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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约技术合同顺利履行的主要因素

时间:2022-07-1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技术交易现实情况的分析,我们认为,制约技术合同履行的主要因素如下:1.信息非对称性的制约技术交易活动中的非对称信息问题对整个交易过程影响极大,其影响贯穿了交易的全过程。

根据技术交易现实情况的分析,我们认为,制约技术合同履行的主要因素如下:

1.信息非对称性的制约

技术交易活动中的非对称信息问题对整个交易过程影响极大,其影响贯穿了交易的全过程。而且,技术交易的信息非对称性尤其复杂,表现在技术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有这样一些特征:

①信息非对称是相互的。在多数日用品交易中,尽管也存在非对称信息,但卖方相对买方而言仅具有较弱的信息优势,或者说短暂的信息优势。一则买方容易判断出质量的优劣或者价格是否合理,从而决定是否购买;二则,由于这类商品通常价值不高,买方即便事后才发现问题,也不至损失太大。所以,日常生活中,这类商品交易中的非对称信息问题一般影响较小,甚至可能被忽略。另外,在少部分商品交易中,又可能存在极其悬殊的信息非对称性。如房产交易,卖方(开发商或私人房主)一般处于绝对的信息优势地位,而买方完全处于信息劣势,不足以形成对抗。与上述商品交易都不同,在技术交易中,其非对称信息则是一种互相制约的格局——即买卖双方都可能存在各自的信息优势。如卖方虽然对自己技术的成本、性能等各方面具有突出信息优势,但是对买方的交易意图、技术转化和市场开发能力、市场收益状况等又缺乏足够的了解,这方面他处于信息劣势——正是这种相互制约的信息格局增大了技术交易的复杂性。

技术产品效用的实现大小直接影响卖方的声誉、市场机会以及再研发效果。如果买方是基于不良竞争意图获取技术,使技术本身的价值得不到最终实现,这既影响卖方的后期利益,也对整个社会效用的实现构成危害。同时,买方的能力高低也至关重要,一项好的技术成果并不能确保获取现实的高额收益。收益的高低与许多因素有关,其中很关键一点就是买方的技术能力。在交易前,卖方可能很难准确判断买方能力的高低,而且在现实交易中,一些卖方往往只顾眼前利益,仅从出价的高低选择买方。这样的后果是,卖方在前期的交易额上获得较高收益,但在后期的技术商品化和市场化中,可能收益甚少,甚至得不偿失。

②信息非对称格局可变性。普通商品交易中,从交易的发生到结束前,卖方几乎一直保持着信息优势,当买方获取标的之后这种优势则消失,但在技术合同中却另有特征,其信息非对称格局可能会随合同的履行而发生变动。典型的如技术转让合同中,卖方在交付技术前居于信息优势,因为他清楚地知道标的技术的各种信息,从而在合同的谈判上占据主动;当交付技术后,卖方转为信息劣势,买方此时掌握着技术转化以及市场化之后的各种信息,尤其是收益信息,而期望获取利润分成的卖方则陷于被动。这种独特的格局,必然使交易双方都变得更加谨慎,为了防止自己的利益受损,因而在行动时可能采取保留,为对方设置交易障碍,从而也增大了交易实现的难度。

2.技术交易不确定性的制约

技术交易的不确定因素众多且复杂,给履约造成很大困难。这种不确定性主要包括技术不确定性、市场不确定性、政策不确定性。技术不确定性又涉及技术研发能否成功、技术的品质高低、技术实施的可行性程度以及技术的生命周期等。市场的不确定性涉及市场需求结构的变动、竞争对手的技术进展情况、国际技术贸易中的技术壁垒等;政策的不确定性主要指一国的经济和法律方面的限制和变动。这些不确定性绝大多数属于交易双方可以预见却无法测算的,事前尽管可以把这些因素考虑进去,但是所有这些情况究竟哪一个会出现、什么时候出现以及作用影响的程度如何等,都无法把握。所以,交易前,双方只可能设计出粗略的条款,把可能出现的种种风险留待履行中去处理,这恰恰造成履约中的诸多矛盾和争执。尽管从理论上,重新谈判机制为解决事前的不确定性提供了合理逻辑,但实践中,自利的交易参与各方站在机会主义立场,可能致使再谈判的成本倍增。

3.交易成本的制约

交易成本的高昂是技术合同的显著特征。由于技术交易的非对称信息及不确定性严重,双方(尤其是买方)会在交易中付出比普通商品交易更大的成本,包括事前信息的搜集、交易中的讨价还价以及实施监督、激励等,这些行为一方面可以起到减少交易纠纷、保障交易顺利进行的作用,但另一方面也必然增加交易成本。而同时,卖方在交易技术时,绝不会只考虑技术的净成本,因为技术产品具有特殊性,一是很难在当前市场上找到类似的成果作为价格参照,二是其价值的实现本身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加上交易中的各种因素影响,卖方的定价一般会较大幅度地高于技术的实际价值,排除他企图获取超额收益的可能,卖方一般会把交易成本包括在合同价格中。

表7-2 2000-2007年四川省技术合同构成分类

续表

数据来源:根据2001年——2008年各年四川省统计年鉴汇总整理

从以上统计数据看出,合同金额和技术交易额是不同的,合同成交金额明显高于技术交易金额。根据我国《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规定,合同交易总额是指技术合同成交项目的总金额;技术交易额是指从合同交易总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剩余金额。但合理数量标的物的直接成本不计入非技术性费用;技术性收入是指履行合同后所获得的价款、使用费、报酬的金额[1]。从行政规定上,我们看不出交易成本的内容,因为交易成本无法估算,没有统一的标准,而且交易成本的高低跟交易者的能力、行为、信息量等也存在密切的关系。在实际交易中,卖方通常会将交易成本考虑在定价内,同时买方也会以交易成本作为重要参数,分析是否值得实施交易。当对技术的估计价值和预期收益大于购买费用、交易成本、机会成本等之和时,继续交易才是可行的。因此,交易成本的高昂,成为导致履约困难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4.技术产权界定复杂性的制约

技术交易中产权的界定是个关键问题,不同的交易方式涉及不同程度的产权界定。交易双方尽管在事前已经做出了技术获取方式的决策,也就是说对产权的归属程度有基本的判定。但是,实际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经常会产生新的产权矛盾,包括谁拥有技术的产权、拥有多大程度的产权,这些常常是履约过程中争执的交点,也是引发事后纠纷的原因。

5.合同不完全性的制约

技术合同是典型的不完全合同,除了信息非对称、不确定性、交易成本这样一些导致合同不完全的因素外,不可观测、不可验证也是合同不完全的重要原因。技术研发、转化以及咨询、服务等活动,都是基于行为人存储于大脑中的知识和经验共同运作的复杂思维活动,行为人的努力程度、行为人的动机意图,不仅对交易另一方无法观察和验证,同样对于第三方(如法院)也无法验证;并且,技术活动的绩效也无法验证,一项技术研发活动不成功,究竟是研发人不努力所致,还是确因不可抗拒的因素所致,另一方当事人难以观测,即使可观测,也无法验证。法院往往也无能为力,无法要求某一方强制履行。由于不完全合同具有这样一些特征,交易者就可能在事前(合同签订前)以及事中(合同签订之后)利用这些特征为自己谋取利益。

6.机会主义行为的制约

机会主义既可能发生在签约前,也可能发生在签约后。由于信息非对称,处于信息优势的一方就可以利用这种优势,以次充好,或故意抬高价格,这属于事前机会主义行为。在签约后,代理一方不履行努力义务,偷懒或者敷衍;或者,代理一方发现履约难度过大,且违约带来的收益大于因此而遭受惩罚的成本,他宁愿选择违约,这二者均属于事后机会主义行为。机会主义几乎是人的一种本能,在有严格约束与惩戒机制存在的情况下,机会主义可能受到遏制而隐匿,但事实上这样的机制是无法存在的。

在存在严重信息非对称和不确定性的技术交易活动中,交易成本的高昂使得严格的约束不现实,而行为的不可观测和不可验证使得惩戒的作用大受局限,所以机会主义的发生几乎无法避免。同时,由于交易任何一方都可能存在机会主义行为,所以进一步加重了技术合同的履约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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