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完善公告制度

完善公告制度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完善公告制度根据我国现行的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征地信息告知公众的时间始于征地方案获得批准之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即征地公告。在征地公告中并不包含对“公共利益”目的的说明,只有批准用途、补偿标准、法律法规决定依据等项内容。

(二)完善公告制度

根据我国现行的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征地信息告知公众的时间始于征地方案获得批准之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即征地公告。在征地公告中并不包含对“公共利益”目的的说明,只有批准用途、补偿标准、法律法规决定依据等项内容。因此,不论是被征收土地的农民或农民集体还是社会公众,都无法通过征地公告了解征地决策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联信息。

同时,在告知的方式上,我国现行法规、规章只规定,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用方案应当分别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和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以书面形式公告。实践中多采用张贴公告的方式进行,这就大大地缩小了可以获知征地用途的公众的范围。因而,现行的公告程序并没有为被征收方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知晓征地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目的相关信息的知情机会和渠道,有关的信息披露是极不充分的。

我国的上述规定与征地程序健全、注重保护公众知情权的国家的规定相去甚远。例如,加拿大《征收法》(Expropriation Act)[8]规定,公共工程和政府服务部长(the Minister of Public Works and Government Services)在所签发、登记和公告的征地意向通知(a notice of intention to expropriate)中,必须说明关于公共工程或者其他公共目的所提出的利益要求。如果可行并且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除了涉及国家安全、防卫或者联盟安全的,部长还应当向信息申请人提供有关公共利益要求的进一步信息,以便满足异议程序和公开听证程序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征地意向通知应在土地所在地区内普遍发行的出版物上发布,并尽快以挂号信的方式邮寄送达权利人,之后还要立即在加拿大政报(the Canada Gazette)上予以公布。又如,澳大利亚《1989年土地征收法》(Lands Acquisition Act 1989)规定,征收前公告(pre acquisition declarations)的副本应当刊登在政府政报上,如果可能的话还应当在相关土地所在地区发行的报纸上予以刊登。公告除了指明拟获取授权、土地以及土地上的利益外,也应指明公共目的。[9]可见,这些国家的征收法对与征地有关的公共目的的信息披露是很严格而且及时、充分的。

因此,要确保被征收征用人的知情权和异议权,就要改变我国现行的公告方式,将征收公告由现行的征收决定作出之后“拆迁公告”转变为征收决定作出之前的“公共利益决策和形成公告”,规范征地信息发布方式、扩大征地信息发布渠道和公开征地的公共目的或者公共事务等方式,扩大公共利益征地信息披露的范围,把“公共利益”的形成和决策置于广大公众的直接监督之下。如将建设项目立项情况和征收征用情况在报纸和网络上公布。对征收征用涉及到的相对人,要把公告送到他们每一个人手里,确保每一个被征收征用人都能够充分了解征收征用情况。同时,还要在公告中载明以下事项:

1.征收征用的用途。

2.征收征用的法律依据。

3.征收征用的论证会、听证会情况。

4.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该建设项目立项的审议与决定情况。

5.拟征收征用土地面积、范围以及房屋财产等具体情况。

6.对被征收征用人进行补偿的原则和标准。

7.被征收征用人的权利,如获得充分合理补偿的权利、知情权、异议权、司法救济权等。

8.被征收征用人的义务,如配合政府征收征用的义务等。

公告本身应是对政府权力的一种制约。一旦征收征用完成后,政府擅自改变征收征用的土地和财产的用途,被征收征用人就可以依据该公告对政府提起行政诉讼。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