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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后对租界华人司法审判权的掠夺

时间:2022-06-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1858年后对租界华人司法审判权的掠夺西方入侵者对租界区中国领土主权更加严重的破坏表现在租界区的司法管辖权上。这就是说,中国官员对界内华民罪犯虽有单独审判之权,但审讯处刑是受到严格限制的。1863年上海成立公共租界后,工部局随即迫使上海当局正式承认英美领事对界内无约国人犯的司法审判权。

三、1858年后对租界华人司法审判权的掠夺

西方入侵者对租界区中国领土主权更加严重的破坏表现在租界区的司法管辖权上。1858年中英《天津条约》第十八、十九条规定,英国人如被中国“欺凌扰害”、“放火焚烧房屋或抢劫者”,或在海洋被中国强盗抢劫者,其中国人犯都由中国政府“按律严办”,或追还赃物。同约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有欠英国人债务不偿或潜行逃避者,“中国务须认真严拿追缴”。总之,中国人对英国人有侵犯者,都由中国政府严拿严办,即使是由英国领事拿获,也必须送交中国政府审办。

但是,1863年,上海美国领事一面声称:“中国官厅对于居住美租界的中国居民之管辖权,吾人当绝对承认”,一面又迫使上海中国当局同意,中国政府对界内中国人犯的“拘票非先经美领事加签,不得拘捕任何人”。据此,则美国领事就可包庇助纣为虐的中国人犯,拒不加签拘票,中国政府无权拘捕,当然也就谈不上惩处。

1868年12月28日,上海领事团强迫上海当局签订了《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该章程第一条规定,中国“遴委同知一员,专驻洋泾浜,管理各国租地界内钱债、斗殴、窃盗、词讼各等案件,立一公馆,置备枷杖以下刑具。……凡有华民控告华民及洋商控告华民,无论钱债与交易各事,均准其提讯定断,并照中国常例审讯。并准其将华民刑讯、管押及发落枷杖以下罪名”。这就是说,中国官员对界内华民罪犯虽有单独审判之权,但审讯处刑是受到严格限制的。

上述章程的第二条规定,“若案情只系中国人,并无洋人在内,即听中国委员自行讯断,各国领事官,毋庸干预”。但“凡遇案件牵涉洋人必应到案者,必须领事官会同委员审问或派洋官会审”。据此,若洋商对华民进行敲诈勒索,诬称华民拖欠债务,就必须领事官会同委员审问。章程第十条规定:“委员审断案件,倘有原告捏砌诉词诬控本人者,无论华洋,一经讯明,即由该委员将诬告之家,照章严行罚办,其罚办章程即先由该委员会同领事官酌定”。这条虽说“原告捏砌诉词”者,不论华洋,即由该委员将诬告之家,严行罚办,但洋人是不受中国法庭审讯罚办的,所谓严行罚办只对华人而言,至于如何罚办,则由该委员会同领事官酌定。这不仅破坏了中国的司法权,而且破坏了中国的立法权。

同一章程第三条规定,“凡为外国服役及洋人延请之华民,如经涉讼,先由该委员将该人所犯案情移知领事官,立将应讯之人交案,不得庇匿;至讯案时,或由该领事官或由其所派之员,准其来堂听讼,如案中并不牵涉洋人者,不得干预。凡不作商人之领事官及其服役并雇用之人,如未得该领事官允准,不得拿获”。据此,凡为英国领事馆或英国人服役或延请之华民犯案时,中国委员不得英国领事官的允准,即不得拿获;中国委员为了审讯该华民必须将该人所犯案情移知英国领事官,英国领事即应“立将应讯之人交案”。事实并非如此,所谓“来堂听讼”,就是“会审”,在上海“会审公廨”上,外国陪审官对于纯粹华人案件,不但“出庭会审”,而且“擅自讯断”。(841)到了后来,中国官方代表,反而成了配角(842)正如他们自己所承认的,在“中国和我们共享审判权”的过程中,我们总是习惯把审判权完全操在我们“自己手里”。(843)

举一个例:按照《公审章程》,凡案情重大者,应移送上海县审理(第四条),但实际上这种案件的移送权完全掌握在公廨手里。一本专门研究上海公共租界的著作中写道:“此等案件,公廨既无管辖权,自应移送中国官厅。乃公廨必先行审问,然后决定移送与否,这与国际间之引渡无甚差别。外人亦公然称之为引渡(Extradition),一若上海租界与华界,俨如两国,岂非怪事。”(844)然而这种怪事,却被侵略者说成是健全中国法制的改良措施。

这种状况的出现,并不限于上海。在厦门的公共租界,就有一个“和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的情况相同”的法庭。(845)汉口同样也有一个,专门“审判在该地外国租界内华人所犯的轻微罪行”。(846)在上海,法国入侵者坚持对法租界“有绝对管辖权”,早在法租界设立会审公廨以前,法国领事就已掌握了华人与华人间案件的审判权。(847)设立公廨以后,所有华人之间的民事案件,一无例外地都由会审公廨受理。(848)当然,也有些口岸,并没有设立会审公廨,例如宁波就没有正式成立租界,因此也没有设立会审公廨。但是,那里专设的外国巡捕,有权审理外国人居住界内的一切案件。(849)

就上海的“会审公廨”而言,这种会审制度,流毒极深。须知凡和洋人搭上某种关系的华人,从为洋人张罗进出口贸易的买办到充当洋人家庭仆役的华民,都受到会审公廨的庇护。中国政府对租界华人司法审判权是迟至1930年以后才逐步收回的,总计这种会审制度的为害达半个世纪之久。

在我们所说的时代,所有和中国定有不平等条约的外国人都享有各该国领事裁判权的庇护,同时,还有许多无约国的冒险家泛滥中国沿海各地,他们有不少是由有约国的人担任他们国家的驻华领事的,也有不少并无领事。这些冒险家应该受哪个国家的司法管辖呢?1863年上海成立公共租界后,工部局随即迫使上海当局正式承认英美领事对界内无约国人犯的司法审判权。到了1868年的《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第六条上,就出现了这样的规定:“倘系无领事管束之洋人,则由委员自行审断,仍邀一外国官员陪审,一面详报上海道查核。倘两造有不服委员所断者,准赴上海道及领事官处控告复审。”第七条规定:“其无领事之洋人犯罪即由委员酌拟罪名,详告上海道核定,并与有约之领事公商酌办。”这又是对中国司法管辖权的严重破坏。诸凡一切和中国并未签订不平等条约的各国人,当然都不得享有不平等条约上关于治外法权的条约权利,当然都由中国行使司法管辖权,有约国的官员有什么权力对这种国家的人犯进行“陪审”,和中国官“公商酌办”和“复审”呢?

最后,还必须补充一点。西方入侵者把上海辟为自由市的阴谋未能得逞以后,乃转而从修改租界章程入手,蚕食中国的领土主权。在这个问题上,法国和英、美不相协调。法国在1861年独自公布《公董局章程》,自行其是。英、美对《土地章程》进行了反复修改,拟定“上海洋泾浜北首租界章程”,以洋泾浜为界,把以南地带划为法租界,以北划为公共租界。于1869年送请英、美、法、俄和北德联邦公使团“暂行批准”施行。这个章程在由上海工部局草拟、修改,经上海外国纳税人讨论通过,上海领事团作出决定,和北京公使团“暂行批准”施行的全过程中,始终不许中国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进行干预。到了1897年,租界当局才要求公使团转请北京总理衙门正式批准。当年的首席公使英国人窦纳乐(Sir Claude M.Mac-Donald)函复上海领事说,“请求总理衙门正式批准一节,本公使团认为该章程施行多年,其效力不成问题,故可无须总理衙门之批准”。奇怪的是,同年上海领事团把这份章程经上海道转询南洋大臣刘坤一的意见时,得到的回答是,“本大臣从未顾及此事,故现亦不欲过问。此事可由工部局与领事妥为磋商”。租界章程类似租界的宪法,这部外国人统治中国部分领土的根本大法就是这样产生的。

新章程的第九条大大扩张了工部局的征收捐税权力,除对马路、码头、房屋、地皮都可抽捐而外,“并准抽收货捐,租界内之人,将货物通过海关,或在码头上起卸货物,下船转运,均可抽捐,抽捐多少,照货物之价值而定,但货价每一百两,不得逾一钱;又准其随时酌量情形,抽取各项之捐”。工部局掌握如此广泛的征税权,俨然是一个独立国家的中央政府。

新章程全部只有29条,但列举各项市政管辖权的“后附规例”则达42条。章程的第十一条规定,“凡已经批准附入章程以后规例内一切权柄势力,并规例内议归局董应办之事、应得之物,均给予公局值年之董事,及将来接办之后任。该局董事有随时另行酌定规例之权,以便章程各项更臻完善,并可将酌定规例增改停止,但不能与章程相背。……局董照章酌定之例,……必奉有约各国领事官驻京钦差批准,及特请众位执业租主齐集会议应允,方可照办”。这就赋予公局董事以漫无限制的市政立法权。董事“增改停止”规例只需要执业租主、领事和公使批准,即可照办,不与中国政府相干。

新章程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局可以做原控告人,亦可以被人控告,均由公局之总经理人出名具呈,或用‘上海四人公局’出名具呈。”“公局若系被告,所受被告责任,亦与寻常之人不殊,惟将应受之责任专归于公局之产业,不与经手之各董事及经理人等相干。凡控告及其经理人等者,即在西国领事公堂投呈控告”。这就明确规定,工部局的董事个人,“在行政管理上不接受任何人的控告”,取得了完全的诉讼豁免权。(850)

还必须指出,这个新章程在反复修改中,北京公使团曾于1864年提出章程应该遵守的5条原则,其中有一条说,“市政机关内,应有华人代表,俾随时咨询,如对华人有所举措,须得其允许”。1866年,上海领事团送呈北京公使团的章程草案上,本来也列有华人参加租界市政管理的规定,但是到了1869年公使团所批准的土地章程上,这条规定却全部被删掉了。因此,租界华人负有纳税义务,却没有参政的权利。直到1928年,在租界华人和全国舆论的谴责之下,工部局才设有华董。但华董在工部局的地位,实际也谈不上参与大政,就连外国报纸也不得不承认租界行政大权一直掌握在很少几个大洋行的经理手里,所以外国人把这种政局取名为“大班寡头政治”(Tapan Obligarchy),即大洋行老板的政治。

华人在租界的参政权本来是北京公使团决定的5条原则之一,为什么在批准土地章程时,公使团又删去这条规定呢?显然,这是当时已升任英国驻华公使阿礼国所策动的结果。就在批准土地章程的1869年,阿礼国在发给上海英商的信里说,“为提倡外人利益与商务起见,必须施加压力。吾人在中国之地位,系由武力所创造,系由赤裸与强猛之武力所创造。如欲改良或保持此地位,仍须使用某种武力——潜伏(在)武力或显著武力——方能成功”。一个美国人在《纽约时报》上评论公共租界工部局的地位说,在理论上,它是外强领事团的下属机构;事实上,它独立于领事团、公使团和外强政府。“只要中国人认为,在工部局的背后有领事团,在领事团的背后有公使团,在公使团背后有外强海陆军,他们和领事办交涉就是畏首畏尾的。”(851)这些话,道出了上海公共租界发展史的本质特征,也道出了近百年中外关系史的本质特征。外国入侵者破坏中国主权,在中国取得半殖民地的间接政治统治地位,既然是依靠赤裸裸的和凶猛的武装暴力所取得的,又是运用公开的和隐蔽的武装暴力所保持和扩张的,那么所谓条约和章程就既不是他们取得这种地位的依据,又不成为约束他们行动的规范。我们上面叙说西方入侵者在租界内所取得的各种权利,不过是想说明在我们所说的时代以内,他们已经逐步全面地掌握了租界区中国一切主权。

西方入侵者既然掌握了租界区中国一切主权,租界自然就成为中国大地上的国中之国。他们在这里掌握行政管辖权、武装自卫权、法律制定权、市政管理权、治安维护权、捐税收支权和司法审判权等一个独立国家所拥有的一切主权。从而,他们在这里从事政治、经济、军事、社会、文化等一切活动,便具有高度随意性。这一切活动,归根结底,都是为对中国进行经济侵略,吮吸中国人民的血汗。他们组织任何社团,开设任何工商企业,都不向中国政府登记注册,甚至拒绝中国人入内参观。他们对中国工人进行伤天害理的残酷剥削,甚至任意屠杀,都不受中国政府的检察惩处。他们运用暴力强制和先进技术,白手起家,谋取暴利,不向中国交纳任何捐税。他们在这里实行种族歧视,禁止中国人和狗进入他们的公园。其实这里乃是外国的走私贩、毒品贩、诈骗犯、盗窃犯、绑票犯、杀人犯等一切外国社会渣滓所自由进出、借以躲藏和由以出发的大黑窝。这个黑窝的危害并不限于租界一隅,而遍及整个上海全市,以致连外国人也把上海称为外国“冒险家的乐园”。我们所要指出的是,这里也是中国各种败类的黑窝。他们和外国人同样残害中国人民,依附外国势力发财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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