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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汽车召回

时间:2022-07-1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的汽车消费市场在建立召回制度以前, 消费者遭受了诸多不公平待遇, 多起国外汽车厂商在进行全球召回时, 中国市场往往被排除在外。然而日本三菱汽车公司借口我国没有缺陷汽车召回制度, 而拒绝对出口我国的帕杰罗汽车采取召回措施。可以说, “三菱事件” 激发了我国汽车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也催生了我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

中国的汽车消费市场在建立召回制度以前, 消费者遭受了诸多不公平待遇, 多起国外汽车厂商在进行全球召回时, 中国市场往往被排除在外。 例如在2000年, 三菱帕杰罗V31、 V33两种型号汽车制动油管存在设计缺陷, 造成了使用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然而日本三菱汽车公司借口我国没有缺陷汽车召回制度, 而拒绝对出口我国的帕杰罗汽车采取召回措施。 这一行为引起了广大消费者的不满, 消费者联合起来争取合法权益。 由此, 在消费者、 企业和政府间展开了一轮有关是否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争论。 为给加强相关管理工作提供理论指导,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三菱事件为契机, 于2001年9月在国家科技部立项, 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标准研究中心等单位组成课题组, 通过分析和参照国际上相关状况和管理模式, 结合我国实际, 开展了 “缺陷产品行政管理制度” 课题的研究, 并在此课题初步研究成果的基础上, 经各方共同努力, 完成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起草。 可以说, “三菱事件” 激发了我国汽车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也催生了我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

2004年3月12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四部委联合发布了60号令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并于同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这标志着我国对缺陷汽车产品的管理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规定了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为管理缺陷汽车召回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国家汽车召回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开展与缺陷汽车召回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汽车召回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缺陷产品管理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组织建立缺陷产品信息系统, 负责收集、 分析与处理缺陷产品有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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