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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国际业务出口托收汇票

时间:2022-10-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顺汇法也被称为汇付法,在这种支付方式下,付款人主动委托银行使用某种支付工具,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这实际上就是银行的汇款业务。电汇指汇款人将款项交给汇出行,同时委托汇出行以电报或电传的方式,或SWIFT指示国外的汇入行将款项解付给收款人。信汇指汇款人将款项交汇出行,由汇出行按照汇款人的指示开出信汇委托书或支付委托书,并航寄给国外汇入行,委托汇入行解付款项给收款人。票汇方式与电汇、信汇有明显的不同。

第二节 汇付与托收支付方式

在国际货物交易货款的结算中,交易双方除要利用一定的支付工具外,还要采取一定的支付方式,才能实现资金从债务人向债权人的转移。

按照资金和支付工具流向间的关系,可以将国际货款的支付方式分为顺汇法与逆汇法两大类。顺汇法也被称为汇付法,在这种支付方式下,付款人主动委托银行使用某种支付工具,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这实际上就是银行的汇款业务。逆汇法是指支付工具与资金的流动方向恰恰相反,即收款人选择合适的支付工具,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常见的托收与信用证方式都属于逆汇法。

一、汇付(Remittance)

汇付也被称为汇款,指付款人(通常是货物的进口方)委托银行采用各种支付工具,将款项汇交收款人(通常是货物的出口方)的支付方式,它属于顺汇法。

(一)汇付方式的当事人

在汇付方式下,一般要涉及四个当事人:

(1)汇款人(Remitter)。即付款人,通常就是货物的进口方。

(2)收款人(Payee)。有时也被称为受益人(Beneficiary),通常就是货物的出口人。

(3)汇出行(Remitting Bank)。是接受汇款人的委托,代其汇出款项的银行,通常就是进口方的往来银行。

(4)汇入行(Paying Bank)。有时被称为解付行,是接受汇出行的委托,将款项付给收款人的银行。汇入行通常在收款人所在地,往往是汇出行的分行,或是与汇出行订有彼此为对方解付汇款的代理协议的银行。

在委托银行对外汇款时,汇款人要向汇出行提交书面的汇款申请书。汇出行一旦接受汇款人的汇款申请,就必须严格按照申请书中的指示,通知汇入行向收款人解付汇款。

(二)汇付方式的种类

根据汇付方式下使用的支付工具的不同,可以将汇付分为电汇、信汇、票汇三种。

1.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T/T)

电汇指汇款人将款项交给汇出行,同时委托汇出行以电报或电传的方式,或SWIFT指示国外的汇入行将款项解付给收款人。这是支付速度最快的一种汇付方式。

2.信汇(Mai lTransfer,M/T)

信汇指汇款人将款项交汇出行,由汇出行按照汇款人的指示开出信汇委托书或支付委托书,并航寄给国外汇入行,委托汇入行解付款项给收款人。

3.票汇(Remittance by Banker's Demand Draft,D/D)

票汇指汇款人向汇出行购买一张以汇出行为出票人、以国外汇入行为付款人、以汇款的收款人为汇票收款人的银行即期汇票,然后自行交给或寄给国外的收款人,由收款人凭该汇票向汇入行收取货款。

票汇方式与电汇、信汇有明显的不同。首先,在票汇方式下,收款人是主动凭票向汇入行取款,而不是像在电汇、信汇方式下一样,需要汇入行向其发出汇款到达通知;其次,由于汇票往往可以通过背书在市场上流通转让,所以票汇方式下收款人的收款权是可以转让的;最后,电汇、信汇方式下,收款人只能从特定的汇入行得到付款,而票汇方式下,汇出行在国外的任何一家代理行只要证明了汇票上出票人的签字真实可靠,都会愿意对持票人支付现款。可见,票汇方式比电汇、信汇更具有灵活性。

(三)汇付方式下应注意的问题

1.要选择适当的汇付方式

在进出口业务中,买卖双方应根据不同汇付方式的特点和交易的具体情况,选择合理的汇付方式。在三种汇付方式下,电汇的交款速度最快,可以使收款人及时收回货款,有利于其资金周转,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汇率变动的风险;但由于在电汇方式下,汇款人要承担较高的银行电报费用,并经常以压低货价的方法将这笔费用转嫁给收款人,因此一般只有在收款人急需资金、或汇款金额较大、或使用的货币汇率下跌的风险很大时才选用电汇方式。在一般的交易中,虽然信汇方式的速度较慢,但它却有费用较低的优点,因此对交易双方都比较理想。应特别注意的是,票汇方式的索偿路线比较复杂,汇票又可能经过多次转让,所以票汇方式收取货款的速度最慢,并可能使收款人遭受某种意外的损失,在业务中应慎用。

2.对汇款退汇的办理

退汇是指汇款人或收款人因种种原因,向汇出行或汇入行提出中止汇付的要求。在电汇与信汇方式下,若收款人提出退汇,汇入行就会将收款人拒收汇款的情况通知汇出行,汇出行再通知汇款人办理退汇手续。若汇款人提出退汇,汇出行应立即通知汇入行停止对收款人付款;若汇入行在收到退汇通知时已将汇款付出,汇款人就不能再通过银行办理退汇,而只能直接向收款人要求退款。

在票汇方式下,若收款人提出退汇,可以将汇票返还汇款人,由后者持汇票到银行办理退汇手续。若汇款人要求退汇,也要持汇票在汇出行办理有关手续;如果汇款人提出退汇是在其寄出汇票之后,而收款人也未将汇票退还,则汇出行一般不予办理。

(四)汇付方式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在国际贸易中,汇付方式可以用于预付货款或货到付款。预付货款是指货物的买方在合同签订时或在卖方交货之前,便对卖方支付部分或全部货款;货到付款则是指货物的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货物或有关单据之后,才对卖方付款的做法。虽然汇付方式的手续简便、费用也相对较低,但在这种方式下,银行毕竟只为交易双方提供有偿服务,并不保证买方一定向卖方付款、卖方一定向买方提交货运单据,因此选用汇付方式有赖于买卖双方的相互信任。而由于目前当事人双方往往互不信任,在付款时间上很难达成一致,买方要求货到付款,而卖方要求预付货款,这就使汇付方式在国际贸易中的不可能被广泛使用,现在一般只用于小额交易、佣金、预付订金、货款尾数以及一些零星费用的支付上,或在分期付款、延期付款的交易中被用来支付各期的应付款项。

二、托收(Collection)

托收方式是指由出口人开立以进口人为付款人的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向其所在地的银行提出申请,委托该银行通过它在进口人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行向进口人收款,待款项收妥后再通过银行转给出口人。简言之,托收是出口人委托银行代收货款的支付方式。在我国的进出口业务中,为了与信用证支付方式相区别,有时也将托收称为“无证托收”。

(一)托收方式的当事人

根据国际商会1996年1月1日生效的《托收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简称《URC522》)中的规定,托收方式下的主要当事人包括:

(1)委托人(Principal)

是开出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款的人,因而也被称为出票人,通常是进出口业务中的出口人。

(2)付款人(Payer)

是接受汇票的付款命令、对外支付款项的人,也就是汇票的受票人,通常是进出口业务中的进口人。

(3)托收行(Remitting Bank)

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其向国外有关银行寄送汇票、办理托收业务的银行。它也被称为寄单行,通常是出口人所在地的银行。

(4)代收行(Collecting Bank)

是接受托收行的委托,向付款人收款的银行,有时直接被称为进口方银行。代收行经常位于进口人所在地,是托收行的分支机构或事先与托收行订有代理协议,以托收行对其发出的托收委托书为依据,代托收行办理向付款人收款的业务。

(5)提示行(Presenting Bank)

是向付款人提示汇票和单据要求付款的银行,通常由代收行兼任。但如果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没有直接往来,它就要委托一家与付款人有往来账户关系的银行作为提示行。

除了以上几个基本当事人,托收业务中还可能遇到“需要时的代理”。需要时的代理(Principal's Representative in case of need)是委托人在付款人所在地指定的代理人,负责在付款人拒收单据、拒付货款时,代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存仓、保险、转售、运回等事宜,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委托人的损失。

(二)托收的种类

按照汇票是否附带货运单据,可以将托收分为光票托收与跟单托收两大类。

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是指卖方仅开立不附带货运单据的光票,委托银行代其收款。它在国际货物交易货款的结算中使用不多,主要被用来收取货款尾数、样品费、佣金及其他贸易从属费用。

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是指出口方将附有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全套货运单据的跟单汇票,或是不开出汇票、仅将全套货运单据交托收行,委托其转托国外的代收行代收货款。这是国际贸易中比较常见的一种支付方式,按货运单据与货款的交付是否同时进行,又可以将其进一步分为付款交单与承兑交单两种。

1.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

它是指出口方指示托收行,只有在进口方付清全部货款时,代收行才可以向其交出货运单据。按进口方付款时间的不同,付款交单可以分为即期付款交单与远期付款交单。

(1)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方式下涉及的汇票一定是即期汇票,代收行向付款人提示跟单汇票(有时只是圈套货运单据),付款人如果审单无误,就要立即付清全部票款,并从代收行取得全套货运单据提货。

(2)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方式下出口方开出的是一张远期跟单汇票,由代收行先向付款人作承兑提示,付款人若审单无误,就要先承兑汇票;待该远期汇票到期时再由代收行向付款人做付款提示,并在付款人付清全部票款后向其交出全套货运单据。

在采用远期付款交单方式时,出口方往往在托收委托书中加列利息条款,规定如果付款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付款,就可以从应付票款中减去付款日与到期日之间的利息;但如果付款人迟于汇票到期日付款,则要按一定的利率加收付款日与到期日间的利息。这种规定有助于鼓励进口方尽快付款,有利于出口方的资金周转。

需要注意的是,在少数国家或地区有在货物交易中采用“凭单付现(Cash Against Document,简称CAD)”方式进行支付的习惯。从表面上看,CAD方式与即期付款交单的做法极为相似,但各国对CAD的解释却各不相同,也没有权威性的国际惯例对其作出规定。有些国家认为“D”代表“交货(Delivery)”,买方要在收到货物后才承担付款责任。因此,在进出口交易中应尽量避免使用CAD支付方式。如果对方坚持以这种方式结算,也要在合同的支付条款中将CAD的全文写出,同时注明收款地点,以免日后交易双方在付款时间与付款地点的问题上产生争议。

2.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D/A)

方式是指出口方指示托收行,只要进口方承兑了出口方开出的远期汇票,代收行将货运单据交与进口方;待汇票到期、代收行向进口方做付款提示时,再履行其付款义务。可见,承兑交单方式涉及一张远期汇票,只出现在远期汇票的托收。

表面上看承兑交单方式与远期付款交单方式都是对远期汇票的托收,都有付款人对汇票的承兑,但二者却有着本质的区别。对进口方而言,在远期付款交单方式下他付款在先,提货在后;而在承兑交单方式下则是先提货,后付款。如果进口方在提货后拒付货款,出口方就要遭受很大损失。因此对于出口方而言,承兑交单方式的风险远大于远期付款交单,在使用这种方式进行托收时要特别谨慎。

(三)托收方式的特点

1.托收方式属于逆汇法

在托收方式下,支付工具是出口方开出的汇票,它由出口方传递给进口方;而资金的流动方向恰好相反,是由进口方流向出口方。

2.托收方式在性质上属于商业信用

在托收业务中,托收行与代收行只是依照出口方的指示,为进出口双方提供有偿服务。银行并不保证进口方一定及时、足额地向出口方付款,也不保证出口方提供的货运单据一定完整、正确。

3.在托收方式下,出口方要承担较大的风险

绝大多数托收是跟单托收,出口方只有在运出货物后才能取得货运单据,并通过银行向进口方要求付款。因此,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出口方货物已经运出,而货款却未收回,可见他所承担的风险较大。而与此同时,进口方在以托收方式支付货款时,承担的费用较低,并且在付款之后能立即凭单提货,风险明显小于出口方。可见,托收方式在总体上有利于进口方,不利于出口方。

(四)采用托收方式时应注意的问题

由于国际市场上的竞争日趋激烈,出口方为吸引进口方与自己成交,往往允许进口方以托收方式向自己付款。但在采用托收方式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出口商应注意风险的防范问题

如前所述,托收方式下出口方承担的风险较大,所以出口方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尽量减轻或避免风险。

(1)在决定以托收方式收取出口货款之前,应对进口国的外汇管制情况及有关进出口贸易的其他法律规定有充分了解,避免对外汇及进口管制较严的国家以托收方式收取货款,以防出现货物不能进口或进口后不能对外付汇的问题,使出口方蒙受损失。

(2)采用托收方式之前,应对进口国的“习惯做法”或“商业惯例”有足够的了解。例如,拉美地区的一些国家通常将远期付款交单等同于承兑交单,进口方在承兑了远期汇票后便能够得到全套货运单据提取货物,这无疑使出口方的风险大大增加。出口方必须仔细考虑能否接受这类“习惯”或“惯例”,并在合同的支付条款中对托收方式的具体做法作出明确的规定。

(3)采用托收方式之前,出口方一定要了解进口方的资信状况、经营能力与经营作风,对资信状况不良、商誉欠佳的进口商尽量以信用证而不是托收方式收取货款。

(4)在决定以托收方式结算货款后,出口商应尽量采用付款交单的托收方式,并争取在合同中规定进口方在出口方交货前预付一部分订金,一旦日后进口方拒付货款,便可以以此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出口方遭受的损失或付出的额外费用。

(5)采用托收方式收取货款时,出口方应争取按CIF或CIP条件成交,自办保险。否则就要向保险公司投保卖方利益险,以便在货物于运输途中遇险、而进口方又拒绝付款的情况下,从保险公司得到部分补偿。

(6)采用托收方式收取货款时,出口方可以向保险公司(如我国的中保财产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保险部)投保出口信用险。如果出口方在托收方式下因进口方自身原因、或因进口国的政治与政策方面的原因,不能或不能及时收回货款,保险公司可按实际损失金额的70%~90%对出口方进行赔付。

(7)在托收方式下,出口方可以通过保理业务(Factoring)来转移风险。保理即承购应收账款业务,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在西方国家的国际贸易中广为流行。它是指出口方在托收方式下出售商品,并将全套跟单汇票卖断给专营保理业务的财务公司或专门组织(统称保理公司),从而收回部分或全部货款的业务。在具体操作时要注意,在业务中最为流行的是“双保理”的做法:进出口方在合同中约定以非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然后出口商先向本地的保理公司说明进口商的名称、地址,申请信用额度;随后该保理公司委托进口商所在地的保理公司对进口商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据此确定出口商在这笔交易中可以使用的信用额度。如果进出口双方的交易金额在保理公司提供的信用额度之内,保理公司就会接受出口方的保理申请。

出口商将货物出运后,将全套跟单汇票卖断给保理公司,在确定的信用额度内取得扣除利息与有关费用后的货款净额(实际上一般可以得到发票金额的80%的货款净额)。与一般的贴现业务不同的是,保理公司对出口商没有追索权;即使进口商不能付款或不能及时付款,保理公司也只能对进口商追讨货款和索赔。可见,在保理业务中保理公司承担了全部信用和政治风险。

保理方式对出口商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出口商不再承担不能及时收回全部货款的风险。除此之外,出口商可以通过保理公司对进口商的资信状况有更确切的了解;也可以在货物出运后迅速收回大部分货款,加快自身的资金周转;还可以适应市场的要求,通过采用更灵活的托收方式收取货款来提高自己商品的出口竞争力。而对于进口商而言,保理方式避开了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向开证行交纳开证押金所造成的资金积压;同时进口商仅凭自己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良好的信誉和财务表现就可以获得采用承兑交单的托收方式进行支付的权利,这有助于加强其资金的流动性,使其以有限的资金取得更大的收益。

2.在托收方式下,进出口双方都可以从银行得到资金融通的便利

出口商在以跟单托收方式收取货款时,可以通过托收出口押汇,从银行得到资金融通的便利。即,出口方在货物出运后,可以凭跟单汇票向托收行申请抵押贷款,由托收行根据出口商的资信状况与经营作风,将一定比例的票款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后贷给出口商。在货款收妥后,要先归还贷款,再由托收行将货款余额付给出口商。若进口商拒收货物、拒付票款,托收行有权要求出口商偿还贷款,否则就可以处理货运单据下的货物。

资信较好的进口商也有可能在托收方式下得到银行提供的资金融通的便利。例如,在进口商出现暂时性的资金周转困难,或者是在远期付款交单的托收方式下,汇票的付款日期晚于货到日期,则他就可以向代收行申请,在付款之前提前凭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简称T/R)向代收行借单提货,然后在汇票到期时将票款偿还代收行,换回自己的信托收据。这里所谓的信托收据是一种书面信用担保文件,说明进口商是以代收行的受托人的身份来办理进口货物的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出售等事项,而货物的所有权仍属于银行,进口商出售货物所得的货款要在汇票到期时交给银行。如果进口商在汇票到期时不能付款,则除非代收行是按出口商的指示对进口商借单,一切责任要由代收行承担。这种做法通常被称为“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T/R)”,它可以帮助进口商及时提货出售,加快其资金周转或使其得到较高的售价。但由于代收行要承担一定的风险,所以它一般只对少数资信可靠的进口商提供这种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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