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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查制度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司法审查制度,是指司法机关有权对包括立法、行政命令在内的一切政府部门的公权力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并有权宣布其违宪的制度。法律一旦被终审宣布违宪,该法律则不再适用于本案。州层级的司法审查制度可以追溯至殖民地时期,已经成为美国各州宪法传统和宪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凡是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立法、政府行为都有可能受到最高法院的审查,经由司法审查机制,公民基本权利获得了最为切实的保护。

四、司法审查制度

要理解司法权在美国宪政体制中的作用就必须理解司法审查制度,要理解宪法所确认的公民权利如何在现实生活中得到贯彻与保护也必须理解司法审查制度。司法审查制度对于保证美国法治的有效运转和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具有框架式的作用,起到了难以估量的重要作用。

司法审查制度,是指司法机关有权对包括立法、行政命令在内的一切政府部门的公权力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并有权宣布其违宪的制度。司法审查的对象是立法、行政命令和其他公权力行为。立法包括联邦国会的立法和州、地方政府的立法性质的行为。行政命令也包括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在内的各级各类政府行为。由此可见,司法审查的对象是广泛的。拥有司法审查权的法院也不限于联邦最高法院,而是延伸至各级法院。州司法系统在本州范围内,也拥有对本州的公权力行为是否违反本州宪法的审查权。法律一旦被终审宣布违宪,该法律则不再适用于本案。根据遵循先例原则,之后的类似案件中该法律(或者违宪的条文)也不再被适用[58]。该法律因而也成为“死法”,和被撤销或废除的效果是一样的。

州层级的司法审查制度可以追溯至殖民地时期,已经成为美国各州宪法传统和宪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联邦层级,美国宪法并未授予联邦司法系统以司法审查权,联邦司法审查制度是由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建立起来的[59]。1801年的选举中,联邦党在总统和国会选举中双双败选。为了保持联邦党人在美国政坛的影响力,即将卸任的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斯在其任期的最后一天晚上,任命了42名治安法官(magistrate judge),其中就包括作为本案原告的马伯里。但是,由于任命过程太过匆忙,加上第二天就必须进行总统职位的移交(由第三任总统托马斯·杰斐逊接任),导致一部分委任状(writ of mandamus)在盖章并封装之后未能寄出,而是留在了总统办公室内。杰斐逊上任之后发现了这批委任状,并对亚当斯总统的行为非常不满,因此命令新任国务卿麦迪逊不发出这批委任状。马伯里遂将麦迪逊诉至最高法院,请求最高法院发出法庭命令(court order),命令麦迪逊寄出委任状。本案将时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约翰·马歇尔推到非常窘迫的境地:作为联邦党人的他内心同情前任总统亚当斯的做法;但是就算判决马伯里胜诉,并发出了法庭命令,白宫以及麦迪逊也不会执行,反而使得最高法院的权威遭受羞辱。不过,马歇尔最终充分运用其高超的政治智慧和法律智慧化解了这一难题,而美国宪政史上最重要的司法审查制度也就此诞生。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马歇尔虽然最终判决马伯里败诉,但是其理由并非是亚当斯总统对其委任不合法,而是因为马伯里的起诉不符合宪法的规定。马歇尔论述道,马伯里向最高法院请求发出法庭命令的依据是《1789年司法法》(Judicial Act of 1789),该法律授予最高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和请求的初审管辖权;但是,这种管辖权的授权却缺乏宪法依据,因为宪法第3条已经明确列举了最高法院行使初审管辖权的案件类型,对于本案而言,最高法院可以受理上诉审,却无权受理初审。马歇尔认为,1789年司法法实质上扩张了宪法所规定的初审管辖权,因此是违宪的。由于宪法是合众国的最高法律,必须得到实施,在其他法律与其发生冲突的情况,只能选择适用宪法,而排除违宪法律的适用。至此,马歇尔提出,法律如果与宪法相冲突,则不被适用,宪法必须作为最高法律被实施。马歇尔还借此机会对司法权的地位作了极大的提升。马歇尔提出,在两相冲突的法律当中选择其一作为判决的依据是法院的权力和职责所在,如果是法律与宪法相冲突,那么必须由法院来决定该法律的合宪性。马歇尔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决,确认了法院作为宪法解释者的权威地位,虽然他没有明确提出法院是三权当中唯一的宪法解释者,但是由于所有案件最终都会以司法判决作为终点,那么法院、尤其是联邦最高法院也就实际上成为了宪法的终局解释者。

在马歇尔之前,最高法院的地位远不及立法和行政两权,而且常常处于无案可审的状态。本来在1793年的奇赫姆诉佐治亚案[60]中,最高法院有机会确立联邦最高法院对于州作为当事一方案件的管辖权。但是,本案所形成的规则被之后通过的宪法第11条修正案所取消,此举大大打击了司法权的威信。在理论上,美国当时也缺少对于司法审查问题的讨论,仅有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第78篇中提到,“解释宪法和法律是法院的正当和专有的权力,如果宪法与其他法律发生法理上的冲突的话,其他法律必须服从宪法,因为人民的意志必须比那些服务于他们的人的意志更为重要”[61]。汉密尔顿关于宪法作为最高法和宪法解释权的设想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当中成为了现实,最高法院从此掌握了司法审查这一利器,一跃成为美国三个权力分支中具有权威的部门。

司法审查制度的重要性可以简单概括为以下三点。其一,确保宪法原则得到遵守,在宪政的日常实施过程中,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可能被虚置甚至颠覆,如果宪法不能被运用于具体案件中,那么其他法律甚至低级别的行政命令都有可能实质上规避宪法中的基本原则,从而威胁宪法所确定的基本价值,司法审查提供了依据宪法原则审查下级立法和政府行为的机制,确保政府在法治与宪政的框架内运作,而不偏离宪法所确定轨道。其二,提供公民基本权利的救济机制,事实证明,宪法以文本的形式,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最充分的认可,而司法审查从实际操作层面赋予公民进行自我权利救济的机制。凡是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立法、政府行为都有可能受到最高法院的审查,经由司法审查机制,公民基本权利获得了最为切实的保护。其三,为司法机关制衡其他联邦政府机关提供机制,最高法院无以对抗拥有财政权的国会和拥有三军指挥权的总统,他们只有通过司法理性和过人智慧进行判断的权力。没有司法审查制度,宪法的解释权也许将陷入其他部门的政治纷争中,国会或总统也有机会通过法律或行政命令轻易地违背宪法中的基本原则,国家也将因此走入独裁或暴政的歧途。司法审查制度使得国会和总统戴上了宪法的紧箍咒,最高法院也得以时时约束国会和总统的行为,时时维护着三权之间的微妙平衡。可以说,司法审查制度是美国宪政成功的根本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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