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有哪些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有哪些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土地承包合同是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合意订立的创设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同。除了基于上述法律行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外,我国现行法律也承认其他取得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采取转包、互换、转让、出租等方式,将其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他人。主要适用于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的,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自然人、集体按照承包方式,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所享有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权利主体的限定性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必须是具有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个人或单位,而且一般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要承包的,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经过特定的程序。

(二)权利客体的限定性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标的物是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三)权利内容的特定性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必须按照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方式,在承包的土地上进行耕作、养殖或者畜牧等农业活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的土地用于非农建设。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通过土地承包合同设立

土地承包合同是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合意订立的创设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同。其中发包人是对农村土地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人一般是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经特别程序,也可以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承包人自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合同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出租等方式,将其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让他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由承包方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后,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通过其他方式取得

除了基于上述法律行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外,我国现行法律也承认其他取得方式。例如,我国现在有限地承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其中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承承包;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设定的承包经营权,承包经营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2]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要权利

1.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占有其承包的土地,有权在其承包的土地上自主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并对承包经营产生的收益,依法享有所有权。

2.流转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采取转包、互换、转让、出租等方式,将其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他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

3.获得补偿权

在承包期内,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要义务

1.依约定的方法和用途使用土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无论其是通过承包合同还是通过流转合同取得承包经营权,都必须按照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方法和用途利用土地,要维持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其用于非农建设。

2.根据承包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数额向发包人支付对价或交付承包的收益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方式,承包人须向发包方支付一定的对价。

3.保持土地的生产力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合理利用土地,根据土地的特质,保护土地的质量和生态环境,避免过度使用,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在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的前提下,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在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内,将其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给有农业经营能力的受让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受让权。

流转的方式主要有:

(一)转让

指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承包人,经发包方同意,将其享有的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转让之后,由受让的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人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二)转包

指承包方将承包的土地部分或者全部转给第三方耕种,由第三方向承包方履行义务,但承包人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仍然存在,第三方与发包方之间不发生合同关系。

(三)出租

指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本村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用于发展开发性农业,承租方一次性或分期付给承包方租金,原承包合同仍由承包方履行。

(四)互换

指承包方之间为了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将各自享有的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五)入股

指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份,以其出资,与其他承包方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从而实现利益。在这种流转方式下,原土地承包合同关系不变。

(六)继承

主要适用于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类承包权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期限的他物权,我国《物权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规定的承包期届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的,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