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农民合作与自然保护的文化习俗

农民合作与自然保护的文化习俗

时间:2022-06-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农民合作与自然保护的文化习俗历史上中央王朝对边疆少数民族或偏远的农村地区普遍采取“以夷制夷、因俗而治”。在泰国乡村,互惠被看做是支持家庭内部和家庭之间的社会行为的道德基本原则。如苗族的农民有自然崇拜和图腾崇拜的习惯,在贵州台江县大稿午村的农民认为,深山老林居住着叫兄弟神的善神,它们保护人类和树木。

三、农民合作与自然保护的文化习俗(2)

历史上中央王朝对边疆少数民族或偏远的农村地区普遍采取“以夷制夷、因俗而治”。然而国家法的远离并没有给村庄的日常生活造成什么影响,各式各样的俗约村规演化出来,使得村寨秩序井然。这里面最为重要的就是关于村民互助合作的俗约。早在周代,伴随着里正、乡老的产生,中国的村落就出现了共同防御外侮、防洪、修渠灌溉的约定。《吕氏乡约》这样写道:“一、德业相劝;二、过失相规;三、礼俗相交;四、患难相恤。”四大项中,每一项都包含许多小的条目,如第四项包含的重要条目有七:“一、水火(遇到有水火之灾大家相救);二、盗贼(土匪来了,大家联合自卫);三、疾病(遇有瘟疫疾病,大家扶持);四、死丧(死丧事情要彼此帮忙);五、孤弱(无父母之女大家照顾);六、诬枉(打官司冤枉者大家代为伸冤);七、贫乏(无家无食者大家周济之)。”这些俗约长久沉淀就逐渐融入村庄文化,它为社区农民所共享,同时又强有力地约束着农民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

虽然自民国以来,国家权力开始大范围渗透到乡村社会,到了社会主义时期,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渗透和控制达到空前的深度,这一时期,传统乡村治理方式被取缔,农民的传统合作文化习俗改变。到了20个世纪80年代,随着土地承包和农村自治的推行,农民合作的传统文化习俗开始复苏,即使到了现代的农村,在播种或收获季节以及在诸如婚庆等典仪、义务都超过家庭的劳动或实物能力的临时性庆祝活动中,互助是一种最为典型的合作方式。比如在南方,每逢插秧或稻子收割季节,你在梯田上看到的并不是三三两两各自为战的家庭,他们总是集中力量服务一个家庭,然后再换到另一个家庭。对于每个家庭来说,得到多数人的帮助,不仅能够节约时间,据说也意味着来年的丰收。放眼到国际范围,农民的合作习俗也是很常见的,如在东南亚的乡村经济(3),互惠原则在大量的活动中都发挥着作用。爪哇的互助合作形式“gotong-rojong”是有组织互惠的著名实例;互助活动通过邻里会餐一时得到加强,这是农家生活的关键事件。在泰国乡村,互惠被看做是支持家庭内部和家庭之间的社会行为的道德基本原则。在菲律宾,个人联盟这种模式的阐释主要是参考以惭愧之情和义务感作为动力的互惠。这种合作观念就是:“被接受了的每项服务,不论是否出于请求,都要给与回报。”

根植于社区的关于自然保护的思想来源于不同民族原始的风俗,反映了人们对自然的认识,折射出一种人与自然的关系,其中心的精神是“万物皆有灵”。传统的农村社区并不是我们所想象的那样总是开山垦荒,相反,他们从选择居住地开始就充分考虑了自然的力量,例如水源、土壤、气候等等,同时通过传统习惯甚至宗教来告诫人们应该有什么样的行为或不应该有什么样的行为。农村传统文化中,人们素有“靠山吃山,靠海吃海”、“靠山养山,靠海养海”的习俗和观念,农村很早就有护山碑、护林碑,敬告人们保护山上的一草一木。而湖泊和河流,更是被西部农村地区的人们视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条件,所有地区农村常有水利碑、开河记、开沟告白等保护水资源的碑文。在少数民族地区还流传着树生人、族生人、葫芦生人等美丽的族源传说,且无一例外都存在以万物有灵的原始宗教意识为基础。如苗族的农民有自然崇拜和图腾崇拜的习惯,在贵州台江县大稿午村的农民认为,深山老林居住着叫兄弟神的善神,它们保护人类和树木。“大跃进时期”,曾有人要砍伐当地的森林,遭到村民的抵制(赵鸭桥,2006)。原始宗教信仰与村规民约的形成之间有一个过程,一般是由神秘产生敬畏,由敬畏引发供奉,再由供奉强化为禁忌,并在禁忌的基础上沉淀和内化为具有约束力的誓约和规条,并在其演化和嬗变的过程中产生了诸如封山育林、绿化护路、以虫治虫、兴修水利、桑基鱼塘、草场轮牧及传统生态农业等具有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的群众性习俗活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