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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时间:2022-06-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德国的法律框架2008年8月20日,为应对日益增多的外国投资者对德国企业进行的并购活动,尤其是日趋活跃的主权财富基金参股德企的投资活动,德国内阁通过了《外国贸易与支付法》修正案。AWG在获得议会批准后,于2009年4月24日正式生效,从法律层面上建立了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1.德国的法律框架

2008年8月20日,为应对日益增多的外国投资者对德国企业进行的并购活动,尤其是日趋活跃的主权财富基金参股德企的投资活动,德国内阁通过了《外国贸易与支付法》修正案(以下使用德语简称AWG)。AWG在获得议会批准后,于2009年4月24日正式生效,从法律层面上建立了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参见第2章第7条)。为了与AWG相衔接,2010年8月和2013年8月,德国相继对《对外贸易与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修订,增加了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内容,可参见2010版条例第52至53条以及2013版条例第55至62条。

2.德国的工作机制

根据AWG,当欧洲境外的投资者收购德国企业并可能对德国安全或社会基本利益造成威胁时,德国联邦经济与技术部(以下使用德语简称BMWI)有权禁止该项交易。

3.德国的审查对象

AWG及《条例》规定,审查对象即并购方一般为非欧盟企业或个人。也就是说,并购方来自欧盟以外,或者来自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uropeFreeTradeAssociation)之外。然而,《条例》(2013版)第55和56条规定,若遇以下两种情况,交易也须接受审查:(1)尽管并购方来自欧盟内部,但持有并购方表决权25%及以上的股东来自第三国。例如,如果英国企业被第三国投资者(如美国企业)持有超过25%的股份,英国企业收购德国企业25%的股份时也会受到调查;(2)有证据表明存在规避审查的安排或者交易。

对于企业是否属于欧盟境内,德国法律依据实际有效的营业场所进行判定。对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与其代表的法律主体所具有的国籍一致;对于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即便企业是非欧盟人所设立,但只要在其他欧盟成员国正常经营,也应被视为欧盟境内的企业。

4.德国的审查标准

《条例》修正案规定,当非欧盟投资者收购任意行业中德国企业的有投票权股份达到25%及以上时,须对并购行为进行审查。在并购方式上,既包括直接收购,也包含间接收购。直接收购是指非欧盟企业或个人直接收购德国企业25%及以上的投票权股份。而间接收购是指非欧盟企业或个人购买另一家公司的股份,而该公司又是德国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在这种情况下,只要非欧盟投资者持有中间公司25%的投票权,该中间公司又至少持有德国企业25%的股份即可。由此,完全发生在德国之外的交易也可能适用德国关于外资收购的法律。

5.德国的审查程序

德国的审查一般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BMWI决定是否对外资并购交易启动复审程序;第二阶段,BMWI基于德国公共秩序或安全的考虑,决定是否禁止外资并购交易或者对该外资并购交易附加特定的并购限制条件。如图14.2所示。

图14.2 德国的审查程序

资料来源:作者自行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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