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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召回相关法律的国内外对比

时间:2022-07-1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 日本、 欧洲各国所建立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 均具备了较为完备的法律基础, 既包括针对所有缺陷产品的基础法律, 同时也赋予了某一特定政府部门来监管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相关事宜的权利,在中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所属的缺陷产品管理中心负责汽车召回相关事宜的监督和管理[110,111]。

美国、 日本、 欧洲各国所建立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 均具备了较为完备的法律基础, 既包括针对所有缺陷产品的基础法律, 同时也赋予了某一特定政府部门来监管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相关事宜的权利,在中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所属的缺陷产品管理中心负责汽车召回相关事宜的监督和管理[110,111]

中国的汽车召回相关法律和国外的对比, 存在着如下差距:

①中国的汽车召回相关法律实行时间短。 《规定》 从颁布至今才短短10年, 《条例》 则是从2013年1月1日才正式施行。 而国外的汽车召回相关法律, 有些国家已经有几十年的历史, 如产生于1966年的《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 在美国作为汽车召回的法律依据, 已经有近50年的历史。

②法律所定的标准过低。 普遍而言, 各国对产品缺陷属性的认识存在着共性, 即产品必须具有合理的安全。 如果产品不能提供人们期望的安全或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就说明产品存在缺陷。 然而我国的 《规定》中关于缺陷的定义没有解决这一问题, 只是设定了强制性标准, 而这个强制性标准是最低安全标准, 并没有达到产品的全部安全性能指标。 换言之, 即使在强制性标准范围之内, 产品也有可能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③法律条文过于粗放。 美国等国家的汽车召回法律条例对每条规定非常细致, 包括定义、 汇报的流程、 违法规定的处罚等都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而包括 《条例》 在内的中国汽车召回法律则过于粗放, 对很多缺陷的情况描述不够细致, 对违法规定的处罚条例等约定也不够细致,缺乏可操作性。

④惩罚力度不大。 惩罚力度太小, 不能对汽车制造商形成威慑。 中国的汽车召回规定对没有配合主管部门的, 处以警告、 责令改正等处罚; 情节严重的, 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而对没有进行召回的汽车制造商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在 《条例》 中才把处罚的额度提高, 对销售商最严重的处以吊销有关许可的处罚。 而美国等国家的法律则把汽车制造商、 销售商等的违规成本定得很高, 对违规的企业形成很大的威慑。

综合而言, 《规定》 和 《条例》 有必要在执行的过程中细化各条款,且提高执行标准,提高惩罚强度,这样才能充分保证缺陷汽车的有效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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