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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品公告管理

时间:2022-06-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任务二 汽车产品公告管理任务目标目标一熟练掌握公告基础,熟练运用公告查询系统,了解公告型号的编制规则等。目标二能够了解汽车产品公告的过程,如何上公告,能够运用公告的相关知识解释上牌、套牌、非法改装等常见现象,提高汽车服务人员的相关知识。

任务二 汽车产品公告管理

任务目标

目标一

熟练掌握公告基础,熟练运用公告查询系统,了解公告型号的编制规则等。

目标二

能够了解汽车产品公告的过程,如何上公告,能够运用公告的相关知识解释上牌、套牌、非法改装等常见现象,提高汽车服务人员的相关知识。

任务下达

公告是生产力,要利用好公告,必须有扎实的基本功,也就是把公告的基础知识弄懂。与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相关的服务人员首先要明白这个车的公告咱们有没有,其次要从公告型号当中,掌握这个车性的轴距、马力等基本信息,才能给用户推荐合适的车型。商场如战场,汽车销售经理相当于本区域的指挥官,必须对自己区域的各种情况了如指掌,除了要掌握公告基础知识,必须要了解各种法规及执法标准,结合市场情况,提出具有前瞻性的见解,公告才能贴合市场,掌握公告发展的潮流。千万不要人云亦云,总是跟在竞争对手的后面,总是去重复别人的那一套。

任务分析

任何一辆在路上行驶的汽车,都必须具有一定的安全标准,否则大家乱来就没有安全可言了。这个标准由谁制定?——国家有关部门;由谁执行?——交警;由谁审批?——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部(原由发改委负责)。这个审批的过程就是“公告的过程”。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去工信部审报公告的,而必须是“经过工信部审核通过的车辆生产企业”,每一个汽车生产或改装企业要想获得“申请公告的资质”,必须首先申请进入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名录。汽车行业工作人员只有了解公告申报要求、申报操作规范及熟悉公告查询系统才能在汽车生产、销售行业有的放矢,并为汽车企业提供前瞻性建议的能力。

引入案例

随着公告的持续下发,公告利用率的问题就日益凸显出来。济南重卡销售企业下属的多家分公司要求销售部申报公告,等公告下发以后,却不闻不问,一辆车都不卖!造成该企业的公告整天在那睡大觉。2007年的时候,该企业做过一个统计,当时国Ⅱ整车公告共有300多个,实际实现销售的只有150个左右,而且这里面还有30多辆车只销售了一两台,整个集团的公告资源有限,所以分公司提报计划的时候,一定要详细调研,才能把有限的资源充分利用起来。同时该企业的部分分公司反映他们的竞争对手陕汽在173批公告中申报了一款6*4,K35自卸车公告,自卸车的箱高达到1.5m,乍一看,1.5m的箱高挺有吸引力,其实货箱高度只是表面现象,深入分析就会发现这个公告一点意义都没有。原因在于济南重卡销售的金王子K34自卸车,货箱高度1.3m,落户吨位在12.5t,而陕汽K35自卸车,货箱高度1.5m,但落户吨位在15t,这就意味着陕汽的自卸车比金王子每月多交2.5t的养路费,按照山东220元/t计算,陕汽自卸车每年要多交6 600元的养路费,用户宁可加活板也不会为了多200mm的箱高每年多交6 600元。这个公告是典型地忽悠用户,它根本没有把握住用户真正的需求。并且这个公告在超载审查严格的区域,劣势更加明显。总重25t,落户吨位15t,但底盘加上装的实际总质量在13t左右,在超载审查严格的区域,只能拉12t的货物,这就意味着付15t养路费,但你只能拉12t货,所以这个车型根本不适合市场。综合以上两个原因,这个公告根本没有任何意义。这也是为什么其他厂家都没有申报这个公告而陕汽也只申报了一款公告的原因。

相关知识

一个已经取得了“公告资质的车辆生产或改装企业”,必须首先将自己欲申报公告的新车造好(样车),然后送试验场进行安全性检测并取得相关的试验报告后送“有关部门”审批。合格后才能在工信部正式发布,这个“发布”就叫“公告”,也就是召告天下:这款车是由某某生产企业生产(或改装)的,叫什么什牌子,技术参数是什么什么,核载人数是多少,外观是什么样的。公告分为两种:一种是“新车型公告”,一般指的是某车辆生产企业新开发了一个车型,那就必须造好几台样车,首先送国家试验场进行新车碰撞试验(NCAP),拿到报告后再进行10万公里路试验,整个过程约需一年,耗资很大。另一种是“扩展公告”,一般是指的某车辆改装企业,在另一个已经取得公告的车型基础上进行改装,改变了车辆的技术参数后变成一个新车型,这样的车就不需要做NCAP试验了,只需要送国家试验场进行路试,整车安全性符合要求即可发给《试验报告》,费用在3~8万元之间。因为每项试验是单独收费,所以你改动的项目越多,收费越高。

车辆的生产或改装企业在取得这个公告之后,就可以为“这种车”开具《车辆生产或改装合格证》。消费者从厂家买到车以后,必须同时拿着《购车发票》和《合格证》去当地的车管部门审请上牌,车管部门根据你的《合格证》从网上查询这车公告的技术参数与你这车的实际参数相符以后,为你办理《车辆行驶证》,再根据你的《购车发票》收取一定比例的“车辆购置税”,再买上保险,就可以发给你牌照。

一个车型的“公告所有权”可以认为就是改装厂核发的那个《合格证》。一辆车如果已经上了牌,它就已经在交警的车辆管理系统里面有了登记。国家规定任何车辆终身不得改变“用途”,它的意思就是不能再发一个《合格证》。如果你的车还没有上牌,想套一个公告,那你首先得保证你这台“还没有上牌”的车的有关技术参数(发动机、车架、刹车系统等)都跟准备套公告的那个车型的“基型车”完全一样,如果这样的话,那么企业就涉嫌“非法倒卖《合格证》”,一旦查实就要取消这个企业在工信部的“公告资质”。

第一章 公告申报要求概述

1 通用要求

1.1 禁止申报的汽车公告产品

1.1.1 警备车、五轴汽车、六轴汽车、并装三轴汽车、浮动轴汽车、四轴半挂车

1.1.2 装配自然吸气柴油机的汽车产品;

1.1.3 使用三缸机及缸径80mm以下(含80mm)柴油机的汽车;

1.1.4 使用缸径100mm(含100mm)以上柴油机的N1类汽车产品;

1.1.5 采用具有农机特性的柴油机(如采用BQ泵、S系列喷油嘴、喷油压力600bar以下)的汽车产品。

1.2 排放要求

1.2.1 要求总质量3.5t以上车用柴油机申报国Ⅲ必须采用机内净化,不允许采用后处理装置,原则上必须采用共轨、电控单体泵、电控泵喷嘴技术路线

1.2.2 总质量3.5t以下增压非中冷柴油机产品,应进行8万公里耐久性试验;

1.2.3 总质量3.5t以下国Ⅲ产品应进行耐久性试验及OBD标定。

1.3 其他技术要求

1.3.1 N类、O类车及低速载货货车不能选装超过两种规格尺寸的轮胎

1.3.2 N类、O类车不能选装片数不同的多片钢板弹簧;

1.3.3 利用公告内底盘改装的厢式运输车(含客厢式货车)、自卸车、仓栅车、篷式车及用客车改装的客厢式货车,其总质量应在底盘总质量的0.9(含)~1.0(含)倍之间;

1.3.4 平头且车长大于6m的车辆应安装前下视镜。

1.4 其他要求

1.4.1 申报公告产品必需具有明确的费用来源;

1.4.2 申报公告产品必需提供完整的产品备案参数表;

1.4.3 符合现行公告执行标准的零部件强制性检验报告(含发动机报告);

1.4.4 与申报状态一致的公告样车。

2 各类车型特殊要求

2.1 N类车

2.1.1 多种整备质量的产品,最高整备质量应为最低整备质量的1.1倍以下;

2.1.2 一个公告产品只能有一种总质量;

2.1.3 多种轴距产品,最大轴距应为最小轴距的1.1倍以下;

2.1.4 多种发动机产品,发动机功率最大应为最小的1.2倍以下;

2.1.5 总质量不小于12t的货车后部应设置车身反光标识;

2.1.6 车长不小于10m的货车应在侧面安装车身反光标识;

2.1.7 总质量大于16t允许挂接总质量大于10t的货车应安装ABS;

2.1.8 N2、N3类产品应安装补盲后视镜,但不得装在不能保证其离地高度大于1.8m的车上;

2.1.9 要符合载质量利用系数要求(如表2-1所示)。

表2-1 载质量利用系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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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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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对于随车起重运输车的起重装置质量和装有顶盖的自卸汽车的顶盖质量,应计入整备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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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M类车辆

2.2.1 额定载客禁止跨类;

2.2.2 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应安装行驶记录仪;

2.2.3 总质量大于12t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应安装ABS。

2.3 自卸汽车

2.3.1 对于三轴及三轴以上自卸汽车和自卸式半挂车的货箱栏板高度,应满足下列公式的要求,并且栏板上不允许设置插桩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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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装有顶盖的自卸汽车的顶盖质量,应计入整备质量。

2.4 客厢式运输车产品

2.4.1 人数不能超过6人;

2.4.2 载货质量应小于乘员质量;

2.4.3 货仓部分应安装盲创,禁止安装玻璃窗;

2.4.4 乘客区与货舱应安装符合强度要求的隔离装置。

2.5 半挂车

2.5.1 总质量3.5t的挂车应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后部、侧部);

2.5.2 总质量大于10t的挂车应安装ABS;

2.5.3 低平板半挂车;

2.5.3.1 轮胎规格不超过8.25~20(8.25R20);

2.5.3.2 总长不超过16.0m,与牵引车的连接为“大鹅颈”结构;

2.5.3.3 不允许在货台两边设置插桩结构。

2.5.4 集装箱运输半挂列车

2.5.4.1 用于运输集装箱的半挂车必须采用“集装箱运输半挂车”名称,否则不允许承载运输集装箱;

2.5.4.2 所有集装箱运输半挂车必须采用框架式结构;

2.5.4.3 对于运输30ft(英尺)及小于30ft集装箱的集装箱运输半挂车,如其车架上平面是在一个完整水平平面内,则其牵引销处的车架总高度应不超过90mm;否则,必须采用“大鹅颈”结构,且承载集装箱的车架上平面在空载时离地高应不超过1 409mm,其牵引销处的车架总高度不限;

注:牵引销处的车架总高度是指货台承载面至牵引销与牵引座结合面的距离。

2.5.4.4 对于运输40ft及大于40ft集装箱的集装箱运输半挂车,如其车架上平面是在一个完整水平平面内,则其牵引销处的车架总高度应不超过90mm;否则,必须采用“小鹅颈”结构,且牵引销处的车架总高度应不超过210mm。

集装箱半挂车载质量和长度要与所载集装箱的箱货总重和长度相适应,要求如表2-2所示。

表2-2 集装箱半挂车与所载集装箱的适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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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轴集装箱半挂车最大能运送40ft集装箱,车长限值13m;只有三轴集装箱半挂车才能运送长度大于12.2m(40ft)的集装箱。

2.6 牵引车

2.6.1 集装箱半挂牵引车鞍座承载面空载离地高应不超过1 320mm(牵引“大鹅颈”结构集装箱运输半挂车的牵引车除外);

2.6.2 用于牵引集装箱半挂车的牵引车必须采用“集装箱半挂牵引车”名称,(牵引“大鹅颈”结构集装箱运输半挂车的牵引车除外),否则不允许牵引集装箱半挂车;

2.6.3 比功率应满足GB 7258—2004标准规定,不能小于5.0kW/t;

2.6.4 集装箱半挂牵引汽车应在其他栏注明:鞍座承载面空载离地高度。

第二章 公告申报操作规范

1 公告需求评审要点

1.1 需求提报材料完整,符合《汽车产品公告管理办法》规定

1.2 需求提报流程符合管理办法规定

例如,营销公司提报的产品必须由市场管理部统一提报,各品牌单独提报的产品不能受理。

1.3 费用来源要明确

提报的需求应为有明确的预算项目来源,且预计发生的费用不得超过预算额。

1.4 要符合国家标准和公告政策

1.4.1 判断提报的申报需求是否为政策规定禁止申报的产品;

1.4.2 判断是否符合基本的标准规定;

例如,平板车整车长度8m以上的产品,总质量必须大于12t(轴距4 200mm以上的载货汽车产品一般长度都会大于8m)。

M类产品申报时,同一型号下不能存在准乘人数跨类现象。

重点关注:应满足同一型号判定原则。

1.4.3 合理判断申报风险;

例如,严重低标产品申报风险很大,一般情况下不建议申报。

1.5 申报必要性判断

1.5.1 是否已有相同公告;

1.5.2 是否已有可替代的公告;

1.5.3 同期申报的车型中有没有状态类似,参数矛盾的车型;

例如:两同一车型申报两套公告,就不能同期申报。

1.5.4 采用底盘改装的车型,质量参数要在底盘参数范围内,满足0.9~1的系数关系。

1.6 申报材料组织的可能性

1.6.1 所使用的发动机必须是已完成公告备案的发动机;

1.6.2 开发进展情况是否满足申报公告的要求,能否在当期完成样车、备案参数、零部件报告、重点强检试验报告的准备工作。不能完成的不进行申报。需特别关注的重点问题有:

a.总质量3.5t以下增压非中冷柴油机产品,需要进行8万公里耐久性试验;

b.总质量3.5t以下国三产品需进行耐久性试验及OBD标定;

c.全新开发的产品样车进度情况;

d.M1类产品正碰、侧碰、后碰、转向伤害试验;

e.N1、M1类产品的排放试验。

2 公告备案及试验材料准备流程、要求(见表2-3)

3 备案参数审查要点

3.1 通用要求

3.1.1 关于主要技术参数:

3.1.1.1 产品型号;

核查新申报的产品型号是否与已经公告的产品或已申报的产品发生重号现象。

3.1.1.2 外形尺寸;

3.1.1.2.1 参数封闭性:外形尺寸长=前悬+后悬+轴距+前后伸(汽车起重机等专用车用);

3.1.1.2.2 标准符合性:

a.后悬与轴距之间的比例关系要满足GB 7258—2004标准规定,如表2-3所示;

表2-3后悬与轴距之间的比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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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整车宽度限值为2.5m,整体封闭式货箱产品及车长大于11m的客车车宽限值为2.55m;

c.整车车高限值为4m,定线行驶的双层客车可以放宽到4.2m。

3.1.1.3 质量参数:

3.1.1.3.1 参数封闭性:

a.一般载货汽车总质量=整备质量+额定载质量+人员质量;

b.牵引汽车总质量=整备质量+鞍载质量+人员质量;

c.客车类产品总质量≥整备质量+额定载客质量。

3.1.1.3.2 标准符合性:

a.栏板式载货汽车、自卸车、仓栅车、篷式车要满足国经贸产业〔2001〕808号文件关于质量利用系数的规定,带盖自卸车盖的质量按整备质量处理(具体要求详见第一章2.1.9条款);

b.对于牵引汽车:整备质量+乘员质量+准拖挂质量;

对于载货汽车:总质量+准拖挂质量

不能超过GB 1589—2004中按列车轴数所规定的汽车列车的最大总质量限值:

①五轴汽车列车的总质量限值为43t;

②六轴汽车列车的总质量限值为49t。

c.比功率应满足GB 7258—2004标准规定,不能小于5.0kW/t。

3.1.1.3.3 规范符合性:

a.利用公告内底盘改装的厢式运输车(含客厢式货车)、自卸车、仓栅车、篷式车、用客车改装的客厢式货车,其总质量应在底盘总质量的0.9(含)~1.0(含)倍之间;

b.客厢式货车,货应比人重。客厢式货车应填载质量。

3.1.1.3.4 其他要求:

a.载货车底盘不许填准拖挂质量;

b.多种选装的整备质量可用一个值表示,但各种选装的实际整备质量不应超过这个值的±3%,多种配置要有对应关系,并在报告中体现。

3.1.1.4 轴荷参数:

a.参数封闭性:满载轴荷之和应等于车型总质量;

b.标准符合性:

·转向轴轴荷与整备质量和总质量的比值应≥20%(乘用车为30%);

·驱动轴轴荷与总质量的比值应≥25%;

·各轴轴荷应满足GB 1589—2004轴荷限值要求。

c.填报规范性:

并装双轴、并装三轴的应在轴荷中注明。如:7 000/18 000(并装双轴)

3.1.1.5 驾驶室准乘人数:

a.客厢式运输车,驾驶室准乘人数不能超过6人;

b.其他载货类汽车,驾驶室不能超过两排座椅。

3.1.1.6 轮胎:

a.N类车不能选装超过两种相临尺寸的轮胎;

b.轮胎数不含备胎。

3.1.1.7 板簧:

N类车不能选装片数不同的多片钢板弹簧。

3.1.1.8 油耗:

总质量不大于3.5t的车辆均应填写,仅填写一个综合油耗数值。

3.1.1.9 照片:

a.灯具外面不能加装保护罩;

b.照片内车辆应清晰完整,位于照片中部,至少占1/2以上面积;

c.根据GB 7258—2004标准需要安装反光标识的车辆,照片上应有反光标识。

·总质量不小于12t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t的挂车应在后部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后部反光标识应能体现机动车后部宽度;

·车长不小于10m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t的挂车都应在侧面设置车身反光标识,车身反光标识的长度不应小于车长的50%。

d.车辆后部应有企业标识,在后部照片中应能够清晰看到;

e.3.5t以上载货类汽车应装有侧、后防护,照片中应体现;

f.三类底盘照片应有方向盘;

g.二类底盘照片要有备胎;

h.仅整体封闭式厢式车辆要求备案俯视照片,照片应能反映整车俯视情况;

i.车宽大于2.1m的车辆必装前示阔灯;

j.车高大于3m和车宽大于2.1m的车辆应安装后示阔灯;

k.照片反映的车型状态应与申报的参数表示的状态的相同,尤其要注意轮胎数应与申报的轮胎数一致;

l.任何车型照片中不能有“公安”字样;

m.注意后视镜的安装(详见附录三的要求)。

3.1.2 关于备案参数

3.1.2.1 QB023“R”点坐标原点位置;

应用文字描述驾驶员座椅“R”点坐标原点位置。

3.1.2.2 QB025整车供电电压应与备案的灯具、暖风电机、刮水器、电喇叭、闪光继电器等零部件规定电压保持一致;

3.1.2.3 QB034车门数量不包括后背门,仅指供人员上下的车门总数;

3.1.2.4 QC003供油方式:汽油机指化油器、单点电喷、多点电喷等;柴油机指直列泵、分配泵、单体泵、高压共轨等;

3.1.2.5 QC010发动机气门数(进气/排气):按照单缸气门数(进气/排气)填写;

3.1.2.6 QC018发动机高怠速转速(r/min):仅对点燃式发动机,压燃式发动机不填;

3.1.2.7 QC055发动机最大进气阻力(额定转速、100%负荷)(kPa)、QC056发动机最大排气背压(额定转速、100%负荷)、QC057发动机最大排气背压(额定转速、100%负荷)仅对重型汽车发动机填写;

3.1.2.8 QE008转向器型式:填写“循环球式”或“齿轮齿条式”等;

3.1.2.9 QE026制动衬片材料不能含石棉;

3.1.2.10 灯具安装应齐全,M、N类车辆各种灯具安装适用性如表2-4所示:

表2-4 M、N类车辆各种灯具安装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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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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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11 所有备案简图底色必须为白色;

3.1.2.12 车辆主要尺寸和外部灯具简图:

a.应包括正前、正后、正左、正右四个方位的简图;

b.简图标注尺寸齐全,应包括长、宽、高(三类底盘除外)、轴距、轮距、接近角、离去角、前悬、后悬、货厢栏板内部尺寸、罐式车辆的罐体尺寸等,单位mm;

c.对于集装箱半挂牵引车应标注鞍座承载面空载离地高,单位mm;

d.标注的参数与填报的主要技术参数及其他栏中备注的同一参数保持一致;

e.对于外部灯具的安装位置尺寸,应按照单个外部灯进行标注或列表,内容包括:

①视表面最大离地高度(H1),单位mm;

②视表面最小离地高度(H2),单位mm;

③视表面外缘到车辆外缘端面最小距离(E),单位mm;

④相邻两视表面外缘间的距离(D)等,单位mm。

如果外部灯具的安装为左右对称布置,则可以仅标注一侧的灯具安装位置尺寸。

f.当外部灯具存在选装且选装灯具的安装位置有变化时,应单独提供选装灯具安装位置简图;

g.灯具安装数量及类别应与备案参数及强检统计表对应。

3.1.2.13 制动系统布置简图:

a.应标明汽车前进方向和制动介质传递踏板力的方向;

b.在简图中标明的主要部件包括:制动踏板、制动助力器(如有)、制动主缸、制动分泵(如有)、制动管、各制动器、各阀体、液体或气体介质储存装置等。当装有ABS系统时还应该包括:轮速传感器、ABS控制器、ABS的ECU等。

3.1.2.14 左、右侧防护及后下部防护装置安装简图;

a.防护简图应为装配防护装置的车辆总装配简图或局部总装配简图,简图底色必须为白色;

b.应包括后防护、左侧面防护和右侧面防护各一张。当左、右侧防护一致时,可仅提供一侧防护简图,并用文字说明左右一致;

c.在后防护装置安装简图中需要标注的内容包括:后防护装置下边缘离地高、后防护装置总宽度(或与车辆外援距离)、后防护装置截面高、与车辆最后端距离、后防护装置材料及与车辆的连接方式等;

d.在左、右侧防护装置安装简图中需要标注的内容包括:侧防护装置下边缘离地高、侧防护装置总宽度(或与车辆轮胎外缘/驾驶室后缘的距离)、侧防护装置到货厢下缘距离、横杆间距、纵杆间距、侧防护装置截面高、侧防护装置材料及与车辆的连接方式等。

3.2 各类车型的特殊要求

3.2.1 厢式运输车:

①厢式货车应在其他栏中注明“顶部封闭,不可开启”;

②N3类厢式车车厢高度应≥1 800mm,长度与质量应满足如表2-5所示要求。

表2-5 N3类厢式车(高度≥1 800mm)的长度与质量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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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仓栅式运输车、篷式运输车:

①应在其他栏注明:货厢底板到仓栅顶部高度;

②篷式车还要在其他栏注明:货箱两侧均无门。

3.2.3 载货汽车:

载货汽车底盘不填“准拖挂质量”。

3.2.4 自卸汽车:

对于三轴及三轴以上自卸汽车和自卸式半挂车的货箱栏板高度,在符合GB1589—2004标准要求的同时,高度还应满足下列公式的要求,并且栏板上不允许设置插桩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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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牵引汽车:

要求同第一章2.6条款。

3.2.6 轻型客车:

采用承载式车身改装的产品,填报底盘信息时,只填写底盘类别为承载式车身,其他项目应空白。

3.2.7 客厢式运输车:

①驾驶室准乘人数不能超过6人,应填入“驾驶室准乘人数”;

②载货质量应比人员质量大,按N类车处理;

③要填报载质量;

④应在其他栏中注明:驾驶区与货仓装有效隔离;

⑤货仓部分应完全封闭,不能有玻璃窗。

3.2.8 随动轴产品:

随动轴汽车应提供随动桥不可提升的证明材料,包括:随动桥使用合理性说明、图纸和照片。

3.2.9 半挂车:

栏板式、平板式、厢式和仓栅式半挂车的整备质量和最大总质量的关系应符合GB/T6420—2004《货运挂车系列型谱》标准的要求,其中平板式半挂车按栏板式半挂车的要求,仓栅式半挂车按厢式半挂车的要求。

3.2.9.1 低平板半挂车属于超限车辆范围应同时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①货台承载面离地高度不超过1 150mm,在《公告》“其他”栏中应注明货台承载面离地高度(mm)和“只可运输不可拆解物体”;

②轮胎规格不超过8.25~20(8.25R20);

③总长不超过16.0m,与牵引车的连接为“大鹅颈”结构;

④不允许在货台两边设置插桩结构;

⑤车宽超过2.50m的还需在《公告》“其他”栏中注明“超限”。

3.2.9.2 集装箱运输半挂列车:

①在《公告》“其他”栏中注明集装箱半挂牵引车鞍座承载面空载离地高;

②对于采用空气悬架结构的,应在悬架处于列车空载正常行驶高度时测量相应的高度尺寸;

③三轴集装箱半挂车在“其他”栏中应注明运送45(或48、53)ft集装箱,长度不能超过16.5m;

④其他要求参考第一章2.5.4和2.6条款要求。

3.2.10 对随车起重运输车:

①在“其他”栏应注明随车起重机的型号、质量(kg)、最大起升载荷(kg);

②当选装外形结构(伸缩臂式、折臂式、伸缩臂+折臂组合式)不同的随车起重机时,应申报选装照片;选装随车起重运输机的最大起升载荷变化不应超过25%;随车起重运输机安装位置不同(前置、后置)不能在同一型号中;

③随车起重运输车最大起升载荷不应超过该车申报载质量的1.4倍。

3.2.11 罐式车产品:

3.2.11.1 运输GB 12268—2005《危险货物品名表》以外介质的罐式车产品,罐体容积按国经贸产业〔2001〕808号文计算总容积;

总容量(m3)≤[设计载质量(kg)÷700(kg/m3)〗×1.05

且外形尺寸计算的容积×0.8(运输粉粒物料)或0.85(运输液体)≤总容积。并在公告“其他”栏中注明总容积和外形尺寸。

3.2.11.2 当运输的介质密度<700kg/m3时,可按实际密度使用以上方法计算,并在其他栏中注明介质名称、密度、总容积、外形尺寸,在罐体右侧明显位置喷涂运输介质名称。

3.2.11.3 混凝土搅拌车在“其他”栏中填报搅拌容积;

搅拌容积≤[额定载质量(千克)÷混凝土密度(2 350kg/m3)〗×110%

3.2.11.4 GB 12268—2005《危险货物品名表》以内危险货物的罐式车;

罐体额定容积=额定装载质量(kg)/(kg·m3)(密度)

a.对于运输液体罐体,有效容积≤额定容积×110%;

b.对于运输液化气体压力容器,有效容积=额定容积。

按罐体外形尺寸(去掉罐体壁厚,隔板等罐体内部装置后)计算的容积≤有效容积。

3.2.11.5 运输按GB 6944—2005《危险货物分类及品名编号》属于同一类且对罐体要求相同的不同品名、不同密度的介质时,按密度最大的核算有效容积;

3.2.11.6 在申报表其他栏注明运输的品名(按GB 12268—2005《危险货物品名表》标准规定)、密度、有效容积、罐体外形尺寸:

a.对运输GB 12268—2005《危险货物品名表》危险货物的车辆应安装悬挂符合GB 13392—2005《道路运输危险物车辆标志》中规定的警示标志(警示标志见附录一)。

b.对于GB 20300—2006《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中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应为封闭厢式车或罐式车辆:

①运输爆炸品的罐式车辆罐体有效容积≤20m3

②运输爆剧毒化学品的罐式车辆罐体有效容积≤10m3

③非罐式车最大允许装载质量≤10t。

4 试验报告审查要点

试验报告审查要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4.1 报告中样车VIN、发动机号等信息与核查的实际样车信息一致;

4.2 报告送样日期、报告签发日期要符合逻辑;

4.3 报告内设计参数应与备案参数保持一致,检测值应在设计值的合理变化范围之内(尺寸1%,质量3%);

4.4 报告内各项标准限值应与本车型所适用的标准限值一致,避免出现车型与标准限值无法对应的问题。车型实测值应满足标准限值要求。

4.5 报告内车型试验照片应与车型保持一致,避免发生张冠李戴的现象。

4.6 报告编号应为13位码,不能多位、少位。

知识链接

1.汽车为什么要上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整顿和规范车辆生产秩序,加强车辆生产一致性管理,进一步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工作,对车辆生产企业实行产品公告管理。其内容包括:推进生产准入管理,定期《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规范企业申报《公告》工作程序;加强生产一致性管理和产品合格证管理工作;加强车辆生产企业级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等。

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意见,进一步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35号)的有关规定(“五整顿”即整顿驾驶员队伍、整顿路面行车秩序、整顿交通运输企业、整顿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整顿危险路段;“三加强”即加强责任制、加强宣传教育、加强执法监察),贯彻“3·26”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精神,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加强车辆生产环节的管理,不断提高车辆产品的安全、环保、节能性能,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进一步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工作,整顿和规范车辆生产秩序,加强车辆生产一致性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稳步推进生产准入管理工作

生产准入管理是车辆管理工作的核心,加强生产准入管理是规范车辆生产秩序的关键。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准入管理体系,建立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稳步推进生产准入管理工作。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生产准入管理的要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遵守国家车辆生产准入管理规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车辆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能力和必要的生产条件;应当具备相应车辆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应当具备相应车辆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所生产的车辆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有关规定和车辆产品定型检验规程的要求;应当具备相应车辆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已经通过生产准入考核的摩托车生产企业,应当重点加强生产一致性管理,持续保持生产准入状态,按生产准入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新建摩托车企业(含子公司、分公司或生产车间),均要按照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的规定,按程序报批,并经考核批准后方可生产、销售摩托车产品。已经具有客车底盘生产资格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装类客车企业申请客车底盘生产资格的通知》(发改产业〔2006〕1405号,以下简称1405号文件)的精神,对照改装类客车企业申请底盘生产资格的生产准入条件,找出差距和不足,不断改进和完善条件,达到生产准入条件的要求。其他类别的车辆生产企业也应当按照生产准入管理的要求,改进和完善生产准入规定的条件。

从2007年10月1日起,已经具有客车底盘生产资格的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重组、更名、变更股权或股东、变更法人、迁址、增加生产地或产品类别、品种等)发生变化,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的,应当按照1405号文件规定的生产准入条件对企业进行考核(《客车整车企业生产条件要求及判定原则》中第一部分生产条件要求中的第一项第1条、第2条可暂缓考核),达不到生产准入条件的暂停底盘产品申报或暂停底盘生产资格。

二、加强《公告》管理工作

车辆产品的安全、环保、节能性能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确保车辆产品的安全、环保、节能性能就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近期又有一些新的国家标准陆续实施,一些新的车辆管理规定开始执行,为使《公告》申报工作更加有序,使《公告》内产品符合国家安全、环保、节能方面的要求,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车辆产品管理工作,对《公告》内的产品进行全面清理。

(一)规范企业申报《公告》工作程序

自2007年10月1日起,企业申报《公告》均实施集团公司(指以生产车辆产品为主业的集团公司)化管理,各集团公司下属的子公司、分公司在网上申报的产品,必须经集团公司确认后方为有效。集团公司要对下属企业的产品规划及产品结构调整、产品技术进步及产品管理等方面要切实负起责任,不断提高产品的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

(二)完成《公告》内产品备案工作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产业〔2006〕1532号)的要求,企业对于需要保留在《公告》内的车辆产品,要补报《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参数表》(以下简称《备案表》)。为使该项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按照进度服从质量的原则,要根据车辆的类别分步推进,并按照工作量的多少适时调整工作进度。

(三)完成《公告》内产品补充试验工作

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环保、节能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按规定完成产品的试验工作,将试验报告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中介机构,并经中介机构确认试验报告有效。

各企业应当对本企业在《公告》内的产品进行全面清理,未补报《备案表》的、未补做试验的产品,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将其保留在《公告》内,视为企业自行撤销处理。已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车辆管理有关规定的产品要予以撤销。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中介机构要按照上述精神,进一步细化补报《备案表》、试验报告及有关工作的时间、程序、步骤,根据工作的实际情况适度调整和增加技术判定条件及工作进度,明确有关具体要求,组织对企业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和辅导,协助企业顺利完成补报工作。

三、加强生产一致性管理工作

生产一致性管理是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确保企业持续生产出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产品的重要保证。

(一)开展生产企业核查工作

近年来一些企业的基本情况发生了变化,为了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企业有关情况,保证公告信息的连惯性和正确性,拟对《公告》内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核实。

各《公告》内的车辆生产企业要如实填写《车辆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基本情况表》),特别是企业改制及股权结构、企业组织结构变化情况、企业现有产品品种变化等情况应当予以说明,企业生产地址应当标注到街道及门牌号码(不能注明的要说明理由)。集团公司(指以车辆制造为主业的企业集团公司,下同)应当将各子公司、分公司填写的表格汇总,并附上集团公司的结构框架图一并报送。各企业应将《基本情况表》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于9月30日之前报送到省级主管部门(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或经委、经贸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主管部门,下同);中央企业可直接报送到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政策司),也可由省级主管部门转报。

各省级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填报《基本情况表》,做好汇总、核实工作,确保企业基本情况真实、准确。并请于10月31日之前将汇总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政策司)。

(二)加强产品合格证管理工作

产品合格证管理是生产一致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要加强车辆产品的合格证管理工作,不断完善合格证管理工作体系,规范合格证的制作、配发及使用工作,完善合格证信息管理及合格证信息上传工作系统。各企业都应当建立合格证管理工作制度,要有固定的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对合格证制作、配发及使用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出厂的车辆与合格证一一对应,建立产品合格证档案,做到在车辆的正常使用年限内可查。各省级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打击买卖合格证的违规行为。

(三)推进生产一致性管理工作

各车辆生产企业要加强生产一致性管理,把生产一致性管理贯穿到车辆的设计开发、零部件采购、生产制造、产品检验、销售、售后服务等各个环节,要做到“五个一致”,即: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中的车型、用于试验的车辆样品、实际生产的车辆产品、产品的合格证和上传的合格证信息都必须相一致,车辆产品的技术参数公差值必须在允许的范围之内。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组织开展各类车辆企业的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工作,继续开展摩托车企业的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汽车企业要结合污染物排放进行检查,乘用车企业要结合燃料消耗量进行监督检查,客车和载货类汽车企业的生产一致性检查的重点是行驶记录仪、车辆制动防抱死装置、车身反光标识、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装置、排放控制系统的安装情况及载货类汽车整备质量的符合性检查等。

各省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并按照上述检查的重点内容开展现场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工作。检查结果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政策司)。

四、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监督管理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事关公共利益和社会和谐,大力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是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具体体现。

各省级主管部门要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的高度,坚持以人为本、实现执政为民,充分认识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第三次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部署,继续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工作,加强生产准入管理工作,开展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工作。

各省级主管部门要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本通知的精神及时传达到各车辆生产企业,加强对企业生产准入管理的指导,督促企业加强生产一致性管理,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核实企业基本情况,清理《公告》内的产品,确保《公告》内的产品都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2.汽车公告查询系统的主要功能

汽车公告查询系统是由中国机动车网倾力打造的目前国内唯一的全面、翔实、专业、精准的机动车公告查询在线平台,如图2-1所示。查询平台的所有数据均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时提供的文件和光盘数据。汽车公告查询系统,又称“汽车公告查询”或“车辆公告查询”,包含全国所有汽车厂家、改装企业数据,以及低速汽车(原农用车)、小轿车、摩托车、底盘等等。在这里,可以及时把握上户数据,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以及行业数据、竞争对手产品等。可按照车辆型号、底盘、发动机、轴数、额定载质量、总质量、整备质量、外形尺寸、货厢尺寸、企业名称、商标、地址等条件组合式查询;底盘查询功能可根据发动机、燃油种类、长、宽、高、轴距等查询相关底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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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 汽车公告查询系统界面

3.汽车公告查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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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2 汽车新产品技术参数界面

图2-2最上面一栏说明了产品的具体型号、名称、公告批次、产品商标、企业名称、企业地址、以及技术中心负责申报公告的联系电话。公告批次一栏显示的数字为2001B8,其中2001表示新的公告查询系统从2001年开始实施,后面的B8表示具体的公告批次,B8跟十六进制计数有点相似。十六进制计数包括:0,1,2,3,4,5,6,7,8,9,A,B,C,D,E,F。其中0~9与十进制计数相同,A代表10,B代表11,C代表12,D代表13,E代表14,F代表15。上例中的B8表示的就是118。中间一栏显示了整车的外形尺寸、货厢栏板的内部尺寸以及总质量、额定载质量、整备质量。额定载客这一项目跟客车及轿车有关,与卡车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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