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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托收和信用证哪个风险大

时间:2022-06-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节 不同结算方式的选择使用汇款、托收、信用证等主要国际结算方式有各自不同的特点,汇款方式和托收方式属于商业信用,信用证方式属于银行信用。

第四节 不同结算方式的选择使用

汇款、托收、信用证等主要国际结算方式有各自不同的特点,汇款方式和托收方式属于商业信用,信用证方式属于银行信用。信用证结算虽然有利于出口商降低收款风险和提供贸易融资方便,但对于进口商而言,由于增加了进口成本和风险,却处于不利的地位;托收和汇款结算方式虽然较为简单、快捷,但出口商收款的风险较大,且贸易融资不便利。因此,在进出口业务中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和不同结算方式的特点灵活选择和运用,一方面做到安全收汇和妥善付汇,另一方面能够加速资金周转和扩大贸易规模。这需要我们认真了解和掌握国际市场上各种惯用的支付方式和一些新的支付方式,全面考虑各种相关因素,选择和使用适当的结算方式,促进和加快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一、影响支付方式选择的因素

支付方式是国际贸易实务中重要的环节,受诸多不同因素的影响。不同支付方式的选择使用需要结合进出口业务中货物、资金、价格、资信、时间等条件进行综合考虑,这样才能保证交易的安全、贸易活动的顺利进行。选择支付方式需要分析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信用因素

国际贸易中,由于买卖双方分处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交易能否顺利地进行,这与交易对手的商业信用有很大关系。由于涉及买卖双方的资金安全,所以信用因素是结算方式中的核心问题。进口商希望做到安全收货,出口商希望做到安全收款,这都需要事前很好地调查和了解对方的资信状况,如对出口商来讲,应该考虑买方的资金是否雄厚、信用是否良好、经营是否稳健、处事是否踏实,然后决定是使用商业信用还是银行信用结算方式。在对方资信状况不佳或者不了解对方的情况下,应该选择风险较小的支付方式,如选择信用证的方式;如果对方信用状况较好,交易风险小,则可以选择手续简单、费用少的支付方式,如汇款、托收的方式。在各种情况下,信用因素是交易双方为了保障交易安全需要首先考虑的因素。

(二)时间因素

时间因素所指的时间是指货款在什么时候进行转移。它涉及买卖双方资金周转的快慢和所得利润的多寡。货款的交付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在卖方发运货物之前,买方先行付款,这种方式对卖方有利,但是占压了买方的资金;二是卖方先发货,在一定时间后向买方收款,这反过来对卖方不利。货款交付的早晚和融资期限的长短,对买卖双方的经济利益有很大的影响。所以,选择支付方式应该考虑当时自己的资金状况,如果资金紧张,宜采用能够占用对方资金或者银行能够提供融资的方式,如出口商选用汇款方式的预付货款、托收方式的即期付款和信用证方式。

(三)货币因素

货币因素是指使用什么货币来进行结算。由于对外贸易一般涉及两个国家和两种货币,以什么货币来进行结算,就会涉及由哪一方来承担汇兑风险的问题,而且与资金占用时间的长短有密切关系。从国际贸易习惯看,国际贸易结算中关于货币的使用一般分三种情况:使用出口国货币、使用进口国货币和使用第三国货币。具体采用什么货币一般根据商务谈判的情况而定。此外,根据各国货币汇率的波动趋势,还有硬货币和软货币之分。出口方通常希望接受硬货币,而进口方更愿意支付软货币。

(四)货物因素

货物因素的作用一般是体现在货物的市场行市方面。假如一种货物十分畅销,出口商不仅可以提高售价,还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支付方式。如可以采取预付货款的方式;对进口商来讲,这时就只好在支付方式上做出让步。相反,在市场十分疲软的时候,出口商需要争取和吸引进口商,因此会实行一些优惠的销售办法,比如采用一些向进口商提供资金融通的结算方式,诸如托收方式的承兑交单、货到付款等。

(五)价格术语因素

买卖合同中使用不同的价格术语,意味着买卖双方所承担的义务、责任和风险会有所不同,因而是选择支付方式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1.采用E组和D组价格术语

在这类价格术语中,卖方以向买方实际交货来履行交货义务,通常称之为“实际交货条件”。在这种情况下不宜采用托收方式,因为卖方是向买方直接交货,如果采用托收方式,实际上就等于货到付款,卖方将无法约束买方付款。

2.采用C组价格术语

在这类价格术语中,卖方不直接把货物交给买方,而是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托运作为履行自己向买方交货的义务,属于象征性交货条件。当卖方取得代表货物的单据后向买方提示,买方就应该付款。而买方付款后,只是取得了代表货物的单据,要凭这些单据才能向承运人提货。买方的收货与卖方的交货不同时发生,转移货物的所有权是以单据为媒介,卖方能通过单据控制货物的所有权,因此可以采用托收的方式和跟单信用证的方式。

3.采用F组价格术语

在这类价格术语中,虽然通常也作为象征性交货条件,买方也是凭单付款,但货物的运输是由买方来负责办理的,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运输工具后,卖方无法通过单据的转移控制货物的所有权,所以对于卖方来讲,一般不宜采用托收方式,应该采用信用证方式。

(六)单据因素

在采用海洋运输方式时,出口商得到的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采用托收方式收款是比较有保障的。如果货物通过航空、铁路或邮政方式进行运输,则卖方得到的运输单据为航空运单、铁路运单或邮包收据,这些都不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收货人提取货物时也不需要这些单据,只需证明自己收货人的身份即可,因此在采用这些方式运输货物时,卖方无法通过单据制约买方,不宜采用托收方式收款。

从理论上讲,在选择不同的结算方式时需要考虑上述诸多因素,但是实务中的情况往往复杂而多变,有时为了达成交易,可能无法面面俱到,因此,当不能完全满足相关因素要求时,应注意安全至上,交易风险太大时应考虑放弃交易。

二、汇款、托收、信用证三种支付方式的比较

不同的结算方式各有不同的长处和短处,就不同的当事人而言,它们体现的优缺点也是不同的。选择和使用各种不同的支付方式,一般要考虑交易安全、资金占用时间长短、具体操作手续繁简以及银行费用等因素,在这些方面我们可以对三种主要的支付方式进行简单的综合比较,以便选择时进行适当的参考。(参见表14.1)

表14.1          主要结算方式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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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三种主要支付方式,就复杂程度而言是依次提高,结算的安全性也依次加强。在这三种支付方式中,银行发挥的作用也各不相同。在汇款方式中,银行只负责转移资金,与贸易细节、单据情况完全无关;在托收方式中,银行既转移资金也传递单据,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卖方控制货物的所有权,并有可能为进出口双方提供融资服务;在信用证方式中,银行为贸易双方提供信用融资,并且要以信用证为依据仔细审核货物单据,从而对贸易细节有充分的了解,较深地介入了贸易活动。

对出口商来说,按从最为有利到最为不利的顺序,可以将支付方式依次作一个顺序排列:预付货款—跟单信用证—托收付款交单—货到付款—托收承兑交单,反过来,对进口商而言,这正是从最为不利到最为有利的排列。

在我国对外贸易的出口业务中,结算方式大多是采用即期信用证方式,以有利于安全及时地收汇。如果采用远期信用证方式,应该将利息因素考虑在售价中。对资信好的客户也可适当采用付款交单的托收方式。由于托收方式的承兑交单风险太大,一般不主张采用,如果急需处理库存积压商品,在成交金额不大、客户资信又较可靠的情况下,可以适当采用。在我国对外贸易的进口业务中,信用证、托收、汇款等结算方式均可采用,但对成交金额大的交易应争取采用托收方式。

三、不同支付方式的风险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汇款方式

汇款方式的优点是手续简便,费用最少。但是使用这种结算方式的买卖双方能否如期付款和交货,全凭其商业信用的好坏,因而风险较大。目前国际上的伪造票据进行诈骗案件有发展上升的趋势,所以在使用汇款方式时必须谨慎从事,避免造成严重损失。

1.汇款方式的风险

(1)预付货款的风险

对于进口商而言,预付货款要过早地垫付资金,同时还要承担出口商收到货款后迟交或不交货的风险。

(2)货到付款的风险

对于出口商而言,在发货后失去了制约进口商的手段,能否收到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资信,甚至有可能产生钱货两空的风险。

(3)汇款方式中诈骗行为的风险

汇款主要是通过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方式进行,国际犯罪分子的一些欺诈行为往往会针对传递信息手段的特点着手行骗,使得汇款方式的当事人面临各种风险。例如,在电汇业务中,欺诈者利用电传机向银行发电要求汇款或付现,并在假付款委托书上加列“使用‘某某银行’密押”条款,然后从电传机上以“某某银行”名义向解付行发来一份证实密押相符的电传,促使解付行付款;在信汇业务,欺诈者模仿客户签字,伪造授权信,骗取银行汇出款项。在这些情况下,如果银行的工作人员没有谨慎从事,就很容易上当受骗,使银行蒙受损失。在票汇业务中,欺诈者往往伪造汇票骗取货物,出口商在未收妥票款前贸然发货,最后票据无法兑现,致使钱货两空。

2.采用汇款方式的注意事项

(1)慎重选择交易对象

在业务活动中与资信可靠的客户来往,注意随时审查合作方的资信情况,贸易伙伴所在的国家必须政治稳定,经济情况良好,避免发生冻结货款、扣留货物的情形。

(2)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对客户提交的各种票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认真的核对、辨认,防止票据诈骗的发生。

(3)注意掌握货权,降低风险

做到未收妥货款前,不轻易发货。预付货款交易时应特别警惕空运交货,防止对方迅速取得货物,失去物权控制。

(4)提高信用等级

在商业风险过大时应考虑放弃汇款方式,改用信用等级更高的结算方式,如信用证方式。

(二)托收方式

托收方式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托收行和代收行没有检验单据的义务,也不承担进口商必须按期付款的责任。货物装运后,出口商是否能收到货款,主要取决于进口商的信用;进口商在付款后是否可以得到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无法从单据上判断,也主要取决于出口商的信用。所以,托收方式在使用时应十分注意风险的防范。

1.托收方式的风险

(1)承兑交单下的卖方风险

由于进口商在承兑汇票后,无须付款就可以获取代表物权的单据,提取货物,出口商则可能会由于进口商的欺诈行为而遭受钱、货两空的损失。因此,承兑交单方式对于卖方而言比付款交单方式的风险更大,卖方应备加注意。

(2)付款交单下的买方风险

由于进口商只有付了货款,才能获得代表物权的单据,代收行在提交这些单据时,并不负责核实单据的真伪。如果出口商制造了一系列假单据去骗取货款,进口商付款后才会发现上当受骗,所以买方需要加强对票据欺诈的防范。

2.采用托收方式的注意事项

托收方式从整体上来讲是倾向于买方的结算方式,所以为了确保收汇的安全、免遭损失,出口商在采用托收方式时应该注意的要点有:

(1)严格审查进口商的资信情况。

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出口商要对进口商的资信情况、支付能力、经营作风和商业信誉进行全面调查,根据实际情况掌握好交易规模和交货进度。一般只使用“付款交单”(最好是“即期付款交单”)的托收方式。当进口商提出按“承兑交单”条件托收货款时要格外谨慎,原则上不予接受。

(2)正确选择托收行和代收行

托收行一般都为出口商的账户行,代收行通常是由托收行选定国外的分支机构或海外代理行。如果进口商要求指定代收行,出口商一般应先征求托收行的意见后再作决定,不要盲目接受。这样做主要是为了防止进口商指定的代收行不可靠,或者无法与自己的托收行正常沟通而产生不必要麻烦。

(3)正确选择价格条件

托收业务在货款未收妥前的一切风险均属于出口商,因此,原则上应该选用CIF的价格条件,由出口商办理保险,这样,万一货物在运输途中出险,出口商仍然可以得到赔偿。如果进口国法律规定必须由进口商办理保险时,就只能按CFR或FOB价格条件成交。这时出口商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可以投“卖方利益险”(Seller's Interest Risk),该险种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78年设立的、专门适用于FOB、CFR价格条件下托收方式的一种特殊险别,以保证货物出险时卖方的权益。一旦货物在途中受损,进口商拒绝承兑或付款赎单,卖方可从保险公司得到补偿。另外,还可以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风险”,该险种承保短期托收方式中卖方遇到的商业及政治风险,如买方无力支付或不支付货款、违约拒收货物、进口国发生战争或骚乱情况给出口商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都将予以赔偿。

(4)正确缮制提单抬头人

在海运方式下采用托收时,为了掌握货物的所有权,提单的收货人应做成按发货人指示或空白指示抬头,由发货人(出口商)背书,不要做成进口商指示或记名式提单,以防止万一遭到拒付时,货物所有权已经转移。

(5)了解和掌握进口国的商业习惯

在没有事先约定的情况下,有些国家的商业习惯对当事人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如欧洲大陆国家为了减少印花税费用的开销,在即期托收方式项下的付款可以不使用汇票,出口托收时只须提交货运单据即可;一些拉美国家的银行,习惯将“远期付款交单”方式按照“承兑交单”方式来处理并自行更改;对托收方式项下的汇票,无论即期汇票还是远期汇票,付款人均可以在货物抵达目的港后办理付款或承兑手续;还有的国家按其习惯可以仅凭在“到货通知书”上进行背书即可提货。因此,必须事先了解和掌握这些特殊的商业习惯后,在工作中做好应对的措施,防止发生不利于自己的情况。

(三)信用证方式

虽然信用证制度被广泛看作是安全的结算方式,但是“金无足赤”,信用证方式也存在许多风险。造成风险的原因,主观上一般是由于当事人的经验不足、过分轻信对方、受骗上当造成的,客观上是由于信用证方式“只问单据、不管货物”的特点。所以,在处理信用证方式支付时同样也需要加强风险防范的意识。

1.信用证方式的风险

(1)进口商面临的风险

进口商在信用证业务中面临的风险主要来自出口商。信用证方式是纯粹的单据买卖,只要单证相符,开证行就要对外付款,进口商也要付款赎单,因而是一种有利于出口商而不利于进口商的结算方式。出口商通常使用伪造提单、提供虚假的清洁提单、倒签或预借提单、短装或冒装货物等方式,勾结不法承运人合谋进行欺诈,提供表面完全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来骗取开证行的付款,进口商在付款赎单后才发现受骗上当。这种风险是使用信用证方式无法避免的,所以事前一定要注意考察对方的商业信用。

(2)出口商面临的风险

出口商在信用证业务中面临的风险主要来自进口商。进口商的各种违约及欺诈行为导致出口商会承受各种风险。如利用假冒信用证骗取货物、利用“软条款”信用证解除责任等。所谓“软条款”是信用证中变相单方面解除开证行保证付款责任的条款,如“信用证暂不生效”、“装船日期另行通知”等。进口商的故意刁难常常会造成出口商无法满足信用证要求而被拒付,有时甚至是遭到无理拒付。因此选择良好的贸易伙伴在国际贸易中极为重要。

(3)开证行面临的风险

开证行在信用证业务中面临的风险主要来自进口商。如果开证申请人无理拒付合格单据或因破产而无清偿能力,开证行须自行处理货物,因而可能遭受损失。但实务中最多见的通常是进出口商串通合谋,通过伪造单据等手段从银行骗取货款。

2.采用信用证方式的注意事项

(1)慎重选择客户

调查合作方的经营和资信状况,对资信欠佳的老客户和资信不详的新客户,不要进行交易。在大额交易中,应注意尽可能拉直交易路线,尽量不要通过中间商,以避免中间环节过多而造成风险增加、交易成本提高。

(2)认真签订贸易合同

合同对买卖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条款的合理、明确和具体是顺利开展业务的保证。因此,买卖双方的责任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进行规定。进口合同尽可能地以FOB价格条件成交,出口合同尽可能地以CIF价格条件成交。

以上两点是进出口双方都应该注意的问题,另外:

(3)出口商还须注意

①严格审验开来的信用证。信用证是以买卖合同为基础开出来的,出口商在接到来证后应对照合同及往来函电,对信用证条款、要求单据的种类、货物价格条件、运输方式、装船期以及付款方式进行严格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申请修改信用证。

②尽量按信用证支付方式付款,不接受改由其他方式如跟单托收或赊账等方式付款。

(4)进口商还须注意

①加强商品检验环节。要求独立、有声望的检验机构签发装船证书,实施装船预检和监装,以保证装运的货物符合合同要求,确已装船。对重要的进口商品或大型成套设备的进口,应指定由中国商检、中检公司或由中国商检委托的国外的商检公证部门对商品实施装船前的检验和监装。

②监控货物运输环节。装船后,要求出口商传真所有单据,以核查提单真伪。因为提单是物权凭证,代表整船货物的价值,十分重要。如果提单是假的,其他的单据也必然都是假的。如果疑点较多,可以通过国际海事局查证货轮航程情况,以防止提单诈骗。

四、各种支付方式的结合使用

在国际贸易中,一笔交易一般选用一种结算方式。但在实际业务中,在同一笔交易中使用两种甚至两种以上不同结算方式,并把它们结合起来的做法也不少见。因为把不同的结算方式结合起来使用,可以起到取长补短、相辅相成的作用,从而达到既能加快资金周转,又能确保安全收汇的目的。常用的结合方法有以下几种:

(一)汇款与托收方式相结合

汇款与托收方式相结合是以即期跟单托收为主、汇款为辅的支付方式,采用这种方法时,先是进口商以预付货款的方式支付少量的货款作为出口商出运货物的条件,其余大部分货款采用即期跟单托收的方式支付。这样,即使货物发运后,进口商不履行付款责任,出口商仍然拥有货物的所有权,所受损失可用预收的货款弥补一部分。

(二)汇款与信用证方式相结合

汇款与信用证方式相结合是指一部分的货款用信用证方式支付,其他部分的货款用汇款方式支付。这种办法一般用在成交金额、数量较大的初级商品或成套设备的交易中。在这些交易中,先由进口商以汇款方式支付定金;货物运抵目的地、经过检验后,再以汇款方式支付货款的余额,主要货款部分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例如在煤炭交易合同中,规定90%货款以信用证方式支付,其余的10%在货物运抵目的港,经检验合格后,按实到数量确定余额以汇款方式支付。

(三)托收与信用证方式相结合

采用托收与信用证方式相结合的做法,指部分货款使用信用证方式支付,部分货款使用托收方式结算。通常做法是信用证上规定出口商开立两张汇票,属于信用证部分的货款凭光票付款,全套货运单据附在托收部分的汇票下,按即期或远期付款交单方式进行托收。为了保证托收货款的安全,可在信用证内注明“待付清全部发票金额后方可交单”的条款。全套单据附于托收项下,买方付清全部发票金额后交单。若买方不能付清全部发票金额,则货运单据仍由开证行掌握,凭卖方指示处理。这种做法主要是为了减轻进口商的资金周转压力,减少开证的押金;对出口商来讲,虽然托收部分有一定风险,但风险不大,因为部分货款有信用证的保证,同时货运单据跟随托收汇票,开证行等到余款付清后才会向进口商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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