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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订立装运条款

时间:2022-07-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项目引入:1993年5月,广西某大型化肥厂与越南某农资公司签订了一份化肥买卖合同。越南公司以未发通知为由拒绝付款并要求退货。合理地规定装运条款,保证进出口合同顺利履行。出口时,应规定接近货源地的港口为装运港。在合同的分批装运条款中,既可笼统规定允许卖方分批装运,也可明确规定各批次的具体装运时间和相应的装运数量。后一种情形实际对卖方在装运环节的操作作了严格的限制。

项目引入:

1993年5月,广西某大型化肥厂与越南某农资公司签订了一份化肥买卖合同。合同规定,越南某公司购买尿素200公吨。但合同双方仅对交货期含糊规定: 交货日期另行商订。合同签订后,越南公司曾电告广西某厂在11月份听通知发货。但一直等到12月上旬该化肥厂都没有收到发货通知,于是便去函要求发货。而越南公司则声称: 由于当地气候变化,不再需要尿素了。广西某化肥厂便在没有发货通知的情况下将200公吨化肥运到越南公司。越南公司以未发通知为由拒绝付款并要求退货。因协商无果,广西该化肥厂诉诸法院。

在本案例中,由于合同中的交货期不明确,又没有合理的依据确定交货期,卖方没有充足的理由将责任完全推究于越南公司,因此法院最后判决双方订立的合同有效; 对于交货期不明确引起的纠纷买卖方双均应承担责任; 越南公司付给广西某化肥厂5%的违约金,广西化肥厂则自行处理已发运的200公吨尿素。

【案例点评】

交货期要规定得明确、完整、合理,否则就会出现意想不到的问题。

(资料来源: http: //info.news.sinobnet.com/HTML/001/002/008/016/34402.htm慧聪网)

合同中的装运条款主要包括装运期、装运地和目的地以及运输方式和运输线路,能否分批装运和装船、转运等内容。合理地规定装运条款,保证进出口合同顺利履行。

1. 装运期

装运期(Timeof Shipment),是指卖方在合同指定地点将货物交付装运的时间期限,是国际贸易合同中的重要交易要件。如果卖方违反该条件,买方则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卖方赔偿其损失。

应注意的是,根据《INCOTERMS2000》的规定,当合同以FOB、CFR、CIF、FCA、CPT、CIP术语成交时,卖方只要在合同规定的装运地或装运港,将货物装到船上或交付承运人监管,就算完成了交货任务。因此,在这类合同中,装运时间实际就等同于交货时间。而当采用EXW和D组术语成交时,卖方则必须将货物实际地置于买方控制之下才算完成交货义务。因此,以这类术语成交时,交货时间与装运时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交货时间是指买卖双方实际交接货物的时间。

关于买卖合同中对装运期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具体规定装运期限。即装运时间一般不确定在某一日期上,而确定在一段时间上,如某年某月装运,或于某年某月某日前装运。这种方法含义明确,在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

(2)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装运。对某些进口管制较严的国家或地区,或专为买方制造的特定商品,或对买方资信不够了解,为防止买方不履行合同而造成损失,可采用此种规定方法。例如: Shipmentwithin30daysafterreceiptof L/C。在采用此方法时,必须同时规定有关信用证的开到期限或开出日期。为了促进买方开证,通常在合同中加订约束性条款,如“买方如不按合同规定开证,卖方有权按买方违约提出索赔”。

(3)收到信汇、票汇或电汇后若干天装运。

(4)采用笼统方法规定。这种方法不规定具体期限,采用如“立即装运(Immediate Shipment)”、“尽快装运(Shipmentassoonas)”等术语来表示。但由于买卖双方其解释不一,易造成分歧,一般不宜使用。

小思考:信用证规定装运期为“Duringtheendof March,2009”,应如何理解?

规定装运期的注意事项主要有: 考虑货源和船舶相衔接; 装运期长短要适当; 要根据不同商品的特点和市场需求规定装运期; 装运期的规定要考虑所装货物价格的趋势和销售时机。

小思考:装运时间就是交货期吗?

2. 装运港和目的港

(1)含义

装运港(Port of Shipment),是指货物起始装运的港口。目的港(Portof Destination),是指最终卸货的港口。装运港和目的港有时简称为装卸港。在国际贸易中,装运港一般由卖方提出,经买方确认同意; 目的港一般由买方提出,经卖方确认同意。

(2)装运港、目的港的规定方法

①根据双方需要,装运港和目的港可分别规定一个,如广州到新加坡

②大宗交易下,也可列明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装卸港,如“装运港: 大连/天津/青岛”。

③根据情况,也可规定选择港的办法,即从某几个港口中任选一个或规定某一航区中的任一港口作为装卸港,如“CFR伦敦/汉堡/鹿特丹”。

(3)规定装卸港的注意事项

①必须是政府许可往来的港口。

②必须明确规定装卸港,不能笼统地定为“欧洲主要港口”或“FOB××”。

③采用选择港时,备选港口不宜超过3个,而且必须在同一航区、同一航线比较靠近的港口,如“Port of shipment: Qingdao/Dalian”。

④不可将内陆城市作为装卸港,否则进口商或出口商还要承担从内陆城市到港口或从港口到内陆城市的运费和风险。

⑤必须考虑运输上的合理。即进口业务中,应选择接近用货地或消费地区的外贸港口。出口时,应规定接近货源地的港口为装运港。

⑥必须注意国外港口的具体运输和装卸条件,如有无直达班轮、港口装卸设备、码头泊位深度、冰冻期及其惯例、制度、收费标准等。

⑧在规定装运港和目的港时应该注意有无重名的问题,对同名的装卸港,应在前面冠以国家或地区名称。

3. 分批装运和转运

分批装运和转运都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因此,买卖双方应根据需要在合同中作出具体的规定。一般来说,允许分批装运,对卖方来说比较主动。根据惯例,除非信用证有相反规定,否则均可准许分批装运和转运。

(1)分批装运

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是指一笔成交的货物分若干批交付装运。在合同的分批装运条款中,既可笼统规定允许卖方分批装运,也可明确规定各批次的具体装运时间和相应的装运数量。后一种情形实际对卖方在装运环节的操作作了严格的限制。按照《UCP600》第32条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间段内分期支取货款或分期装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支取或发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

《UCP600》第31条a款,除非信用证有规定,允许分批装运。

《UCP600》第31条b款,表明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由同次航程运输的数套运输单据在同一次提交时,只要显示相同目的地,将不被视为分批装运; 即使运输单据上标明的装运日期不同或装运港、接管地或发货地点不同,如果交单由数套运输单据构成,其中最晚的一个装运日将被视为装运日。含有一个或数套运输单据的交单,如果表明在同一种运输方式下经由数件运输工具运输,即使运输工具在同一天出发运往同一目的地,仍将被视为分批装运。

如果信用证规定“in several shipments”、“in several consignment”或“inseverallots”,货物应分三批(或三批以上)装运,如果信用证规定“in two lots”,则分两批装运即可。

(2)转运

转运(Transshipment),是指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转船,转机以及从一种运输工具上卸下再装上另一种运输工具的行为。如果在合同的转运地和目的地之间没有直达的运输工具,就应在合同中订明允许转船。

根据国际商会《UCP600》第20条b款的规定,转运系指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到卸货港之间的运输过程中,将货物从一船卸下并再装上另一船的行为。除非信用证禁止转运,只要同一提单包括了海运全过程,银行将接受注明货物转运的提单。凡目的港无直达船或无固定船期,或航次稀少,间隔时间长,或成交量大,而港口拥挤,作业条件差,均应“允许转船”。

小思考: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与国外某客户签订出口玉米1千万公吨的合同,其中运输条款规定不可分批装运。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将这一合同交下属省公司履行,辽宁出口400万公吨,山东出口300万公吨,河北出口300万公吨。试问如果辽宁省在大连出运,山东省在青岛出运,河北省在天津出运,是否违反了合同的规定?

4. 装运通知

装运通知(Shipping Advice),主要是在采用租船运输大宗进出口货物的情况下,在合同中加以约定的条款。规定装运通知条款的目的在于明确买卖双方责任,促使买卖双方相互合作,共同做好船货衔接和货运保险。因此,装运通知是装运条款的一项重要内容。装船通知的内容通常包括: 合同号或订单号或信用证号以及相应日期、发票金额等; 货物的名称、规格、重量、数量、唛头等; 装货港名称、船公司名称、船名、预计开航日期以及预计抵达日期等; 提单号或装运单据号等。

在FOB价格条件下,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之前若干天(一般为30天)备好货物,向买方发出催派船的通知,以便买方租船订舱。买方须按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派船,并应在船只预计到达装运港前的若干天(一般是20天),向卖方发出派船通知。

在CIF、CFR和FOB价格条件下,卖方在装船完毕后,应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办理保险(在FOB和CFR价格条件下)和准备接货。应该特别指出,在CFR价格条件下,及时发出装船通知是卖方一项重要义务。

小思考:我方以CFR贸易术语与B国的H公司成交一批消毒碗柜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时间为4月15日前。我方备妥货物,并于4月8日凌晨装船完毕。由于遇星期日休息,我公司业务员未及时向卖方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而货物在4月9日因发生火灾而被火烧毁。货物损失责任由谁承担?

5. 装卸时间、装卸率、滞期费和速遣费

(1)装卸时间

装卸时间(Lay Time),指允许完成装卸任务所约定的时间。对于装卸时间的规定,可以采用下面几种方法:

①规定装卸货物的定额标准或装卸率,即每船每个舱口每个工作日装卸若干吨。

②规定固定的装卸天数。

③按港口习惯快速装卸(Customary Quick Dispatch,或CQD)。这种方法由于不规定确切的装卸期限,容易引起争议。

(2)装卸率、滞期费和速遣费

①装卸率是指每日装卸货物的数量,一般指按港口装卸习惯的正常装卸速度。此项内容一般均照搬租船合同中的条款。

②滞期费(Demurrage),是在规定的期限内,租船人未能完成作业,耽误了船期。为了补偿船方的损失,租船人向船方支付的一定金额的罚金。

③速遣费(Dispatch Money),指租船人提前完成装卸,船方作为鼓励而付给租船人的奖金。通常,速遣费为滞期费的一半。

技能训练:

根据以下资料完成外销合同装运条款。

品名: 火车牌足球(Train brand football)

数量: 3000个

装运期: 最迟装运日期为2010年9月30日,不允许装运和分批装运

装运港: 广州 目的港: 大阪

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必须于2010年9月1日前开到出口商,若信用证晚到,出口商不承担晚交货责任,并有权撤销合同和要求进口商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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