭总收入的20%,低于这8户的生活消费成本占其家庭总收入的比重(29.8%=2007年这8户的生活消费总成本85.6万元/这8户同年的家庭总收入286.8万元),也低于我们以上讨论的5个高收入户同年生活消费成本占其总收入的平均值(23.8%)。二是从这8户家庭经营的情况来看,其投资回报率很高,特别是林果业的年成本利润率高达334%,商业服务业的年成本利润率也高达210%,工业建筑业的年成本利润率也有56%,这表明雁田村的投资机会很大。这样就引出了一个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即为什么从事家庭经营的投资回报率这么高而雁田村民从事家庭经营的人反而越来越少了呢?是不是大家觉得依靠房屋出租和从集体分红更省事,更少风险呢?这是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对于雁田村民而言,不论是家庭生活消费支出,还是家庭经营消费支出,都不是他们支出的大头,这里的村民支出的最重要部分是盖新房的支出、买新车的支出等。在统计这些支出时,都放到农户家庭财产性支出这一类了。根据我们对39个样本户的调查,2007年有16个样本户有这类支出,占样本户总数的41%。其中家庭财产性支出最少的一户的年支出额只有3万元,最多的农户一年则花费高达120万元。总体算来,2007年16户的财产性开支总额为865.3万元,户均54.1万元。实际上,大多数有这类开支的农户的花销都在这个户均线以上,因为有3户的花费只有3万~5万元,于是就将这类支出的平均水平拉下来了。表10列出了13个样本农户2007年在这方面最重要的消费项目及其消费额的情况。这13户仅2007年一年的财产性支出就达到了859万元,占了16户(81.3%的户数)财产性支出的99.3%。平均每户的财产性支出高达66.1万元。其中建新房(或购置新的商品房)的支出最多,共798万元,占了13户财产性总支出的92.9%,另外的7.1%是购置新车或维修房屋的支出。

表10 2007年13个样本户的财产性支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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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作者实地调查资料。2008年7月。

此外,我们还对样本户的转移性支出情况进行了调查。我们所指的转移性支出,主要包括用于赠送、邮寄、救济、帮助亲戚朋友的款项,以及送礼费用(人情支出)等。在抽样调查的39户中,2007年有22户出现过这样的情况,总支出17.1万元,户均7773元。其中在这一项上支出最多的为3.65万元,最少的为1000元。我们在1995年调查这方面的情况时,发现当时的转移性支出主要是人情费用。1994年,我们抽样调查的44个农户中有30户有人情费支出现象,这些户一年的人情费总支出14.2万元,户均支出4733元,主要是婚礼支出。当时人情费支出最多的一户的支出额为3万元,与2007年最多的转移性支出户的花费差不多。不过,人情是相互的,既然有支出,也就有收入。两者之间当然会有一个差距,但不会很大。据我们的同事研究,1994年样本户的人情收入与人情支出相抵后的差额为5.8万元(王晓毅、张军、姚梅,1996:113)。当我们2008年到雁田村调查转移性支出时,多数人已经不再将几百元钱的人情费作为一个支出项目来统计了,而只给我们算那些比较大的支出项目。据此可以推算,现实中的转移性支出应该比目前统计出的数额要大一些。

四、农户的家庭资产

农户的财产性支出直接形成了他们的家庭资产。有些资产是前些年形成的,有些甚至还是祖传下来的,有些资产则是近年来形成的。我们1995年的农户家庭资产调查结果主要说明了三个重要问题:一是当时农民的主要家庭资产形式包括房屋、生产资料和耐用消费品三类;二是1994年雁田村44个样本户的家庭资产总值为1670.7万元,户均38万元,人均7.5万元;三是家庭资产的拥有量在农户之间存在很大差距,拥有最多家庭资产农户的家庭资产价值是拥有最少家庭资产农户的家庭资产价值的162倍(王晓毅、张军、姚梅,1996:93~99;100)。13年过去了,雁田村民现在的家庭资产情况究竟如何呢?基于对39个样本户2007年的调查资料并结合1994年44个样本户的调查结果,我们下面对此做些初步分析。需要说明的是,39个样本户中有一户的家庭资产由于种种原因最终没能调查清楚,因此用于分析的只有38个样本户的相关资料。

(一)家庭资产形式与价值

与1994年的情形基本相同,2007年农户家庭资产中最重要的资产仍然是住房,其次是家庭耐用消费品。不过,与1994年情形不同的是,2007年农户家庭资产中生产性固定资产如农用汽车、拖拉机、三轮车、播种机、插秧机、排灌动力机械等在我们所调查的样本户中都已经成为历史了,现在完全没有这些资产了。因此,我们的农户资产调查就主要集中于了解农户的住房情况和农户的耐用消费品拥有量的情况。

从农户房屋资产的情况来看,在38个样本户中,除了一位年轻户主是从市场上购买商品住房一套外,其他37户都有自己修建的独立的房屋(表11)。38户共有房屋79处,其中拥有独立的楼房72栋,商品房7套。如果不包括商品房的话,平均每户拥有独立的楼房1.9栋,基本上每户拥有2栋楼房(1994年样本农户当时只拥有1.3处(包括栋、套)住房)。38户所拥有的全部住房(包括商品房)的总建筑面积为57507平方米,户均拥有住房建筑面积1513平方米。这38户的总人口为180人,户均人口4.7人,因此按建筑面积计算的人均住房面积为319.5平方米。当然,这些住房不都是用于自己住的,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是用于出租给外来人口居住的。

表11 38个样本户的房屋资产情况

续表

注:*DWG的9处住房包括6处商品房,3处自盖房。

**DWJ的一处住房是他在当地购买的、用于自住的商品房。

资料来源:作者实地调查数据。2008年7月。

以上调查结果显示,38个样本户中只有3户没有房屋出租的情况,其他35户都将自己的房屋部分或整栋地出租给外来工或外来做生意的商人了。35户共出租住房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38976平方米,占了这35户所拥有的总住房面积(也是按照建筑面积计算为55204平方米)的70.6%。也就是说,平均而言,村民将自己所拥有房屋的三分之二多的部分出租给了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居住,自己只住了其中的不到三分之一的部分(表11)。一般情况是这样的:如果家里盖了两栋或更多的房子,通常全家人集中住一栋,另外的房屋则用于出租。从表11中我们可以看出,38个样本农户中只有16户拥有一处房屋,其余的22户都拥有2栋或多于2栋的楼房,占57.9%;其中拥有3栋或多于3栋楼房的样本户有8户,占21.1%;最多的一户拥有5栋楼房;另外有一户拥有9处住房,但其中只有3处为楼房,6处为商品房。但如果一户只有一栋楼房,通常是自己住第一层,2层及以上部分则出租给租户住。

在调查农户的房屋价值时,由于我们起初假设每一户只有一栋(处)住房,因此我们对于那些房屋多于一栋(处)的户主,当时就只是问了他们造价最高的一处住房的价值,而没有问他们所有房屋的造价。如果我们每户都只计算一处房屋,并根据其实际造价加总的话,我们可以得到38个样本户的房屋总造价为2528万元(表11),户均66.5万元,人均14万元。但是,这个造价只表示出了38处房产的价值,而38户的实际房产共有79处,也就是说从房屋的数量单位来看,我们只计算了其中的近一半的房屋造价。但由于我们统计的都是房主造价最高的一处房产的造价,因此没有被我们统计的房产的实际造价应该不会高于已经统计出来的造价。

那么,如果比较准确地估算出所有房屋的造价呢?现在已经知道,在38个样本农户中有16户只有一处住房,而且知道这一处住房的实际造价和按2008年做调查时的市场价估计的房屋现值,这样就可以用这16户的16处房屋的总现值除以总造价,得到一个系数,然后就可以以这个系数作参照来核算所有房屋的实际造价了。16个农户的16处住房的实际总造价为859万元,其估计总现值为2300万元(表11),于是我们就可以得到“现值/造价”系数为2.6775(2300万元/859万元)。

从表11可以得知,38户按现价估算的全部房屋的总价值为9290万元,用这个总值除以2.6775这个系数,就可以得到一个估计的38户的房屋总造价了,即3470万元。当然,这只是一个估计值,它不能准确反映不同年份、不同建筑标准、不同面积等的具体差异性,却能给我们一个分析与判断问题的基准。按照这个估算出的房屋造价,我们就可以得出38户的户均房屋造价为91.3万元,人均19.3万元。

实际上,这些村民的房屋现在的实际价值要远远高于我们以上计算出的实际造价。根据以上得出的经验系数,现价是实际造价的2.6775倍。我们已经知道每户以现值计算的房屋价值了(表11),38户以现值计算的房屋总价值为9290万元,户均244.5万元,人均51.6万元。

显然,与1994年雁田村民的房屋资产相比,2007年要高出许多。基于对44个样本户的调查,1994年这44户以实际造价计算的房屋总价值为853.9万元,户均19.4万元,人均3.5万元(王晓毅、张军、姚梅,1996:93);2007年38个样本户以实际造价计算的房屋总价值为3470万元,户均91.3万元,人均19.3万元。2007年的户均值和人均值分别是1994年的4.7倍和5.5倍。

从房屋的建造时间来看,基于我们统计79处住房中的38处(即每户一处)的情况来看,2007年所盖(买)新房数量最多,共10处,占了38处中的26.3%;其次是2006年和2000年各新盖住房4处;2005年、2001年、1999年和1995年新建住房3处;1996年新建2处;其他年份包括1992年、1993年、1997年、1998年、2002年和2004年都只有一处新房建成。我们由此可以大致推测,1994年以前盖的房子目前仍然没有重新翻盖的已经很少了,因此在村里看见的多为新建的房子。

1995年的农户资产调查表明,44个样本户1994年的家庭资产结构大致为:房屋资产占家庭总资产的51.1%,耐用消费品占27.6%,生产资料占21.3%(王晓毅、张军、姚梅,1996:93)。现在的情况是:绝大多数农户家庭已经没有任何生产资料资产了,至少是在我们抽样调查的38户农户中没有一户有生产资料,即使是那些有家庭经营项目的农户,家里也没有生产工具,或者只是有一些简单的小型农具。因为这些工具很简单,价值不高,因此在调查时完全没有人向我们提及这些生产工具及其价值。据此,我们完全可以将生产资料这项资产从家庭资产中忽略掉。这样,对于一个农户而言,除了房屋资产以外,就是家庭耐用消费品了。

1995年调查家庭耐用消费品时,我们选择了彩电、黑白电视、录像机、音响、照相机、汽车、固定电话、手提电话、名表、洗衣机、空调、电冰箱、摩托车、大型家具、煤气具、首饰、太阳灶共17个品种。2008年调查农户家庭耐用消费品时,我们发现许多以前被认为是耐用消费品的物品现在已经不再被村民们认为是耐用消费品了,而只是普通物品,而且已经完全普及了。于是我们根据变化了的情况并针对雁田村的经济发展水平,将耐用消费品的调查范围缩小到了仅仅只包括家庭用汽车、彩色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电脑、摩托车、手机共7个品种。

比较7种重要家庭耐用消费品在1994年和2007年的情况,我们发现:一是雁田村民的家庭耐用消费品拥有量已经达到了一个相当高的水准了,不仅大大高于全国农村的平均水平,而且也大大高出我国城市同年的平均水平(表12);二是13年间村民的这些家庭耐用消费品的增加量很大,增长率很高,特别是人均电脑的拥有量增长了89倍,人均手机拥有量增长了6.6倍,人均拥有空调的数量增长了1.1倍,人均拥有的小汽车数量增长了80%,等等。由此可见,尽管雁田村民所拥有的家庭耐用消费品已经到达了相当高的水平,但仍然保持着快速的增长势头。这表明只要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能够保持持续稳定增长,农村消费增长的潜力将进一步得到有效挖掘与开发。

表12 1994年和2007年样本户拥有主要耐用消费品的情况比较

资料来源:1994年数据引自王晓毅、张军、姚梅著《中国村庄的经济增长与社会转型:广东省东莞市雁田村调查》(山西经济出版社1996年出版)第97页表3.14;2007年数据为作者2008年7月从实地调查中取得的数据。2007年全国城镇居民和农村户均拥有耐用消费品数分别来自国家统计局编《2008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2008年出版)第323页和第347页。

(二)家庭资产分布在农户之间的差距

1995年的农户调查结果表明:在44个样本户中,1994年家庭资产总额高于当年全村户均家庭资产拥有量的农户有15户,占样本户总数的34.1%,低于全村户均水平的有29户,占65.9%。当年样本户中家庭资产拥有量最高的一户的家庭总资产折价共计282.6万元,最低的一户的资产则只折价到1.7万元,前者是后者的166倍(王晓毅、张军、姚梅,1996:100),差距可谓十分巨大(表13)。

表13 1994年44个样本户的家庭资产分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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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王晓毅、张军、姚梅著《中国村庄的经济增长与社会转型:广东省东莞市雁田村调查》(山西经济出版社1996年出版)第99页的内容整理。

13年后,雁田村的经济发展水平自然已经发展到了一个更高的阶段。即便如此,我们在该村从事实地调查研究时,也能够很清楚地感受到该村村民之间的贫富差别仍然是比较大的。现在研究和观察雁田村民的家庭资产价值,基本上已经不再需要将家里的电视机、洗衣机、冰箱等进行折价计算了,只要将每家每户的房屋价值和家庭小汽车的价值算清楚就一目了然了。因此我们主要用样本户的房屋和家庭汽车拥有量这两个指标来分析现在雁田村民之间的贫富差距问题。

从家庭房屋现值来看,38个样本户中价值最低的只有50万元,最高的则高达1000万元,后者是前者的整整20倍。但大部分样本户的房屋现值都在101万元和300万元之间,这样的户有19户,占样本户总数的整整一半(50%);此外,有9户的房屋现值在301万元到500万元之间,占23.7%,8户的房屋现值在51万元到100万元之间,占18.2%(图5)。

图5 2007年38个样本户的房屋现值分布图

资料来源:作者实地调查数据。2008年7月。

从家庭汽车拥有量的情况来看,2007年38个样本户共拥有43辆车,户均拥有1.1辆[4]。但实际情况是:有10户是没有家庭小汽车的,占样本户总数的26.3%;有近一半的家庭拥有一辆汽车,占样本户总数的42.1%;有3户拥有3辆汽车,占7.9%(表14)。

表14 2007年38个样本户拥有家庭汽车的情况

资料来源:作者实地调查数据。2008年7月。

从很大程度上讲,农户在家庭资产方面所表现出的差别主要是农户经济收入差别的重要体现(尽管这两者有时并不完全一致)。经过改革开放以来30年的发展,特别是自外资大量投资于雁田以后,该村的村、组两级集体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分红占农户家庭收入的比重不断增加;同时,外资和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的增加也直接增加了当地居民的房租收入。村级集体分红完全是按照人口数量平均分配的,基本上体现了公平的原则,而住房出租经济行为基本上每家都有(极少数农户除外),加上家庭经营在整个居民收入中的比重和份额迅速地大幅减少,因此雁田村从总体上反映出的一个基本趋势是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不断推进和发展的。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我们发现,一方面村民之间在家庭资产拥有量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差别,另一方面这样的差距与10多年前相比明显缩小了。

【注释】

[1]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资源管理研究院院长、教授。

[2]当时参加实地调查工作的有胡必亮、王晓毅、张军、姚梅。那次调查研究的结果已于1996年3月由山西经济出版社出版。详见王晓毅、张军、姚梅著:《中国村庄的经济增长与社会转型:广东省东莞市雁田村调查》一书。

[3]参加那次农户家庭经济实地调查研究的研究人员包括胡必亮、张斌、刘洁、王洁、陈方、李金平。

[4]根据邓耀辉等人提供的资料,雁田村最早购买家庭小汽车的是村民邓松添,他1988年夏天购买了一辆“标致”牌小轿车。同年秋天,村民邓鹤龄也购买了与邓松添相同品牌的小汽车。据统计,1990年年底,雁田村民共购买了5辆小汽车,1995年上升到20辆,2002年底达到了300多辆(邓耀辉等主编,2003:266)。当年全村共788户,户均拥有小汽车0.4辆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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