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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召回的产生

时间:2022-07-1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提及汽车召回的产生, 不得不提一个人: 拉尔夫·纳德[1]。随着国内外的汽车不断涌入美国汽车市场, 汽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数量节节攀升。汽车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 也成为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巨大威胁。纳德也因此被认为是汽车召回制度的创始人, 人们一说到汽车召回制度, 就会想起拉尔夫·纳德。

提及汽车召回的产生, 不得不提一个人: 拉尔夫·纳德[1]。 在美国, 纳德被称为 “现代消费者运动之父”。1959年4月, 纳德发表了一篇题为 《买不到的安全车》 的文章。 文中他声称: “很显然, 底特律(的制造商) 在设计汽车时追求的是时尚、 成本、 性能和计算好的报废期, 而不是安全——尽管每年有500万起车祸, 有4万人因车祸身亡, 11万人终身残疾,150万人受伤。” 此文首开先河, 把汽车安全问题引入了公众的视线。 在20世纪60年代后期, 符合欧洲标准的汽车获许进入美国的汽车市场。 随着国内外的汽车不断涌入美国汽车市场, 汽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数量节节攀升。 汽车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 也成为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巨大威胁。 纳德经过数年的调查研究和缜密思考后, 于1965年出版了 《任何速度都不安全: 美国汽车设计埋下的危险》 一书。纳德在书中明确指出, 车祸的主要原因并不在于汽车业所怪罪的 “坐在转向盘后面的疯子”, 而在于根本不经撞的考威尔车在工程和设计上固有的毛病。 在纳德和华盛顿参议员沃伦·马格努森的共同努力之下, 一条新的联邦法律得以通过, 它迫使底特律将其巨大的资源更多地投入到对汽车安全问题的研究上 (1964年, 通用汽车公司17亿美元的利润中只有100万美元用于对车祸原因的研究)。 有史以来, 美国政府首次影响了汽车制造商的投资决策、 优先研究项目以及技术独立性, 规定他们必须将更多的工程技术人才和资金用于车辆安全问题的研究和改进方面。 深谙法律的纳德预料到底特律的制造商们会对联邦管制法进行抗拒, 于是说服他的朋友、 艾奥瓦州的首席检察官劳伦斯·斯卡利斯于1966年1月举行了关于汽车安全问题的听证会。1966年3月, 里比科夫的听证会在公众的密切注视下开场了, 一个新的联邦政府管理机构——全美高速公路和交通安全管理局也随后成立。 在纳德的游说及推动下, 一系列有关汽车和交通安全的标准及法规文件相继诞生。 美国国会于1966年9月颁布了 《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 该法规定, 汽车制造商若发现投放市场的汽车由于设计或制造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 不符合有关的法规、 标准, 并有可能导致安全及环保问题, 必须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该产品存在的问题、 造成问题的原因及改善措施等, 并提出召回申请, 经批准后, 对在用车辆进行改造, 进行免费修理, 以消除事故隐患。 厂家还有义务让用户及时了解有关情况。 这就是人们今天熟知并已在许多发达国家推行的所谓 “汽车召回制度”。 纳德也因此被认为是汽车召回制度的创始人, 人们一说到汽车召回制度, 就会想起拉尔夫·纳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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