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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召回流程

时间:2022-07-1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各国的汽车召回法律规定了由专门的政府部门来执行汽车召回的相关事宜。 日本的汽车召回过程日本的汽车召回是采取强制认证, 自主召回的形式。

各国的汽车召回法律规定了由专门的政府部门来执行汽车召回的相关事宜。 在美国, 《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 授权交通部所属的国家公立交通安全管理局 (NHTSA) 负责监督和管理汽车安全相关事宜,包括制定汽车的安全标准、 负责监督缺陷汽车厂家提供的修复措施和召回过程等。 在日本, 通过 《道路运输车辆安全标准》 以及 《机动车型式规则》 等法规, 对召回的程序、 范围和处理方式进行了严格规定, 并交日本国土交通省负责执行。 在我国, 《条例》 中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称总局) 负责全国缺陷汽车召回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并由其下属的缺陷产品管理中心进行汽车召回相关事宜的执行和操作。 下面以美国、 日本为例介绍国外的汽车召回流程, 进而对中国的汽车召回流程进行分析。

5.1.1 国外汽车召回流程[12]

国外的汽车召回以美国和日本最为典型。 美国是第一个建立汽车召回制度的国家, 日本紧随其后, 也于20世纪60年代末期开始实行汽车召回制度。 美国和日本的汽车召回制度历史最为悠久, 召回体系发展比较完整。 下面对这两个国家的汽车召回流程进行分析。

(1) 美国的汽车召回过程

美国的汽车召回采取自主认证, 强制召回的形式。 如果制造商、 批发商、零售商、设备供应商等发现缺陷, 必须报告国家公路与交通安全管理局。如果用户认为汽车存在安全缺陷或不符合标准的设计,则用户有权向国家公路与交通安全管理局投诉,要求国家公路与交通安全管理局对此进行调查,查证属实后,国家公路与交通安全管理局即可责令汽车制造商进行车辆召回。美国法律规定,如果汽车厂家发现某个安全缺陷,必须通知国家公路与交通安全管理局以及车主、销售商和代理商,然后再进行免费修复。国家公路与交通安全管理局负责监督厂家的修复措施和召回过程,以保证修复后的车辆能够满足法定要求。国家公路与交通安全管理局还负责分析每年发生的几十万起交通事故,力求从中发现汽车安全。

如果汽车制造商不服国家公路与交通安全管理局的强制执行决定,则可以向联邦地方法院提出起诉。当然,国家公路与交通安全管理局也能诉诸法律,迫使汽车制造商执行召回。无论哪一方起诉,国家公路与交通安全管理局都将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国家公路与交通安全管理局提供的证据一定要强有力地证明安全缺陷的存在。在法庭判决之前,汽车制造商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告知用户:国家公路与交通安全管理局已做出强制召回的最终决定,制造商不服决定,已经上诉,案件正在审理之中。

(2) 日本的汽车召回过程

日本的汽车召回是采取强制认证, 自主召回的形式。 日本执行召回是由生产厂家或者进口商首先向运输省提出申请, 被批准后, 由生产厂家和进口商通知用户。 召回时以维修和更换零部件为主, 来解决汽车安全方面的缺陷。

一定范围内, 同一型号的汽车如果不符合 《道路运输车辆的安全保证标准》 (在运输省令中规定, 以下简称 《安全标准》) 中关于确保汽车的构造、 装置以及性能的安全保证防止公害问题的规定, 而其原因被认定为设计或者制作过程中存在问题, 那么, 对于这些在用车, 就有必要实施改善措施, 使其符合安全标准的规定。 这时, 汽车生产厂家等应该向运输大臣提交包括存在问题的状况、 原因以及改善措施等内容在内的召回申请。 另外, 汽车生产厂家还有义务在提出召回申请后, 立即将汽车存在的问题通知用户, 尽早进行改善的准备工作。 不提出召回申请而直接进行改善活动的称为 “隐瞒召回”, 根据法律将被予以处罚 (最高金额100万日元)。 若在一定范围内, 同一型号的汽车经常发生事故,而且经分析认为是由于设计或制造上的原因而使其构造、 装置或性能没能达到安全标准时, 运输大臣可以劝告汽车生产厂家对此实行必要的改善措施。 如果汽车厂家不予执行, 将被公之于众。

用户将缺陷问题向销售商反映, 销售商通过网络传递给生产厂家。发现同一形式的缺陷后, 生产厂家先进行详细的调查分析, 如确属设计和制造原因, 则向运输省提出召回申请。 同时, 运输省也建立了直接收集用户信息的网络, 根据收集到的信息, 对有可能涉及召回的缺陷车,通知生产厂家进行调查, 如确属厂家自身原因, 则向运输省提出召回申请。 运输省对生产厂家的召回申请进行分析、 判断, 若认为属实, 便通过媒体或运输省的网站进行公开发表。 运输省如果认为生产厂家召回申请不合理, 如召回范围太小、 改善对策不充分等, 可以要求厂家重新进行研究并申请。 日本的汽车注册制度 (在 《公路运输车辆法》 中有规定) 是由运输省负责的, 在决定召回时, 可以利用详细的车主信息, 通过信函等方式通知车主到指定的维修点接受无偿的维修或更换服务。 销售商根据生产商制定的改善对策, 对召回车进行修理, 召回的所有费用全部由生产厂家承担。 生产厂家每3个月向运输省汇报车辆召回情况,当召回车辆达到90%时, 就认为召回工作完成。 生产厂家如果不执行召回, 先劝告, 如再不执行, 便向社会公开, 强制命令生产厂家执行。运输省不定期对生产厂家的召回信息工作的收集和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生产厂家对汽车召回执行不到位, 将对生产厂家进行处理或处罚。 对生产厂家的申请, 有虚假内容、 劝告后不执行的, 则处以2亿日元 (约合人民币1400万元) 的罚款。

5.1.2 中国汽车召回流程

在我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汽车召回的组织和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海关总署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主管部门开展缺陷汽车召回的有关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部门和各直属检验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缺陷汽车召回的监督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把具体的汽车召回相关事宜交由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来处理。 缺陷产品管理中心负责收集汽车缺陷信息、组织专家开展缺陷汽车技术讨论会、 开展与汽车生产厂商的汽车缺陷辩论会、参与交通事故调查、采集医院伤害案例信息等。 在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各部门各司其职,完成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从指定标准、管理汽车生产厂商到缺陷汽车召回等系列汽车召回相关工作。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机构的框架如图5.1所示[112]

图5.1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框架示意图

中国的汽车召回实行车辆强制认证, 生产商自愿或强制召回的制度。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按照制造商主动召回和主管部门指令召回两种程序的规定进行。 制造商自行发现, 或者通过企业内部的信息系统, 或者通过销售商、 修理商和车主等相关方关于其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和投诉, 或者通过主管部门的有关通知等方式获知缺陷存在, 可以将召回计划在主管部门备案后, 按照主动召回程序的规定, 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制造商获知缺陷存在而未采取主动召回行动的, 或者制造商故意隐瞒产品缺陷的, 或者以不当方式处理产品缺陷的, 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制造商按照指令召回程序的规定进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制造商确认其生产且已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并决定实施主动召回的, 应当按要求向主管部门报告, 并应当及时制订包括以下基本内容的召回计划, 提交主管部门备案: 一是有效停止缺陷汽车产品继续生产的措施; 二是有效通知销售商停止批发和零售缺陷汽车产品的措施; 三是有效通知相关车主有关缺陷的具体内容和处理缺陷的时间、 地点和方法等; 四是客观公正地预测召回效果。 境外制造商还应提交有效通知进口商停止缺陷汽车产品进口的措施。 主管部门依规定经调查、 检验、 鉴定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 而制造商又拒不召回的, 会及时向制造商发出指令召回通知书。 制造商应当在接到主管部门指令召回的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该缺陷汽车产品, 在10个工作日内向销售商、 车主发出关于主管部门通知该汽车存在缺陷的信息, 境外制造商还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进口商停止进口该缺陷汽车产品。 制造商对主管部门的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 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 主管部门通知中关于制造商进行召回的内容暂不实施, 但制造商仍须履行相关规定的义务。 销售商、 进口商、 租赁商、 修理商不承担相应义务的, 主管部门可以酌情处以警告、 责令改正等处罚, 情节严重的, 地方管理机构可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当汽车车主发现汽车有质量问题时, 将情况报告给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的汽车信息系统与生产商, 主管部门召集专家进行初步判断, 如果确认是汽车系统性缺陷, 则通知生产者进行汽车召回。 生产者如果认同, 就进入主动召回程序; 如果不认同, 则提供相关非汽车缺陷的证明, 与汽车缺陷管理相关管理部门组成的专家团队分析辩论, 取得专家的认同则终止辩论, 否则, 专家团队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研究和调查,厂家参与, 由中立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获得汽车质量和汽车缺陷的相关性证明, 启动指令召回程序, 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该产品, 10个工作日内还需通知销售商与车主该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信息。 车主配合进行汽车召回, 当达到设定的汽车召回率时, 召回就终止, 汽车生产厂商向主管部门提交召回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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