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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的经济补偿机制

时间:2022-11-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节第33条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就是着眼于保护土地这一基本国策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要求,在市、县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与流转合同纠纷仲裁机构,乡镇要以农经部门为依托,健全农村承包土地流转管理机构,这是把农村土地承包与流转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轨道的重要手段。

五、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土地流转机制,让市场成为配置土地要素的基础性方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是配置资源最有效的一种机制。土地作为最基本的一种生产资料也不应例外。因此,促进土地流转最有效的方法应该是培育土地使用权市场,发挥市场机制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通过行为主体之间的自愿流转,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从而真正实现农业的“第二个飞跃”。

(一)明晰集体土地产权,让农户真正成为合格的土地流转市场主体

首先,要坚持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明确集体土地产权的代表,确定谁真正拥有土地,并明确界定土地所有者的权利和义务,并保证所有者能充分行使有关土地的权利。其次,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到户,真正赋予农户的承包土地的财产权利。第三,根据产权的不同属性,实行对土地的分类管理。农户承包地要逐渐淡化集体的支配权,对集体所有的其他土地可以实行民主管理,从实践发展看,集体土地通过股份制化发展是一种可行的模式。

(二)大力培育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

由于目前我国土地流转市场不健全,导致农村土地流转中产生了一种双边垄断的现象,即土地的转让方找不到土地的受让方,土地的受让方找不到土地的转让方。如果通过农户自发组织流转,单个农户获取农村土地转让信息主要是依靠邻居、亲戚、朋友及农村干部的信息交流,因此获取信息的难度大、成本高。如果通过乡村集体统一组织流转,虽然降低了农户获取流转信息的成本,但又难以避免乡村组织由于潜在的利益驱动发生“寻租行为”,从而损害农民利益。因此,通过培育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建立起土地流转双方联系的纽带,是完善土地流转机制的重要手段。

培育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首先要明确中介组织的性质。土地流转中介组织不能办成行政部门的职能机构,它应是一种为农户服务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可以是盈利性的,也可以是非盈利性的。在当前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框架下,不宜提倡由乡村集体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来充当土地流转的中介。要积极探索建立与行政脱钩的、市场化的社会中介组织。其次,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要通过搞好土地流转供求与价格信息发布、建立土地流转储备库、进行项目推介、规范土地流转程序、指导办理流转手续、协调各方关系,做好流转后的跟踪服务等,促进土地的有序流转。通过市场机制提供的土地流转的中介服务,可约定适当的中介服务费。第三,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中介组织的资格审查,严格界定土地流转中介组织的经营范围,要对中介服务费用进行规范。农村土地中介组织不得代缴代扣农户承包土地税费。

(三)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的经济补偿机制

合理的土地流转价格或经济补偿,是土地流转双方达成交易的前提条件,也是与农民利益息息相关的事情。健全的土地流转经济补偿机制最为关键的是要制定合理的农村土地流转的价格或经济补偿方案。土地流转是一种市场行为,因而,现实中土地流转的经济补偿标准的制定要考虑到土地价格、土地的供求关系、土地流转形式、补偿期限、补偿方式、土地的用途等多方面因素。

(四)建立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体系和流转土地的登记制度,保护土地,提高已流转土地利用效率

土地是民生之本,保护土地是一项基本国策。《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节第33条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就是着眼于保护土地这一基本国策的。要保护土地,客观上要求建立流转土地的登记制度。

建立健全的流转土地登记制度的前提,就是要搞好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土地管理部门可以组建一个专业性质的土地评估机构,对农用地的数量、坐落、面积和质量等级进行调查、测量和全面统计。要建立流转土地台账,乡、村集体组织要对已流转的土地要进行核查,如实登记,并报土地管理部门。要对流转后土地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对引起土地质量退化或有退化趋势的承租人,提出改进措施;对已经造成土地质量退化、弃耕荒芜土地和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的承租人,要给予处罚并限期治理恢复土地质量。要通过土地市场价格、土地供求市场信息的导引,促进区域农业生产规模化,提高农村土地资源的市场配置效率。

(五)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公开机制

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公开机制的建立要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各地要尽快建立起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信息网络,为土地流转创造条件。有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场中介机构通过各种渠道调查、搜集农用地流转的供给和需求、市场价格等信息资料,并加以统计、分析和预测,公开对外进行发布,使广大农民能及时、准确获取可靠信息,沟通市场供需双方的相互联系,为尽早达成土地流转交易创造条件。二是流转后,有关部门要将土地流转的数量、面积、期限,农民土地流转收益,等等公布于众,增加土地流转交易的透明度,以此来规范土地流转行为,杜绝侵害农民利益的事情发生。

(六)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纠纷调解机制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要求,在市、县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与流转合同纠纷仲裁机构,乡镇要以农经部门为依托,健全农村承包土地流转管理机构,这是把农村土地承包与流转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轨道的重要手段。建立仲裁机构,及时依法调处土地承包与流转中出现的争议与纠纷,要谨防因土地流转纠纷引起农民群体事件,保持农村社会稳定。

(七)转变政府职能,健全国家对土地流转的宏观调控机制,确保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健康有序发展

目前,在多数地区,由于土地既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可靠的社会保障,农村土地问题事关全局。因此,农村土地流转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的特殊性,对土地流转必须加以管理和控制。但是,政府的作用应当主要体现在健全土地法规、界定土地产权和制定土地流转的规则上,而不是用行政命令,采取搞运动的方式去推进土地流转。

(此文发表在2006年第1期《经济问题探索》杂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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