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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立再保险集团的设想

时间:2022-07-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建立再保险集团对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特殊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实现再保险优化的战略。随着全球气候变暖,自然灾害的发生日趋频繁,各国或者各地区建立自然灾害类的再保险集团已成趋势,并受到各国政府的普遍关注。我国是一个灾害频繁的国家,建立各类灾害型的再保险集团不仅是应付自然灾害的需要,也是保险公司优化经营的需要。

建立再保险集团对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特殊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实现再保险优化的战略。对于不同性质的风险,应该采用不同的再保险方式、不同的再保险经营模式和不同的再保险产品,否则就没有真正意义的最优再保险。1997年建立的中国航天保险联合体和1999年建立的中国核保险共同体就是我国现有的两个较为成功的再保险集团性质的组织。

(一)中国航天保险联合体和中国核保险共同体

中国航天保险联合体是在我国长征火箭发射卫星出现几次失利,国际航天保险市场联合抵制向长征火箭提供发射保险的情况下,为了向我国“长征”系列火箭等项目提供风险保障,由国务院指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牵头成立中国航天保险联合体,并建立卫星保险基金,规定在保险基金积累到一定金额前,中国的卫星发射保险业务属于政策性保险业务。中国航天保险联合体的成员公司自愿认购自己的净自留额,其余份额由联合体统一安排国际再保险。在得不到国际再保险支持时,联合体承保的责任由成员公司按其各自的资本金公积金、准备金之和占总量的比例,确定每一笔业务的自留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联合体的主席单位以及业务部所在地。中国航天保险联合体成立后,为“风云一号”系列气象卫星和其他卫星提供了保险保障,运用联合体这种独特的运作方式,减少中间环节,实行低成本运行,逐步积累保费基金,用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保险赔偿。中国航天保险联合体不仅为中国航天业的发展提供了保障,而且为中国集团再保险之路提供了经验和借鉴。

1999年5月,由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发起,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了中国核保险共同体,并于同年在北京挂牌。经过10多年的发展,中国核保险共同体已从成立之初的5家保险公司发展到目前的19家保险公司,其中包括15家国内财产保险公司、2家国内再保险公司、2家外资保险公司。中国核保险共同体的成立,摆脱了中国核保险基本依赖于国际市场的被动局面,建立了与国际核共体体系相适应的核风险保障机制,集中了国内绝大部分核风险承保能力,提高了中国核保险共同体在国际核共体体系中的地位,使核保险的投保人获得了更加直接和优质的服务、更加低廉的保费和更加全面的保障。中国核保险共同体境内承保能力已从成立初期的0.46亿美元增加到2009年的4.158亿美元,排名世界第五;境外承保能力已从0.15亿美元增加到2.7亿美元,排名世界第三。2009年9月,中国核保险共同体共承保了国内10座核反应堆,并与国外22个核共保体建立了紧密的业务关系,接受了全球310个核电反应堆的核保险业务,标的数量约占全球核反应堆的70%,风险组合得到优化。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核保险共同体的管理公司,是核共体执行机构,内设风险管理工作组在执行机构指导下开展工作。核共体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由核共体成员组成,下设理事会,理事由核共体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主席由核共体主席兼任。参加中国核保险共同体的成员必须是保监会认可的可持续经营的保险公司,成员公司之间负连带赔偿责任,所以,强大的资本实力是履行核责任的重要基石。

(二)集团再保险的经营基础

中国航天保险联合体和中国核保险共同体是两个典型的不同运作模式的再保险集团,前者是非营利经营模式,后者是商业化经营模式。我国可以借鉴这些成功的运作经验,建立洪水再保险集团、雹灾再保险集团等,充分发挥集团经营的功能,以应付保险公司承保的各类自然灾害风险。

由于再保险集团所处理的风险都比较大,所以,一定要制定集团的章程,明确规定成员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并采用梯次佣金或者盈余佣金的方法,尽量避免成员公司的逆选择。集团要提存再保险准备金,购买再保险,同时也可以与国外的再保险集团建立互惠交换业务的关系,使承保风险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分散。

随着全球气候变暖,自然灾害的发生日趋频繁,各国或者各地区建立自然灾害类的再保险集团已成趋势,并受到各国政府的普遍关注。我国是一个灾害频繁的国家,建立各类灾害型的再保险集团不仅是应付自然灾害的需要,也是保险公司优化经营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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