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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基本设想

时间:2022-10-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十五”时期,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主要是围绕金融机构体系、金融市场体系和金融监管体系三大方面进行深化改革和完善建设。这是“十五”时期经济改革与发展的战略重点。具体应从以下3个方面展开:“十五”期间我国的股票市场会在品种、数量及规模上有一个大的发展,这是无疑的。也就是说,“十五”期间股票市场发展的重点应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规范监督市场运行、拓展市场层次、扩大对外开放上下功夫。
“十五”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基本设想_对中国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的若干思考

“十五”时期,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主要是围绕金融机构体系、金融市场体系和金融监管体系三大方面进行深化改革和完善建设。但在深化金融机构体系改革方面,具有制度创新意义的是深化商业银行改革和实行金融机构的多元化发展;在深化金融市场体系改革方面,需要突破的是实行利率市场化和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在深化金融监管体系改革方面,需要强化的是建立完善的金融法律体系和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一、深化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建立现代商业银行制度,完善有中国特色的商业银行体系

(1)进行以理顺国有商业银行与外部关系为主的外部环境改革

其改革要点有:①理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专业银行)与政府之间关系,消除政府对国有独资银行直接的行政干预,做到政企分开。②理顺国有商业银行与财政部门之间的关系,避免财政部门向银行“集资”,消除信贷资金的财政化等。③理顺国有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之间的关系,变行政管理、直接调控为经济管理、间接调控,强化中央银行的监督管理,包括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和中央银行对国有商业银行资金紧急援助制度等。

(2)优化国有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调整和重组国有商业银行的机构设置

为了克服目前工、农、中、建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规模过大、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和长期过度垄断所造成的效率低下、经营成本高、竞争能力差的积弊,也为了能够避免国有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由于按行政区划设置所导致的地方政府干预和地方化倾向,必须对现在的组织结构进行调整和重组。可设想:现有国有商业银行的机构设置应以大中城市及海外为主,撤销省级的行政管理型分行,在全国几大中心城市设置经营管理型的一级分行。现有地市行按照经济区域设置原则,将其归并为若干二级分行,并与所在地城区支行合并成直接对外办理各项业务的高效运转的综合全能性营业机构。二级分行管辖的县市按银行现有资产量设立区域性支行,不够资产拥有标准的,只设立营业办事处。

(3)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产权改革

这是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进行的最深层次的改革和最大难点,即把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变革为产权主体多元化、产权关系明晰化、产权可转让的真正现代商业银行的改革思路。其主要途径就是实行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通过改造,形成国家控股、地方参股、中外企业人股和个人持股的股份制银行(包括中外股份制商业银行)。

(4)组建新的非国有商业银行,完善商业银行体系

这是构建中国现代商业银行制度和新型银行体系的重大改革,也是推动国有商业银行转变经营机制和打破银行垄断格局、形成银行竞争态势而实现体制外生成的重要举措。基本设想有:发展股份制的区域性商业银行;组建股份制的全国性综合商业银行;引进外资银行和兴办中外合资银行;有步骤地将农村信用社改组为农村合作银行;有试点地批准建立民间私人银行等等,从而形成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多元化的现代商业体系。

二、完善货币市场,实行利率市场化

利率市场化改革是一个长期而渐进的过程。虽然这一改革很早就已提出,但至今仍未有实质性进展。因此,在通向2010年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最近的“十五”时期必须有一个较大步伐的迈进,并有实质性的突破。

首先要建立健全同业拆借市场、国债市场、票据市场、贴现市场、回购市场、短期债券市场、大额存单可转让市场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货币市场。其次要进一步确定中央银行独立地位,完善以存款准备金、再贴现、再贷款公开市场操作为主的货币政策工具体系。最后,在此基础上,实现利率市场化。具体改革步骤设想如下:

(1)推进存款准备金制度的改革,将央行基准利率逐步由目前的再贷款利率转变为同业拆借市场利率。

(2)放开和完善同业拆借利率,使同业拆借利率完全由市场决定,反映市场的资金供求情况。这样,同业拆借利率就可以成为中央银行间接调控的目标利率。在同业拆借市场正常有序进行的前提下,中央银行可通过再贴现、公开市场操作、准备金率以及对金融机构的再贷款等操作工具,调控同业拆借市场的利率水平,使其保持在目标范围之内。

(3)适时放开贷款利率,扩大商业银行决定利率的自主权。中长期贷款利率由商业银行根据存款的成本、期限、风险等因素自行确定。中央银行只通过对再贴现率调整,向各金融机构表明采取的是扩张还是紧缩的货币政策,各商业银行结合市场需求状况作出相应调整。目前在银行存贷款利率较低、存差较大而企业投资意愿不是十分强烈的情况下,是推行放开贷款利率的最好时机,也是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较好起步时期。

(4)逐步放开存款利率,由商业银行自行制定不同存款期限的利率。中央银行只规定一年期存款利率,商业银行可以此为基础,制定各档次期限的利率。

(5)根据我国金融国际化进展和国际资金市场行情,逐步放开外币存贷款利率,由各金融机构自行决定。

三、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这是“十五”时期经济改革与发展的战略重点。发展资本市场,不只是一个市场体系建设问题,更重要的是,它一方面可以改变企业间接融资比重过大的融资结构,减轻企业过高的运营成本和银行承负的巨大风险压力;另一方面可以促进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推进国有企业的兼并和国有资产的重组,从而加快建设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具体应从以下3个方面展开:

(1)进一步发展股票市场

“十五”期间我国的股票市场会在品种、数量及规模上有一个大的发展(包括海外股票市场),这是无疑的。但作为制度创新,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规模和数量上的发展,而在于市场发展的规范化和质量上的提高。也就是说,“十五”期间股票市场发展的重点应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规范监督市场运行、拓展市场层次、扩大对外开放上下功夫。

第一,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主要是解决国有股上市流通问题。目前国有股的不流通,既造成股票市场的不完整,在证券市场上空高悬一把利空的“剑”,也给国有资产造成严重流失现象,同时也不利于国有资产的重组和结构调整。应及时设计方案,以便分步实施。否则,越往后拖,国有股未流通的盘子就越大,积淀的问题就越严重。其次是解决国家股、发起人股、法人股、内部职工股、公众流通股、外资股等同股不同本、同股不同利、同股不同权等问题,从而统一股票市场。

第二,规范监督市场运行。一是强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法制化监管力度和执法力度;二是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化、真实性和透明度;三是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执业要求,对出示不真实报告或弄虚作假者要吊销其营业资格或惩之以连带经济责任;四是对上市公司实行摘牌制度,即建立上市公司的退出机制;五是大力发展投资银行业,规范证券公司的交易行为;六是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如养老保险基金等,增强市场的理性投资力量,促进市场的平稳发展。

第三,拓展市场层次。为满足不同企业的上市条件和建立已上市公司的退出机制,有必要建立多种层次市场交易场所。首先,为促进高科技企业的发展,支持风险投资的增加,应尽快建立有别于主板市场的“创业板市场”或“第二板市场”。其次,为适应民营企业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和广大中小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对股权交易的需要,应建立层次和影响低于目前深沪市场(“第一层次”市场)的“第二层次”市场,并作为“第一层次”市场的过渡环节和退出环节。也就是说,股份公司上市首先要进入“第二层次”市场,当在此市场各方面表现良好及经营业绩优良者再进入“第一层次”市场;反之,当在“第一层次”市场表现不佳被淘汰出场后就进人“第二层次”市场。最后,为适应各地产权交易的需要,还应建立地方性、区域性、小规模的场外证券交易中心。可将现存的各地近200多家的产权交易市场纳入其中,作为形成中国资本市场的另一条战线。

第四,扩大对外开放。一是继续扩大国内公司到海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增加其规模和品种,如H股、红筹股、N股、L股、S股等;二是对外资开放国内的A股市场,使A、B股市场统一,并开放未来的“第二板市场”;三是推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进程,形成较为规范、按国际惯例运作的中国证券市场。

(2)加大力度发展企业债券市场

当前,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发展滞后于股票市场,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企业还本付息的能力差,到期不能兑付。“十五”期间,我国要大力发展资本市场,一个重要的方面是要加快发展企业债券市场,为此必须建立权威、公正的企业债券资信等级评估机构,真正做到对企业债券和企业资信进行公正评级,让投资者选择。此外,为增加企业债券的流动性和规避投资风险,应加大企业债券上市交易的数量和品种,使一般债券都能上市交易。

(3)积极发展投资基金市场

“九五”期间,我国已推出了比较规范的证券投资基金,并且有了很大的发展,市场也很活跃。“十五”期间,应争取推出和不断发展“产业投资基金”,以推进我国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产业结构的升级和调整、高科技产业的发展等。在条件成熟时,将目前的封闭型基金发展为开放型投资基金。此外,还应积极发展中外合资投资基金,以促进中国投资基金市场的国际化发展。

四、建立完善的金融法律体系和健全金融风险防范机制

(1)继续完善金融法律体系的建设及其法规细则的制定,包括银行、证券、信托、保险、期货等全方位金融领域的法制建设。在坚持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基础上.重点是加大执法力度,并以此来创造一个公平竞争和市场有序的法制化金融环境。针对部分金融机构经营不善或恶意违规的状况,要参照国际惯例健全对其进行接管、合并、兼并、收购和破产等的法律法规,规范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

(2)建立和强化金融风险防范机制。首先,要强化中央银行的监管能力,建立强有力的监管组织体系和具有一定监管水平的监管人员;其次,建立科学的监管操作体系,严格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对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要按法律规定严格审核;第三,尽快建立金融风险预警机制,提高金融信息透明度,以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为目标,应用资本充足率、收息率、资产利润率等指标建立各金融机构的定期资信评级制度,央行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相应风险监督重点;第四,要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内部的控制机制,使各类金融机构成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主体。

(此文发表于《中国投资》杂志1999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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