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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农村土地流转

时间:2022-10-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依法保护流入方的土地经营权益,流转合同到期后流入方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全面建立土地流转合同备案和登记制度,探索建立土地流转受让方农业经营资质制度。
规范农村土地流转_大转型:中国特色农庄创新与发展

(一)中央有关文件精神

1、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切实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2〕1号)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农民采取互利互换方式,解决承包地块细碎化问题;同时强调土地流转不得搞强迫命令,确保不损害农民权益、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进一步规范土地流转程序,逐步健全县乡村三级服务网络,强化信息沟通、政策咨询、合同签订、价格评估等流转服务;也提出了探索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准入和监管制度,确保农村土地流转规范、有序、健康流转。(《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

2、要加快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建设,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鼓励有条件的农户流转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要尊重农民意愿,不能强制推动;积极探索建立工商企业流转农业用地风险保障金制度,严禁农用地非农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

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引导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创新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方式,强调土地经营权流转要尊重农民意愿,不得硬性下指标、强制推动,明确尽快制定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准入和监管办法,严禁擅自改变农业用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

(二)农业部有关文件精神

进一步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指导等便捷服务;引导和鼓励家庭农场经营者通过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土地经营权入股保底分红等利益分配方式,稳定土地流转关系,形成适度的土地经营规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土地确权登记、互换并地与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整合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资金,建设连片成方、旱涝保收的农田,引导流向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

(三)有关省市文件精神

1、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引导并规范承包农户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土地,委托流转的要由承包农户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流转委托书,明确委托面积、价格、用途及期限等;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流转受委托土地时,与流入方签订《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明确依托现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中心,扩大承包地在公开市场流转试点,建立健全公开的土地流转市场,实现流转信息向全社会公开发布和土地流转的招投标式竞价交易;特别强调严禁通过定任务、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贯彻<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5〕28号)

2、进一步规范土地流转行为,支持和保障承包农户依法行使流转土地自主权,农村基层组织和土地流转服务组织代理农户承包地流转,必须有农户的书面委托,指导帮助其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并对流转期满后地上物权属及补偿、土地征用补偿等内容作出约定。依法保护流入方的土地经营权益,流转合同到期后流入方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全面建立土地流转合同备案和登记制度,探索建立土地流转受让方农业经营资质制度。严格工商资本准入门槛,对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租地条件、经营范围、安置当地农村劳动力和违规处罚等作出规定;加快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依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土地流转服务网络,2015年所有涉农县(市、区)建成县、乡两级信息互通、交易联动的公益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并通过村便民服务中心等延伸覆盖到村;积极引导流转双方通过公开的土地流转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健全土地流转交易等规则,强化市场运行监管,着力防范和化解流转交易风险。根据当地实际制定适度规模经营的分类指导标准,防止经营规模过大、效益偏低。引导农民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鼓励采取委托流转、股份合作等方式,推进整村整组整畈连片集中长期流转。(《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办发〔2015〕31号)

3、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引导农户长期流转承包地并促进其转移就业的扶持政策体系,对流转期限3年以上、经营规模适度的新型经营主体给予奖补;要求地方出台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的意见,建立完善土地管理和服务制度,加强流转合同审查、登记、备案、建档和土地流转监测工作,完善土地流转政策咨询、信息发布、合同签订、合同变更、委托流转等服务;强调严禁通过定任务、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严肃查处截留、挪用农民承包地流转金,以及少数基层干部私相授受、谋取私利的行为;特别强调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强化监督检查,坚决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坚决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化”。(《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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