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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其他优惠政策

时间:2022-07-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个人所得税其他优惠政策_最新税收优惠49问:案例精解与操作指引个人所得税优惠比较零散,在计税时要注意不要遗漏,并且要留意政策的时效性。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2.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暂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比较零散,在计税时要注意不要遗漏,并且要留意政策的时效性

持股时间差一天税负相差50%?

【案例6-3】牛总除了经营宏发集团的实业以外,个人也喜欢证券投资。去年,牛总的朋友买进1万股K公司的股票,并向牛总推荐,牛总也跟进买了1万股。今年,K公司的股票派发了股息红利,牛总和他朋友都见好就收,相继斩仓出售,可牛总发现,他只比朋友少持股一天,却要多负担50%的税负。他搞不懂是为什么,找刘总监了解究竟怎么回事

叶大维:牛总和朋友的税负不同,主要是因为股息红利按持股期限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原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对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按持股期限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本案例中,牛总持股时间刚好在一年内,实际税负为10%,而他的朋友虽然只比他多持一天,却能享受实际税负5%的政策。

1.个人出租房屋减税。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房屋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0]125号)

2.租金收入扣除项目。对个人出租中国境内的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内居住,均允许扣除下列项目后,就其余额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5]134号)

(1)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 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

(2)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各种税金和教育费附加。

(3)能够提供由纳税人负担出租该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准予扣除的金额,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延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1.转让股票所得免税。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8]61号)

2.出售住房所得减税。

(1)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国税发[2006]108号)

(2)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9]278号)

3.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2]128号)

4.基金分配收入免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财税[2002]128号)

5.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的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国税发[2000]60号)

(1)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1.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提供劳务等过程中所支付的中介费,能够提供有效、合法凭证的,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财税字[1994]020号)

2.营销费用扣除。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国税函[2006]454号)

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即实际税率14%)。(《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1.对纳税人取得的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2.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7]198号)

3.对个人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买卖股票价差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8]55号)

4.个人为其子女(或被监护人)接受非义务教育(指九年义务教育之外的全日制高中、大中专、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在储蓄机构开立教育储蓄专户,并享受利率优惠的存款,其所取得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5]148号)

1.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款。

2.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暂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1994]20号)

3.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彩票和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4]127号)

4.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保险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不作为个人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9]58号)

5.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7]34号)

1.外籍个人的下列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4]第20号,财税[2004]29号)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2.境外支付所得免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满183天的个人(即非居民纳税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员支付并且不由该雇员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国税发[1994]148号)

3.境外所得免税。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天但不满1年的个人(即非居民纳税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除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外,不论是由境内企业和境外企业支付的所得,均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4]148号)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的个人(即居民纳税人),其在中国境外的所得,仅对由中国境内企业和个人支付的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由中国境外企业和个人支付的境外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国税发[1994]148号)

1.纳税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其捐赠额不超过年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2.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性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发[2000]41号)

3.在按国家规定实行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的地区,对纳税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财税[2001]9号)

4.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扣除。从2001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财税[2001]88号)

◆ 要点一: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 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5.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 要点二:个人所得的形式的税务处理

个人所得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 要点三:免纳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纳税人享受减税照顾期间,应当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对享受减征照顾的纳税人进行明细申报。

对需要报批或备案的减免税项目,应依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文书。

李先生:小玮,个人对文化事业捐赠方面有哪些优惠?

叶小玮:根据国发[2000]41号文件,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性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2.对公益性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3.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4.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钟会计:个人取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叶小玮: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王经理: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叶小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蔡小姐:企业和单位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叶小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

1.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2.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伍先生:个人购买体育彩票中奖收入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叶小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2号)规定:“为了有利于动员全社会力量资助和发展我国的体育事业,经研究决定,对个人购买体育彩票中奖收入的所得税政策作如下调整: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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