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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后侵蚀租界主权的最初阴谋

时间:2022-06-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1845年后侵蚀租界主权的最初阴谋1843年中英《善后条款》第七条规定,中国准许“英人携眷赴广州等五口居住,中华地方官必须与英国管事官各就地方民情,议定于何地方,用何房屋或基地,系准英人租赁”。从这一点上说,中国政府是保留租界地区领土主权的。尤其严重的是,1847年上海道台所公布的一条章程,“准英商租地界址内,除悬挂英国之旗外,他国人不得悬挂本国之旗”。

一、1845年后侵蚀租界主权的最初阴谋

1843年中英《善后条款》第七条规定,中国准许“英人携眷赴广州等五口居住,中华地方官必须与英国管事官各就地方民情,议定于何地方,用何房屋或基地,系准英人租赁”。“英国管事官每年以英人或建屋若干间,或赁屋若干所,通报地方官,转报立案;惟房屋之增减,视乎商人之多寡,而商人之多寡,视乎贸易之衰旺,难以预定数额”。1858年中英《天津条约》第十二条规定,“英国民人,在各口并各地方意欲租地盖房,设立栈房、礼拜堂、医院、坟墓,均按民价照给,公平定议,不得互相勒img55”。这是两次鸦片战争后到《烟台条约》以前,中国允准外国人在中国通商口岸使用房屋或基地的全部条约根据,说的都是租赁使用权,并非占有所有权。

到了1876年的中英《烟台条约》第三端第二条上,终于出现了这样的规定,“新旧各口岸,除已定有各国租界,应无庸议,其租界未定各处,应由英国领事官会同各国领事与地方官商议,将洋人居住处所划定界址”。这条规定,在条约上第一次出现“租界”字样,把1876年前各国在各口非法霸占的居留地合法化为“完全脱离中国管辖”的租界,赋予各国以继续霸占租界的条约特权。而关于“由英国领事官会商各国领事官与地方官商议,将洋人居住处所划定界址”的规定,则把英国一国划定界址的行动,变成各国联合破坏中国领土主权的一致行动,由贸易商埠的所谓“领事团”共同压迫中国。不过,在英语文献中,还沿用居留地字样,只在汉语文献上才称为租界,以下,我们沿袭汉语文献的传统,一律称为租界。

上海最早出现租界区的官方文件是1845年11月29日苏松太道(836)宫慕久和英国驻上海领事巴富尔所签订的《上海租地章程》。该章程的序言说:“划定洋泾浜以北,李家庄以南之地,准租与英国商人,为建筑房舍及居住之用。”这样,便确定了租界的南北经界,默认东面以黄浦江为界,只是西面尚未明定界线。1846年9月24日,宫慕久和巴富尔又协议划定英租界的四至经界为东到黄浦江、南到洋泾浜、西到界河(今河南路)、北到李家庄(今北京路)。这个地区的面积约计830亩。到了1848年11月27日,英领阿礼国又迫使上海道麟桂扩大租界地段,东南至洋泾浜桥,东北至苏州河第一渡场,西南至周泾浜,西北至苏州河滨的苏宅。这就把租界面积扩大到2820亩。但是1845年的《上海租地章程》的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今后英商租地,应定明亩数,每户不得超过十亩”。而1848年上海的全部长住外商不过100多人,次年,也不过175人。(837)即使每人都租10亩,也不过1700多亩。可见,这时英国人已随意扩大租界面积,而且越来越肆无忌惮了。

巴富尔在签订《租地章程》之初,就阴谋把租界据为英国的“专管的土地”(Exclusively under the Jurisdiction of British)。这一点,在章程上是有所反映的。章程第九条规定,“洋商租地建屋后,得报明停租,退还押手,但业主不得任意停租,尤不得增加租银”。业主既然不得增加租银,则不论地价上涨多少倍,业主都没有取得更多收益之权;而业主不得停租,则租赁便成永租,实际上也就意味着租户取得了土地所有权。只要洋商把租界内的土地一片接一片都租赁到手,则租界的全部土地就成为洋商的所有物。

巴富尔的阴谋,在《租地章程》的第十四条上暴露得更加明显。该条规定,“他国商人愿在划归英商承租之洋泾浜界址内租地建房或赁屋居住、存货者,应先向英国领事申请,藉悉能否允准”。中国地方政府同意划定地区准予英国商人向地区内中国业主租入房屋地基,丝毫并不排斥中国业主有权将房屋地基出租给非英国人的外商。“他国商人”在这个地区内向业主租入房屋地基,怎么“应先向英国领事申请,藉悉能否允准”呢?这条规定严重地破坏了中国政府对自己领土上的行政管辖权,后来就曾引起了美商能否承租英租界土地的纠纷。

巴富尔为了把英租界夺为英国“专管的土地”,在《租地章程》上,又对华人的行动加上种种禁令。例如章程第十七条规定,“已定界址内开设店铺,发售食品或酒料,或租与洋人居住,领事官应先发给执照,予以监督,方准其开设。倘有不遵,或有不规犯事,则予禁止”。这显然是专指华商在界内开设店铺或租与洋人居住而言的,从而剥夺了华人在自己土地上自由开设店铺的权利。

章程的第一条规定,在所定租界地区内,“商人租地,地方官宪应会同领事官划定界址,注明步、亩,树立界碑”,“华民禀明分巡苏松太兵备道、上海知县及海防同知衙门,以便转报上级官宪”。“原业主与租户出租、承租各字据,经查核钤印,交还收执”。可见划定租界经界,只是表明中国地方政府允许洋商可以在租界以内向中国业主择地承租,并非中国地方政府把整个租界土地一举出租给任何洋商或外国。业主与租户所签订的出租、承租各字据都必须呈交地方政府“查核钤印”,才能生效。从这一点上说,中国政府是保留租界地区领土主权的。从中国政府方面说,划定租界区,意味着禁止外国人到租界以外的任何地方去居住,丝毫并不意味着禁止中国人在租界以内居住。有一个说法讲,在签订《上海租地章程》之初,巴富尔就以“华洋分居可以避免彼此纠纷为借口”,把中国人赶出租界区,只有为外国人服役的中国人才能在租界以内居住。(838)这更是巴富尔的蛮横行径,但并不见于《上海租地章程》。

章程第二条规定,“洋泾浜北首旧有沿江大路,原为粮船纤路,嗣因地势下沉,损坏未修。该地现已出租,各租户应予修复”。路工完成后,官员、拉纤粮船者及体面商人均得行走,惟禁止无业游民在路上扰乱。除洋商本人货船及私人船艇外,其他各种小船均不准停泊洋商私有地基下之码头,免起争端,“洋商得在码头筑造门栏,任意开关”。这条规定,把洋泾浜北首沿江大路列为半禁区,禁止所谓“无业游民”通行,把洋商码头列为完全禁区,禁止一切华人的所谓“小船”停泊。

尤其严重的是,1847年上海道台所公布的一条章程,“准英商租地界址内,除悬挂英国之旗外,他国人不得悬挂本国之旗”。所谓“他国人”当然包括中国人,这就排斥了中国政府对这片国土享有领土主权的象征,俨然把它变成英国的领土。这个章程显然是被当时英国驻上海领事阿礼国强制公布的。

1848年,美国圣公会主教文惠廉(Bishop W.J.Boone)在苏州河北岸的虹口非法建造教堂。这位主教在上海城内传教,却到苏州河北岸去强占地皮,在取得地方当局同意划界以后,却又不去指定经界,只是怂恿美国商人去任意租占土地。(839)1849年,美国驻沪领事祁理蕴(J.N.A.Griswold)向上海当局要求开辟像英国人那样的租界,未逞。1852年,美国驻沪副领事金能亨送给上海道吴健彰3张租契,要求他加盖关防。吴健彰因他所租的地皮在英租界地区以内,根据《上海租地章程》第十四条的规定,要求他首先取得英国领事的同意。于是金能亨便向吴健彰发出最后通牒,限吴在24小时内予以满意的答复,否则即将命令美国商人拒绝交纳关税,并调来炮舰,自由行动。以后我们还将回到这个故事上来,这里只消指出,这桩公案是由英国领事准予美国人得在英租界内租赁房屋、地皮解决了的。英租界也就成了英、美两国的租界,金能亨的最后通牒只是西方入侵者倚势破坏中国领土主权的又一生动事例。

1848年,上海法商雷米钟表行(Remi Watch Stare)的老板雷米上书法国驻沪领事敏体尼(L.C.de Montigny),要他向中国当局提出交涉,准许他租入土地。他说,“我所需要的地方,是在北达洋泾浜,西至森林工场,至于东南两面,我还不能切实指明要到何处,但我希望沿着河浜,伸张得越远越妙”。据此,敏体尼发给吴健彰的照会里说,他“已选得洋泾浜的右岸,由城边乡村起,一直至将来所需要的地点止。”对此,吴健彰答复说,如果他能取得英国人的同意,就可以在租界以内为法国人划定租界地段。于是敏体尼也向吴健彰发出最后通牒,说是法国公使即将乘坐军舰向北京中国政府控诉吴对“大法国的无礼”,云云。吴健彰卸任后,到了1849年初,继任上海道麟桂终于被迫划出上海北门外,南至城河,北至洋泾浜,西至关帝庙褚家桥,东至潮州会馆沿河至洋泾浜东角,计地2亩3分8厘,作为法国租界。总算并未“伸张得越远越妙”。

法国租界的界址一经公布,就连本身也要求过占有租界的美国领事祁理蕴也说,“中国是个独立的国家,若是把一块一块土地分别给予这个那个国家,让他们在那里享有管理的特权,此种制度是不能容忍的”。“上海有五十〔?〕个国家的领事,每国的领事都得到英国领事所有的那样大的租界”。(840)中国其他通商口岸照样也可以有租界,请问怎样找到这许多的地方来做租界呢?

要把租界变成“完全脱离中国管辖的”外人禁区,只悬挂外国国旗是不够的,必须破坏中国对租界区的行政管辖权、武装警卫权、财政收支权和司法审判权等。

《上海租地章程》第十二条规定,“洋泾浜北首界址内租地、租屋,洋商应会商修建木石桥梁,保持道路清洁,树立路灯,设立灭火机,植树护路,挖沟排水,雇用更夫。领事官经各租主请求,召集会议,公同商议,摊派以上各项所需经费。雇用更夫由洋商与华民妥为商定,其姓名由地保、亭耆报明地方官宪查核。更夫条规应予订立,其负专责管领之更长,由官宪会同遴派,倘有赌棍、醉汉、乞丐进行扰乱并伤害洋商,领事官知照地方官员,依法判处,以资儆诫。建造围栅,应由官宪按照地基情况,会同划定;围栏已造,应布告示知开关时间”。章程第二十条又规定:“道路、码头及修建闸门原价及其后修理费用,应由‘租主分担’。分担者应请领事官选派正直商人3名,商定应派款数,倘仍有缺款,分担者亦可公同决定征收卸货、上货一部税款,以资弥补。一切均应报明领事,听候决定遵办。”这两条规定所说的种种措施,都是上海县地方政府的市政问题,属于中国领土主权上的行政管辖权范围,怎么能“报明领事,听候决定遵办”呢?

根据《上海租地章程》,租界洋商既单方面掌握了道路、桥梁等市政管理权,又单方面掌握了捐税收支权,还和中国方面共同掌握更夫雇用权,以及圈围租界栅栏的设置启闭权。中国政府只是还保留对租界违警华人的司法审判权。就是根据这些规定,租界洋人便于1846年成立了三人道路码头委员会(Committee on Roads and Jetties)。这个委员会就是以后常设机构“工部局”的雏形。至于建造圈围租界的栅栏,定时启闭,则初步把中外之间一家一户出租承租的地段变成一个租界地区由外人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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