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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创新的动力与过程

时间:2022-07-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要点:制度创新的内容、原动力,制度创新的成本收益比较与创新的五个阶段,诺思的制度创新模型,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的互动。制度创新是一个演进的过程,包括制度的替代、转化和交易过程。所谓“第二行动集团”是指在制度创新过程中帮助“第一行动集团”获得经济利益的组织和个人。

要点:制度创新的内容、原动力,制度创新的成本收益比较与创新的五个阶段,诺思的制度创新模型,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的互动。

(一)创新及制度创新的概念

1.创新的概念

熊彼特认为,所谓创新,就是建立一种新的生产函数,也就是说,把一种从来没有过的关于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引入生产体系。创新包括产品创新、技术创新、组织创新和市场创新等(熊彼特,1912年出版的《经济发展理论》首次提出)。

2.新制度经济学中制度创新的含义: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制度创新一般是指制度主体通过建立新的制度以获得追加利润的活动,它包括以下三方面:第一,是反映特定组织行为的变化;第二,是指这一组织与其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的变化;第三,是指在一种组织的环境中支配行为与相互关系规则的变化。

(2)制度创新是指能使创新者获得追加利益而对现行制度进行变革的种种措施与对策。

(3)制度创新是在既定的宪法秩序和规范性行为准则下制度供给主体解决制度供给不足,从而扩大制度供给的获取潜在收益的行为。

(4)制度创新是由产权制度创新、组织制度创新、管理制度创新和约束制度创新等四方面组成。

(5)制度创新既包括根本制度的变革,也包括在基本制度不变前提下具体运行的体制模式的转换。

(6)制度创新是一个演进的过程,包括制度的替代、转化和交易过程。

综合观之,所谓制度创新是指社会规范体系的选择、创造、新建和优化的通称,包括制度的调整、完善、改革和更替等。

(二)制度创新的动力

要点:制度创新的原动力、创新的成本及成本收益比较。

(1)动力:从一般意义上讲,制度创新的终极动力在于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如出现预期的净收益超过预期的成本,一项制度就会被创新。可以说,制度创新是制度主体根据成本效益分析进行权衡的结果。制度创新只有在这样两种情况下发生:①创新改变了潜在利益;②创新成本的降低使制度的变迁变得合算。

制度创新的原动力在于:作为国家和社会主体的个人、社团和政府都企图在这一过程中减少实施成本和摩擦成本,从宏观上谋取经济、政治和社会的最大收益,从微观上对不同主体的行动空间及其权利、义务和具体责任进行界定,有效约束主体行为,缓解社会利益冲突。

(2)制度创新的成本主要由这几部分构成:①规划设计、组织实施的费用;②清除旧制度的费用;③削除变革阻力的费用;④制度变革带来的损失及变革的机会成本等。

(3)制度创新的成本—收益比较:①某制度设立与该制度缺位在成本效益方面的比较;②把同一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的运行效益与运行成本加以比较;③对可供选择的多种制度的成本收益进行比较,选择净收益最大的一项制度。

(三)制度创新的渐进过程

要点:制度创新的五个阶段。

1.制度创新的过程

戴维斯和诺思认为,制度创新的过程是制度失衡与制度均衡的交替变化过程。在制度均衡状态下,对现存制度的改革,不会给从事改革者带来更大的利益,因此,这时不会出现制度创新的动机和力量。但如外界条件发生变化,或市场规模扩大,或生产技术发展,或一定利益集团对自己的收入预期有改变等,而出现了获取新的潜在利益的机会时,可能再次出现新的制度创新,然后又达到制度均衡。在制度学派经济学家看来,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就是这样一种周而复始的从制度的非均衡到制度均衡的动态变化与发展过程。

2.创新的五个阶段

(1)形成“第一行动集团”阶段。所谓“第一行动集团”是指那些能预见到潜在市场经济利益,并认识到只要进行制度创新就能获得这种潜在利益的人。他们是制度创新的决策者、首创者和推动人,他们中至少有一个成员是熊彼特所说的那种敢于冒风险的、有锐敏观察力和组织能力的“企业家”。

(2)“第一行动集团”提出制度创新方案的阶段。

(3)“第一行动集团”对已提出的各种创新方案进行比较和选择的阶段。

(4)形成“第二行动集团”阶段。所谓“第二行动集团”是指在制度创新过程中帮助“第一行动集团”获得经济利益的组织和个人。这个集团可以是政府机构,也可以是民间组织和个人。

(5)“第一行动集团”和“第二行动集团”协作努力,实施制度创新并将制度创新变成现实的阶段。

(四)制度创新的模型:“诺思模型”

要点:制度的均衡和非均衡。

诺思的制度创新理论最主要反映在他与戴维斯合著的《制度变迁和美国经济增长》一书中,诺思和戴维斯沿用了新古典经济学经济人的行为假设,即假定制度创新主体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并采用正统的成本—收益分析方法。由此他们揭示:

(1)制度创新的条件和动因。一项新制度的初始必要条件是贴现的预期收益超过预期成本;只有这一条件被满足时我们才希望能试图改变一个社会中既存的制度结构和产权结构。

(2)制度变迁过程。诺思等人把制度变迁视为一种制度均衡—非均衡—均衡的过程。所谓制度均衡实际上就是现存的制度结构处于“帕累托最优状态”之中,在这一状态中,现存制度安排的任何改变都不能给经济中的任何人或任何团体带来额外收入。

制度的非均衡:因为一些外在事件能衍生出对现存制度安排的压力

(1)新的潜在收入随着条件的变动产生,一项新的制度安排会实现这种潜在收入。潜在收入来源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服从报酬递增的新技术应用及规模经济所带来的利润。第二,外部经济内部化带来的利润。第三,克服风险带来的利润。第四,交易费用转移与降低带来的利润。由于存在潜在利润或称外部利润,一项新的制度安排能够实现潜在利润或把外部利润内在化。

(2)组织或者群体(个人)操作一个新的制度安排的成本可能发生改变。例如,由于出现了新技术发明,使得某项制度变迁成本大为降低。

(3)法律上或政治上的某些变化可能影响制度环境,使得某些集团实现一种再分配或获得现存的外部利润的机会成为可能。

这也就意味着现存的制度结构处于非均衡的状态,存在向新的帕累托改进的可能。而一旦新的制度被创新并实现了帕累托最优,则新的制度均衡就出现了,制度变迁的过程也就完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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