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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的分类

时间:2022-10-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重要事项公告是指国家机关向国内外宣布重大事件或重要事项。这种公告的内容,必须是国内外关注的大事,而且是公开的,因而不能随意使用。法定事项公告是指向国内外宣布法定事项。所谓法定事项,是指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的发布权,包括国家机关依据职权发布的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节 公告的分类

根据公告的内容和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将公告分为重要事项公告和法定事项公告两类。

一、重要事项公告

重要事项公告是指国家机关向国内外宣布重大事件或重要事项。这种公告的内容,必须是国内外关注的大事,而且是公开的,因而不能随意使用。其使用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决策,二是国内外需要周知的事项,三是对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庆吊礼仪活动等。

【例文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告

(2008年5月18日)

为表达全国各族人民对四川汶川大地震遇难同胞的深切哀悼,国务院决定,2008年5月19日至21日为全国哀悼日。在此期间,全国和各驻外机构下半旗志哀,停止公共娱乐活动,外交部和我国驻外使领馆设立吊唁簿。5月19日14时28分起,全国人民默哀3分钟,届时汽车、火车、舰船鸣笛,防空警报鸣响。

(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8年第15号)

【例文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公告

第1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区(点)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批准,以下157家和20家旅游区(点)分别为2003年第二批国家2A级和1A级旅游区(点),现予公布。

附:2003年第二批国家2A级和1A级旅游区(点)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2003年第二批国家2A级和1A级旅游区(点)名单》(略)

(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4年第28号)

二、法定事项公告

法定事项公告是指向国内外宣布法定事项。所谓法定事项,是指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的发布权,包括国家机关依据职权发布的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其主要内容是国家机关,特别是立法、司法以及监督机关向国内外宣布有关事件的处理事项。

【例文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第一号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05年3月13日选举胡锦涛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

二○○五年三月十三日于北京

(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5年第12号)

【例文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公告

(1999年11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后,为便利澳门特别行政区同世界各国和地区人员往来,从1999年12月20日起,目前可免办签证进入澳门的国家及地区的人员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原则上继续给予免办签证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39条“对世界各国或各地区的人入境、逗留和离境,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实行出入境管制”的规定,给予免办签证待遇的国家和地区以及非免办、签证国家人员申办赴澳签证的具体办法,将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决定并予公布。外国人前往中国内地及香港特别行政区,需办理签证的仍应按现行有关规定申请签证,办理必要的手续。

【例文5】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第14号

为规范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证资产支持证券试点的顺利进行,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现予公布。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略)

(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6年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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