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时间:2022-11-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E.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4.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1)免征项目

①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②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

③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④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发给的费用。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⑤保险赔款。是指发生各种灾害事故后,从保险公司取得的赔偿款项。

⑥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是指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规定的标准,在转业或者复员时领取的转业费、复员费。

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⑧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⑨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⑩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其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A.自2008年3月7日起,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B.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C.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D.关于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问题。对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或者类似性质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E.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F.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G.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2)减征项目

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A.残疾、孤苦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B.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C.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②个人取得的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A.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B.对外籍个人的下列补助暂免征个人所得税: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两次的费用。

C.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D.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E.对按《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休审判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F.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2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2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G.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