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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俘获与创新

时间:2023-06-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制度俘获与创新什么是制度?(一)制度俘获:制度的人为与有为1.制度是人的产物制度是一种“周知契约”,在这种契约下,制度的功能——理性预期、降低成本、规制约束等,在社会中就彰显出强大的力量。因此成为理性人争夺和占据的对象。此处借“俘获”之说,提出“制度俘获”假设,其要义是指制度的质的规定性——规制范畴与约束力度。因此适应制度的另一面是受制度所俘获。

四、制度俘获与创新

什么是制度?什么是创新?人在制度的框架下怎样创新?这是很简单的问题,但又是很难回答的问题。从根本上讲,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其实就是一部创新史;人类社会的本质就是制度的总和;人是制度的产物,同时制度又是人的产物。从制度、创新、人这三个方面来深刻剖析它们之间的关系,分析人在制度、创新方面的“两难”抉择。

(一)制度俘获:制度的人为与有为

1.制度是人的产物

制度是一种“周知契约”,在这种契约下,制度的功能——理性预期、降低成本、规制约束等,在社会中就彰显出强大的力量。正因为如此,制度像面包和牛奶一样,是资源、产品——是有限的、有效益的,可以控制个人行动。因此成为理性人争夺和占据的对象。在既定的制度下,利益优势一般会竭力维持制度原状,而利益弱势总想打破既定状态,于是多方多轮博弈,制度便在合力下运动,不断在运动中调整,从一个平衡到另一个平衡,永无止境,人也就像蜘蛛一样永远编织着制度的网络。任何理性人都想尽可能多地掌握制度资源并提供、解释和修正制度。所以,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其实就是一部制度资源的争夺史,也是一部制度的变迁史。制度表层是人与人的契约关系,但深层体现了人与人的阶层关系、人与人的势力关系。

2.人是制度的产物

人一呱呱坠地,便坠入制度的网络——管他愿意不愿意(除非他是被野兽喂养的“遗弃在森林里”的婴孩),在其社会化进程中,小到风俗习惯、社会公德,大到阶级意识、价值观念等,全部制度悉数内化。可以说,人的社会化过程,就是人的制度化过程。这样,在既定的社会结构和制度环境下,人一般因袭既往、不假思索、趁势而动,以内化的制度外化到行为,表现出深沉的定力和惯性或者说是“飞轮效应”。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对新的制度表现出“排斥反应”,“人们过去做出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14]但由于制度的约束力迫使其规制对象必须接受制度提供者提供的制度产品。于是,制度的意识形态与价值观念逐渐被认可(可能这个过程很慢,并付出一定的成本),甚至还表现为一个积极学习的过程。逐渐接受这种新的制度安排及其知识图式,慢慢浸润和扩散到原有制度和社会之中,并逐渐生长,标志着植入成功。人也力图使新制度变成约束自己的行为规范,有意识以此为准绳调整自己的选择,随着时日迁延,逐渐固化,最终使这种制度变成自身行为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完成一个制度化的单元。同时,由于这种制度与其赖以生存的社会高度整合,当有新的制度植入时,又开始新一轮的人的制度化。人就这样,不断被制度驯化与进化,循环往复。

无论东西方,制度安排的前提条件是以制度刚性约束人的行为,并重约束而轻教化。基督教中最基本的教义是“原罪论”。“原罪论”的观点认为,人具有天生的犯罪动机;中国古代哲学中“性恶论”认为,人的本质是“恶”的;中国法家学派的“求利”说,“民之于利,若水于下也,四旁无择”,“利之所在,则忘其所恶,皆为孟贲”,认为人人都有逐利的本性;经济学关于理性人追求最大利益和效率的“经济人”假设认为,人在交换时将选择“较多”而不是“较少”,这样会损害他人的利益。制度是人为的,制度又是有为的。制度是人为的,由人类制定和完备;制度是有为的,要人去遵从和维护。

3.制度俘获的诠释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乔治·施蒂格勒在20世纪60年代,对美国电力行业的电价做过研究,他发现——凡是实施电力监管的州的电价,比没有实施监管的州的电价高,究其原因,是电力行业腐蚀电力监管部门,致使电价成本增大,因而电价提高。施蒂格勒把这种垄断厂商俘虏监管当局和政府的现象,称为“监管俘获”。许多学者都借用“监管俘获”之说用以解释官商勾结等腐败现象,也就是说,垄断部门俘虏管理(监督)部门,让管理(监督)部门成为他们利益的保护伞,制度及制度提供者丧失独立性,不但没有达到管理目的和发挥制度的作用,反而使“制度”成为制度规制者牟利的工具。

此处借“俘获”之说,提出“制度俘获”假设,其要义是指制度的质的规定性——规制范畴与约束力度。如果规制的范畴与约束的力度缺失对于个体理性及其偏好的适度自由与开放空间,则制度就是一张疏而不漏的网,而且是张不断收缩和严密的网——制度强化特征。此外,由于制度的时间效应,其刻板与僵化必然规化与驯化制度遵从者。因此适应制度的另一面是受制度所俘获。抽象地说,制度本质上就是编制社会和国家秩序的无形之“网”,这同有形之网一样,同样都是工具,都是由人发明和创造的。但两者却有根本的区别:后者是人用以捕获他物,而前者是人用以“俘获”自身。可见,制度之“网”是人类自相关的最大发明和创作,这就难逃制度陷阱的险途与制度悖论的困惑。

制度特征中的稳定抗逆性也体现在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上。当一种意识形态为多数人接受后,这种意识形态便成为标准,符合意识形态的行为往往被看成是合乎理性的行为,反之,则往往被看成是非理性的行为,同时,这种意识形态也就固化定格,不会轻易发生改变,并随时间的久远而根深蒂固,甚至成为主流、时髦、理所当然了。[15]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当人对行为方式做出选择以后,他就很可能会按照其既定的选择模式一直选择下去,这种“制度惯性”会在随后的社会互动过程中,不断强化已经选择的行为方式。而如果在这时选择其他的行为方式,则可能要付出很大的代价和成本(即使是心理的)。因为人的行为方式被社会化的程度愈深,受到这种行为方式影响与制约的程度就愈深的可能性也愈大。制度化程度越高,受制度的同化就越强,对制度的依赖性就越大,也就成为制度的俘虏了。

(二)制度超越:制度安排的创新机制

1.创新的剖析

奥地利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在1912年首先提出了“创新”的概念。美国管理学家彼得·德鲁克认为,创新是企业家的具体工具,也就是他们借以利用变化作为开创一种新的实业、一项新的服务的机会的手段。一般而论,创新对于有形世界无外乎是对其形式的再造、结构的重组和内涵的更新,以及实现上述变革的路径、方法和手段的探究与创造;对于无形的世界,则是逻辑的新编和真理的解蔽。但这都是一种相对的创新,绝对的创新当是发明,因为它才创造了过去未曾有或未曾识的新鲜事物。

其实,创新是人的天性和本能。哲学大师罗素曾说,就心理而言,人之天性有两种冲动:一是创造,二是占有。无论任何政治,皆从此两种冲动而生。创造的本源就是创新,而占有的本质就是权和利,同样有无尽的创造空间。事实上,人类社会进化到今天,其物质世界和非物质世界的林林总总,无一不是人类的创造。由此,人类创造的世界就是其创新的总和。世间好的事情皆从创造的冲动而生,坏的事情皆从占有的冲动而生。也由此,关于创新的取舍与扬弃,势必应有泾渭之分。今天,我们把创新作为社会发展的主旋律,是因为绝对的创新已边际递减,而相对的创新又受既有的形态所束缚,这就是创新的瓶颈,已严重阻碍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2.超越是创新的必然要求

正如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一样,也可以说,制度是人的总和,确切地说,就是人的关系的总和。社会和国家都因人而构建,因而从社会分工到国家治理,都必须理顺关系,从而有序运作。从这层意义上讲,所谓制度,实质上是国家及其社会系统的规定性。从国家层面的构建体制到社会层面的组合章法,不是约定就是规定,重建的要重构,延续的要重组,缺位的要补制。

这里至少有两个需要调适的问题:其一,个体理性与群体的冲突。一般而言,制度是群体理性的契约,除非这个制度本身是强制的。其二,制度是静态的,是在特定的时间和条件下的规定,而社会是变迁的,关系是变化的。除那些原则性的规定性可保持相对稳定外,其余的制度都必须不断适应社会的进化和生产力的发展,不然,制度就会阻碍发展和泯灭个体理性的升华。

3.制度安排的创新机制

制度和创新是矛盾的。由于制度的规制约束性,本质上要求人应服从制度,要求人只能在制度的框架下作出行为选择,不能越“雷池”一步。但是如果制度的规制性太强,羁绊太多,对人的束缚就越大。加之制度之间相互关联、互补、交叉、甚至冲突,再配套惩治制度,就结成一张牢不可破、严密繁复的制度网络,“循规蹈矩”、“过犹不及”等成语和俗语,就是告诫人们不要去触动制度,久而久之,便对制度产生强烈的依赖性,必然出现人身依附、应声虫(yes man)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创新的阻力很大,因为创新的各种因素在制度的框架内很难存活,被制度的意识形态和规制牢牢束缚,纵有创新,也面临制度障碍,存在“进入许可”。制度提供者甚至把制度链条延长到权力的边际,制度环节增加到约束的尽头。这也是我们梦寐以求的诺贝尔奖,始终与我们无缘的主要原因——制度俘获。

人在何时创新,为什么创新,所作的选择,是个博弈的结果。马克思讲过:“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6]人要权衡创新的成本和收益、创新的风险和既得利益的比重。人按照制度所提供的信息,在自利的内在激励下所做出的决策,对于自己来说都是最有利的,从而对整个社会的发展也是最有利的,即实现了纳什均衡(仅限微观静态,所谓“飞矢不动”)。如果人所做出的决策与该制度所要达到的目标一致,也就是说,制度的激励与人的自利一致,那么人就会自愿选择这种制度,这种制度就被人内化,这时,制度与创新价值取向相同,是能充分激励创新的制度,在稳定、长期的理性预期基础上,人在自利的驱使下,充分挖掘制度的创新潜力,实现自己利益最大化。

任何制度的激励资源有限,因为决定制度的资源是生产力水平、社会环境、信息和人的素质等综合因素,并且这些因素互动互扰,有机运动决定制度的能源存量。随着激励资源的耗尽,激励功能减弱,人的创新积极性下降,利益就会减少。从制度方面讲,当制度的激励资源枯竭,规制功能就会凸现(当然最基本的是不能损人利己,如果必须损害,那就必须支付成本)。约束力量大于激励能力,制度必然陷于僵化、停滞,表现出制度的“惯性”,就会抑制创新。从创新方面讲,随着创新的“量”的积累,逐渐充盈制度的时空限度,创新的衍生力与利润的膨胀力将突破制度的架构,按照利润最大化的函数设重构制度格式。从制度的规制性特征来看,制度必将约束创新,但创新必然反作用于制度。要么制度的规制性太强,创新因子不能存活,或者力量微弱,导致制度俘获;要么创新力量强大,挣脱制度的束缚,致使制度变迁;要么最终制度和创新达到动态平衡状态,并可能延续下去,这样,制度惯性和人的行为惯性就逐渐滋长。

凡是不符合生产力发展方向、不能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的各种物质和精神的需要和使人真正能够全面而自由地发展的制度,都是反动的。不存在激励能力,更没有生命力,注定是死亡的,这是制度的极端性;部分制度没有激励功能,突出规制约束性(在一定条件下“规制约束”也是一种激励),这是制度提供者在非常规环境下提供的特殊制度产品;还有激励含量很低的制度,自然对创新提供的激励力就小,约束力较强,创新力就弱,制度的依赖性也就强。这类制度存在的原因,主要是由制度提供者的最大稳定和利益的最大化即“政府的租金最大化”决定的。只有社会排斥反应较小时,靠制度的原生力,制度才可能延续。如果制度提供者不主动施行强制性制度变迁,那么,社会发展的动力不足甚至倒退,社会结构就会解体,整个制度系统就会重组,人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将彻底更换,重构新一轮的制度与创新机制。

2006年1月9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作了《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为建设创新型国家而努力奋斗》的重要讲话,高扬了创新的大旗,唱响了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主旋律。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创新型国家,必须搭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平台,必须培育具有创新素质的人民。建设创新型国家,要求人民具有创新素质与能力,必须克服制度俘获的局限性,充分激活制度的原生力。但制度的硬核是规制约束,创新的灵魂是不破不立。如何把创新的“创”与制度的“制”统一于提高国家的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国力,这正如小孩放风筝,既要风筝飞得高,又要拽紧手中线——处理“制度”与“创新”这种关系,与其说是技术,不如说是艺术。创新对我们来说,是一条光明之路,是一条强国之路,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一条别无选择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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