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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争夺公司经营控制权

时间:2022-06-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公司治理的主要模式公司治理方法原则和规则在不同的国家被因地制宜地建立起来,划分公司治理模式的主要标志是所有权和控制权的表现形式。而德日模式偏重于直接控制,董事会的权力与作用较大,大股东的直接监督力强。

二、公司治理的主要模式

公司治理方法原则和规则在不同的国家被因地制宜地建立起来,划分公司治理模式的主要标志是所有权和控制权的表现形式。传统的公司治理理论将公司治理的主要模式分为英美的市场监控型和德日的股东监控型。近几年来,一些公司治理专家和学者在研究了东亚及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公司治理后,又提出“家族控制”与“内部人控制”等公司治理模式。实际上,东亚国家的家族控制模式与德日的股东监控模式有相似之处,两者的共同特点均表现为大股东的直接监控,只不过在德国和日本,大股东主要表现为银行或大财团,而在东亚国家,大股东主要为控股家族。前苏联和东欧国家“内部人控制”的公司治理模式的出现,是由于在国家经济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期的特殊阶段,由于市场机制发育滞后、有关公司治理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引起的。

(一)英美的市场监控模式

采用英美法系的国家,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的公司治理模式主要以公司外部的监控为主,其特点是公司的股权高度分散,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很弱。对经营者管理不善的惩罚,通常是股东卖掉股票(用脚投票)以及随之而来的恶意收购。在美国,政府规定禁止银行、共同基金、养老基金和保险公司以保持资产多样化为理由持有公司控制性权益。因此在这种模式中,股东的利益在很大程度上是靠产品市场、公司控制权市场和经理人才市场的压力以及有关信息披露、内幕交易的控制、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规等来保护的。通过这些来自公司外部的力量,促使管理层遵纪守法、努力工作,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法律上,董事会由股东选举产生,董事会作为股东的信托人,负有信托责任,是代表股东利益的。董事会选择和任免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审批重大的投资和融资决策、监督公司的高管人员,确保他们根据股东的利益行事。在英美等国,由于公司股东监督不足以及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而产生的委托—代理问题通过以下四个途径得到了控制和缓解:(1)董事和高管人员具有法定职责,必须根据公司股东的利益行事;(2)对高级管理人员设计合理的薪酬激励机制,将他们的收益与公司的业绩和股价挂钩;(3)产品市场和经理人才市场的压力(不称职将被更换);(4)公司控制权市场的压力(公司被其他投资者收购)。针对完全依赖外部监控模式所暴露出的一些问题,英美等国对其公司治理模式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包括制定各种公司治理的原则、指引、章程,鼓励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要求公司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在董事会内引入一定数量的独立董事等,希望通过这些措施,增强公司的内部监控力度,以解决由于外部监控不足所造成的问题。

(二)德日的内部监控模式

与英美等国主要依靠公司外部的力量对管理层监控不同,德国和日本的公司治理模式主要以公司大股东的内部监控为主,外部市场,尤其是公司控制权市场的监控作用很小,有关信息披露、内幕交易的控制、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规也不如英美等国完善。德国和日本公司股权结构的特点是股权相对集中,公司具有主要投资者,他们拥有公司显著的利益或股份,管理层处于这些主要投资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其他公司的严格监督之下。所有权的集中使得投资者既有激励,又有能力对管理层进行监督和控制。在德国,三家最大的银行拥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很大一部分,它们还代表其他股东投票。在日本,银行通常是公众上市公司的最大股东,公司间交叉持股的比例也非常高。公司控制机制的英美模式和德日模式有着明显的不同。著名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强调,这些机制中最重要的是公司利益持有权的集中。如果股权集中在少数几个投资者手中,那么他们就有足够的激励去获取信息和监督公司的管理。大的持股比例也使他们有能力控制管理层。如果所有权的集中是不可能的,那就必须运用间接的监督和控制手段,这包括活跃的企业收购市场,运行良好、充满竞争的经理人才市场,以及债权的集中(在这种情况下,监督的职能由债权人来完成)。在英美模式中,间接的公司控制手段被经常使用,这包括恶意收购、杠杆收购、“用脚投票”、代理之战、基于公司业绩的激励合同、内部交易及关联交易的法律禁止、对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等。而德日模式偏重于直接控制,董事会的权力与作用较大,大股东的直接监督力强。大股东可能是金融机构、其他非金融公司或个人。由于德国和日本的公司后来居上,在全球市场上对英美的公司造成巨大威胁,引起了公司治理专家对英美的外部监控模式进行反思。一些专家认为,德国和日本公司竞争力的提高得益于其有效的内部监控模式,因此,在这一时期,以内部监控为主的公司治理模式备受推崇。然而,随着以内部监控为主的公司所发生的一系列损害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内幕交易的不断曝光,人们逐渐认识到,单纯依靠某种监控方式为主的公司治理模式都不是最佳的,只有综合两种模式的优点而建立的公司治理机制,才能最有效地保护股东权益,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三)东亚的家族控制模式

在除中国和日本以外的大部分东亚及东南亚国家和地区,如韩国、中国香港、中国台湾、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等,公司股权一般都集中在创业者家族手中,控股家族通常普遍地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投资决策,公司的主要高级职位也主要由控股家族的成员担任,因此,主要股东与经理层是合一的。这种公司治理模式使得主要股东与经理层的利益一致,部分地消除了欧美公司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所产生的委托—代理问题。然而,这种公司治理模式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主要控股股东和经理层侵害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公司治理的核心从控制管理层和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转变为控股大股东与经理层和广大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

(四)内部人控制模式

内部人控制是指公司既缺乏股东的内部控制、又缺乏公司外部治理市场及有关法规的监控,从而导致公司的经理层和职工成为企业实际控制人的现象,其主要发生在前苏联和东欧等转轨经济国家,在我国部分由原来的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上市公司中也有一定程度的表现。前苏联和东欧等转轨经济国家具有某些共同的特点,例如都存在着数量众多、规模庞大的国有企业需要进行重组,同时又继承了原有较为混乱的法律体系。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原来的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着所有者缺位的现象,而市场机制的发育还不完善,有效的公司控制权市场和经理人才市场还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再加上法律体系不健全和执行力度微弱,无法对经理层起到有效的控制作用,导致经理层利用计划经济解体后留下的真空,对企业实行强有力的控制,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企业的实际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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