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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对司法的监督职权介绍分析

时间:2022-09-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大对司法的监督职权根据我国《宪法》,《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机关有以下监督职权。常委会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监督“两院”。但是,由于当前党管干部体制的存在,人民代表大会的这一监督权难以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就是说,凡是检察长与检察委员会多数人意见不统一时,人大常委会对它们处理案件或重大问题的不同意见有裁决权。

人大对司法的监督职权

根据我国《宪法》,《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机关有以下监督职权。

1.一般监督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它负责。即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听取,审查“两院”(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常委会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监督“两院”。此项监督权在法律中规定得比较笼统,实际中这种监督只带有总的了解司法机关执行法律和司法政策情况的性质。在此种情况下,监督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人大代表或常委委员讨论司法机关的工作并加以评价,指出司法机关执法的成就与不足,有的提出改进的建议。在少数情况下,当代表或委员们对报告的某方面工作表示不满意时,可能引起质询,或者作出相应的决议,现在一般把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看做是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一种形式,但司法机关没有严格执法算不算负责?所以,对什么叫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缺乏法律解释。当前这种监督的作用还是有限的。

2.质询权。地方人大组织法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代表或委员可向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这种质询权目前只有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才能行使。新修改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政府组织法》规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代表十人以上,常委会开会期间,省、市、自治区级的常委会委员五人以上,县级常委会委员三人以上,可向司法机关提出质询。但是,具体怎么质询,特别是质询的法律后果如何?法律没有规定,从现在少数地方发生的对司法机关的质询案来看,质询主要是询问性的,有的地方对质询进行讨论,发表一些倾向性意见,这些意见能否对司法机关发生影响,就要看人民代表大会及代表的威望。

3.罢免权。县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罢免案在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由主席团,常委会委员或1/10以上代表联名才能提出,尔后提交主席团,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人大常委会有权罢免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批准罢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市、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决定罢免中级法院院长和检察分院检察长。新修改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政府组织法》增设了人大常委会的撤销权,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由它任命的司法机关组成人员的职务。撤职也是罢免权的一种,只是撤职仅适用于那些违法犯罪的司法机关组成人员。此外,人民法院组织法还规定,在两次人民代表大会之间,如果本级人大常委会认为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须经上级人民法院报请上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罢免权和撤职权是监督司法机关依法办事,防止司法工作人员违法乱纪的一种最有力的监督手段。但是,由于当前党管干部体制的存在,人民代表大会的这一监督权难以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4.裁决权。《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3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在检察长主持下按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就是说,凡是检察长与检察委员会多数人意见不统一时,人大常委会对它们处理案件或重大问题的不同意见有裁决权。这可以说是对检察院工作的一种特别监督,至于它的合理性如何下面另行讨论。在实践中,这种监督的情况较为少见,因为一旦发生检察长不同意少数人的意见时,过去常常报请政法委员会或者上级检察机关,由它们作出决定。

5.特定问题调查权。县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当然这种调查也包括对一些特别重大或有争议的司法案件的专门调查。调查的后果是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一般说这种决议是带建议性的处理意见,当然是有一定强制性的,但不是对问题的直接处理。现行法律对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的具体程序、调查决议的内容范围,以及调查的法律效力都缺乏具体规定。

目前,实践中有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对群众反应比较强烈的申诉、控告案件,由人大常委会牵头组织包括党委、政府以及案件当事人的上级有关机关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案件进行专门调查。我们认为,这不是法律所规定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法律规定的享有特定问题调查权的人是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织人员。所以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成员应是代表或委员本身,而不应是党委和政府部门的成员。组织上述联合调查组严格地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对案件的调查要涉及如调阅案卷、询问证人和当事人等法律手段,非有法律授权和依法行使职权的人,其他人无权行使上述权利。

6.受理人民群众对错案的申诉和对司法工作人员的控告。法律已明确规定这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职权,实际上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已把它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现在各级人大常委会都设立了信访工作机构,受理群众的来信来访。信访机构对群众申诉的错案和对司法人员的控告的处理,一般采取下面几种方式:转有关机关调查处理,督促有关机关处理并要求报告处理结果,派人亲自了解情况提出处理建议,报告人大常委会,由常委会采取适当的监督手段。包括要求报告案情,提起质询,组织专门调查和对违法司法人员进行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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