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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时间:2022-06-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日本的法律框架日本外资审查的法律依据是1949年12月1日颁布的《外汇及外国贸易法》。审议会不直接主管国家安全审查,只是在审查过程中为大藏大臣提出意见并提供咨询。日本政府曾表示,整个审查过程最短可在两周完成,最长则需要5个月。

1.日本的法律框架

日本外资审查的法律依据是1949年12月1日颁布的《外汇及外国贸易法》(以下简称《贸易法》)。《贸易法》第5章对外国直接投资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其中要求政府部门在发现外国投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安全以及干扰经济平稳运行时,应当禁止外资进入或者设置条件。1980年10月,日本内阁针对“对内直接投资”颁布了《日本内阁关于对内直接投资的法令》(以下简称《法令》),对《贸易法》第5章中相关条款进行了解释和补充。

2.日本的工作机制

《贸易法》授权财务省(原大藏省)作为主要的审查机构,财务大臣负责审查资本交易,有权变更或者中止交易。除财务省外,还有其他各相关产业的主管部门配合审查,包括经济产业省、国土交通省、厚生劳动省和法务省等。

早在2001年之前的大藏省时期,为了审查对内直接投资等事项,并协助大藏大臣(即现在的财务大臣)就投资活动是否危害国家安全陈述意见,《外汇及外国贸易管理法》(现《贸易法》)在大藏省设置了17个审议会。审议会不直接主管国家安全审查,只是在审查过程中为大藏大臣提出意见并提供咨询。并且审议会并不是一个独立部门,它设置于大藏省内部,不能单独就国家安全审查做出决定。

3.日本的审查对象

《贸易法》第5章第30条第3款规定,若外国投资者的对内投资行为涉及:(1)损害国家安全、扰乱公共秩序、阻碍公共安全保护;(2)对日本经济的平稳管理带来重大负面影响时,应向财务省或其他主管部门申报,接受安全审查。显然,审查对象即外国投资者。

《贸易法》第5章第26条第1款将外国投资者分为四类,具体包括:(1)非居民个人;(2)根据外国法律设立的法人及其他团体,或在外国有总办事处的法人及其他团体;(3)直接或间接持有某一公司的表决权总数达50%及以上且属于(1)或(2)中的法人及其他团体;(4)管理人员(指董事或其他与之相当者)或有代表权的管理人员中超过半数(Majority)是非居民个人的法人及其他团体。

4.日本的审查标准

外国公司取得日本企业的股份时,从国家安全保障、能源政策等方面的考虑出发,会受到被称为“对内直接投资管制”的限制。从《贸易法》的内容来看,需要进行审查的外国投资包括(参见第5章第26条第2款):(1)非日本个人或团体取得任何非日本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股权;(2)在成为非日本居民后,将曾经作为日本居民时所取得的日本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股权转让给外国投资者;(3)非日本个人或团体收购日本公司10%以上的股份,并且该情况下的持股比例包含取得人和与其有“特别关系”的外国投资者所持有的股份;(4)外国投资者持有日本公司三分之一及以上的有投票权股份,从而促成对公司的营业目的造成实质性改变;(5)非日本个人或团体在日本设立分支机构;(6)以超过内阁规定的贷款数额贷款给在日本设有分支机构的法人,且贷款期超过一年(贷款人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正常贷款行为除外);(7)其他由日本内阁规定,与上述行为等同的对内直接投资。另外,《法令》第3条补充规定,以下行为属于对内直接投资:(8)尽管多个外国投资者(非日本个人或团体)其各自取得日本公司的股权低于10%,但股权之和超过10%,且这些投资者同意共同行使表决权。

5.日本的审查程序

日本的审查程序分为四个阶段,依次是投资方申报、财务省审查、审议会陈述意见以及财务大臣做出裁决,如图14.4所示。日本政府曾表示,整个审查过程最短可在两周完成,最长则需要5个月。

图14.4 日本的审查程序

资料来源:作者自行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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