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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过失(指对人的监督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监督过失(指对人的监督、指挥不当)下信赖原则的适用有关该监督过失信赖原则的适用成问题的场合是,监督过失责任应追究到何等层次之人?另外,在被监督者担当的工作包括着对公共安全以及人身、财产高度的危险时,监督者的监督责任相应增大,信赖原则的适用也随之受到一定的限制。

一、监督过失(指对人的监督、指挥不当)下信赖原则的适用

有关该监督过失信赖原则的适用成问题的场合是,监督过失责任应追究到何等层次之人?在日本著名的“森永奶粉中毒案件”[48]发回重审后的一审判决现场制造课长有罪,但却认为厂长无罪。我国台湾地区“最高法院”于1990年美琪大饭店可口可乐中毒案件[49]就监督过失的追究范围作了深刻的论述,其判决认为:被告连某作为该饭店董事长,在1976年5月订立了《美琪大饭店员工服务手册》,该手册首页对于该饭店的组织体系和各部门的职责范围作了明确的说明,该公司董事长以下设有总经理,总经理以下设立了客房、餐饮、管理、总务、公共关系等5个部门,总部门下分组办事,其中客房部下设立了柜台、订房、客房三组,每组各有其职责范围。手册还就员工服务守则、客房工作守则、餐饮工作守则进行了具体规定,要求员工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履行自己的义务。客房部就共同守则的规定,在1983年还就房务员与楼长职责及作业规定,就楼长如何照顾管理楼、督导清洁工作、保管布类用品维护客观设备及消防设施、检查清点结算饮料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其中检查冰箱饮料部分,就楼长应做的工作即规定,每天早上上班时须检查清点所有冰箱内饮料,结算补充时,特别要留意饮料瓶口是否开封,是否正常齐全,已开封、过期及异味变质的饮料必须剔除。房务员部分亦规定,每天交接时,必须非常仔细检查清点冰箱内饮料是否正常,诸如瓶口是否已开封,颜色是否有异样,饮料是否补齐,若有问题必须立即处理,已开封的饮料一律剔除,不可留置,足见该饭店客房内饮料是否异样变质,即其品质是否有问题,事属楼长及房务员的职责范围。被告作为该饭店的负责人,对于该饭店大小事务,不可能事必躬亲,且基于现代企业所有与企业经营分离的管理精神,其既已对饭店的事务管理,依前述分层负责制度,由饭店各级员工各就职责范围分层负责,并订有美琪大饭店员工服务手册,及授权各单位主管订定各单位的办事细则,由各员工遵循,自己尽了其作为企业负责人监督所属员工的应注意义务,该饭店发生旅客饮用有毒可乐导致中毒事件,微论被告已否认该饭店有何过失责任,退步言之,纵认该饭店警卫人员对于可疑人物进入投毒,或客房部直接提供服务人员,对于检查饮料有何疏失之处,导致被害人死亡,根据前面的说明,不是被告所应注意及所能注意的事实,不能承担过失致死罪责[50]。此一案例实际上通过认为负责人无须对于所有事务事必躬亲,以及企业分业管理的精神,否定了作为该企业董事长的监督过失责任。也就是说,并不是只要发生事故,作为事故单位的所有层级的领导都负有监督过失责任。因为随着分工的精细化,尤其是公司制等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各单位几乎均采分层负责制[51]。对此,笔者认为,在对人的监督、指挥中是否有信赖原则的适用,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履行了自身的注意义务,如果已履行了注意义务,在被监督人违反信赖关系的场合,监督者可以引用信赖原则免除自身的责任,即是否制造和升高了一个不被容许的危险。当然,监督者是否已尽自身的注意义务,关键结合具体案件事实本身进行具体的认定。在分业关系存在的场合,由于各个参与者的注意义务都进行了具体的划分,作为主要领导者而言,并不要求事必躬亲,只要其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履行了分业的职责要求,就可以肯定信赖原则的成立。当然,监督者在信赖他人为适当行为时,必须具有信赖的相当性,如果存在被监督者能力和经验不足并为监督者所认识等信赖不相当的场合,无信赖原则的适用。另外,在被监督者担当的工作包括着对公共安全以及人身、财产高度的危险时,监督者的监督责任相应增大,信赖原则的适用也随之受到一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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