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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股份化经营

时间:2022-06-1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5.3.2 农业股份化经营一、农业股份化经营在各地的试验农业股份化经营的试验,基本上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比较著名的有三个代表,一是广东南海市,二是浙江武义县,三是山东莱阳市和淄博市周村区。合股后6个村的合作社为大股东,222个农户为小股东,建立了跨村的股份合作经济。

5.3.2 农业股份化经营

一、农业股份化经营在各地的试验

农业股份化经营的试验,基本上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比较著名的有三个代表,一是广东南海市,二是浙江武义县,三是山东莱阳市和淄博市周村区。这三者中,又以南海市为最典型。

(1)南海的试验

南海市1987年(当时为县建制)被批准作为农村改革试验区,试验的课题之一就是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问题。试验中发现,农村现代化(包括农业现代化、农村工业化、乡村城市化、城乡一体化)同现行的土地产权制度之间存在着突出的矛盾。因此从1993年上半年开始,以改革创新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为目标,铺开了164个改革试验点,推行以土地入股为特征的股份合作制。改革的目的是扬弃农村传统的集体经济的产权制度,创新农村合作经济的产权制度,其直接目标就是“以明确的股份合作制代替模糊的集体所有制”。

南海的改革是分两步走的。第一步,就是先实行“无偿配股,虚股实红”的土地产权过渡模式。所谓“虚股”,是指土地股权不准继承、转让和抵押;所谓“实红”,有两层意思,一是指按股分红;二是指当累计分红额达到土地股值(有的规定21万元/公顷,有的是30万元/公顷)时,股权自动终止,但是分红不随股权终止而终止,而是并入基础股继续分红。“无偿配股”一般按农民的年龄档次进行。如在平洲镇的一个股份经济联合社的章程中就规定,16岁以下配一股,17~35岁配两股,36岁以上配三股。这种无偿配股的办法虽然同原承包的土地数量完全脱钩,但实际上其中隐含的依据仍然是土地的承包使用权,只不过其中增加了某种劳动积累的成分罢了。它对于拥有土地多少不等的合作社来说,均按各社实有的土地面积折价入股,即可以通过一个股份的不同价值予以反映,因而不存在任何平调问题。

南海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第二步,就是试行土地“有偿认股,实股实红”的土地产权目标模式。所谓“有偿认股”是相对于“无偿配股”而言的,即在宣布“无偿配股”的股权终止以后,再让农民用有偿认股的办法把土地所有权买回去,作为农民自己的土地所有权入股。也就是说在“无偿配股”的股权终止以前,农民的土地承包使用权实际上已经被合作社用分红累计金额买回来了,通过“有偿认股”,就等于把土地所有权再有偿地返还给农民。这正是南海土地股份合作制经验的实质所在,它使得农民最终真正拥有了对土地的所有权。“实股实红”中所谓的“实股”,是相对于“虚股实红”中的虚股而言的,原来的虚股股权不得转让、抵押和继承;而现在的实股,股权则可以转让、抵押和继承,但不得退股。从社会主义合作经济的本质特征出发,南海市对有偿认股作了两点规定:一是土地认股人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二是不允许少数人成为土地股权的控股大户,农户有偿认股要有最高限额。

南海在对土地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同时,对于原集体经济中的全部资产也作了评估,并按资产总价值折成股份,配股到人,发给股权证书。他们还改革了传统的行政首长领导企业的管理体制,在试行股份制的各类企业(含农业)中,均设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另设监理会。董事长是企业的法人代表,也是企业的法人产权代表,由董事会聘任经理,负责企业的经营。乡镇政府可以向股份合作企业投资入股,但必须实行政企分开,民主管理(18)

(2)武义的试验

1991年秋,武义县委提出了“从实际出发全面振兴农村经济”的工作思路,在实施中他们遇到了许多矛盾和困难,这些矛盾集中地体现为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于是,广大群众自发地引入了股份合作制,较好地解决了这些矛盾。他们的具体做法,就是在农业开发中,由村组统一规划,连片种植,土地入股,收益分成。除土地入股外,还有劳力入股,资金入股和技术参股等。劳力入股即改变过去劳动积累工的办法,发动农户投入劳动力,折成股份,待有收益后按股分红。合股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以村户合股为主,1993年这种形式约占65%,户户合股占15%,其他形式占20%。

1)村户合股。即村与户都是股份合作社的股东,各方的投入要素均分别折成股份,收益按股分红。如新宅村,1993年前后开发了板栗基地33公顷,由村统一规划管理,开发山坡;农户以劳力投入,村投资,统一组织挖坑、购苗、施肥、种植和管理,村户各占50%的股份,农户部分按投劳多少折股到户。

2)户户合股。在规划区,户与户自愿组合,连片开发,既有农户之间合股的,也有农户与职工合股的。如南丰村部分农户以自留山入股,由省劳模顾能显投资开发,顾能显又与县生资公司经理合股投资6万元,开发其中的4公顷,建立胡柚良种基地,投资各半,按股分红。

3)村村合股。在一村一品一乡一品的基础上,一些地方逐步跨出乡村,发展横向联合,搞合股开发。如武阳镇74.3公顷板栗基地,就由6个行政村222个农户跨村联营,农户出土地,各村出资金,由董事会组织开发。合股后6个村的合作社为大股东,222个农户为小股东,建立了跨村的股份合作经济。

4)企事业单位与村合股。参与合股的企事业单位既有本地的,也有外地的,主要是建立加工原料基地和职工农副产品基地。如县公路股份公司把修建股份制公路与开发山区资源相结合,修建一条公路,开发一片山地。他们与明山乡茶塬村合股修建公路4公里,开发猕猴桃基地33公顷。基地股份中村土地入股占30%,农户集资(包括劳力折股)占42%,公司投资8.5万元,负责苗木和肥料费用,占28%。

5)科技服务部门与村镇合股。即科技服务部门发挥资金技术优势,参与农业开发。如县林业局与邵宅乡政府合股兴建的千亩果木场,于1993年前后已承租邵宅乡三个村的土地42.7公顷,县林业局以资金入股,并负责技术、信息指导,占40%的股份,邵宅乡政府也以资金入股,占60%的股份(19)

(3)山东和其他地区的试验

1988年周村区被列为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试验区,之后几年时间,股份合作的领域由乡镇企业很快延伸到农村第一和第三产业,并很快波及较大范围。在第一产业中引入股份合作的领域,主要有林果、蔬菜、畜禽、水产养殖以及水利工程和土地开发。就15个典型单位试行的情况看,类型和形式灵活多样,涉及的产业和地域也较广。如在土地开发中,对于集体与农户共同开发的荒地资源,基本做法是将土地、劳力、资金等都折成股份,实行企业化经营。如东平县宿城乡西豆山村,集体以66.7公顷荒废的涝洼地作价入股,每公顷6000元,每股1000元,折股400股;全乡36个行政村出工会战,每两方土为一个工日,每个工日5元,全部土方量折股1050股;创建渔农开发试验场所需资金120万元,由乡政府筹集,折股1200股。企业总股份2650股,收益按股分成。

莱阳市在新开发的果园、菜园等项目中,基本上都采用股份制经营。入股者主要是本社区内的集体和个人,也有外商和社区外的投资入股者。基本做法是集体以土地使用权折价入股,使用权的价格有的以投标方式确定,有的以种植粮食和花生时的提留为标准;村民以资金和劳务折价入股。有的乡村集体也同时以资金入股,还有的乡村集体以按照政策抽调群众的积累工折价入股。对于以股份合作形式兴办的果园和菜园,一般由合作组织承包给懂技术、会管理、有能力的个人经营,有的采用租赁形式出租给群众经营。在分配上,纯收入除扣除少量的积累外,大量的实行按股分红(20)

除上述地区外,农业股份合作制在北京顺义县、广东顺德市、河北承德地区等地都得到了较快的发展(21)。如北京顺义县试验区,在大办集体农场的同时,大胆引进现代企业因素,适时地发展了37个股份合作农场和7个联村农场,取得了显著成效。该县板桥乡华营股份合作农场,有粮田154.33公顷,1993年由16人经营,人均9.53公顷,人均产粮8.6万公斤,人均创利1.6万元,人均收入5000元。农业股份化经营在广东顺德市和河北承德地区等地,都取得了非常明显的效果。

二、农业股份化经营的意义

农业股份合作制的出现,是继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我国广大农民的又一次伟大创造,也是我国农村改革实现第二次飞跃的突破口。关于农业股份化经营的意义,作者曾经在1995年初写过一篇论文作过专门论述(22)。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农业股份化经营是农民最易于接受的土地集中方式

在当今农村土地分配具有一定福利性质的情况下,通过农业股份化经营,可以较快地实现土地的相对集中,实现对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甚至大规模经营,以克服小农户家庭经营的各种弊端。这一点与“两田制”完全不同。在两田制条件下,商品田如何经营,未必与每一个农户都有关系,如在承包经营中便是如此。而在股份合作制条件下,股份合作企业如何经营,则与每一个股东的利益密切相关。这就使得农民对于股份合作制比两田制更易于接受。所以,农业股份化经营在两田制已经发生异化并遭到群众抵制的情况下,为耕地的相对集中提供了一种可行的模式,也为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找到了一个发展契机。

其实,对于土地的股份化经营在我国并不是什么新鲜事。因为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的合作化运动中,我国就已经有过对土地、牲畜和其他主要农用生产资料作价入股,按股分红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只不过由于当时经济基础差,无力对土地等生产资料按价值兑现,和担心一部分食利者阶层会剥削另一部分人的劳动,又很快地在大跃进和“共产风”的狂潮中,被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统一经营和统负盈亏的高级社取代了。两者不同的是:第一,目前的农业股份合作制是在第二、第三产业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得到迅速发展的情况下起步的,而初级社的股份化经营在当时根本没有成功的经验可借鉴;第二,目前的农业股份化经营是在集体经济有了几十年发展并得到充实和壮大后起步的,而当时初级社的基础则相当薄弱;第三,今天的农民不管是从思想觉悟、经营能力,还是从心态和观念看,都与过去完全不同。这些因素,都使得目前的农业股份化比当初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更易于为广大农民所接受。

(2)试行农业股份化经营,明确了农村土地的产权关系,有利于调动农户和集体两个积极性

农村第一步改革以后,乡镇政府作为国家政权的基层组织,已无权充当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居民的自治组织,与集体土地所有者的身份显然不相符;而村民小组只是民约性的组织单位,既无行政权力也无经济职能,在不少地方实际已经名存实亡,根本无力承担土地所有者的职责。再从法律角度来看,1986年公布实施的《土地管理法》,限于当时的实际,因而关于土地权属管理的规定弹性很大,它既可以是村,也可以是组,还可以是乡镇,所以实际上也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许多地区,农村土地所有权虚化是客观存在的现实。比如许多地方都曾经发生过因土地承包不合理,产权关系不清,而使部分产权落到少数人手里的现象。也有些地方曾经发生过群众哄抢承包人财产或产品(如水果、茶叶等)事件,正是这一现象的直接后果。

实行土地股份化经营以后,由全体股东选举产生的董事会就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当然代表,这就从根本上扭转了农村土地所有者权属不清的状况。同时通过股份合作制,使各种生产要素都按其投入量折成股份,通过按股分红各得其所。这样,对于农户来说,在这个股份合作企业中,自己有多少股份,得多少利益,看得见,算得清,拿得到。对于集体来说,由于收益分成中实际考虑了土地集体所有权这一因素,体现了土地的所有权还是集体的,这就有效地克服了农村土地产权主体虚化的问题。

(3)农业股份化经营形成了生产要素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有利于劳动力和其他要素的合理流动

农业股份合作制突破了农业投资体制上原有的社区封闭性以及投资渠道和投资形式的单一性,打破了城乡之间和所有制之间的界线,能够广泛地吸收社会各界的资金、技术、设备、人才等生产要素投入农业。同时,由于不同的投资主体总是要在不同的投资项目或投资对象之间进行比较选择,因而就充分地体现了市场机制对于农业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使原来属于各不同主体的分散的生产要素,能够按照效益最大化原则实行优化配置。尤其具有重要意义的是,这种多元化的投入机制使得广大农民不仅可以用土地的使用权投资入股,还可以用资金、劳力,甚至技术、信息等折价入股。这就形成了“有钱出钱,有力出力”和“众人拾柴火焰高”的气势,从而为农业发展积蓄充足的后备力量。

由于农业股份合作制建立了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因而农民个人的土地入股以后,作为股东,他是否一定要在公司参加劳动,完全取决于股东个人的情况和自愿。因为在股份公司,由谁经营是董事会需要考虑的问题,而如何经营则是属于经营者需要考虑的问题。作为股东,不管他参不参加劳动,都可以凭他所拥有的股权从土地公司取得相应的一份收入。而且这笔收入跟过去相比,变化并不会很大。因为入股前其收益(税后利润)是在经营者(农民个人)和所有者(集体组织)之间进行分配的,而入股以后,收益则是在经营者(合作体)和所有者及股东(农民个人)之间进行分配。入股前,农民所得收益是他直接从事经营所得的报酬;入股后,农民所得的收益是他凭借作为股权的土地使用权所得到的一份权益。更为重要的是,土地使用权入股以后,它使得大部分农民在收益变化不大的情况下,甩掉了既无规模报酬又无比较利益的土地经营负担,这是极易为广大农民所接受的。因此,农业股份化经营必将大大促进农村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4)农业股份化是进一步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农业双层经营的实现形式

稳定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坚持搞好农业双层经营,是党和政府多年来的一项既定政策。实行农业股份化经营,农民以对土地的使用权入股,这并不是重开“大锅饭”,而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另一种基础上的完善。它不仅坚持了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而且也使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得到了承认,既稳定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又克服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本身所固有的某些缺点和局限性,既保证了农民凭对土地的使用权获得一份收益的权利不受损害,又能够克服广大农民在发展生产中由于小规模家庭经营所不能克服的困难,满足了在更大范围内组织生产要素、走联合道路的要求。所以,农业的股份化经营实质上提供了一种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完善农业双层经营体制的实现形式。

同时,在对土地实行股份化经营的情况下,通过确定合理的集体股和个人股比例,还可以不断地壮大集体经济,逐步扩大农业的公共积累。这一点对于完善双层经营体制,尤其是对强化统一经营职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农业股份化经营的完善

实践表明,农业的股份化经营在试验的基础上已经逐步推开。虽然,各地在名称的使用尚有待统一,在具体做法上也各具特色,但基本特点是相同的,如:①都以土地的使用权入股(南海第一阶段中的“无偿配股”实际上还包含了劳动积累的一定成分);②强调统一经营;③具有适度规模等。然而需要研究的问题也很多,比如有人认为“农业的股份化经营会产生两极分化和剥削”,对此作者曾撰有专文讨论(23),故此处无需赘述。还有,在目前关于农业股份化经营的研究中,许多重要的理论问题尚没有最后解决,如:①农业的股份化经营是否会动摇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②土地使用权入股与所有权入股有何异同,作为股东应分别享有哪些基本权利,③经营中应如何体现股东的意志,收益应如何分配,④集体经济组织应扮演何种角色,经营者与股东及所有者应是何种关系,⑤使用权股份应如何转让和流通,等等。这些问题都是关系到农业股份化经营能否全面推开的重大问题。关于这些问题,笔者曾在1995年底专门写过一篇论文进行探讨(24),现将主要观点叙述如下。

第一,关于名称问题。各地在试验中使用的名称很多,造成了不必要的混乱。关于名称,最好以叫农业股份合作社较妥,这种农业股份合作社的特点是:①以对土地的经营为主:②基础股东以对土地的使用权入股;③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④其经营收入在扣除了生产经营总成本和税金以后在所有者、经营者和股东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在这种农业股份合作社里,由于农民只是以对土地的使用权入股的,因而他实际上只是一个准股东。

第二,农业的股份化经营不会动摇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这是因为:①股份制是一种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制,其实质是一种共有制,由于在农业股份合作社中控股权始终掌握在集体手中,因此它不可能产生由于少数人成为控股大户而使共有制“变性”的现象。②尽管在南海的试验中通过第二步的“有偿购股”会使农民变成为土地的所有者,但是按照南海在试验中所确定的土地股值和“按股分红”中“红利”的概念,“有偿购股”实际上是遥遥无期的。以南海试验中的最低土地股值1公顷21万元计,大田平均以年收入2.1万元/公顷计,销售利润率假定为10%,则每公顷土地可获得利润或净收益为2100元,即使把这些全部分给农民,要使得分红累计额达到规定的土地股值,至少也需要100年。更何况,这里尚有一个大田平均年收益能否达到2.1万元,销售利润率能否达到10%,以及红利能否全部分给农民的问题(如果只能分配50%就需要200年)。即使在较发达的地区(如沿海)可以通过第二、第三产业的补贴加快这一进程,使农民通过“有偿购股”尽快成为土地的所有者,然而根据股份制经济的基本特点,第一,虽然在股份制企业中,每一个股东都拥有一份属于自己的财产,但他并不能肯定哪一部分财产是属于自己的;第二,任何股东在任何时候除非公司倒闭,都没有随意退股的权利,他只能按照给定的方式将属于自己的股份在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交易。更何况,在农业股份合作社中还有相当一部分的股权属于集体所有。所以,农业股份化经营根本不可能动摇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

第三,必须把使用权股和所有权股区分开来。这是社会主义新型农业中的一个特殊问题。在这里,使用权股也称作个人股,所有权股也称作集体股。设置所有权股的必要性,一是因为在集体所有制农业几十年的发展中,已经沉淀在土地中的公共投资(包括国家的和集体的两部分)需要有人代表;二是由于农业生产自身的特点所决定,农业必须不断地扩大公共积累,以便以丰补歉,实现农业的长期稳定发展。所有权股与使用权股的差别可以通过股东权益得到体现。使用权股的股权主要表现是收益权、选举权和监督权,即他们有权凭借对土地的使用权获得一份属于自己的收益,他们有权选举自己认为能够代表他们自己利益的董事会成员和董事长,他们有权对经营者的管理行为进行监督。与此不同,所有权股的股权除了收益权外,主要表现为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在农业股份合作社中,所有权股的拥有者除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其他任何人都不得拥有,这是由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所决定的。这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含义,是指由所在村长年定居或定居若干年以上的全体村民组成的集体,其法定代表人为由全体村民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根据股份制经济运行的一般规律,在股权相当分散的情况下,一般拥有20%的股权就足以形成对公司的控制。所以,所有权股不一定要规定一个什么比例,而主要以能够形成对农业股份合作社的控制为限。具体操作中,在人少地多的地方和地多人少的地方,以及第二、第三产业相对较发达的地区和欠发达的地区,都可以有所不同。

第四,必须建立和完善民主集中制的管理原则。民主集中制是我党领导下的人民政府基本的组织原则,而且民主管理也是现代管理的重要基本特征,所以,贯彻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管理,自然也应该是农业股份合作社中体现股东意志,保证股东收益权不受损害的基本途径。因此,必须完善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制度,在股东大会的基础上产生董事会。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董事会以与村民委员会分开为最好,但在初期如限于条件,二者合一也未尝不可。董事会主要代表所有者和股东行使权利;由董事会聘任经理或总经理,负责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经理或总经理可以是股东,也可以是非股东,可以是本村村民,也可以是外地人甚至外国人。

第五,农业股份合作社必须建立完善的劳动用工制度和收益分配制度。农业股份合作社可以面向社会雇佣劳动力。股东可以在合作社参加劳动也可以不参加劳动,这完全是股东个人的自由。不管是谁在合作社参加劳动,都以工资作为劳动报酬,其开支形成合作社的生产成本。工资可以是定额工资,也可以是计件或计时工资,少量的长年工也可以是月薪制。合作社在收益分配中必须建立工资基金,必要时也可以利用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作为工资周转金。合作社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收入,在扣除生产成本和公积金、公益金(其依据是集体所有权)以及农业税以后,实行按股分红,其中总股数包括使用权股和所有权股两部分。公积金属于经营者的经营收益,归合作社支配;公益金交由作为集体经济组织代表的村民委员会,主要用于集体福利设施建设。所有权股所得红利,作为农业的公共积累主要用于发展为农业服务的产业或用于农业的以丰补歉。以丰补歉的方式一般情况下以低息或无息信贷为主,特殊情况下如发生特大自然灾害,则可以采用无偿补贴的办法。

第六,必须完善土地使用权股流通、转让和继承的管理办法。根据农业生产自身的特点,如受自然条件影响大,难免起伏波动等,因此为了保证农业的长期稳定发展,对于农业股份合作社的股权管理,必须按照责任有限公司的方式进行管理,即必须规定股东的最低人数和最多人数。同时,还必须按照合作社经营的总土地面积,确定恰当的总股数,比如规定一个股份最低不应少于100平方米耕地的价值量,则当一个合作社有耕地100公顷时,其总股数就不得超过1万股。这样即可以有效地避免土地的实际股值与土地价值相脱节,同时按照责任有限公司的原则,股权采用股权证书的形式予以证明,股权的转让或买卖要经过全体股东同意并得到合作社批准后方可办理登记手续。

农业的股份化经营是改革中出现的新生事物,其中不尽完善的地方是在所难免的。而这一点,只能在实践的发展中,通过不断地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逐步实现,一蹴而就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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