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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族福利分配思想对伊斯兰教社会福利观的继承与发展

时间:2022-06-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从上节的阐述中,我们可以发现,回族福利分配思想和行为的形成直接受到伊斯兰教的影响:一、伊斯兰教社会福利观是回族福利分配思想的重要渊源(一)认主独一是信仰的最高原则和总纲,也是回族福利分配思想的基础伊斯兰经典经济思想的核心问题是财产权观念,根据伊斯兰教信仰,宇宙的主宰——真主是一切财富的创造者和所有者,人类只是真主在大地上的“代理者”,人们现世所拥有的财富只不过是代替真主在人世间暂时掌管的部分而已。

第二节 回族福利分配思想对伊斯兰教社会福利观的继承与发展

伊斯兰教不仅是一种宗教信仰,而且其教义当中也蕴含着丰富的社会福利思想,在伊斯兰经典经济思想之中,从净化心灵、乐善好施、虔诚事主的宗教道德准则出发,劝导穆民为主道奉献资财,并大力主张在经济生活中,从生产、分配、消费以及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等各个方面对贫困者、鳏寡孤独者、残疾者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给予帮助和救济。从上节的阐述中,我们可以发现,回族福利分配思想和行为的形成直接受到伊斯兰教的影响:

一、伊斯兰教社会福利观是回族福利分配思想的重要渊源

(一)认主独一是信仰的最高原则和总纲,也是回族福利分配思想的基础

伊斯兰经典经济思想的核心问题是财产权观念,根据伊斯兰教信仰,宇宙的主宰——真主是一切财富的创造者和所有者,人类只是真主在大地上的“代理者”,人们现世所拥有的财富只不过是代替真主在人世间暂时掌管的部分而已。因此,人们占有财产、分配财富的权利受到一切财富的终极所有者——真主的制约,人们必须根据有关教义获取、支配、处理和使用财产,并且财富不能过分集中在少数人手中,穆民间应该团结互助,主动调整贫富悬殊,实现合理分配。那些能力强、智商高而收入多的人应当将部分财产拿出来,周济贫穷困苦者,这才可以保证在后世得到幸福。这一原则力图使每一个穆斯林都明确财富的神圣来源,遏止人们私有观念的恶性膨胀。

《古兰经》中有大量内容说明真主是天地万物的唯一主宰,信奉人类赖以生存、生活的一切财物皆为真主所有,“我在大地上为你们和你们所不能供养者而创造了许多生活资料”(15:20),世界的一切财富是属于全能的真主的,“天地的库藏,只是真主的”(63:7),“凡在天上地下的,在天地之间的,在地底下的,都是他的。”(20:6)伊斯兰教完全肯定了真主对人世间全部财物的最终所有权和绝对拥有权。回族伊斯兰学者秉承这一思想,认为人不是财富的真正创造者与所有者,马注说:“人生财富非出于智力之所能,……孔子之厄于陈蔡,颜回之箪食屡空。古之圣贤犹不能转移贫富,则必有掌握恩威,隐隐于造物之微者,预定夫人生顺逆之机,故……课云‘天课’”。[70]他认为,既然智慧如孔子,颜回都不能富有,可见贫贱自有天定,即真主才是万物的主宰,人们施济行善也是以真主之财散布四方。王岱舆说:“身命财物皆主之赐予”[71]这些学者关于财富创生与所有的思想,从根本上否认了自然是财富的真正基础,人是财富的真正创造者,这与“生于地,劳于民”的中国传统思想有很大的差别,更为重要的是,否认了人对财富的私有权,确立了人与神在财富上的根本关系,并为解决其他经济关系确定了思想基础。

《古兰经》认为真主赐给众生的财富,就是为了供养众生,满足众生的生活需要,“真主为他的臣民而创造的服饰和佳美的食物,谁能禁止他们去享受呢?”(7:32)尽管真主赐给众生的潜在财富是无穷无尽的、极其丰饶的,但真主喜欢有德性的消费,因此必须履行完纳天课的义务,财富在维持生活所需之外,如果有盈余就应该尽量施济贫困,吝啬不舍之人在后世是要得到惩罚的,“真主赐其钱财,而他不纳天课,那么在后世他的财产会变成一条大毒蛇缠住其身。然后它张开血口说:‘我就是你的财产,我就是聚集的珍宝’”[72]。王岱舆指出:“唯智人君子,能施远爱,包括宇宙,无所不及,盖因世人尽出真主造化,同始一源,理当悉爱。”[73]所以,作为真主创造万物的一分子,穆斯林在虔诚信念的绝对指导下,普遍将恩惠他人作为主命,并坚信这是真主赋予的神圣义务,是真主对世人的一种考验,马注认为:“真主造化富贵,因为施济贫贱;造化贫贱,因为试验富贵”,[74]这一理念构成回族穆斯林福利分配观的宗教信仰基础,感念真主,慷慨施济,是每个穆斯林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盖谓人之衣禄系于真主阙下,试思禄我者为谁?则悭吝不敢自起。若私主恩以为己有,日贪图而吝啬,虽富有万镒万钟,锱铢粒米皆暗昧不明之物。钻营密贮,握如鳅鱼,握愈紧而去愈疾,霎时赤手空回,赢得孽如影伴。”[75]在马注看来,世上一切都是真主造化的,真主造化富贵者,是为了让他们周济贫贱者;造化贫贱,是为试验富贵者。所以,真主对不愿施舍救济贫困的人就恼怒,对施济贫困的人就欢喜。如果富人对那些遵行真主之命的穷人施舍接济,那么,真主会怜悯他们,让他们与穷人同进天堂。反之,那些专门放债吃利钱,不愿周济孤寡穷人,冷酷无比、挖空心思算计穷人的人,死后会受到真主的严厉惩罚。

(二)富贵者有帮助贫贱者的神圣义务,贫贱者有享用富贵者财产的合法权利

《古兰经》中大量章节说明,存在财富与收入的不平等并不是反常现象,因为这也是真主意愿的反映,“他以你们为大地的代治者,他使你们中的一部分人超越另一部分人若干级,以便他考验你们如何享受他赏赐你们的恩典”(6:165),贫富差距是真主考察世人的途径之一,没有人有权力要求自己的财富多寡,只有真主才是无所不及的,“难道他们能分配你的主的恩惠吗?我将他们在今世生活中的生计分配给他们,我使他们彼此相差若干级,以便他们层层节制”(43:32),贫富有差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必然要求,“难道你们准许你们的奴婢与你们共同享受我赏赐你们的给养,而你们与他们完全平等,你们畏惧他们,犹如你们互相畏惧一样吗?”(30:28)一方面,在伊斯兰教看来,虽然真主赐予的财富人人都有同等的拥有权,但由于个人能力、健康状况、机遇等的不同,事实上又承认社会财富分配的不平等,并认为这一现象也是真主安排的。另一方面,从维护整个社会安定秩序的角度出发,反对财产过分集中于少数人手中,不允许聚敛和囤积财富,反对个人过多的享有财产,以免导致社会中的贫富差距过大。主张通过将富裕者的财富分流一部分给穷人,即通过财富再分配的方法消除两极分化,实现相对均平。施舍、济贫是穆罕默德在世时伊斯兰教的一项主要社会主张,被认为是一种能够得到真主喜爱的高尚美德,“敬畏的人,在康乐时施舍,在艰难时也施舍,……真主是喜爱行善者的。”(3:134)

富人有帮助穷人的义务,而且今世行善将得到后世的奖赏,“你应当借真主赏赐你的财富而营谋后世的住宅,你不要忘却你在今世的定分。你当以善待人,像真主以善待你一样”,(28:77)一个拥有充裕财富的穆斯林,不能独占这些财富,而应该及时施舍,“当怜恤孤儿,当救济贫民,当亲爱近邻、远邻和伴侣,当款待旅客,当宽待奴仆。真主的确不喜爱傲慢的、矜夸的人”。(4:36)有的学者将之归纳为:“信仰专一,扬善抑恶,德福一致,德德相济,促进社会,有益人类”[76],陕西灾童教养院清真礼拜堂纪念对联:“崇拜真主,称穆民,信德明心,为社会,为国家,为世界,为万物,合一天人,幸谋得安宁秩序;优待孤儿,本圣训,赈灾救难,若衣食,若住行,若学问,多方教养,愿造成俊杰英才。”[77]体现了宗教伦理道德规范的积极作用,此外还有:“诵古兰解惑释疑传正教;遵圣训悯人济世播芳名。”[78]“济弱扶倾恭敬梓乡敷仁泽,通微达隐皈依穆教得真传”[79],这些对联呈现出回族人将信仰虔诚与施济行为有机结合的心理,既肯定了穆民行为中的伊斯兰教善行倾向,也从自身发展的角度阐述了善行对自我修养完善的促进作用。

《古兰经》指出“你们所施舍的任何美物,确是真主所知道的”(2:273),对于拥有余财的穆斯林,穆罕默德劝诫他们:“真主恩赐给他的钱财,他全部用于该用之处”[80],这里的“该用之处”,即包含着毫无吝惜地用于施舍、周济穷人等内容,如果违背此规范原则,按教规将受到严厉惩罚,这对每一个虔诚的穆斯林来说,都不啻是一种强大的精神压力。伊斯兰教还强调穷人被真主授予了拥有享用富人财产的权利,《古兰经》规定,富人“财产中有一个定份,是用于施济乞丐和贫民的”(70:24-25)。伊斯兰教有关穷人享用富人财富的合法权利,因属于真主赐予而具有神授性,这就使得穷困潦倒的穆斯林贫民在危难之时,可以把接受施舍作为谋生手段之一,据清光绪11年(1885年)设立的“教善箱”记载:“我回人素号爱群,凡事则互相联助。如遇丧死若无葬费,既乏点金之术,又无告贷之门,仰屋咨嗟,情殊可怜!教内同人有见于此。爰集捐款,购置产业,以其租息专助贫丧,……购得朝天、学宫等街之屋贰间,附省教善箱管理,前襄此举,回赐无穷”[81],人们之间的相助相扶能够使穷困者不至于太艰难,“古今好善之人,每将产业敬送于先贤古寺、四坊公箱者。……添助穷丧。……穷丧助,则穷苦者不至艰难。真善者也!”[82]将财产自愿捐助于寺院,从而在有需要的时候帮助穷苦之人,这才是“善”的真谛。正是在这种思想的指引下,回族穆斯林把人与人之间的彼此关爱看得尤其重要,并将施济行善视为一项神圣的义务和责任。

(三)两世吉庆的善恶观是福利分配思想的核心内容,行善是通往后世乐园的基本途径

“两世”是伊斯兰教六大信仰[83]的重要内容,具体是指人类生活的现实世界(今世)和现世终结后的未来世界(后世)。穆民坚信真主的报酬分今世和后世两种,今世的报酬只是暂时的和微不足道的,而后世的报酬才是真正的、公平的和最终的报酬。真主普慈今世独慈后世,人在现实生活结束以后,还有后世的生活,即末日或审判日,在后世,所有亡灵都将复活,真主对现世的一切,包括对人的行为按生前的善恶,进行全面、公正的审判和清算。信教并行善者得赏而进天堂,不信教并作恶者,受惩罚而入地狱。两世论是以相信后世存在为前提,伊斯兰教强调今世的行为与后世的赏罚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提倡“两世兼顾”,以达到“两世吉庆”的目的,号召人们正视、珍惜现世生活,要有信仰,多行善事,不能迷恋享乐安逸,虚度大好光阴,而应以现实的努力来换取后世的吉庆。相信善恶报应是两世论的核心,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善恶有报,善恶必报思想与两世幸福论是相辅相成的,是净化穆斯林心灵,推动穆斯林止恶从善的一种动力,同时也是伊斯兰教的主要伦理道德观,强调凡善行、善人、义者,都会得到善报,而恶行、恶人、不义者,都将得到恶报。

伊斯兰教对行善止恶行为给予了较高评价,将善行视做基本的道德行为准则、成功标志、做人标准及优秀群体的象征,“你应当谨守拜功,应当劝善戒恶,应当忍受患难,这确是应该决心做的事情。”(31:17)“善人”是伊斯兰教做人的基本标准,对行善之人的道德品性给予充分肯定,“他们劝善戒恶,争先行善;这等人是善人”(3:114),穆圣也说:“你们是为世人而被产生的最优秀的民族,你们劝善戒恶。”(3:110)“劝善戒恶”不仅仅是个人的行为和品质,而且关系到整个民族,当人们都能以此为行为标准时,那么,这个民族肯定会成为优秀的民族。对于行善止恶之人,真主将给他足够的报酬,“凡行善的男女信士,我誓必要使他们过一种美满的生活,我誓必要以他们所行的最大善功报酬他们”,(16:97)“信道而且行善者,我将使他们入于下临诸河的乐园,而永居其中。真主的应许是真实的。”(4:122)“信道而行善者,我必不使他们的善行徒劳无酬,这等人得享受常住的乐园,他们下临诸河,他们在乐园里,佩金质的手镯,穿绫罗锦缎的绿袍,靠在床上。那报酬,真美好!那归宿,真美好!”(18:30-31)这里所描绘的乐园美景,引人入胜的境地,都是真主所许诺的,“我要厚报善人”(7:161);“谁以善债借给真主呢?真主将加倍偿还他,他还受优厚的报酬”(57:11),加倍偿还到什么程度呢?“为主道而施舍财产的人,譬如〔一个农夫,播下〕一粒谷种,发出七穗,每穗结一百颗谷粒。真主加倍地报酬他所意欲的人”(2:261),因为真主承诺的善报要超过恶报的分量,同样,吝啬作恶也会得到相应的惩罚,“一切吝惜安拉所赐恩典者,切莫以为那样于他有利,而是于他有害”[84];“谁赞助善事,谁得一份善报;谁赞助恶事,谁受一份恶报。真主对于万事是全能的”(4:85);“作恶者每作一恶,必受同样的恶报,……这些人是火狱的居民,将永居其中。”(10:27)圣人说:“驼主如不交纳天课,真主在后世会向他差来骆驼,它们将用蹄子狠踢他的脸面”[85]。《古兰经》中大量经文都直接指导人民怎样积德行善,“导人于至善,并劝善戒恶;这等人,确是成功的。”(3:104)鼓励教徒施舍、济贫,“争先行善”(23:61),主张秘密行善,反对“为沽名而施舍财产”(4:38),经文说:“如果你们公开地施舍,这是很好的;如果你们秘密地施济贫民,这对于你们是更好的,这能消除你们的一部分罪恶。”(2:271)

两世吉庆、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普慈今世,特慈后世”,[86]这种思想对笃信伊斯兰教的虔诚穆斯林的心性修养和道德风尚有非常重要的影响。马德新指出,“诚以主宰之全体大用必至此而后显其造化之真者,此固有先天者之必有后天,有理世者之必有象世,且象世之必通乎理世,后天之必归于先天者,无非为天地复此真境,万物复此真机,光阴复此真时,人亦由此而复其真德焉,则主宰全体大用之真造化显矣。”[87]从这里可以看出,回族伊斯兰学者阐明现世和后世是为了使人们增强对真主的信仰,更好地修炼善功。善恶问题是每个社会、每个人都不能回避的基本问题,尽管不同社会、不同时代对善恶有不同看法和解释,但趋善避恶一直是各个社会对人们行为的基本要求。从古代先哲到近代的思想家,行善事、做善人既是他们追求的根本目标,也是他们对世人劝勉的重要内容。回族穆斯林受伊斯兰教的影响,相比较而言,更重视后世的吉祥与幸福,因为毕竟今世是短暂的,一切总归要离去,所有现实的繁华享受都会失去,而后世的幸福才是长久可靠的,而获得后世永恒的幸福必须以信教并行善为前提,“今世为梦,后世为醒。今世栽种,后世收获。”[88]王岱舆指出:“闭眼时,身命两分,善恶已定”[89];“为善者自有善酬,为恶者自有恶报。善恶循环,丝毫不错。”[90]回族谚语也说:“要想后世打算[91]轻,今世必须积善功。”“今世是春天,后世是秋天;春不种而望秋收,犹如旱地行船。”可见,伊斯兰教的“两世说”和“善恶观”在回民当中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对回民日常行为教义具有明显的约束作用。

(四)伊斯兰教社会福利观的具体措施以及回族穆斯林的现实选择

伊斯兰教教义指出,在分配领域,满足穷人基本生活需要,是政府和富人的义务,为使贫民得享自己的权利,让政府和富人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古兰经》和“圣训”的指示,伊斯兰教提倡的社会福利具体措施主要有如下几种:一是缴“天课”。天课在早期属于自愿施舍,后来穆罕默德将其定为穆斯林必遵的“主命”,属济贫税。天课分配以满足基本生活需要为准,由伊斯兰各国政府宗教事务与基金部门负责征集和分配,主要用于扶贫助弱、创办孤儿院、养老院、残疾人工厂、医疗、住宅等慈善设施。每个人每年对自己的收入作决算,除基本的消费之外,从节余的部分中抽出一定比例(现金为2.5%,其他金银珠宝、农牧产品等都有相应的比例)的资财用来济贫,显然,根据这个措施,一个人财富越多,缴纳的天课就越多。二是提倡施舍,施舍与天课的不同之处在于它纯属于道德范畴,靠穆斯林的自觉,不是一种法定的义务,伊斯兰教视施舍为穆斯林信仰虔诚、道德美好的行为标准之一,具有强大的精神、社会舆论约束力。三是建立瓦克夫制度,即财产的所有者以奉献安拉之名永久性冻结所捐赠财产的所有权,如土地、房产等,并把这些财产的用益权奉献给伊斯兰教确认的宗教慈善目的。四是减免贫困者的债务,特别是对那些的确在还债的时候有困难,无力偿还债务者,债权人如果能以慈悲的胸怀减免债务人的债务,是受真主喜爱的行为。“谁想要安拉拯救他脱离复生日的苦难,就让他宽限贫穷的债务人,或者让掉债务。”[92]安拉说:“谁给贫穷的债务人宽限,或让掉债务,复生日安拉就让他在阿热世之下乘凉,那天除此外没有任何阴凉。”[93]五是分配遗产时的救济。教法对遗产分配的规定很详尽,穆斯林亡故之后,生者在遗产处理时根据亡人遗嘱施舍财物,作为生前罪孽的自觉“罚赎”,俗称“伊斯嘎推”。按教律,亡人生前差欠一番拜功或一日斋戒,应以二斤半小麦施济穷寒贫困者作为“罚赎”,照此类推,倘所欠甚多,财力不足,则应以家产三分之一施舍,而且一个人在其遗嘱中只能处理其遗产的1/3,其余2/3必须在亡人的父母、妻子、儿女、兄弟、姐妹等人中分配,并确定了孤儿对遗产的占有权,明确规定:“析产的时候,如有亲戚、孤儿、贫民在场,你们当以一部分遗产周济他们。”(4:8)

由于我国不是政教合一的国家,没有专门缴纳天课的机构和组织,而且旧社会能够达到天课满贯水平的人毕竟是少数,所以该制度不具有普遍的可操作性。此外,遗产处理时的受益面毕竟比较局限,所以,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在我国回民当中得以广泛流传和实行的施济途径主要是上一节中我们阐述的几种形式,即自愿的施舍——散“乜帖”,对生活的确窘迫之人放宽债务归还的期限,或者索性把债务作为一种施舍,给予那些境况窘迫的债务人,从而放弃自己的债权,还有对孤儿给予必要的照顾。此外,虔诚的穆斯林往往对寺院自愿捐赠瓦克夫财产,这些善行在回民中流传甚广,这种因地制宜的善功形式,使得不论富贵贫贱之人皆可以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奉献自己的善心,既有助于帮助穷苦之人,同时也不至于给施济者的生活造成太大的压力,实际生活中,回族穆斯林总是量力而行,富裕者多施济,贫困者少施或不施,不强行执行教法规定。

总之,伊斯兰教的社会福利观是回族穆斯林分配思想的思想基础,在认主独一信仰的指导下,以及获得后世幸福的主观驱动,回族穆斯林具有积极的福利分配思想,作为虔诚的穆斯林,回民以乐善好施、与人为善著称,对回民来讲,在适当的时候施舍出部分财物,既可以在今世生活中,因救助他人而获得内心的满足,从而达到精神上的慰藉,同时又使之深信在后世能入天堂,享受美好生活。

二、回族福利分配思想的基本特点

(一)回族的福利分配思想体现了以国家、社会为己任的倾向

受伊斯兰教教义和教法的影响,回族穆斯林将施济行善作为今世的宗教功修,视为通向后世幸福大道的根本途径,此外,综观回族的福利分配思想,回族穆斯林的施济目的又多了一层含义,即不仅仅关心穆斯林社会的和谐发展,以及自身的生存繁衍,也非常注重从维护封建统治的长治久安角度来阐释施济,“疏财以合众”;“宽征薄敛,赈饥恤贫,养老慈幼,不吝帑藏之财,以解民困”。[94]将人与人之间的分配关系抬升到关乎封建国运的高度,并且积极为统治阶级出谋划策,明确指出赈济施舍的行为是保证国家安定的重要途径,这是中国回族穆斯林对原教旨义的突破。

(二)阐释福利分配问题时的“附儒”性

从伊斯兰教教义对善行的规范可知,回族穆斯林的善行观,主要来自于对伊斯兰教的虔诚信仰,我们注意到,虽然回族伊斯兰学者和民众在课施问题上的基本主张与原教旨义是一致的,但是在具体解释和阐发过程中,却又往往换上了中国传统文化,特别是儒家伦理与概念的外衣,以中国大地上人民更为耳熟能详的,中国传统伦理道德观的概念阐发施济行善思想,从而带有浓厚的中国特点,这种二元文化的融合十分突出。如河北大名县南关小东街“礼拜寺碑记”云:“天道善善而恶恶,故易以遏恶扬善为顺天。五典克从,敦天叙也;五礼克庸,顺天秩也;无敢戏豫,敬天怒也;无敢驰驱,敬天渝也;于时保之,畏天威也。信斯言也,则其静与天游,动与天俱,诚中达外,纯于善而不杂于恶,而所以事天者有其本矣。”[95]这段话从用词到内容,基本上都是用儒家的口吻来阐释伊斯兰教的善恶观,规劝世人多多积德行善。金天柱的《清真释疑》中,劝导穆民施济行善时更是直接引用孟子的话:“孟子不云乎,禹思天下有溺者,犹己溺之也;稷思天下有饥者,犹己饥之也,毋亦固执自苦乎?吾教于民间困苦曲意仿为,非特自思?而并以己身效之,大有重于民命。使君公大人富厚士庶不忘此鳏寡孤独之无告者,故多方拯救,以体好生之心。”[96]以儒家之言劝诫子孙积德行善的思想在家谱中表现更为明显,如“程子曰,一命之士,存心爱物,于人必有所济。故施济尤为厚道之要。酌自己之力量,择时事之缓急,如岁饥,煮粥活人,贫不能葬者,葬之,贫不能婚娶者婚娶之,皆紧要事,至矜孤恤寡,敬老怜贫,一切解衣推食,衰多益寡,有益于人者,宜量力施为。”[97]这段话一方面可以劝诫子孙多多行善,另一方面体现了中阿思想的共通,使其更具有说服力。

可见,回族穆斯林的福利分配思想并不仅是对伊斯兰原教旨义的遵从,深处中国传统文化的氛围中,它还不可避免地融合了中国传统文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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