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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冲突关系

时间:2022-08-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由此专利权人往往以拒绝许可来抵制相关技术标准的推行,以求保证自己的优势地位与较高利润。

一、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冲突关系

(一)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内涵分析

如前所述,知识产权的主要功能是保护知识拥有者和创新者的利益,它是法律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对其智力创新成果所享有的某种专有权利,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技术标准则包含了以下三层含义:

1.统一性

技术标准对技术要达到的水平划了一道界线,只要不达到此界线的就是不合格的生产技术,当然符合此界线的技术也不一定代表最高水平。

2.方便性

技术标准中的技术基本是完备的,如果达不到生产的技术标准,可以向标准体系要求技术的许可,从而获得相应的达标的生产技术。

3.垄断性

即某一领域里确定了技术标准,则该领域里的相关技术活动都必须符合该标准。

(二)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冲突表现

专利权人与标准化组织各自的价值取向是不同的,只是在特定的条件下,双方可能实现合作,而这种合作可以给双方都带来利益,这时,专利权人可以在标准化中扮演积极的角色。然而在很多情况下,由于二者利益的出发点不同,专利权往往会成为技术标准实施的某种阻力。这主要是由于:

技术标准一般来讲,代表的是群体的利益(尽管该群体的范围因标准的等级而有所差别)。在涉及新技术时,标准化组织的出发点是将其设置于公共领域,力求以最小的成本集体使用该项技术。

专利权则与之相反,它是一种私权。尽管它是无形的,但是其私权的性质不容否认。拥有专利权的主体所追求的是利用专利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法律也正是利用这种利益的“引诱”来肯定和激励人们进行知识的探索与创新。

因此在多数情况下,技术标准代表的是包括消费者和众多不持有该专利的市场竞争者的利益,从而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专利权人产生矛盾。概括而言,专利与技术标准之间的冲突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

1.拒绝许可

虽然多数标准化组织都倾向于使用无专利权的技术,但在新技术领域特别是高科技领域里,还是无法回避与专利权人的联系,甚至一些标准必须以某项和某几项专利为“核心技术”。出于降低交易成本和统一市场秩序的考虑,标准化组织希望对专利权人的许可行为有一定的约束,使其在“公平、合理、非歧视”的基础上进行许可。对于有意参加标准的竞争者而言,一个重要的目的即是希望能从中获得原来无法获得的许可,或以较低的费用获得专利许可,以降低自身的成本。但是专利权人并不乐意交出许可的自由,特别是在专利权人的专利具有唯一性,即具有市场竞争力而无需利用标准来进行推广时,更是如此。因为如果交出许可的自由,这样一则会使专利权所有人无法选择所希望选择的许可对象,并且也使自己的竞争对手能够利用自己的发明创造;二则可能失去一部分可期待的专利许可费。由此专利权人往往以拒绝许可来抵制相关技术标准的推行,以求保证自己的优势地位与较高利润。

2.隐瞒专利技术信息

由于标准化组织倾向于吸纳无专利权的技术,有的专利权人故意不透露其拥有专利权的情况,等待标准出台后,再以专利权人的身份向标准使用者索取许可费。

3.抢先申请

为了推动技术进步,标准化组织常常召集有关领域的主要生产厂商、研究机构共同设计技术标准方案。这些讨论中的技术方案都是保密的,而只要是保密的那么该方案就可能成为专利申请的课题。事实上确实有一些标准制定参与者,抢在标准公布之前将讨论方案申请为自己的专利,其结果是将集体智力成果变为自己个人私利,又借标准推行来达到推广专利的目的,从而改变标准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初衷。

由此可知,虽然专利权与技术标准发生冲突的表现形式不尽相同,但其实质都是私权与公共利益的矛盾、排他性使用与集体使用的矛盾。换言之,仍然是专利权人与其他市场竞争者之间的矛盾,只是以技术标准作为中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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