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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念与内涵

时间:2022-07-1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合作社联盟关于合作社的定义得到了学术界最为广泛的采用,本文中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念是以此为基础,同时结合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而做出的界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国际合作社联盟关于合作社的定义得到了学术界最为广泛的采用,本文中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念是以此为基础,同时结合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而做出的界定。

国际合作社联盟把合作社定义为:“人民自愿联合、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来满足共同的经济社会需求的自治组织。”它以自助、民主、平等、公平和团结为核心价值,并信奉诚实、公开、社会责任和关心他人的道德价值观。在1995年曼彻斯特大会上,国际合作联盟确立了合作社的七项原则,即:第一,自愿和开放的社员,即强调合作社是自愿的组织。第二,社员民主管理,即强调合作社是由社员管理的民主的组织,合作社的方针和重大事项由社员积极参与决定。第三,社员经济参与,即强调社员要公平地入股,并且民主管理合作社的资金。入股是作为社会身份的一个条件。合作社的盈余在用于进一步发展合作社的不可分割的公积金、按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进行的分红和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其他活动之间进行分配。第四,自主和自立,即强调合作社是社员管理的自主自治组织,合作社若与其他组织包括政府达成协议,或从其他渠道募集资金,必须做到保证社员民主管理并保持合作社的自主性。第五,教育、培训和信息的原则,即合作社要为社员、选举的代表、经理和雇员提供教育和培训,以更好地推动合作社的发展。合作社要向公众特别是青年人和舆论名流宣传有关合作的性质和益处。第六,合作社间的合作原则,即合作社通过地方的、区域的、全国的和国际合作社间的合作,为社员体统最有效的服务,并促进合作社的发展。第七,关心社区的原则,即合作社有一种特殊的责任保证促进所在地区经济的、社会的和文化的发展,有责任保护所在地区的环境[2]

2006年10月,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该法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定义为: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这是基于我国农业发展实际的一个定义,本文认为其基本符合国际合作社联盟关于合作社的定义,并且将合作社的组织主体、服务对象、主体工作做了明确的说明。

因此,本文所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即为“在农业领域内,人民自愿联合、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来满足共同的经济和社会需求的自治组织,其主要职责在于为组织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以及其他与农产品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以提高组织成员应对市场挑战的能力,同时以国际合作社联盟所提出的七项原则和核心价值为工作的指导。合作社产生的条件或是动力在于它能给其成员带来相对优势,它的本质是经济上的相对弱者为了应付市场经济的挑战,在生产和消费领域建立起来的一种特殊的具有生产和经营功能的自助互助组织。它是近代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具体而言是市场经济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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