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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土地经营权集中

时间:2022-06-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论土地经营权集中 ——关于增强农业后劲的思考一、目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1978年以来,是我国建国以来农村经济发展最好的时期之一。笔者对江苏省北部地区几个农业县的调查都发现有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土地经营权的过于分散是造成农业后劲不足的根本原因。

论土地经营权集中
——关于增强农业后劲的思考

一、目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978年以来,是我国建国以来农村经济发展最好的时期之一。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普遍推行,从根本上改变了阻碍农村生产力发展的旧体制,农村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使农村走上了振兴之路。

但是,在充分估计我国农村经济取得的巨大成就的同时,应该看到以下基本情况:第一,相当一部分地区农村经济的增长在很大程度上是由非农产业的发展拉上去的。按照我国过去的统计口径,农业总产值中不仅包括除农村种植业之外的多种经营的产值,而且包括很大一部分农村工业(村及村以下办的)的产值。从近一两年开始分开统计的一些地区的情况来看,如果剔除农村工业产值,单独计算农业产值和种植业产值,农村经济的增长速度远没有那么高,并且增长势头明显减弱,甚至已经出现负增长。笔者对江苏省北部地区几个农业县的调查都发现有这种情况。江苏省的统计资料也表明:把农村工业产值记入农业总产值,则1985年的农业总产值为575.7亿元,比1984年增长24.5%,为1980年的1.2倍;如果剔除其中的农村工业产值347亿元,单独计算农业产值,1985年只比1984年增长1.3%,为1980年的54.9%;再从农业产值中剔除多种经营产值,单独计算农村种植业产值,1985年只有1.544亿元,比1984年减少7亿元,下降4.3%。第二,有些经济发展较快的农业地区,出现了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农村经济发展同农业经济增长脱节。或者说,一方面是农村经济高速发展,另一方面是农业经济,尤其是种植业经济的衰落。

以最近几年农村经济发展最快的地区为例,农业增长势头的减弱以及种植业经济的衰落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耕地面积减少,土地抛荒。2.土地肥力下降,农业基础设施恶化。3.农业投资减少,资金不足。这些情况,导致了粮食产量的下降。

据对土地资源较为丰富的东北地区调查,吉林省解放初期人均8亩耕地,现在只有人均4亩。辽宁省建国以来,平均每年减少耕地40万亩。山西、山东、四川等省的统计资料也表明,那里的耕地“一年减少一个县”,人口却“一年增加一个县”,不仅如此,农业生态环境的恶化也成为普遍性的问题。

以上事实说明,当前我国农业增长势头的减弱,并不是三次产业产值结构变动的一般规律作用的结果,即不是农业产值在三次产业中所占的比重的相对下降趋势,而是由于土地资源浪费,扩大再生产能力不足而造成的农业本身的下降趋势。

农村中多种经营,包括非农产业的若干项目的发展本来是好事,也是我国农村经济振兴的必由之路。但是,由于它的发展未能与农业的发展相协调,甚至反过来成为一种冲击波,成为一种限制因素,这就不得不使人关注到我国农业发展后劲这个尖锐的问题。

二、土地经营权过于分散是农业后劲不足的根本原因

资本主义国家中,在工业化初期曾有过牺牲农业为代价的先例,如英国、日本等,但那并不是一般规律,而是在政府有目的的干预下发生的。在我国,无论从国家的政策指向或农民的传统心理来看,都未曾轻视过农业生产,那么,农业后劲乏力又是怎样产生的呢?

对于这个问题,已有过两种答案。一种观点认为,是由于粮价太低,“谷贱伤农”,使得农民缺乏经营种植业,尤其是生产粮食的积极性。另一种观点认为是由于农业投资不足。这两种观点都有一定道理,但又失之偏颇。因为,第一,对农产品价格的计划稳定是我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应持的基本方针,因此,在国家财力有限,不可能给农产品收购价以更多的财政补贴时,完全寄希望于靠绝对地提高价格来调动粮食生产的积极性是不现实的。第二,目前的农业投资已从过去的国家投资转变为中央、地方、农民三位一体的投资结构,除为数不多的商品粮基地和边远地区之外,大部分地区以地方财政和农民自有投资占相当比重。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不足恰恰说明农民对农业投资缺乏兴趣。

以上分析说明,农业后劲乏力的起源,主要应从农业自身的机制中去找。笔者认为,土地经营权的过于分散是造成农业后劲不足的根本原因。

目前,建立在人多地广这种基本资源结构上的分散的家庭经营方式,是极为有限的土地资源和极为有限的家庭生产能力相结合。它只能养育出自给性或半自给性的小商品生产,无法容纳更大的生产力,无法推动目前的农业生产向大规模的商品生产转化。因此,一方面,它缺乏自身的积累能力,另一方面,它又难以吸引较大规模的农业投资。

自1978年家庭承包制推行以来,广大农村基本上是按人或人劳比例分田到户,并把土地分等级搭配,以致土地分得很散。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下达后,延长了土地承包期,不少地方又把按人劳比例承包土地改为按人头包地,土地经营权进一步分散。并且这种经营分散化的趋势还在发展。据调查,江苏省泗洪县属传统的农业大县,但人均占地也只有2.5亩,若按标准的四口之家计,每个农户占地不过10亩。从全国水平来看,每个农村劳动力占地将近6亩,平均每个农户也不过20亩左右;考虑到农村中有子女成年后独立门户的习惯,实际上每个农户占有土地只有十几亩。

土地经营权的过于分散,明显地具有以下弊端:

第一,愿意经营、也有能力经营农业的农民有力无处使,不愿或不善经营农业的,既把土地当成包袱,又不愿转让经营权,只把农业当副业,经营粗放,能收多少收多少。

第二,无法形成农业经营的规模效益,致使农业劳动生产率难以提高,农业生产成本难以降低,强化了农民依靠提高价格来弥补这几年农用生产资料提价的心理。据有关部门估算,近几年由于生产资料涨价,全国每个农户平均生产性支出需多支58.8元,同时却无其他途径抵消,使得这些年以各种形式给农民的好处有相当一部分又悄悄收回。

第三,难以容纳较多的农业投资,农民缺乏实行机械化、科学化的内在动力。据统计,目前我国农户的支出构成以生活消费为主,中等收入水平的农户也约占50%以上,这一方面反映了刚刚摆脱贫困状态的农民急于改善生活状况的正常要求,另一方面又说明他们对农业投资缺乏兴趣。

第四,农业难以为农户提供积累,扩大再生产乏力。如江苏省泗洪县这样的人均承包2亩多地、自然条件较好的农业大县,若种粮食,按平价收购1.35倍的三七开混合价计,一个农户每年平均每亩地的纯收入只有100多元,除去生活开支外,要添置大型农机具至少得几年时间。

第五,农村工业发展难以同农业发展协调。农村工业的发展首先应该以加工本地农业原料为主。但是,这样依托农业资源的工业的发展,面临着工业原料供应同分散的农户经营之间的矛盾。例如泗洪县,1982年以来曾办起了数十个消化本地红粮、山芋干的地方小酒厂,但一个工厂却难以协调同若干个小生产之间的合作关系。1984年由于邻县原料价格涨价,严重影响到这些小酒厂的原料供应,后来,邻县原料价格下跌,农民又不能按合同价卖红粮、山芋干。

以上情况说明,土地经营权过于分散,使农业经济本身缺乏向大规模商品经济转化的内在动力,并且发挥不出它在农村经济中的主体作用,非农产业的发展不仅不能促进农业经济进一步发展,反而成为农业经济发展的一个干扰因素。据测算,如果我国农业劳动力人均占有耕地扩大到8.8亩,农业劳动生产率将会增加106%,种植业产值将会增加40%。可见,土地经营权集中对上述问题的解决的确是十分必要的,并将为我国农业生产的后劲提供一个不会枯竭的源泉。

三、土地经营权集中的理论和政策探讨

不可否认,家庭经营是与目前我国农村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经营方式。但是,应该注意的是,家庭经营并不一定必须建立在小土地经营基础之上。从国外农业发展的历史和现实来看,家庭经营既可以是小商品的经营,也可以是建立在土地集中基础上的现代化的大规模商品经营。

我国目前广大农村中普遍存在的、建立在土地经营权十分分散、经营规模十分狭小基础上的家庭经营,实质上是一种由行政力量和计划控制的小商品经济。计划控制是指土地经营权不得转让,小商品经济则是指它仍然是一种自给、半自给性的经济形式。显然,这种经济形式不是我们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最终模式,因为它不能为农村经济的振兴提供强大的推动力,无法适应农业的现代化进程,也无法使广大农民走上日益富裕的道路。

目前,有控制的小商品经济自身的局限性和弊端在我国有些地方已开始表现出来:一部分经营农业能力较强的农户所经营的土地规模无法容纳他们的生产能力,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在那些缺乏多种经营门路的传统农业地区,这种情况表现得尤为突出。如泗洪县,有的乡村农户的剩余劳动时间有半年之多,无所事事地浪费掉了。在多种经营门路较广的地区,这部分农户转化为专业农户,又使农业成为副业。那些经营能力较差的农户,在粮食价格放开,实行合同性收购、价值规律进一步发挥调节作用以后,困难重重,难以经营,去依靠雇工大户,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

因此,可以说,当前农村的经营形式在市场机制作用下按照自身固有规律发生变化、解体的时候,是因势利导、制订相应的政策措施,创造必备的条件把它引导到大规模商品经济轨道上来,促进生产力发展?还是运用外部行政力量企图使其稳固和永久化?这已经是农村经济自身改革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显然,我们应当选择的是前者而不是后者。

需要指出的是,在传统理论中,对资本主义条件下小商品经济两极分化的评价,反映了二元论的思想,一面同情破产小农的命运,另一方面又不能不看到两极分化对生产力的推动作用。这个矛盾实际上是传统的伦理准则与经济法则,或者说是公平与效率的矛盾。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商品经济条件下,这个矛盾完全可以统一起来。

首先,我们的土地集中是经营权的集中,而不是剥夺农民的土地所有权的集中。这是在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对土地经营权的再分配。由于土地所有权最终保持在集体手中,因而社会主义劳动集体始终持有根据不同情况对土地经营权进行调节的权力。这样就不可能产生出一个凭借土地所有权这种资本权力进行剥削的社会集团或阶级。

其次,土地集中是向种田能手集中,即是向善于经营的劳动者的集中。这是扩大农业的规模经济效益,提高劳动生产率,发展大规模商品经济的必要前提,而不是剥夺农民的手段。土地集中后行使着较大的土地经营权的农民,仍然是社会主义劳动者。

再次,土地集中是在我国计划管理下的集中。随着土地经营权的集中,必然会有一部分农业劳动力从土地中游离出来。在国家计划管理下,这些剩余劳动力大致有以下出路:第一,为从事第一产业的农村联合劳动组织或国家政策允许范围的雇工大户吸收。第二,扶植引导到农村第二、第三产业中去。第三,有计划地安排到城市就业。最为主要的是,对剩余劳动力的吸收安置可以同土地集中的进程相协调。事实上,从国外经验来看,在自给性经济向商品经济转化的初期,随着农民出售的剩余产品的增多,必然促进人口流动、货运量增加,刺激农村商业、运输、饮食等行业的发展。这说明上述两者的协调是完全可能的。据笔者从江苏省泰州市等地调查了解的情况看,目前农民进城从事第三产业的愿望是十分强烈的,只是现有政策有限,由于行政力量的阻碍,使得难以发展。其实,这既不利于农业经济的发展,也失去了一笔城市发展可以利用的资金。

最后,土地集中还可以通过联合经营的方式进行。通过联合经营、合股经营等方式,形成一种新的农村产业组织形式,兼有种植、贮运、加工、销售等多种经济功能。在联合体内进行合理分工,既有利于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又有利于非农产业与农业彼此协调,相互促进。

以上分析说明,在我国实行土地经营权的集中,不会产生资本主义条件下的那种两极分化、贫富对立。相反,随着土地集中,可以推动我国农业向现代化的大规模商品经济转化,并可促进农村三次产业协调发展,使农民最终走上普遍富裕的道路。可见,土地经营权的集中不失为全面振兴农村经济的一项良策,并且可以说,它是我国农业发展长期的战略大计。

与刘晓峰合写 载《社会科学研究》,198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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