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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产权的交易现状

时间:2022-06-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体育赛事产权交易的规模迅猛发展。卖出上述赛事产品就发生了一系列的赛事产权交易。赛事经营主体购买赛事管理权须向赛事所有者支付一定的承办费用和相关机构的批准费用,比赛期间还要承担赛事奖金和选手成本。体育赛事的进行离不开体育场地,所以赛事经营者还要向体育场馆购买场地使用权,根据具体情况还可能需要场地搭建和器材采购。赛事的主管部门向

一、体育赛事产权的交易现状

(一)交易规模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体育产业的日益繁荣,体育产权交易的规模不断扩大,并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但是由于体育产权交易五花八门,且没有相对集中的市场,体育部门也没有对其交易规模进行综合统计,不太可能得到精确的数据,所以只能进行估算。估算方法主要是将一年内举办的赛事分为四类:国际性的知名赛事、国内的联赛、单场商业性赛事、由区县一级体育部门及体育经纪公司举办的面向社会的群众性赛事,估算出体育赛事中体育产权的交易规模,然后再估算出除体育赛事以外其他的体育产权的交易规模,相加后得出一年内总的体育产权的交易规模。

以2002年为例,仅这一年上海就举办了包括国际网球大师杯赛、上海大众POLO女子网球公开赛、富豪中国高尔夫球公开赛、上海龙舟公开赛、第七届“东丽杯”上海国际马拉松赛等国际知名赛事,其中仅“大师杯”一项赛事,2002年的承办权就卖到了760万美金,而整个“大师杯”的产权交易额在1.5亿—2亿元人民币;国内联赛主要包括足球篮球、排球、围棋等项目的职业联赛,以“西门子”中国男子足球超级联赛为例,电视转播权的交易额达到了5 000万元人民币,冠名权也达到4 000万元人民币左右,再加上场地广告、运动员转会等,中超职业联赛的体育产权交易额至少达到3亿元人民币;另外单场商业性赛事(特别是足球、篮球、网球、高尔夫等热门赛事),其体育产权的交易额一般都达到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由区县一级体育部门或单位主办的赛事,其体育产权的交易金额一般在100万元左右。2002年上海举办了国际级和国家级的重大赛事70余项,由区县体育部门和体育经纪公司举办的赛事更是达到100项之多,政府出资就达6亿元。其他体育产权(如职业俱乐部、体育经纪公司等股权的转让、体育场馆的租赁等)的交易活动也随着体育产业的发展变得越来越频繁,近几年职业俱乐部经常纷纷易主,其股权的转让金额也比较大(申花职业足球俱乐部的股权转让的价格就达到7 000万元人民币)。通过以上分析粗略估算,2002年有关体育赛事的体育产权交易规模超过25亿元人民币,其他体育产权的交易规模在5亿—10亿元人民币,总的体育产权交易额达到30亿—35亿元人民币。

体育赛事产权交易的规模迅猛发展。首先,赛事数量的增加直接带动了交易规模的增长。再以上海为例,上海市政府一直将引进国际大型赛事作为建立国际化大都市的战略组成部分,一些在世界上颇具影响力的赛事纷纷落户上海,如2005年起连续四年的上海网球大师杯赛、2004年起连续10年的F1大奖赛上海站、2005年起连续三年的国际田径黄金大奖赛等。而这些超级赛事的产权交易动辄就会上亿元,如2005年F1赛事的支出中赛道投资3.71亿元(总投资26亿元,共分7年分摊),申办费3.36亿元,电视转播费1.5亿元;收入中门票收入约2.16亿元,中石化赞助收入约0.88亿元,中国台北的电视转播费0.5亿元,停车费0.03亿元。上海在率先步入小康社会后,人们精神文化需求的逐步旺盛,体育经纪公司举办的一般性体育赛事和群众性赛事也逐年增加。其次,单笔体育产权的交易额渐年加高。2002年、2005年、2006年、2007年上海网球大师杯的申办费分别为760万美金、830万美金、880万美金、920万美金。再次,随着全民建设计划的推广,体育经纪公司策划的群众性赛事也逐年增加。

(二)交易品种

交易即市场的关联主体根据各取所需的原则相互交换产品。因此,体育赛事交易的品种是由其置换的产品和资源决定的。体育赛事的产出有竞赛服务产品及其衍生产品,要卖出这些赛事产品就会发生一系列的交易。竞赛表演服务即体育竞赛和竞技表演,在产品市场上表现为门票销售;其衍生产品主要包括广告权、转播权、特许经营权、相关信息使用和出版权等。广告权可表现为场地广告、运动服装广告和赛事荣誉广告等形式。企业为了借助体育赛事的社会聚焦功能,以赞助或购买的方式获得广告的机会。转播权是指赛事的经营主体将电视转播权卖给媒体的权利。新闻媒体向赛事组织者购买赛事的采访报道权、集锦播放权或现场转播权,提高收听、收视率和广播电视广告价值。特许经营权主要有门票特许经营权、零售服务特许经营权,以及相关知识产权的开发。相关信息使用和出版权主要有竞技科技信息和产业情报的使用权(如发布赛事数据),及赛事信息的出版权(如发售赛事纪念册)。卖出上述赛事产品就发生了一系列的赛事产权交易。根据这些产品的特征,可以将其分为商品的交易(如出售纪念品)和权利的交易(如出售广告权)两类。

体育赛事的经营者要举办比赛,必须进行赛事投入以具备生产赛事产品的能力。赛事投入主要包括购买赛事经营管理权(包括举办权或承办权)、场地使用权、媒体发布权和赛事相关服务等。赛事经营主体购买赛事管理权须向赛事所有者支付一定的承办费用和相关机构的批准费用,比赛期间还要承担赛事奖金和选手成本。体育赛事的进行离不开体育场地,所以赛事经营者还要向体育场馆购买场地使用权,根据具体情况还可能需要场地搭建和器材采购。发布赛事信息主要有电视广告、平面广告、户外广告、网络广告等形式,要进行发布先要购买载体使用权。例如,发布公交车身广告就与公交公司发生了业务关系。另外,赛事经营者还要购买相关的赛事服务能力,例如餐饮、交通、公关推广、酒店等。购买上述服务和产品又会发生一系列的交易。其中有很多产权的交易是间接发生的,这就引发了赛事中介的概念。体育赛事涉及的中介公司主要有票务代理公司、赞助商代理公司、公关公司、场地器材公司、保险公司、广告公司等。

(三)交易方式

目前我国体育产权的交易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

1.政府直接干预体育产权的交易,进行“拉郎配”式的硬性撮合,如国内有一些大型体育赛事的承办权、冠名权等的产权交易就是由政府牵线搭桥。

2.由体育经纪公司牵头,采用私下分散的交易配对方式,如一些小型的体育赛事承办权就是通过这种方式寻找相关的承办单位或赞助商。

3.部分国家体育总局和地方体育局管理的赛事项目采用了招投标的方式。赛事的主管部门向一些常年支持体育的企业发出邀请,感兴趣的企业会前来参加,最后竞标决定赛事承办者。

4.有时赛事主办方为了扩大宣传效应,通过拍卖的形式来出售赛事的相关产权。1999年的张家界世界特技飞行大奖赛是经典的拍卖案例之一。赛事主办方在上海国际会议中心举行了广告招商拍卖会,由“中国第一槌”之称的拍卖师林一平主槌。最终,“湘酒王”、“白沙”、“天源”、“中国农业银行”等拍得参赛飞机的冠名权,赛事主办方也获得了良好的收益。

上述几种交易方式曾对我国体育竞技表演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进作用。多年来,体育系统一直保持着这几种交易方式,其弊端也随着体育产业化和市场化的进程而突显出来,主要表现在:

1.政府在体育赛事产权交易中的干预行为违背了市场规律,人为地规定生产要素的流向,不利于体育资源的优化配置。领导临时找家企业出面的方式经常会造成市场错乱的局面,让没有市场需求和运作经验的企业背上沉重的负担。而领导直接过问的形式又让“先天不足”的赛事运作企业始终无法走出政府扶持的“襁褓”。

2.分散交易的交易效率过低,与体育赛事具有时效性这一特征相矛盾。在寻找交易对象的过程中,一对一的征询方式成本高、效率低,经常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完成交易任务,从而影响体育赛事的价值实现。

3.私下交易的方式导致交易费用过高。无论是政府公关,还是企业推广,暗箱操作都会引发交易费用的增加,妨害交易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

4.无法形成集中的信息平台,导致信息供应不足,买卖双方信息严重不对称。许多想投资体育赛事的企业寻不到门路,而承办赛事的企业又找不到资本来源。

5.政府经济职能与非经济职能混同。体育赛事产权交易的行政性垄断,不仅不利于体育赛事经济的自由竞争,也影响了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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