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公司控制权案例剖析

公司控制权案例剖析

时间:2022-07-1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避免概念混淆可能对研究工作的严密性和科学性造成负面影响,在研究高管控制权与高管自利行为的相互关系问题时,本书就涉及到的一些主要概念和研究范畴进行如下辨析与界定。管理者自利行为可能体现在多个方面。具体而言,根据本书研究的主旨和关注的重点,本书所涉及的高管自利行为主要包括高管对激励契约、资本配置以及会计信息决策所施加的自利性影响。

为了避免概念混淆可能对研究工作的严密性和科学性造成负面影响,在研究高管控制权与高管自利行为的相互关系问题时,本书就涉及到的一些主要概念和研究范畴进行如下辨析与界定。

(1)公司治理。公司治理的概念源于新制度经济学各学派对企业性质的重新认识以及据此形成的一系列有关企业理论的成果,代表性成果包括:企业契约理论和产权理论。企业契约理论认为企业是一系列合约的有机组合(Alchian and Demsetz,1972)。从合约的角度出发,公司治理和监督合约的履行实际上并没有本质区别,合同条款的完善和执法的到位将是公司治理的全部内容。产权经济学认为企业是共同拥有的实物资产的集合,所有权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可以在初始合约不完备的情况下行使决策权(Grossman and Hart,1988; Hart and Moore,1994)。当出现代理冲突且交易费用过高导致代理问题无法通过合约得以解决时,就需要公司治理的介入,以便明确公司不同参与者之间控制权和利益的配置。

由此可见,公司治理实际上是委托代理问题、不完备合约理论等问题的逻辑延伸。公司治理的作用正是在于如何合理配置公司的控制权以达到各利益相关主体权、责、利的适当配置,以协调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取向。因此,从狭义上理解,公司治理主要是围绕公司控制权界定各方利益关系的规则体系;从广义上理解,公司治理则表现为如何选择一套有助于直接或间接执行这些规则的内、外部机制。

(2)高管控制权。控制权本质来说是一种权力的体现。在“控制权”这一概念被正式提出之前,西方企业理论中已经出现了类似的用语,例如, Coase(1937)所指出的企业内部“权威”以及Fama and Jensen(1983)所说的“决策控制”都包含有控制权的涵义。Louis(1988)提出控制权是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决策有主导的权力。张维迎(1995)则认为“控制权是指当一个信号被显示时决定选择什么行动的权威”。综合众多学者观点,我们将其主要归纳为以下三种:

①基于选举和影响董事的控制权界定。这种定义以Berle and Means为代表,主要从投票权的角度去定义控制权。Berle and Means(1932)指出,“由于公司的各项活动是在董事会指挥下进行的”,因此,“为了实际需要,把控制权定义为选举董事会或多数董事的权利”。Blumberg(1983)也支持Berle and Means的观点,认为控制权是选择董事会成员和管理公司的权力,只要掌握了董事会投票权也就掌握了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②基于不完全合约的控制权界定。该理论从企业的合约不完备性出发来理解控制权。其中,Hart(1995)把企业控制权分为特定控制权和剩余控制权两类。特定控制权是指那种能在事前通过契约加以明确确定的控制权权力;剩余控制权则是指那种事前没有在契约中明确界定如何使用的权力,并且可以按任何不与先前的合同、惯例或法律相违背的方式决定资产所有用法。Hart等人的观点是本书理解“高管控制权”的重要理论基础。有所区别的是,哈特认为控制权仅仅来源于物质资本所有权,而本书认为,控制权不仅来源于物质资本所有权,也来源于对知识和信息的掌控,甚至可能来源于管理权威、治理文化等非正式制度安排。

③基于战略决策的控制权界定。该理论将控制权与企业决策权联系起来,以Fama and Jensen为代表。现代公司体制中的决策活动有两大类,一类为经营性决策,一类为战略性决策。经营性决策包括营销活动、普通管理人员任免、制定工资标准、制定预算等决策。战略性决策则包括投资、融资、高管人员考核、企业的并购、破产和资产处置等决策。与经营性决策相比,战略性决策关系到公司的发展方向和发展前途,直接决定着公司的生死存亡,自然,战略决策权就是公司控制权,谁掌握了战略决策权,谁就控制了整个公司。

以上观点提出了理解企业控制权内涵的不同思路,对于准确把握控制权的含义具有重要的启示。本书在主要参考第二种和第三种观点、同时吸取第一种观点以及Lasswell and Kaplan(1950)等学者对控制权定义的基础上,将本书所使用的“高管控制权”界定为:企业高管人员所实际拥有的、能够对企业的经营性决策和战略性决策产生某种预期效果的能力。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作为公司正常经营管理活动的需要以及契约不完备性的产物,控制权如果处于一个合理的范围内,既能促使管理层有足够的自主性激励投入工作,又不至于产生过高的代理成本。而在缺乏监督和约束的权力行使环境中,手中拥有的控制权却可能衍变成为公司高管寻求利益最大化的工具。

(3)高管自利行为。根据代理理论,高管的“自利行为”是指由于管理者与股东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管理者可能采取的以牺牲股东利益为代价而获取自身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管理者自利行为可能体现在多个方面。例如,利用职权增加在职消费(Burrough and Helyar,1990);为掌握更多资源或获得更高薪酬而过度投资(Jensen,1986);为保住自身职位不被他人取代而进行特殊投资(Shleifer and Vishny,1989);当公司面临被收购威胁时,更多考虑自身利益的保障程度等(Hartzell,2004)。除此之外,从理论上讲,高管的自利行为还包括能够最大化自身利益而采取的其他一切行为,比如实施关联交易转移公司资产(Hart,2001;Bolton and Scheinkman,2006),甚至是赤裸裸的贪污腐败等(陈信元等,2009)。

基于中国上市公司的制度环境和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现实状况,本书将高管自利行为概念界定为:国企高管根据自身面临的激励和约束环境,选择有利于维护自身职位并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行为。具体而言,根据本书研究的主旨和关注的重点,本书所涉及的高管自利行为主要包括高管对激励契约、资本配置以及会计信息决策所施加的自利性影响。其中,激励契约又根据静态和动态的不同范畴划分为薪酬契约和职位变更两个层面,权力寻租动机下的资本配置决策则进一步体现为企业的资本扩张行为,而会计操纵行为的结果则用会计信息透明度加以具体反映。

同样需要指出的是,按照亚当·斯密的论述,“经济人”具有按照理性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根本特征,合理的“自利行为”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原始驱动力。而本书所指的“自利行为”主要是指管理者采取以牺牲股东和企业利益为代价而获取私有利益的行为,并且在某种程度上已经逾越了亚当·斯密所指的“应有的基本道德约束和必要的范围界限”,从而进入公司治理机制中需要规范、约束和治理的行为范畴。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