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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农村土地流转中金融支持的缺陷

时间:2022-07-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难以满足土地流转后大额信贷资金需求农村土地流转后农业生产规模和产业化不断扩大,为此农业的机械设备、基础设施等方面要不断改进,加大投资,即比传统农业生产需要投入更多的资金,但现在的农村金融已经难以满足农业生产的大量投资需求。

(一)难以满足土地流转后大额信贷资金需求

农村土地流转后农业生产规模和产业化不断扩大,为此农业的机械设备、基础设施等方面要不断改进,加大投资,即比传统农业生产需要投入更多的资金,但现在的农村金融已经难以满足农业生产的大量投资需求。调查显示,截止2008年,宁波市已有41家农机专业合作社,为土地的流转和农业规模经营起到了推动作用,但贷款额度在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的一些种养大户和龙头企业贷款难问题依旧突出。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是农村金融体系分配功能不完善。另外,宁波市不少大型银行分支机构纷纷向中心城市收缩,支农任务主要由农村信用社承担,无法满足“三农”发展的大量资金需求。

(二)难以满足土地流转后金融服务多样化需求

由于土地流转所需的贷款主要用于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大、期限长、贷款投向比较集中。而农业贷款结构的期限短、投资对象分散、规模小等原因不能满足这些要求。故当前农村信贷资金大部分仍局限于传统小农经济领域,对土地流转后可能涉及的工业、规模化种养、教育卫生等领域涉足很少。例如,土地流转使宁波农户经营由单纯农业延伸至工业、规模农业等多个领域,而宁波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只有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3家,针对农户的信贷品种主要是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和担保贷款三种,远远不能满足土地流转后农业产业化的金融需求。

(三)信贷资金供给短期化难以满足土地流转后对中长期贷款的需求

所有非政府组织专业性小额信贷机构都以提供一年期的短期生产性贷款为主,而农业生产周期一般为1~3年甚至更长。这就导致农户在贷款投资于有生长周期超过1年的农产品项目时,固定的贷款周期有可能产生拖欠风险。调查显示,土地流转前农户贷款的期限多为1年,1年以内的贷款基本能满足种粮农户的生产要求;土地流转后,贷款期限大多在3年以上才能满足农户的生产需求。因此,当前农村信贷资金供给期限短期化与农业本身的自然生长周期不适应,势必会影响正常的生产,增加了银行回收贷款本息的难度。如余姚市的农村合作银行根据农户的综合性质来评估,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其发放贷款。贷款可以跨年度使用,一般不超过2年。但这一贷款的发放并不能满足农户的生产需求,影响了生产的正常发展。

(四)土地流转市场发育程度低,缺少金融中介组织

首先,供求信息渠道不畅通。土地流转信息的高效性与准确性对土地的流转具有重大的意义。由于宁波市的农村土地供需信息还未形成区域网络,多数乡镇土地流转还未形成统一规范的市场,缺乏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供需双方的信息不能及时沟通,造成流转传播渠道不畅,形成了“一边有地没人种,一边想种没有地”的局面。根据市农业局2008年底统计,全市131个乡镇、3199个村,建立土地使用权流转服务组织的只有69个乡镇、929个村,分别占乡镇、村总数的52.7%和29%。虽然也有不少政府在土地流转中对中介服务组织作了很多探索,但其运作过程往往缺乏秩序,成效也不太显著。

其次,租金定价随意性大。合理的价格为实现农村土地市场运作奠定了基础。租金的确定是建立在供需双方协商的基础上,不管在理论还是在实际操作中,其价格都必须一致,才能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但由于出现流转信息的不对称性,地区的差异性和时间的不一致性,导致了价格的不合理性。加之由于农产业结构的调整加快,龙头企业、新农企业、种植专业户对土地规模的要求增多,对传统的土地经营方式提出了挑战,要求土地合理流转,而这一要求的实施需要与农户进行协商,部分农户坐地要价阻拦调整,甚至部分粮田抛荒的农户,即使自己不种田,也不愿意将土地进行流转,使土地流转问题成为农业结构调整过程中的“拦路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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