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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强迫流转无效

时间:2022-05-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承包方可以依法请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强迫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行为无效。这些情况下进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无效,原因在于这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流转无效的后果]无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即受让方不能取得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

□ 条文解读

[流转无效的事由]

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承包方有权自主决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流转给谁等事项,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章第5节对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流转作了详细规定,第49条对其他方式承包的流转作了规定,这些规定都在维护承包方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主体地位。如果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则该流转无效。承包方可以依法请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强迫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行为无效。

除了上述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无效外,在下列情形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亦无效:违反平等协商、自愿等原则的;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的;流转的期限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的;受让人不具有农业经营能力的;同等条件下干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行使优先承包权的。这些情况下进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无效,原因在于这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流转无效的后果]

无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即受让方不能取得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强迫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无效后,取得被强迫流转的土地的第三人,应当将该土地返还给被强迫流转的承包方,如果取得该土地的第三人有过错的,还应当赔偿被强迫流转的承包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与取得该土地的有过错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第三人没有过错,则应当由强迫进行流转的组织或者个人赔偿承包方遭受的损失。

关联参见

《民法通则》第58条[无效的种类];《合同法》第52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草原法》第15条[草原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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